第17章 錢穀搭配 工資的智慧(二)

古代的國家財政支出,官吏俸祿和軍役口糧是最重要的項目之一。所以,公務員的工資發放,無論是現金還是實物,蓋由中央財政根據編製和定額,做出嚴格的預算。《朝野僉載》記,裴冕“嗜財”,原先隻是個小小的行軍司馬,安史之亂發生後,靠勸進唐肅宗起家,很快提升為副宰相,“小吏以俸錢文簿白之,〔裴〕冕顧子弟,喜見於色”。這個“俸錢文簿”,大抵就是由行政院掌握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分級工資表,剛剛官升副相的裴冕是第一次見識,得知自己這個級別有這麽多收入,遂有“喜見於色”的忘形。

以京師百司官吏俸祿的發放和領取為例:工資發放預算由財政編製,領取工資的憑證也由財政發給,各級官吏所屬的單位在此過程中的作用,僅僅是承啟代轉及填報。如《宋會要輯稿·職官》記載北宋的具體做法:每月定期,由三司(最高財政機關)度支部錢帛案、百官案等分掌百官俸祿的科室,向各單位發放表式統一的“空名文曆”,即等待填寫的機關工資報表;旋由各單位財會人員將本單位在編官吏工役的姓名、級別、職務等,一一填入,經領導審核畫可後,送還三司。這種已經填寫好的工資報表,通稱“立名文曆”,還要經三司戶部衣料案、勾院(三司審計局)等部門審核,以防欺瞞不實。審核無誤,即由勾院批轉給隸屬三司的糧料院。糧料院分為三個平行單位,其中與京師文官俸祿支付事務對口的,稱諸司糧料院。諸司糧料院根據審核後的立名文曆和“俸祿格”即官吏分級分職工資標準,製出更詳細的支付報表,如某人某級某職或某差使,給錢若幹,給糧若幹,給券若幹,等等,通稱“請受文曆”。再經審核後,才能正式發出“券曆”,就是各種領取俸錢和實物的憑證。筆者推測,“券曆”是三司通過各單位發到個人手上的。

作為工資領取的憑證,券曆還有種類區別,有兌換現錢的,有領取實物的,實物中又有衣帛、糧食等區別,都要由受祿人去指定倉庫領取。北宋的做法是京師官員的俸祿都由三司左藏庫支付,但檢核史料,該庫隻轄錢幣、金銀、絲綿、匹帛等分庫,或許兌付半斤羊肉、折實酒醋兩瓶一類的券曆,還要去其他庫館領取。《唐六典》卷十九記述太倉署(隸屬司農寺)的職掌,“凡京官之祿,發京倉以給”,又有“受領粟官吏姓名”“與其年月日”都要“立牌如其銘”等語,以及“給公糧者,皆承尚書省符”的規定,因知宋代的做法或從唐代沿襲而來;此“尚書省符”,大抵也就是尚書省戶部通過各單位發放到個人的領俸憑證。由該書的記載還可知,當時國子監和醫學院的學生廩糧、調味品等,也是在太倉署領取的。

設想一下,假如現代的公教人員按月取薪,都要去同一個部門辦理,該是什麽情形?莫說百司聚集的京都,就是省會一級的庫藏門前,亦當排起長長的隊伍。遞進一層想,如唐代太倉署發放的俸祿,以糧食為大宗,尚有搬取過秤等一應操作程序,比起點數現錢來費時尤多,再加上王孫公主、親貴勳臣、院校學生、衙署工役也都來此“軋鬧猛”、吃皇糧,豈不演成集市貿易的景觀?對此,《唐六典》附錄有各單位分期支俸的具體規定:“中書,門下,禦史台,尚書省,殿中省,內侍省,九寺,三監,左、右春坊,詹事府,京兆、河南府,並第一般(班),上旬給;十八衛,諸王府,率更、家令、仆寺,京、都總監,內坊,並第二般(班),中旬給;諸公主府邑司,東宮十率府,九成宮總監,兩京畿府官,並第三般(班),下旬給。餘司無額,準下旬。”這樣,太倉署便能有條不紊地安排發俸工作,我們也毋需再為古人擔憂。想來其他朝代的京官領俸,亦有類似規定。

官員領俸是否可以利用上班時間,抑或規定必須在休沐日?這一點,正史和政書一類似無明確記載,有待從子、集兩部發現。《朝野僉載》卷三中,載有一則監察禦史李佘讓太倉署將“祿米送至宅”的故事,由李佘母親過秤簽收。俟其要付給腳錢時,倉吏說:“禦史例不還腳錢。”“李佘母清素貞潔”,堅持算清腳錢,並讓他們把故意多給的三石米帶走,等兒子回家後,借此痛責。李佘回單位提起,“諸禦史皆有慚色”。這是太倉討好紀檢官的特殊事例,但也披露出俸祿可以由家屬或仆役乃至其他人憑符代領的可能。這樣,官員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領俸的製度,或許就不會同機關考勤的執行發生矛盾了。

該故事同時說明太倉也可以送祿上門,但要付給腳錢。比如白居易兼京兆戶曹時的收入,便是“俸錢四五萬,月可奉晨昏;廩祿二百石,歲可盈倉囷”;俟步步高升後,更是“十萬戶州尤覺貴,二千石祿敢言貧”?米以石計,錢是銅鑄,分量之重,體積之大,絕非現代公務員的一隻工資袋可比。假定自家不備畜力重車,所屬單位又不為代辦,每月領俸都有困難,這就產生了請太倉送祿上門或自雇腳力運祿的需求。其實太倉的役夫也有編製,要滿足這類需求時,要在編外雇役。《舊唐書·張建封傳》引戶部侍郎判度支蘇弁的話說,因為災荒饑饉或逃避賦稅而亡入長安的破產農民有數萬之眾,皆無“土著生業”,而成為“遊手墮業者”,足以形成天天在太倉前等待雇工的勞動力市場。時日稍久,或仰仗倉署劣吏為靠山,或援引地方土豪為黨羽,種種欺行霸市的行為和團夥就產生了。這是從官俸發放方式切入古代社會的一個視點。

地方官吏及役卒的工資發放程序,同京師百司大致相似,而另有兩點區別:

一是領祿地點由京倉改為地方國庫(即“正倉”),若本地沒有正倉,則要到上一級行政單位的正倉或鄰近州縣的正倉領取。比如敦煌文書中有一件《唐天寶九載八月至九月敦煌郡倉納穀牒》,內容是:“同日出粟叁拾肆碩,給縣令韋謨八月廿日上後祿。空牒件如前謹牒。天寶九載九月十二日史索秀玉牒。”改用白話釋其大意,就是一個叫韋謨的縣令領取俸祿三十四碩(碩是唐代的容量單位,容十鬥)的憑證,計祿時間從他八月二十日上任算起,經辦人是一個叫索秀玉的吏員,辦理日期是天寶九月十二日。因知彼時敦煌所轄各縣,都無正倉,上起縣令,下至吏卒,都得憑證去郡倉領俸,這就要比京官領俸麻煩多了。

二是工資表的編製和審核的權力,由中央下放到地方。如敦煌文書中有一件《唐天寶四載豆盧軍上河西支度使和糴米倉牒》,內容是給付一個名叫李景玉的副使春夏兩季官俸折實。支度使本是軍需官名,在以軍鎮節製地方的敦煌郡,其實就是財政官,而且多由節度使兼任。換句話講,這就是軍政首長為其所領部屬,也包括他自己編製工資報表了。不過郡倉在體製上接受中央財政的領導,所以該牒在表述中又有“準格”兩字,“格”就是中央財政頒定的支俸標準,說明倉署在支付時還是根據副使的級別與職務,對照格式操作。北宋的做法,是州府一級的機關發俸,皆由所在地區的糧料院編製報表和發放券曆,但必須經過專司監察的通判審核,以防作弊,對比唐代藩鎮是一個進步。但是縣一級的官俸支付,反而是知縣主持,監當官(工商稅務局長)審核。迄宋徽宗時,有人指出這個程序有弊端,因為監當官在行政體製上是知縣的下屬,“雖坐視勘給務違法等事,在於人情,豈敢追呼點檢”(《宋會要輯稿·職官》)?於是改變製度,由監當官主持俸祿給務,“而簽勾即專委本縣長吏”(同上),這就比較接近現代給薪程序中的勞動工資、財會和機關首長三者間的分工了。

由“實名製”改為通兌製再走向符號化,政府發行紙幣的曆史,從宋代公務員的發薪改革起步。

上述敦煌文書中的唐代官吏支俸憑證,在居延出土的漢簡中也多有相似的實物,如有一條簡文寫道:“出錢六百,給東望燧長晏萬閏月奉(俸)。”因知由漢及唐的工資給付形式,大體一貫。但筆者結合子部所見,竊以為宋代在承襲漢唐的同時,又有所創新,具體講,其變化從支俸憑證開始。

首先,從已見漢簡唐牒的實物推度,過去的官吏支俸憑證,似乎都實行“實名製”,就是除了麵值即俸祿錢額或折實之數外,還將受祿者的職務、姓名、計俸時間等,也都一一寫明在憑證上。但宋代發給的券曆,至少是其中用於領取實物(有時也可以協商折兌現錢)的那一部分給券,如驛券、館券、倉券等等,好像不再搞實名製了。比如前文說到剛入仕途的三班奉職小官,除了月俸七百錢外,還給一張可以領取羊肉的驛券。又如政府對於出差、出使或兼領他職的官員,常用給券形式作為“添支”,就是津貼或加薪,有人以此作為人情饋贈。顯然,這類給券是通兌不名的。此外,還有一些史料可以印證,即使是用來換取現錢的券曆,也未必記名。比如《夷堅誌》卷二記,南宋初,川軍訓練官蔣某在襄陽,忽“有五兵負錢五萬、酒五尊,雲太尉賜訓練。蔣將犒以官券,已失所在”。同書卷六記,淮東軍士李文奉命出差去錢塘,回程至常州,遇見上司吳超統軍在途,托他帶口信回家,“又命從使持官券十千,犒〔李〕文作路費”。假如說前一則所說用作小費犒賞的官券(即券曆)還可能是領取實物之憑證,後一則講明十千麵值可作路費的官券,當是現金領取憑證無疑。筆者寡聞,像這種把不記名的支俸憑證,作為兌付券或代價券送人使用的情況,在宋代以前還沒有見過。

其次,既然支俸或折實的支俸憑證,已經可以當做兌付券或代價券,則其有效期限也就不會像漢唐時代規定“當日”或限定上旬中旬給付那樣急促吧?《夷堅誌》卷八記:“興化人吳公誠,字君與。年七十,以大夫致仕,夢人告曰:‘公猶有俸金七百千在官。’既覺,取券曆會之,凡積留未請者,正如其數。”就是說老吳夢醒後,把退休前尚未兌現的券曆麵值做一遍加法,恰好是七百千。這就印證了官員拿到支俸憑證後,完全可以在一個相對寬泛的期限內當做銀行的活期存折閑置。該文又記老吳退休一年後死去,及三年喪期滿,因為“其子與郡守有舊,悉以向所當得者複給之”,此又說明兌付的時限雖然寬泛,但畢竟還是有期限,仍舊不能等同於現錢。現在我們所能見到的清代俸銀票即支俸憑證實物,均無受祿人姓名職務記實,也沒兌付期限,估計都是沿襲宋代的做法。

接下來就是由支俸憑證之有限的通兌性所促成的進一步變化了:眾所周知,古代的政府發行紙幣,始於南宋紹興六年(1136)陪都發行局(即“行在交子務”)印發的“交子”,總數是二百三十萬貫,用於東南各路。由於缺乏現金準備,大家反對,終於作罷。到了紹興三十年二月,錢端禮任陪都市長(知臨安府),又試辦新的紙幣——會子。五個月後,錢市長改任財政部長官(戶部侍郎),在宋高宗支持下,正式推行由戶部發行的會子,總額五十萬貫,比起二十四年前交子共發二百三十萬貫之數,縮量超過四分之三,可見小心翼翼。什麽緣故?唯恐商民抵製,又蹈前轍。曆代政府務求法幣取信於民的最好的辦法,就是先用於給公務員發薪,起示範作用。據《容齋三筆》記,這個辦法就是錢部長創始的:“紹興三十年,錢端禮為戶部侍郎,委徽州撩造紙五十萬,邊幅皆不剪裁,初以分數給朝士俸。”因為僅限於京官範圍,當時通稱“行在會子”。

會子就是可以直接充當流通手段與支付手段的貨幣符號,比較起兌付地點和兌付時間仍有一定限製的原先的券曆,性質驟變。京官們在預先得知將以會子支俸時的忐忑,可想而知。為廓清疑惑和阻力,錢部長肯定要大肆宣傳用會子支俸比卷曆支俸之更加方便大家,同時在臨安“市肆要鬧處置五場,輦現錢收換”,用白話講就是在鬧市區設置了五個現金兌換處,貼水率為“每一千別輸錢十,以為吏卒用”,就是給財政部派在兌換處從事兌換業務的工作人員的報酬。這種變化在當時來講,近似於現代社會經濟生活中,機關企業給員工發薪,忽然從支付現金改為將薪額匯入各人的銀行賬戶,受祿者再憑銀行卡在任何一個兌換處兌換現金,乃至直接刷卡消費的“新生事物”。那個“每一千別輸錢十”的貼水,就相當於銀行收取的手續費了。

錢部長計劃周全,宣傳有力,又有配套措施跟上,京官們在實踐中多體會到了會子取代券曆的方便,起碼省卻了去左藏庫排隊的麻煩。商民眼見為實,亦認可了官發會子背後的準備金十足堅挺。錢部長給出的進一步政策是:“商賈入納,外郡綱運,悉同現錢,無欠數賠償及腳乘之費。”於是“公私便之”,“行在會子”的流通範圍擴大為“東南會子”,其後複有四川錢引、兩淮交子、湖北會子等各種法幣紛紛出台,遂使中國成為世界上最早使用法定紙幣的國家。唯後人在追述這一段貨幣史上的重要改革時,往往忽視了它是從官俸支付手段的變化上起步的事實,這又是從官俸支付切入社會經濟發展的一個視點。

由於種種緣故,南宋的紙幣政策最終歸於失敗,而其後的元明政府繼續發行紙幣並首先用於官吏俸祿的支付,“始亂終棄”的拆爛汙行為一如其舊,前文已經說過明代官員在寶鈔折色中大吃其虧的事例,不再贅述。逮及清代,官員支俸方式終於又返回到發俸票發米票的老路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