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公章 官印裏的知識(二)

正如今人所熟悉的公章使用現象,古代官印在國家行政機製運轉中的作用,主要體現在文書印蓋上。秦漢時代,公文書於竹木簡冊,但不能在上麵蓋印。用印的辦法是用熟牛皮條將一件公文的簡冊按順序編串起來,裝進特製的布囊,其開口在中間,頗似現代的公文包,用兩根繩子捆緊,再拿一團膠狀紫泥放在繩子打結處使之粘結,當泥巴將幹未幹的時候,用官印在上麵撳壓,便能刻出一個清晰的官印——這就是晚清以來時有出土的“封泥”。封泥的意義,一方麵同如今用火漆密封文件、隨後蓋上印章的保密措施相似,一方麵又表示公文主發與簽署者的身份。官印的發明,使得中國自秦漢起就有一套成文的公文主發和簽署製度。如漢朝規定,各級官府行移公文應由機關首長主發。如長官不在,可由“近次”者代行長官職權主發文書,但代行者隻能用自己的官印發文,表明責任。如前所述,凡文書封泥上有二百石以上印鑒的,便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通官文書”,假使是二百石以下的“半通”印鑒,其效力相應減半。近現代出土的漢簡中,經常可看到屬掾、令史即吏員代替長官主發文書的現象,這種情況與一官一印的製度正相吻合。

東漢已有紙張發明,但因技術未臻精良的緣故,還未被采用做公文材料。《三國誌·吳書》記,劉備去世後,吳蜀重建同盟,凡孫權主發的報答蜀漢的外交文書在封緘以後,都先讓人送給駐守荊州的大都督陸遜過目,隻要他認為不妥當,“便令改以封行之”,為此而“並刻[孫]權印,以置其所”。可見直到這時,官印的用法還是“封之以泥,抑之以印”。大約從魏晉之際開始,紙張成為公文載體。東晉以後,一般公文用白紙,重要公文用加工處理過後可防蟲蛀的黃紙。這在公文製度上是個劃時代的轉折,同時也引發了官印製作和使用方法的重大變革:在此之前,官印的印文多為陰文,鈐於紫泥上後呈陽文,宜於辨識。迄紙入公文後,印章直接用朱紅印泥蓋在紙上,印文也就相應地轉變為多用陽文了。這個變化,可以從出土文物中南北朝以後的璽印樣式看出來。北魏明帝時,尚書左丞盧同審閱吏部呈送的軍功授勳名單,經過與中兵局的奏案對照,發現有假冒嫌疑者達三百多人,遂上書皇帝,建議今後製作這種名冊時,由吏部和中兵局兩個單位派人會同辦理,“若名級相應,即於黃素(就是黃紙)楷書大字,具件階級數,令本曹尚書以朱印印之”。這條資料,也許是佐證官印使用方法轉變,即用朱紅印泥鈐蓋於紙的最早的記載之一。盧同還提出名冊宜“明造兩通,一關吏部,一留兵局,與奏案對掌,進則防揩洗之偽,退則無改易之理”(《北史·盧同傳》)。由“揩洗”等語可以看出,彼時的印泥調製技術也有待改進。《隋書·禮儀誌》中又提到,北齊時由國家財政部門掌管的戶口冊,都有“印籍縫”,就是在兩紙連接的地方蓋印,以防抽換和散落。這大概又是關於“騎縫章”的最早記載之一吧。

印章使用方法的改變,還帶來了印文書體和鈐印格式的新問題。《舊唐書·段秀實傳》記,唐德宗時,涇原兵變,皇帝逃往奉天,正想篡位的鳳翔節度使朱泚趁機占據長安,又遣其將韓旻領馬步三千疾趨奉天“偽迎鑾駕”,實欲殺害。司農卿段秀實獲知其陰謀後,情急中“乃倒用司農印印符以追兵”,就是偽造一份要韓旻立即返回長安的命令,又因為沒有朱泚的節度使印,便用他所管機關司農寺的官印顛倒鈐蓋在偽令上,“軍人亦莫辨其印文,惶遽而回”。從保護皇帝安全的角度講,這是一份大功,但也暴露出直到中唐時期,官印上的文字恐怕還是篆籀古體一類,不易辨識,鈐印格式亦無嚴格規範。據《文獻通考》記,北宋英宗時,曾命知製詔邵泌和殿中丞蘇唐卿“詳定天下印文”,這兩位老古董“皆通篆籀”,搞出來的印文不稱旨意,“尋複廢罷”,大概再改一次後,方便大家辨認了。與此同時,官印的鈐蓋格式也開始講究起來。《宋史·王旦傳》說,王旦為中書省任相,主發一道文書給樞密院,“印違詔格”,樞密使寇準馬上向皇帝舉報,結果王旦受批評,辦事員(堂吏)“皆被罰”。不到一個月,樞密院有公文發送中書省,“亦違詔格,堂吏欣然呈王旦”,以為報複寇準的機會來了。可是王宰相肚裏能撐船,吩咐“送還樞密院而已,寇準大慚”。

鈐印格式最趨細密的要數明清時代。如清代《各行事件》規定州縣衙署蓋印方法:凡上行文件都要在正麵上方蓋“天印”;凡下行文書都要在年月日上蓋“正印”,並以“斜印”騎縫;凡檢驗屍體的“屍格”,每一頁都須在文書下方蓋“地印”,填注致命傷痕處的要用“連印”;凡收納地丁錢糧的憑單串票(近似現在的三聯單、四聯單),騎縫用“斜印”,蓋印時還要將串票倒放,謂“倒用印”等等。這些講究,準備考進士考舉人時沒有專修過,資深的吏胥反而要比機關領導還精通。不過局外人要想偽造公事,就不容易蒙混過關了,應該說有其可以借鑒的長處。懂一點古代用印知識,於收購官文書之類的“古董”時也有好處。

印信保官是重中之重。胡連長(百戶)隻因把關防寄放在別人家裏,被明太祖發配到邊陲充軍。

官印的謹慎設置和保管,曆來是典章製度的重中之重。如宋代《職製律》關於機關申請置印的規定:“諸官司應鑄印記,先具以某字為文,保明申所隸,再行審驗,關申尚書禮部。”如因舊損需換新印者,“給訖限,當日以舊印申納尚書禮部棰毀”,也有先銼去印麵一個角,俟時集中銷毀的。總之,作廢公章仍完好保留在世間這種事情,絕對不允許發生。官印的保管方式,在秦漢魏晉一官一印的時代,各自隨身佩帶,朝夕不離。唐代起,印為機關公章,保管在府。《因話錄》稱:“尚書省二十四司印,悉納值廳,每郎官交值時,吏人懸之於臂以相授。”可見守夜值班護印之嚴。清製,在京各機關印信封儲在署,如有竊失,當月專司監守的值宿官員革職,機關首長革職留任。如能自行拿獲者,亦以失竊時間長短分別降等處分。地方各級機關印信存儲在署,或出差官員印信存儲行寓,如有竊失,有印官革職。若能自行拿獲,亦以失竊時間長短分別降等處分。

朱元璋《大誥武臣》中,有一篇《寄留印信》,原文不長,照錄如下:

鎮南衛百戶胡鳳,將他掌的印信,寄在小旗方細普家,三日不取。印信是個關防,軍職衙門的更是緊要,必須十分掌得仔細,如何可將寄放在別人家裏。百戶的印信,幹礙一百戶的軍馬,倘或人將去印幾紙文書出來嗬,好生不便當。這等人,利害也不知,他如何做得那管軍的官人?所以將他發去金齒充軍了。

可見,即使沒有釀成嚴重後果,違犯規定的印信保管行為,也要治罪。

官印的使用程序及責任人員,也有嚴格規定。以唐代中書門下即政事堂的“堂印”為例,凡需要用印的公文,必須經主管長官判署、簽押,並經謄寫、校對後,再由“堂頭”(相當於政事堂的辦公廳主任)審核,審核無誤後,方可蓋印。有一篇唐代的墓傳文字,傳主叫邵才誌,前文提到唐德宗逃往奉天的故事,他就是跟著“蒙難”的堂頭,銘文稱他“執持堂印,隨駕奉天,重圍之內,苦曆艱危,克服之時,功勳崇獎,遂遷五品”,估計原先的官階至少是從六品。再看清代《欽定工部則例》中關於工部衙門使用堂印的規定:“每一月專派滿、漢司官四員,按日挨次輪流監用堂印。每日筆帖式請領堂印鑰匙,到時即開。用[鈐]尋常稿件後再用[鈐]題本,用畢將堂印鑰匙暨印單仍交承值筆帖式呈送。”清代的司官起碼也是六品。由唐及清的監印級別,都表明了對“公章”使用的慎重。

用印為什麽要有專人監督,原因之一就是防止作弊,特別是以吏胥即具體經辦人員為防範對象。如唐代前期,吏、兵兩部分掌文武官員銓選事務,大概不時有醜聞上達天聽,故唐玄宗有詔責備兩部首長說:“……不能自親,並委猾吏,恣成奸濫,為蠹尤深”,要求今後概定專員親自作業,尤其是“印記不得委其胥吏”(《冊府元龜·銓選部》),因知此前的教訓多與胥吏蓋印缺乏監督有關。不過“任你官清如水,怎敵吏滑如油”,他們對付監印製度的辦法是暗中配就印匣鑰匙,需要用印作弊時,自己偷鈐。《南部新書》說,裴度任宰相時,某日,忽然發現政事堂大印不在印匣裏,一時大家驚惶。裴度“即命張筵舉樂,人不曉其故”,大家酣飲到半夜,左右忽報印信又回來了,於是極歡而罷。事後,裴度解釋說:“此出於胥徒盜印書券耳。緩之則存,急之則投諸水火,不複更得之矣。”這件軼聞,一直被當做宰相有臨事不撓的雅量來傳頌,其實折射出當官的無奈。因為印信竊失,首先追究值班官員責任,連帶機關首長也受處分,所以隻好裝聾作啞,不予追查,坐等偷印者用過後再物歸原處。

這種“淘糨糊”的辦法,似乎也是曆代相傳的。《揮麈錄》說,北宋時,“宰相入省,必先以秤稱印匣而後開”。如稱出來印匣是空的,索性不開,免得報失印信,大家連累。據說蔡京任相時,就碰到這麽一回,“一日秤匣頗輕,疑之,搖撼無聲”,於是蔡相說“不須啟封,今日不用印”。第二天再稱,分量正常,遂開匣用印。蔡京的解釋同裴度差不多:“此必省吏有私用者,偶倉猝不及入。倘失措急索,則不可得。”這種為逃避處分有案不報的因循敷衍,後果必然是姑息養奸。又因為曆代製度關於官印失竊的規定,都是首先追究領導和專員責任,所以也有吏胥借偷印來挾製報複領導的。《淵鑒類函》上有一段故事,也發生在北宋:某部失印,皇帝欲從嚴懲治郎官何洵直。宰相呂公著說:“洵直失印誠有罪,然重譴之,則[以]後猾吏皆得以製主司矣。”結果何洵直僅受薄懲。看來呂相同裴相、蔡相一樣,都是經過三昧真火修煉的。

《萬曆野獲編》卷十三記,明宣宗初,胡濙任禮部尚書,久任三十餘年,其間“失去本部印者凡三度”,皇帝看在他過去深受明成祖寵信,又是三朝老臣,前兩次都放他一馬。到最後一次失印時,終於下獄,“而印偶獲,則部吏所盜也,上始宥之”。此也見得一旦發現公章丟失,不能大張旗鼓地追查,否則就不會跑出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