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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x年7月24日,此案經肖子鑫領導的大江省公安廳有組織犯罪偵查局偵查終結,事實證明,犯罪嫌疑人於濤、薑天軍、趙鐵成等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涉嫌強迫賣-**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第六十六條之規定,向大江省人民檢察院提請批準逮捕。

200x年11月5日,江邊棒子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以延州檢刑訴字(200x)第10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於濤犯組織他人賣-**罪、林薑(薑天軍)犯強迫他人賣-**罪、被告人於濤、林薑(薑天軍)、趙鐵成犯強-奸罪,被告人林薑(薑天軍)犯故意殺(傷)人、脫逃罪,被告人趙鐵成、劉祥犯協助組織賣-**罪,向江邊棒子族自治州中級法院提起訴訟。

江邊棒子族自治州中級法院於200x年11月25日收案,並依法組成合議庭,因該案涉及個人**,於200x年12月22日、200x年1月13日兩次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法庭氣氛嚴肅,戒備森嚴。

江邊棒子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安永植、代理檢察員劉金善、唐吉田出庭支持公訴。

被告方於濤、林薑(薑天軍,下同)、趙鐵成、劉祥等聘請的律師團亦陣容強大,被告人於濤及其辯護律師蘇xx、被告人林薑及指定辯護律師秦xx、被告人趙鐵成及辯護律師王xx、張xx、被告人劉祥及其辯護律師祁xx到庭參加訴訟……

江邊棒子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指控:

一、被告人於濤200x年在南非期間,見色-情服務場所公開在報紙上打廣告,遂起組織天朝婦女到南非賣-**的念頭,200x年6月,於濤通過他人找到因車禍住院的被告人劉祥,告訴劉祥其準備組織婦女到南非賣-**,請劉祥幫忙招募,劉祥先後找到李昌浩和文賢哲,說南非招勞務人員,但未說招賣-**人員,並打電話約於濤到天圖、江邊,介紹李昌浩、文賢哲認識了於濤,劉祥又幫助李昌浩、文賢哲草擬招工廣告、勞務合同,接待谘詢人員,劉祥還幫助出國人員辦護照、買飛機票、送關。

劉祥夥同李昌浩、文賢哲在於濤確定收取勞務人員出國費用250000元的基礎上,每人加收2萬元出國費用以贏利,於濤先後多次到江邊、汪清、桃花市處理招工事宜,於濤為組織賣-**,特意聘請被告人林薑為總經理,並為其辦理了出國簽證,200x年1月1日於濤在南非租比勒托利亞林伍德區林伯恩路108號別墅作為組織賣-**場所,還找來被告人趙鐵成幫忙,同年2月19日於濤、林薑帶領劉祥和文賢哲在桃花市招的陳倩、欒小敏飛往南非,同年2月28日,劉祥主李昌浩在江川縣招的葛xx、徐xx、柳x、裴xx、陳xx、鄭xx、李xx、劉xx、程xx、崔xx、隋x、柳x(男)等十二人,在江川縣政協主席章主席的帶領下,從北京機場飛往南非。

劉祥和金x招的金xx也同機飛往南非,於濤將這些人接到別墅後,為控製這些婦女,由林薑收走護照及返程機票,護照由林薑鎖於櫃內保管,同年3月10日章主席回國後,於濤便指使林薑對這些被招來的婦女進行色-情按摩培訓,林薑讓趙鐵成、柳軍扮作被按摩者,由其進行講解,讓招去的婦女實習,於濤、林薑還製定了相關規定,明確要求她們賣-**,自3月19日至4月5日,先後多次強迫多人賣-**,其中柳某、裴某某、陳某某每人被迫賣-**3次,隋某、劉某某務被迫賣-**2次,徐某某、崔某某、李某某、程某某、鄭某某每人各被迫賣-**1次,累計十人18次,趙鐵成負責看門、采購、收款等工作,期間,於濤還強-奸了陳某某,林薑強-奸了柳某、鄭某某、隋某,趙鐵成強-奸了劉某某。

200x年4月6日,柳某等人(除陳影花和劉月美外)因不堪忍受折磨,乘於濤、林薑外出之機將趙鐵成捆綁後逃到當地玫瑰坡警察分局,聯係上天朝駐南非大使館,劉某某由於沒有跟上,打不開門,陳某某因為害怕跑不出去沒和柳某等人一起跑,後來陳影花和劉月美一起跑出,聯係上駐南非天朝大使館,與柳某等人匯合到一起,在天朝駐南非大使館的幫助下返回天朝,事發後,南非多家報紙報道了此事,造成了極壞的國際影響。

二、xx校辦工業公司,於1992年5月經某市環保局批準,在xx市大鄭鎮店村後xx屯組建xx有色金屬加工廠,從事粗鉛的冶煉生產,由被告人林薑承包,於199x年6月開始試生產,因生產中造成環境汙染,xx市環保局曾兩次通知該廠停產治理,經治理整頓後,200x年7月12日經xx市環保局再次監測認為達到遼寧省排放標準,並認為該廠治理設備俱全予以環保驗收,同年7月15日批準進行正式生產,200x年11月10日至13日,林薑因鉛廠要開工,擔心附近群眾阻止生產,便通過張xx(在逃)組織被告人郎xx、孫xx(均已判刑)等20餘人,由孫攜帶兩支獵槍,先後乘車來到鉛廠。

13日中午,鉛廠周圍聚集數十名當地群眾阻止該廠恢複生產,當時14時許,林薑指揮郎、孫各持一支獵槍,其他人拿鎬把上前驅趕、毆打當地群眾,並聲稱出事由他負責,郎xx朝劉某某和劉某某各開一槍,致被害人劉某某右大腿根部股動、靜脈斷裂,失血過多死亡;致被害人劉xx麵部重傷,孫xx朝宋某某左小腿開一槍,致被害人宋某某左小腿截肢,屬重傷,而後郎某某、孫某某向群眾開槍,致隋xx輕傷,致韓xx、王xx、鄭xx、隋xx、王xx、張xx輕微傷,案發後,林薑於199x年1月21日投案自首,同日被收容審查,同年3月21日被逮捕,於199x年8月x日乘在大連市勞改隊灰綠岩監獄醫院治療之機逃跑。

對指控的上述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書證、鑒定書、破案經過、抓獲經過、證明材料等證據,並認為,被告人於濤之行為已構成組織賣-**罪、強-奸罪;被告人林薑之行為已構成強迫賣-**罪、強-奸罪、故意殺(傷)人罪、脫逃罪;被告人趙鐵成之行為已構成協助組織賣-**罪、強-奸罪;被告人劉祥之行為已構成協助組織賣-**罪,請求對被告人於濤、林薑、趙鐵成、劉祥依法分別予以懲處。

庭審中,公訴方與辯護方針鋒相對,辯論激烈。

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蘇xx提出對公訴機關指控組織賣-**犯罪無異議,對指控犯強-奸罪有異議,稱與陳某某是通奸,不是強-奸,強-奸罪名不能成立。

被告人林薑辯稱,在公安機關偵查階段交代的犯罪事實都不屬實,公安人員對其實施了刑訊逼供。

被告人趙鐵成及其辯護律師王xx、張xx提出公訴機關指控犯強-奸罪的罪名不能成立,是通奸不是強-奸。

被告人劉祥辯稱於濤沒有明確告訴他招募出國勞務人員是賣-**,其辯護律師祁xx提出被告人劉祥有自首情節,請求從輕處罰。

經中院審理查明:

略……

中院認為:由偵查機關提供的被害人、經手人、知情人、犯罪嫌疑人等涉案人員證人證言、書證、物證(《招聘廣告》、《出國信息》、《用工合同》、辦理出國手續交款憑證(複印件)、出國機票(複印件)、在南非強迫賣-**時記錄的酒水單(複印件)、隋某在南非用過的記錄本、記錄按摩技師行為規範準則等內容的“十二條”(複印件)、於濤的租房協議(複印件)、於濤在《南非華人報》刊登的廣告複印件、南非警方現場拍攝的大量物品照片、江邊棒子族自治州公安局對被告人劉祥作的詢問筆錄、大江省公安廳關於在南非查找陳倩、欒小敏、薑x豔未果的情況說明、調取廣東省於濤的出入境記錄(複印件)、7月8日於濤到廣州coco市娛樂俱樂部應聘被抓獲的情況說明、偵查被告人於濤、薑天軍(林薑)、趙鐵成、劉祥犯罪事實經過、抓捕經過、於濤的護照、薑天軍(林薑)的戶籍底卡、林薑的常住人口登記表、戶籍證明、趙鐵成的護照(複印件)……)等41份證據提取合法,均真實有效。

由偵查機關提供的林薑故意殺(傷)人、脫逃事實的供述、證人、證言、同案犯郎某某的供述、孫某某的供述、潘某某的供述、趙某的供述、孫某某的供述、法醫鑒定結論、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斷書、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在逃人員信息登記表、xx市公安局逮捕證、xx市看守所證明、遼寧省大連監獄(1998)15號文件、江東縣公安局警察王x、汪xx證明、詢問張xx筆錄、大江省公安廳鑒定書結論、四被告人身份證明……等證據確鑿,真實有效。

以上幾個方麵材料在卷,四名被告人均係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查:被告人於濤有重大立功表現。

被告人林薑開庭時提出,在偵查階段公安人員對其實施刑訊逼供,所供一切材料均不屬實,休庭後,經檢察機關調查省公安廳辦案人及大江省看守所和被告人提供的同監犯人,均證實無此事實,林薑還檢舉揭發被告人於濤在南非綁架他人的線索,經查證不屬實。

中院認為:被告人於濤、林薑無視國法,以招募出國勞務人員為名,采用欺騙手段,組織多名天朝婦女到國外賣-**,且控製多人從事賣-**之行為,已構成組織他人賣-**罪,且在境外組織婦女強迫賣-**過程中,向被害人傳授賣-**方法,以恐嚇、威脅、打罵手段,強迫多人多次從事賣-**,具有極大的社會危害性,造成極壞的國際影響,情節特別嚴重,被告人趙鐵成明知於濤等人組織他人賣-**而協助看管被害人,其行為已構成協助組織他人賣-**罪,且在境外協助組織多人賣-**,情節嚴重。

被告人劉祥明知於濤等人組織他人賣-**而幫助招募婦女出境賣-**,犯罪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協助組織他人賣-**罪,被告人於濤、林薑、趙鐵成以脅迫手段,與失去人身自由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已構成強-奸罪,被告人林薑強-奸婦女多人,情節特別嚴重,被告人林薑於200x年在一起民間糾紛中,故意指使他人持槍向人群開槍,致人重傷、死亡之行為,已構成故意殺(傷)人罪,被告人林薑在共同殺(傷)人犯罪中,起組織、指揮作用,係主犯,但在案件起因上被害人有過錯,對激化矛盾有直接責任,可對被告人林薑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被逮捕後,在監管期間趁人不備脫逃之行為,已構成脫逃罪。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於濤犯組織他人賣-**罪、強-奸罪;被告人林薑犯強-奸罪、故意殺(傷)人罪、脫逃罪;被告人趙鐵成犯協助他人賣-**罪、強-奸罪;被告人劉祥犯協助組織他人賣-**罪的罪名成立,但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林薑犯強迫婦女賣-**罪的罪名不當,應定組織他人賣-**罪,關於被告人於濤、林薑、趙鐵成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與被害人是通奸不是強-奸的辯解,不能成立。

其理由如下:被害人均證實,被告人於濤在南非租用的賣-**場所,四麵高牆,大門緊鎖,被害人隋某在記錄本上記載的製度中規定俱樂部采用全封閉式管理模式對全員進行管理,被告人林薑供述,被害人剛到南非就把她們的護照和返程機票收走,在那不準打電話、不準大聲說話,事實證明,被害人在南非已失去人身自由,被害人還相互證實,被強-奸後的婦女在宿舍裏偷偷地哭,上述事實足以證明,被害人在南非被強-奸時已失去人身自由,失去反抗能力,受到被告人的脅迫,違背其意誌的情況下發生的性關係。

故被告人於濤、林薑、趙鐵成的辯解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予采信,關於被告人於濤的辯護人提出於濤檢舉揭發林薑犯罪事實,並配合公安機關為抓捕同案犯提供線索,有重大立功表現,請求對其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經查證屬實,予以采納,關於被告人林薑提出在偵查階段公安人員對其進行刑訊逼供的辯解,經庭審查明,其辯解不成立,不予采納,關於被告人劉祥及其辯護人提出於濤沒有明確告訴招勞務人員是到南非賣-**的辯解,經庭審查明,有證人王xx、朱xx證言證明於濤與劉祥談過招出國人員做酒店小姐的事,於濤對劉祥說過在南非做色-情服務合法的話,故被告人劉祥及其辯護人的辯解、辯護意見不予采信。

關於被告人劉祥的辯護人提出劉祥在200x年5月2日主動到江邊棒子族自治州公安局自首,並做了訊問筆錄的辯護意見,經查200x年5月2日劉祥到公安局作了筆錄,但筆錄內容中沒有交待其幫助於濤招婦女赴南非賣-**一事,並有州公安局承辦人金x的證實材料證明,故被告人劉祥的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予采信。

據此,為保護公民人身權利和婦女性權利不受侵犯,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嚴厲打擊跨國嚴重刑事犯罪分子,根據被告人於濤、林薑、趙鐵成、劉祥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對被告人於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條、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六十九條、第五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對被告人林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條、第十二條、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第(二)項、第三百一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之規定;對被告人趙鐵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條、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對被告人劉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款、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1、被告人於濤犯組織他人賣-**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財產20000元;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財產20000元。

2、被告人林薑犯組織他人賣-**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產10000元;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犯故意殺(傷)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犯脫逃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產10000元。

3、……

4、……

在這裏,於濤、趙鐵成和劉祥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了相應代價。

薑天軍則找到了自己罪惡人生的終點。

截至200x年4月底,全國對外勞務合作已累計完成營業額280.7億美元,累計派出各類勞務人員301.4萬人,但是,其中相當一部分是通過老鄉或熟人,甚至是非法中介出去的,經常有人在海外遇到無法就業、生活窘迫和沒有合法身份的困難。

生活仍在繼續。

出國務工仍在繼續……

而作為大江省公安廳長的肖子鑫,則和史副廳長一起指揮著手下的那些精兵強將又開始了新的重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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