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的稅收規範性文件目錄的通知

出口退(免)稅部分]

國稅發[2006]62號

2006-04-30國家稅務總局

各盛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揚州稅務進修學院:

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全麵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通知》(國發[2004]010號)的要求,總局對現行的稅收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進行了全麵清理,現將有關清理結果通知如下:

一、全文已失效或廢止的稅收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290件……

148.《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轉發“九龍海關關於重新備案我關簽發‘出口退稅專用’報關單所用印章及關長、科長印鑒印模的函”的通知》(國稅發[1994]099號)。

149.《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貿企業出口庫存貨物有關退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012號)。

150.《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貿企業1994年期初存貨已征稅款處理意見的補充通知》(國稅函發[1994]072號)。

15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貿企業出口豆粕辦理退稅問題的批複》(國稅函[1995]406號)。

15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新上生產項目所生產的出口產品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60號)。

15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停止新聞紙出口退稅的通知》(國稅發[1995]177號)。

15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做好出口退稅工作的通知》(國稅明電[1996]049號)。

155.《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下發〈出口貨物退稅稅率對照表〉的通知(國稅發[1996]151號)。

156.《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境口岸免稅店經營國產品試行退(免)稅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6]182號)。

157.《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展1996年出口退稅檢查的通知》(國稅函[1996]592號)。

158.《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商業企業經營出口業務開具專業稅票等問題的批複》(國稅函發[1996]627號)。

159.《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下發國家旅遊局所屬中國免稅品公司統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稅店名單的通知》(國稅函發[1996]669號)。

160.《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企業遺失出口貨物增值稅稅收專用繳款書後如何辦理退稅問題的批複》(國稅發[1997]311號)。

16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快出口退稅進度的緊急通知》(國稅明電[1997]008號)。

16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張家港保稅區企業開展來料發外加工業務有關稅收問題的批複》(國稅函發[1997]188號)。

16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維美德西安造紙機械有限公司增加投資計算超稅負返還及出口退免稅問題的批複》(國稅函[1997]367號)。

16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銀首飾出口退稅免予提供增值稅(出口貨物)稅收專用繳款書的通知》(國稅函[1997]375號)。

165.《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下發新增中國免稅品公司統一經營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稅店名單的通知》(國稅函[1997]457號)。

166.《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澱粉使用退稅率問題的批複》(國稅函[1997]458號)。

167.《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退稅部門盡快建立局域網絡應用環境的通知》(國稅函[1997]473號)。

168.《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鹽業專營公司出口鹽準予開具出口貨物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的批複》(國稅函發[1997]486號)。

169.《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貨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稅憑證稅務處理問題的批複》(國稅函[1997]538號)。

170.《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恢複新聞紙出口退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64號)。

17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桐油適用退稅率問題的批複》(國稅函發[1997]599號)。

17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桉樹木片適用退稅率問題的批複》(國稅函發[1997]650號)。

17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下發“出疆棉”供貨企業名單的通知》(國稅函發[1998]115號)。

17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紡織品出口退稅率的補充通知》(國稅函發[1998]164號)。

175.《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退(免)稅實行按企業分類管理的通知》(國稅發[1998]095號)。

176.《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做好當前出口退稅工作的通知》(國稅明電[1998]020號)。

177.《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敏感地區購進貨物出口退稅核查工作的通知》(國稅明電[1998]027號)。

178.《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執行免抵退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發[1998]432號)。

179.《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恢複食糖出口退稅的通知》(國稅發[1998]118號)。

180.《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提高鋁、鋅、鉛出口退稅率的通知》(國稅發[1998]152號)。

18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提高船舶出口退稅率的通知》(國稅發[1998]207號)。

18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利用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生產中標貨物有關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998]708號)。

18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齊魯、揚子公司乙烯工程生產的產品退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發[1998]763號)。

18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紡織機械有關退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999]013號)。

185.《國家稅務總局關於1993年12月31日前批準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貨物等相關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012號)。

186.《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鄭州商品交易所銷售出口貨物開具稅收繳款書的批複》(國稅函[1999]201號)。

187.《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以產頂進”產品稅收問題的批複》(國稅函[1999]473號)。

188.《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外交代表(領事官員)購買中國產物品有關退稅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1999]540號)。

189.《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企業已出口未申報退稅貨物有關稅收問題的批複》(國稅函[1999]713號)。

190.《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1999年度出口貨物退(免)稅清算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0]094號)。

19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河北省利用世界銀行貸款進行國際招標國內企業中標的機電產品有關退稅問題的批複》(國稅函[2000]133號)。

19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甜菜粕準予退稅的批複》(國稅函[2000]861號)。

19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生產企業進出口公司出口經營範圍內的非自產產品退稅問題的批複》(國稅函[2000]954號)。

19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承接國外修理修配業務增值稅問題的批複》(國稅函[2001]104號)。

195.《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提高部分棉紡織品出口退稅率的通知》(國稅發[2001]074號)。

196.《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退(免)稅實行按企業分類管理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1]083號)。

197.《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聚碳酸酯膠粒等產品有關出口退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1]985號)。

198.《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認真做好2001年度出口貨物退(免)稅清算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2]083號)。

199.《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有關退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2]197號)。

200.《國家稅務總局轉發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於進出口經營資格管理的有關規定)的通知》(國稅函[2002]212號)。

20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出口貨物有關退稅問題的批複》(國稅函[2002]373號)。

20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成品油出口有關退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2]514號)。

20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全國進行“口岸電子執法係統”出口退稅子係統聯網試點的通知》(國稅函[2002]586號)。

20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菠蘿渣有關退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2]715號)。

205.《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電解銅有關退稅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2]875號)。

206.《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做好出口貨物專用稅票電子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2]860號)。

207.《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2002年度出口貨物退(免)稅清算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2]1138號)。

208.《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內資企業辦理出口退稅登記有關事項的通知》(國稅函[2003]836號)。

209.《國家稅務總局關於2002年度出口貨物退(免)稅清算備案有關電子信息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3]989號)。

210.《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快出口退稅進度,積極支持外貿出口的緊急通知》(國稅發明電[2003]021號)。

21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下放出口退稅類企業審批權的通知》(國稅發[2003]117號)。

21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高純銀出口適用退稅率問題的批複》(國稅函[2003]1162號)。

21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當前出口貨物退(免)稅審核審批工作的緊急通知》(國稅函[2003]1267號)。

21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考評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審核出口退稅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3]1304號)。

215.《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2003年度出口貨物退(免)稅清算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3]1303號)。

216.《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解決中西部地區出口企業欠退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3]1399號)。

217.《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2003年度出口貨物退(免)稅清算工作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4]132號)。

218.《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2004年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稅額調庫工作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國稅發明電[2004]008號)。

219.《國家稅務總局關於2003年度出口退稅清算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國稅函[2004]419號)。

220.《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出口退稅電子數據傳輸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4]481號)。

22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展進出口貨物稅收檢查工作的緊急通知》(國稅函[1998]451號)。

22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貿企業1994年期初存貨已征稅款處理意見的通知》(國稅發[1994]030號)。

22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機電輕工等十二類調高出口退稅率產品具體商品碼及名稱的通知》(國稅函發[1998]485號)。

22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提高部分出口貨物退稅率的通知》(國稅明電[1999]011號)。

225.《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上報審批老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貨物實行“不征不退”辦法有關情況的通知》(國稅明電[1999]022號)。

226.《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禽產品出口退稅問題的緊急通知》(國稅函[2001]479號)。

227.《國家稅務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以進口原材料生產產品報關核銷在國外銷售給外貿公司如何征稅問題的批複》(國稅函發[1993]248號)。

228.《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貨物有關政策問題的函》(國稅函發[1994]558號)。

229.《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展1999年出口貨物退(免)稅檢查工作的通知》(國稅函[1999]725號)。

230.《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推行出口退稅專用稅票認證係統的通知》(國稅函[1996]014號)。

23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機電產品優先辦理退稅的問題》(國稅發[1995]234號)。

23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有關出口退稅問題的批複》(國稅函[1999]539號)。

23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專用稅票有關事項的通知》(國稅函[1996]102號)。

23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出口退稅等3類數據集中準備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4]092號)。

235.《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數據集中有關工作安排的通知》(國稅函[2004]301號)。

236.《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升級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係統與出口退稅審核係統數據接口等有關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4]381號)。

237.《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若幹稅收業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019號)。

238.《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實行電子化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3]15號)。

239.《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嚴格出口退稅審核加強出口貨物稅收函調工作的通知》(國稅明電[1996]056號)。

240.《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部分出口企業出口高稅率、貴重產品準予退稅的補充通知》(國稅函發[1992]860號)。

24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從事“來料加工”、“進料加工”及生產銷售國際中標產品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39號)。

24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利用外國政府或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采用國際招標方式國內中標的機電產品等取消退免稅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5]014號)。

24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乙烯產品退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384號)。

24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出口退稅電子化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6]079號)。

245.《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退稅專用稅票認證係統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發[1996]665號)。

246.《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出口退稅電子化管理若幹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7]087號)。

247.《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退稅有關問題的批複》(國稅函[1997]379號)。

248.《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具有出口經營權的連鎖企業經營出口業務如何辦理退稅問題的批複》(國稅函發[1998]102號)。

249.《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清算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9]006號)。

250.《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性公司出口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202號)。

25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石化股份公司成品油出口予以退稅的通知》(國稅函[2001]372號)。

25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利用“口岸電子執法係統”的出口數據審核生產企業免、抵、退稅出口額的通知》(國稅函[2003]95號)。

25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轉發〈商務部關於調整進出口經營資格標準和核準程序的通知〉的通知》(國稅函[2003]1019號)。

25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貨物若幹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123號)。

255.《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出口退稅幾個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998]720號)。

256.《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貨物若幹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89號)。

二、部分條款已失效或廢止涉及的稅收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94件7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稅收函調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5]037號)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

7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專用稅票電子信息審核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3]1392號)第一條、第二條(一)“增值稅專用發票是2003年8月1日以前開具的”;(二)“購進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尚未納入增值稅防偽稅控、稽核係統監控範圍的”。

7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4]031號)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

75.《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出口退稅管理,嚴格審核退稅憑證的通知》(國稅發[1994]146號)第三條、第四條。

76.《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傳遞代理出口貨物證明電子信息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997]630號)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

77.《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幹問題的具體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9]101號)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

78.《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出口貨物退稅專用稅票電子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0]117號)第五條。

79.《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退稅若幹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65號)第七條、第八條。

80.《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管理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2]011號)第一條(一)生產企業在辦理出口退稅登記時,應填報《出口企業退稅登記表》(表樣見出口退稅計算機管理係統二期網絡版)並提供以下資料:

(1)法人營業執照或工商營業執照(副本);

(2)稅務登記證(副本);

(3)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無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無需提供);

(4)海關自理報關單位注冊登記證明書(無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無需提供);

(5)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審批表或年審審批表;

(6)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如代理出口協議等。

第一條(二)“2002年換發稅務登記前,出口退稅企業登記辦法暫時按以上規定辦理。2002年換發稅務登記時,出口企業除提供換發稅務登記的有關資料外,還應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以上資料。2002年換發稅務登記後,有關生產企業出口退稅登記一並納入稅務登記統一管理”。第五條(二)“(2)根據退稅部門提供的企業自報關出口之日起超過6個月未收齊有關出口退稅憑證或未向退稅部門辦理‘免、抵、退’稅申報手續的出口貨物的信息,按規定計算征稅(另有規定者除外)”。

8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生產企業出口視同自產產品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2]152號)第二條。

8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幹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139號)第一條、第二條。

8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信息審核出口退稅的緊急通知》(國稅函[2004]133號)第六條(一)“總局提供了《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信息導出與傳遞技術方案》(附件),各地應根據該方案,結合本地區出口退稅審核、審批的管理模式,確定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信息傳遞辦法,並於2004年2月5日前將本地區確定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信息傳遞辦法上報總局(信息中心)”、附件《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信息導出與傳遞技術方案》:

8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已取消涉及出口退稅行政審批項目的後續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4]077號)第二條。

85.《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審核出口退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4]862號)第二條。

86.《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辦理2003年12月31日前出口貨物累計欠退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905號)第一條、第二條。

87.《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生產企業免抵調庫有關核銷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1240號)第二條、第三條。

88.《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信息審核出口退稅有關事項的通知》(國稅函[2003]995號)第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