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篇 華夏商業公司

外篇華夏商業公司

由於爵士的一時失察,倒忘記了應該補一篇文章,交代一下華夏帝國是如何建立起東印度公司那樣的機構的,所以特寫了一篇外傳,以資補充。以後可能繼續寫一些短平快的短篇介紹一下不宜在正文中占過多篇幅的小故事,比如孫尚香的下落,太子陸衝的成長曆程等.不知道大家願不願意看!

公元214中期,正當軍政改革如火如荼的進行時,我心裏麵也開始盤算起來:如何建立一個為‘內王而外霸’國策服務的商業機製呢?又如何能讓全國人民都對此商業機製感興趣呢?最後又如何能讓這商業機製《豬〈豬〈島《小說和軍事殖民配套起來,互相促進呢?我不禁想到了曆史上英、荷等國建立的‘東印度公司’來!

曆史上的東印度公司是指十六至十九世紀葡萄牙、英國、荷蘭、丹麥、法國等歐洲殖民主義國家對印度和東南亞各國經營壟斷貿易、進行殖民地掠奪而特許設立的公司。這些國家的東印度公司不僅享有貿易獨立權,還有權代表政府訂立條約和和約,有權組建軍隊,有權發動戰爭,他們享有獨立國家的主權,擁有政治權力和軍事權力。可以說是一個淩駕於國家法律之上的超級商業和軍事特權!

想到這裏,我不禁搖了搖頭,依照現在法律管轄能力和民眾覺悟,成立‘東印度公司’這樣的商業公司用於殖民恐怕隻會人為的製造出一個強大的對手。危及國家的安定,看來要對這原‘東印度公司’的規章、政策進行一番大的修改了。我思考了良久,開始著手製定有中國特色的殖民計劃。條約一共分為十二大項:

一、‘華夏商業公司’是一個用於華夏帝國在對外擴張領土上進行經濟和軍事活動的特殊部門,屬於朝廷及全體百姓所有,經營權由朝廷控製,直接隸屬國務院院長!

二、‘華夏商業公司’出資方有兩類:一、朝庭出資,二、所有願意的大漢百姓。每年公司所獲利潤根據出資比例統一分配給各出資人!

三、‘華夏商業公司’應隨軍征戰,國家軍隊每征服一地後,當地所有人口、財產、水源、土地、森林等物及各種礦產資源的所有權、經營權都屬‘華夏商業公司’所有!(本質上也就是歸國家和全體華夏人民共有)

四、‘華夏商業公司’獲得新征服領地的所有資源後。必須依照國家律法和皇帝指令進行各項資源的再分配和調整。

五、國家每征服一地後,軍隊所繳獲的所有無主財產和新領地的原國家財產都歸‘華夏商業公司’統一分配,一半財產根據個人在戰爭中的功績分配所有出征的將士。另一半則歸屬公司所有,做為公司盈利在年終分配給國家和各出資人。是為先軍隊而後國家原則!

六、原則上新征服領地的人口將由‘華夏商業公司’根據皇命負責安置,若留屯當地者可根據華夏律法保持其一般私人財產,並分配給一定的土地和牧場等資源做保證其生活之用;若遷涉內地者。同樣可以保留其私人財產。也將由‘華夏商業公司’負責安置,並且聯係當地官府,分配其房屋、種子、耕地等必需生活用品使其可以自行生存!

七、新征服領土上的所有資源如土地、水源、草地、森林等所有權為公司及國家所有,但扣除了按照律法必須分配給留屯人口的資源後,其餘全部以優惠價出售給華夏帝國的各出資人,也就是將使用權出售。使用權為期為一百年。但各民間出資人如何使用所購買的各種資源則必須依照國家法律,否則嚴懲不殆!

八、新征服領土上的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同樣永久歸屬‘華夏商業公司’及國家,但由‘華夏商業公司’統一出售使用權給國內民眾。購買者可獲得五十年的經營使用權。但在五十年的使用權期間,必須依照國家律法經營。否則將依律而嚴懲!

九、‘華夏商業公司’在將新占領土上的資源售出後,就不能再幹涉已出售資源的使用和經營情況,已出售資源的使用和資源情況將由國家三大院各依其職共同管理。

十、‘華夏商業公司’無論在十年內能否完成新占領土上的一切商業活動都必須將剩餘資產全部無償交由國務院各相關部門管理,結束在新占領土上的一切經濟特權!在其十年管轄期內,各部委不得插手‘華夏商業公司’的經營活動!

十一、‘華夏商業公司’同樣是為國家和朝廷暴力部門,為了保證在被新占領土上能夠安全地進行各項經濟活動,擁有合法的相應軍事力量。同樣,此軍事力量統屬國家統一管轄!

十二、‘華夏商業公司’在國家新占領土上的一切活動都必需依照國家相關律法進行,雖有各資源銷售的獨享權,但無朝廷相關指令不能私自與它國訂立任何協議。若其它國家欲在新占領土上購買相關資源,則‘華夏商業公司’必須報知外交部和國務院批準方可。

基本上確定了具有‘中國特色’的‘華夏商業公司’基本章程後,我不禁鬆了口氣。這樣的商業公司決不會像‘東印度公司’那樣尾大不掉,擁有過大的特權,以至於能操縱國家發動對外戰爭,更像是一個具有新占領土各資源銷售獨享權的朝廷暴力機關。這樣的商業公司完全在國家控製之下,不會發生任何意外。

想到此,我不禁傲然而笑,有了這樣的章程:首先,軍隊是第一獲利的急先鋒,在對外征戰時必然是如狼似虎、所向披靡,為國家開疆拓土而甘願轉戰萬裏。其次,朝廷作為第二獲利機構,在‘華夏商業公司’出售了被占領土的大量繳獲和資源後,可以彌補戰爭中所耗費的巨量錢財和資源,以便以戰養戰,越戰越強。第三、由於‘華夏商業公司’的利潤有相當部分是分配給民間的各出資人的,所以各民間出資人為了各自的利益必然是大力支持國家的對外擴張。第四、由於‘華夏商業公司’一般情況下隻能將新占領土的各種資源以優惠價出售給國內所有願意購買的人群,所以幾乎所有華夏百姓隻要願意都能從新占領土上以低價獲得各種資源從而為自己創造出更多財富。這樣一來,可以說國家從上到下,從軍到民,所有階層將無人不在對外征戰中獲利。

可以這樣說,在不遠的將來,在強大的利益誘惑和驅使下,華夏帝國將再不懼怕戰爭,而會渴望戰爭、期盼戰爭。數百年後,一個高度文明,但崇尚鐵與血、追求領土與金錢的新的華夏民族將從地球的東方浴火而生,將威武的藍底金龍旗插遍世界的每個角落!!

此章純屬意**,為配合對外擴張應運而生,但從古秦的舊例以及曆史上東印度公司的操作情況來看,應該還是有很強的可操作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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