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我們觀察今日參加這個民權保障運動的人的言論,不能不感覺他們似乎犯了一個大毛病,就是把民權保障的問題完全看作政治的問題,而不肯看作法律的問題。這是錯的。隻有站在法律的立場上來謀民權的保障,才可以把政治引上法治的路。隻有法治是永久而普遍的民權保障。離開了法律來談民權的保障,就成了“公有公的道理,婆有婆的道理”,永遠成了個纏夾二先生,永遠沒有出路。前日報載同盟的總會宣言有要求“立即無條件的釋放一切政治犯”的話,這正是一個好例子。這不是保障民權,這是對一個政府要求革命的自由權。一個政府要存在,自然不能不製裁一切推翻政府或反抗政府的行動。向政府要求革命的自由權,豈不是與虎謀皮?謀虎皮的人,應該準備被虎咬,這是作政治運動的人自身應該的責任。
我們以為這條路是錯的。我們讚成民權應有保障,但是我們以為民權的唯一保障是法治。我們隻可以主張,在現行法律之下,政治犯也應該受正當的法律保障。我們對於這一點,可以提出四個工作的原則:
第一,我們可以要求,無論何種政治犯,必須有充分證據,方可由合法機關出拘捕狀拘捕。誣告的人,證實之後,必須反坐。
第二,我們可以要求,無論何種政治犯,拘捕之後,必須依照約法第八條,於二十四小時之內送交正式法庭。
第三,我們可以要求,法庭受理時,凡有證據足以起訴者,應即予起訴,由法庭公開審判;凡無犯罪證據者,應即予開釋。
第四,我們可以要求,政治犯由法庭判決之後,應與他種犯人同受在可能範圍之內最人道的待遇。
這都是關於政治犯的法律立場。離開了這個立場,我們隻可以去革命,但不算是做民權保障運動。
以上所說,不過是舉政治犯一個問題做個例,表示我個人對於這個運動的見解。除了政治犯之外,民權保障同盟可以做的事情多著哩。如現行法律的研究,司法行政的調查,一切障礙民權的法令的廢止或修改,一切監獄生活的調查與改良,義務的法律辯護的便利,言論出版學術思想以及集會結社的自由的提倡,……這都是我們可以努力的方向。
(《民權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