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全社會角度看,典當行充當著“第二銀行”的作用。由於小微企業從銀行貸款的難度大,所以從小微企業角度看,典當行可以說還充當著“第一銀行”的作用。而實際上,在我國近代銀行業出現之前,典當一直是我國民間最主要的融資渠道,至今已有1700多年曆史。
典當行的融資實力當然不能和銀行比,但既然它的本質是銀行,那麽就是小微企業融資應該首先考慮的對象。更何況,你從典當行得到的貸款恰恰能補充銀行的不足。也就是說,銀行不能貸的款,你很可能可以從典當行貸得到,這就夠了。
典當融資可用於抵押物品的範圍非常廣。可以這麽說,除了法律規定不能抵押的以外,凡是權屬清楚、所有權和使用權可以分離的“值錢的”東西,都可以通過協商來進行抵押,包括房產、汽車、機械設備、鋼材、化工產品、古玩珠寶、各種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有價證券如股票、債券、股權、匯票、本票、專利權、銀行存單等,甚至包括你手裏正在使用的手機、照相機。尤其是自從國家放開典當行業務範圍後,首飾、汽車、房產等都成了典當熱門,這對小微企業融資來說相當有利。
再說了,有時候你根本就分不清這是企業的經營行為還是老板的個人行為,因為這企業就是老板個人的,甚至老板娘還要來插一手。如果要嚴格按照法人企業的要求做,這裏還差得很遠;可是在典當行麵前就不一樣了,完全可以一視同仁。
根據我國2001年正式實施的《典當行管理辦法》規定,限製用於典當的東西很少,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麵:
一是依法被查封、扣押或已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財產;
二是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三是贓物、來源不明的物品或財產權利;
四是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買賣的自然資源或者其他財物。
馬老板原來是開廠的,現在新增了一項通訊設備代理銷售業務。也許是機會來得巧,他很快就爭取到一款品牌新手機的代理權,但對方要求在三天之內付清100萬元貨款才能提貨。雖說這點錢對馬老板來說不是什麽大數目,但他手頭偏偏就拿不出這麽多現金,正好缺一半,50萬元。
於是,馬老板把他的那輛735Li寶馬車開到了典當行。典當行了解情況後告訴他說,不用著急,像他這種情況下當天就可以拿到50萬元當金。於是,馬老板當即就辦理了相關手續,把他那輛心愛的寶馬暫時開到典當行指定的倉庫裏“稍安勿躁”幾天。
馬老板拿著他所急需的50萬元,連同原來手上的50萬元周轉金用於新手機批發,不到一個月就賺了20萬元。
典當融資的抵押物品範圍很廣,這是與其小額短期貸款性質相適應的。典當融資在放款和還款業務方麵,涉及的金額往往比較小,並且還款期限比較短,這既是它的特長,又是與銀行借款和風險投資的最大區別。所以,哪怕隻值1000元、100元的物品,都是可以用來作為當物的。
究其原因在於,作為典當融資抵押物的動產,其本身價值一般較低,即使是用來抵押的房產價值也不過隻有幾十萬元、上百萬元。至於當期較短,主要是從規避經營風險角度考慮的,防止因為當期過長造成死當後當金回不來、當物出不去。實際上,對於典當行來說,還是希望你能多當一些時間的,這樣它可以收到更多的利息。不過,這樣一來也就意味著你的融資成本上去了,所以作為小微企業來說,當期不宜過長。
關於絕當是這樣規定的:當戶可以在當期內或當期屆滿後5天內,通過償還當金利息和其他費用,贖回典當物,解除雙方典當權利和義務;如果典當期滿5天後尚未辦理贖當,就被看作是絕當,表明這時候的典當行對此物品依法享有處置權。通俗地說,這時候的當物處理權就不是你的了。
因為當物種類千差萬別,所以法律規定:絕當的當物如果當初估價在3萬元以下,這時候典當行有權自行拍賣或折價處理,盈虧自負。也就是說,這時候賺了是典當行的,虧了也是典當行的。如果當初估價超過3萬元,這時候已經形成絕當了,首先要看雙方事先是否有約定。有約定的按照約定來處理;如果沒有約定,則按照《擔保法》的規定,由典當行委托拍賣行進行公開拍賣。拍賣收入在扣除拍賣費用和當金本息以及其他費用後,盈虧由當戶負責。也就是說,這時候如果有剩餘,應該付給當戶;如果拍賣不足支付費用,虧空也要由當戶來補足。
由此附帶說一句,如果你要續當,就應當在當期內,至少應該在當期屆滿後5天內與典當行協商,並得到對方同意。如果超過了5天變成絕當了,性質就發生了變化。續當期限是從典當期滿開始算起的,續當期限不能超過原當期,但可以多次續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