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以為企業融資就隻能與機構打交道,民間借貸同樣是一種可取的融資方式。如果實在走投無路,又如果你的資金需求量不大,民間借貸方式更快捷,也更容易滿足需求。並且,即使需求量大,隻要價格(利率)合適,也不成問題。這種銀行體係外的資金循環,自古以來一直都有。

民間借貸就是通常所說的私人借款,是指小微企業及其老板向個人的借貸。由於小微企業基本上是私人企業,而私人企業老板的身份與企業法人代表合二為一,有時候真的很難區分開來。這就導致這時候的企業融資也往往表現為個人行為;或者反過來說,老板也是可以通過個人借款來緩解企業資金困難的。雖然這種做法不可能長久,但卻能在緩解燃眉之急方麵起到很大的作用。

民間借貸在各地普遍存在,越是經濟富裕、市場化程度高的地區,民間借貸還越活躍。道理很簡單:一方麵,這些地方的個人有錢,這些富餘資金需要尋找回報率高的投資渠道;另一方麵,這些地方的經濟活躍,經濟活動需要有更多資金參與,可是正規融資渠道又無法滿足需要。兩者一拍即合,民間借貸的規模就上去了,甚至出現許多高利貸。

在民間借貸中,借貸雙方是平等的民事主體,雙方簽訂的借貸合同和抵押合同以及公證保證事項,應當是雙方意願的真實表達。由於民間借貸事件直接發生在債務人和債權人之間,所以這是一種最直接的融資方式(相比之下,銀行借貸則是間接融資)。

總體來看,我國民間借貸包括以下四種類型:

一是低利率的互助式借貸

這種方式的主要目的,在於“互助”(民間稱為“幫困濟貧”)。主要發生在關係密切的親朋好友、同事之間,屬於“幫忙”性質,所以利率極低或者根本就不談利息。借貸用途主要是用於救急,並且一般發生在個人之間,或者小微企業老板以個人身份出麵的融資。

二是利率水平較高的信用貸款

這種方式是真正的民間投資,所以要追求高回報率,貸款用途主要是小微企業用於生產經營性周轉。與銀行借貸不同的是,出借人不可能像銀行那樣向借款人獲取可靠的擔保,所以這種借貸通常發生在關係密切、信譽可靠、至少也是有一定知名度的小微企業身上。

三是極不規範的中介貸款

這種民間借貸無論是否通過正規金融中介機構,突出地表現為利率過高(超過法律規定的上限),借貸雙方不是基於親朋好友關係和信譽,而是看在高利率的麵上進行的借貸活動。

一方麵,過高的利率會給企業造成沉重的成本負擔,以至於最終喪失還本付息能力;另一方麵,這種高利率是違法的。更要命的是,這種高利率會吸引不法者的“黑吃黑”行為,所以投資風險極大,甚至嚴重危害社會穩定。

四是變相的企業內部集資

本書前麵提到,企業發行債券的門檻很高,小微企業一般無緣,所以不少企業便通過民間借貸方式來變相進行內部集資。常見的形式有:職工集資、合股經營、收取保證金、吸收外地資金入股等。

這裏重點提一提民間借貸的利率水平。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幹意見》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而實際上,目前民間借貸的年利率通常高於100%,最高的甚至超過600%。換句話說就是,借1元錢一年後的連本帶息要歸還7元多,其中的風險有多大可想而知。

1998年,浙江省泰順縣的董老板看準當地教育資源匱乏的現實,聯合6名股東,共同出資60萬元,租用一家陶瓷廠場地,創辦了一家民辦高中;隨即又相繼開辦了初中、小學和幼兒園。

顯而易見的是,教育需要大投入,而回報期則較長,所以開頭這幾年董老板一直是虧損的。正因如此,2003年董老板在原有基礎上組建了一家教育集團,經營範圍涵蓋教育類投資與建設、房地產開發、專業市場開發與管理、礦業投資等,注冊資金3.2億元人民幣。這就是溫州立人教育集團有限公司。

容易看出,董老板組建這家集團的目的,就是要抓住當時礦產、房地產行業暴熱的機會,赴內蒙古鄂爾多斯、江蘇淮安等地開發礦產和房地產,走“以礦補教”、“以房補學”之路。

可回避不了的是,開發礦產和房地產同樣需要大量的投入,但這在董老板及其立人集團看來並不是什麽難事。明星企業、明星企業家的光環和良好信譽,以及高額的借款利率,很快就高高壘起了民間借貸的寶塔。剛開始,董老板向民間借貸開出的利息是每月1.2%至1.5%,2011年時高達3%至6%。13年來該集團沒有貸到過一分錢的銀行貸款,全靠民間借貸支撐著,終於在2011年末再也無法繼續玩下去了。在此期間,集團累計欠債45億元左右,債權人超過7000人,欠債總額超過全縣GDP規模。

在這個案例中,董老板及其立人集團之所以會走到這一步,與民間借貸的“功過並行”是分不開的。

一方麵是,根據有關規定,學校的土地、固定資產等是不能作為抵押向銀行貸款的,所以董老板在13年間從來沒有從銀行得到過一分錢貸款;否則,這樣一家經營良好的企業也不至於負債累累,最終走上這樣一條不歸路。另一方麵,民間借貸亟待進行法律規範。否則,當現行金融體製和現實需求產生嚴重脫節、小微企業難以順利融資時,民間借貸市場的龐大需求量必然會助推利率水平的水漲船高,衝擊勤勞致富的優良傳統,並最終把企業之船擱在沙灘上。

對投資者來說,雖說民間借貸是風險最小的一種方式,但近兩年來民間借貸糾紛層出不窮,甚至引發一係列社會問題。那麽,小微企業在民間借貸過程中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是債務清償的履行能力

這種能力首先決定於你這家企業的財務實力,其次還取決於企業和老板的信譽度。換句話說就是,你是不是還得起?肯不肯歸還?

二是要說明投資項目

因為從事非法活動的借貸行為不受法律保護,所以你要以借款人能夠接受的方式,向對方解釋資金用途,讓對方放心地把錢借給你使用。

三是要有借款憑證

這是避免將來發生糾紛的最重要憑據,憑證上麵應該載明借款人姓名、金額、用途、利率和還款時間等內容,並由雙方簽字畫押。哪怕雙方關係再好,也要有這個東西,這既是對對方負責,也是對自己負責。

四是履行保證手續

正常的借款手續應該有擔保人,尤其是大額借款,更要主動向對方提供擔保或抵押,既取信於出借人,也是為以後自己無法償還債務時提供解決方案。

五是利息標準適當

所謂適當,一是要符合法律規定;二是要隨行就市,不用過高的利率標準來吸引投資,這樣對自身的財務壓力太大。在計算利息時,利息是不能計入本金計算複利的(俗稱“利滾利”),利滾利不受法律保護。

六是約定還款期限

要在借款憑證中約定什麽時候還款。如果有約定還款期限,根據我國《民法通則》規定,超過兩年有效訴訟期就不受法律保護了;如果沒有約定還款期限,出借人隨時可以向你主張權利(但最長不超過20年)。

七是要避免無效借貸

法律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得對方在違背真實意願的情況下形成的借貸關係無效。如果這種無效的借貸是因為對方引起的,你隻要歸還本金就行;而如果是因為你引起的,除了返回本金以外,還必須按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支付利息。

八是明確擔保人和介紹人

在民間借貸關係中,介紹人並不需要承擔保證責任;隻有在協議中明確了保證人,並且經保證人簽字確認,保證人才需要將來對債務的履行承擔保證責任。

九是對利率糾紛的處理

民間借貸最容易出現的糾紛是利率計算,其一般處理原則是:沒有約定利率的,按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原先約定不計利息的定期借款,出借人要求償還逾期利息的,逾期利息按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原來約定不計利息的不定期借款,出借人催討後要求支付利息的,按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算,期限從催討之日起開始算起;有約定利率但無法提供證明的,按不高於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