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老板私人借款不同的是,小微企業的債券發行一定是企業行為,不可能是老板的個人行為。不用說,這在緩解資金緊張方麵的作用是一致的,尤其適合企業急需要大量資金時“救命”之用。
企業發行的債券稱為企業債券(上市公司則叫公司債券),是指按照法定程序發行,承諾按照約定條件償還本金,並且按照既定利率支付利息的債務憑證。
我國的企業債券是20世紀80年代末出現的,2008年時首次超過股票融資規模,並且在二級市場上的交易也非常活躍。然而遺憾的是,企業發行債券的行為隻限於大中型企業。雖然發行企業債券並不看企業規模大小,沒有誰規定小微企業就不能發行;但企業發行債券中有一條“股份有限公司淨資產不低於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和其它類型企業淨資產不低於6000萬元”的硬杠子,幾乎就排除了所有小微企業。所以從這個角度看,我國發行企業債券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導向,對小微企業非常不利,直到2012年中小企業私募債政策的出台,形勢才有根本好轉。
一般來說,債券融資最常見的方式就是企業債券和可轉換債券。其中,從廣義上看企業債券就是公司債券,可是從狹義來看,這兩者也是不同的——企業債券的發行主體範圍較廣,發債要求相對較低;而公司債券的發行要求則相對嚴格,隻有國有獨資公司、上市公司、兩個國有投資主體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才能發行,並且對資產負債率及資本金等都有嚴格限製。
在現行條件下,小微企業發行企業債券主要有以下兩條渠道:
公司集合債
與通常的企業債券(公司債券)概念不同,本書這裏所說的小微企業也能發行企業債券,主要是指“集合債”,俗稱“捆綁發債”,而不是單個企業的債券發行,因為小微企業不可能達到發行企業債券的條件。
簡單地說就是,既然某個單獨的小微企業不符合發行債券的要求,那麽由其中的一家牽頭,幾家和幾十家企業聯合起來一起申請發行債券,這種變通辦法也是可以的,並且是政府認可的。
一方麵,單個小微企業的規模小、資信評級低,達不到政府規定的企業債券發行條件;另一方麵,小微企業又最需要對外融資。那麽,這時候多家小微企業聯合起來發行“集合債”,就不但符合債券發行條件、提高發行成功率,而且還能提高資信評級、攤低發行成本。
這種“集合債”最早出現在2003年。當時我國有12家地處不同高新技術開發區的小企業,聯合起來采用“統一冠名、分別負債、分別擔保、捆綁發行”的辦法來發行企業債。目前這一做法已相對成熟,各地都有比較好的成功經驗,如果你需要參與其中,可以向當地相關部門申請。
順便一提的是,這並不是說參與發行“集合債”就沒有門檻,隻是說這樣的門檻對小微企業來說並非高不可攀,跳一跳是可以夠到的,否則也就失去了發行這種債券的實質意義。
總體來看,債券融資的最大好處是,能夠有效拓寬直接融資渠道,較好地解決融資風險和收益不對稱問題;債券利息可以計入成本,起到節稅作用;債券期限可長可短,一年以內的稱為短期債券,一到五年的稱為中期債券,五年以上的叫長期債券;債券可以記名也可以不記名;除了發行擔保債券外,還可以發行信用債券。
一般來說,小微企業如果規模小、知名度低、信用記錄無從查詢,為了提高債券發行對投資者的吸引力,可以附加一些其他條件,如擔保、可兌換、記名等,增強投資者信心,使得債券更容易發出去。因為隻有債券發得出去,你才能最終拿到錢。
這裏重點提一提信用債券。小微企業到了要發行債券融資的地步,一般也就說明已經出現了資金困難,這時候如果要用不動產抵押、存貨或無形資產質押、第三人擔保來發行債券,當然也是可以的,但比較費時費力。更何況,並不是所有企業都具有這樣的資源。相反,這時候如果能憑借債券發行人(企業及老板)的良好信用來發行債券,就顯得非常簡單直接。當然,其前提是你要有信譽,要使人相信你發行的債券能按時償還,不至於成為一張廢紙。並且,這種良好信用不是臨時抱佛腳就行的,必須建立在過去別人對你這個企業和老板的良好評價基礎之上。從這個角度看,你平時的誠實經營有多麽重要。
那麽,你如何來參與發行“集合債”呢?具體步驟是:一是要有一個牽頭機構(人)下發通知,要求幾個小微企業一起申請上報發行“集合債”。當然,你也可以作為這樣的牽頭機構,組織、發動別人一起申請上報。二是如果你想參與發行“集合債”,那麽就要對照自身條件,看是否符合各項要求,這主要包括:淨資產要達到一定規模,發行債券後的累計債券餘額不能超過企業淨資產的40%;生產經營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最近三年的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一年的債券利息,等等。三是接受牽頭機構聘請的財務顧問或主承銷商對你的企業進行初步評估,如果能通過,接下來就要落實統一擔保人和反擔保人。四是要確定參與發行“集合債”的企業名單,相互簽署協議或意向書,接受中介機構的盡職調查;五是製定債券發行章程,向相關部門(一般是當地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提交申請發行集合債的文件,提供發行債券的可行性分析報告,選擇合適的發行方式、種類、時間,確定發行總額、麵額、利率、期限,公告債券募集辦法,與承銷機構簽訂承銷合同,協商擔保事宜,等待“集合債”的最佳發行時機。最後,當然也就是發行出售債券,收進債券融資了。
為了鼓勵這種“集合債”的發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把過去發行企業債券的程序進行了“合二為一”的簡化,即從原來的“先核定規模、後核準發行”兩個環節,一步到位簡化為“直接核準發行”一個環節,並且在對發債企業的淨資產、債券規模占項目總投資比例等方麵也進行了適當調整,實際上就是要降低門檻,讓更多的小微企業能夠通過這種方式進行直接融資。如果企業規模實在太小、資信評級較低,還可以通過第三方擔保的方式來發行債券,可謂想得十分周到。
還有一條非常重要的是,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對“集合債”的發行審核,從過去的“審核製”改成了“條件核準製”。也就是說,這些發行條件是透明的,隻要你們這幾個想聯合發行“集合債”的企業符合以下7個要求,就會得到批準:一是這些發債企業的成立時間必須在4年以上,淨資產規模在6000萬元以上;二是具有獨立知識產權,具有明確的籌資建設項目和資金使用計劃;三是具有較強的成長性,現金流良好,近三年連續銷售增長20%以上,連續淨利潤增長10%以上;四是申請發債額度不低於5000萬元;五是近三年沒有違法和重大違規行為;六是必須有兩家有實力的擔保公司進行擔保,並由全國資本金最大的政策性擔保公司再擔保;七是不得由地方財政安排專項資金為擔保公司提供風險補償。
以上條件看起來非常嚴格,但經過這樣的篩選,還是有許多小微企業是能夠達到上述所有條件的。
中小企業私募債
中小企業可以發行私募債券的政策,是從2012年5月開始啟動、6月正式推出的。容易看出,這項措施的出台,實質就是為了降低中小企業尤其是其中的微型企業發行債券的門檻,為企業融資創造便利條件。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業務試點辦法》規定,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是指未公開上市的中小微型企業,用非公開方式發行公司債券。凡是符合規模的未上市非房地產、金融類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隻要發行利率不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3倍(年利率約為20%),並且發行期限在1年以上,都可以發行中小企業私募債券。
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的發行采用備案製。從2012年5月23日起,深圳證券交易所開始接受小微企業發行債券的備案申請,然後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債券轉讓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的綜合協議交易平台,以全價方式進行,單筆現貨交易不得低於5000張(交易金額不低於人民幣50萬元),成交價格由買賣雙方在前一個收盤價上下30%範圍內自行協商確定。
容易看出,這裏並沒有提到發行債券的小微企業在淨資產、盈利能力方麵的門檻要求,這就是說,這是一種完全市場化的“信用債券”品種。正因如此會帶來兩個結果:一是大大方便了小微企業的債券融資,二是也大大增加了債券投資者的投資風險和小微企業的經營風險。因為畢竟不是所有資金緊缺的小微企業,都能承擔得起這樣高的財務成本的。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的發行,會要求合格投資者簽署風險認知書,並且要求發債企業設立償債保障金專戶,確保債券兌換。
這裏的“合格投資者”是指:經有關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包括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保險公司等;上述金融機構麵向投資者個人發行的理財產品,包括信托產品、投連險(投資連結保險)產品、基金產品、證券公司等資產管理產品等;注冊資本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的企業法人;合夥人認繳出資總額不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實際出資總額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合夥企業;等等。而上海證券交易所頒布的試點辦法則規定,除此以外,下列個人投資者也屬於“合格投資者”範圍:個人名下各類證券賬戶、資金賬戶、資產管理賬戶的資產總額不低於500萬元,具有兩年以上證券投資經驗,理解並接受私募債券風險;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持股比例超過5%的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