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打包放款,也叫打包貸款、信用證抵押貸款。具體地說是,賣方在收到境外開來的信用證後,因為在本國采購與此相關的出口商品和生產出口商品時資金出現短缺,所以就用這筆信用證作為抵押,向銀行申請本外幣流動資金貸款,用於出口這批貨物加工出現的資金缺口。

通俗地說就是,如果你是采用的信用證結算方式,在出口商品時收到信用證正本後,可以以此為還款依據和抵押,向銀行申請裝船前的融資。

在這裏,主要是理解兩點:一是打包放款主要是用於解決貨運裝船前的資金需求,二是打包放款一般需要用信用證正本做抵押。

打包放款因為有信用證正本做抵押,所以比較容易取得銀行的短期融資,使得你有錢用於出口備貨、備料、加工等,促使出口貿易順利進行。這樣,也就很好地解決了出口企業因為生產和收購商品以及支付其他費用所造成的資金不足問題。

可以采用打包放款的小微企業,需要具備以下條件: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具有進出口經營權,在銀行開設有人民幣賬戶和外匯賬戶;是信用受益人,並且已經取得信用證項下貨物出口必需的全部批準文件;信用證應當是不可撤銷的跟單信用證,而不是可撤銷信用證、可轉讓信用證、備用信用證、付款信用證等,並且其結算方式不是電匯或托收;開證銀行是具有實力的大銀行,並且最好能找到其他企業提供擔保或提供抵押物;信用證開出的國家政局穩定;如果信用證指定了議付行,應該放在議付行辦理;遠期信用證期限不能超過90天。

在辦理打包放款業務時,具體需要提供以下文件:法人代表證明書;信用證正本;流動資金借款申請書;外銷合同;境內采購合同;營業執照副本;貸款證;最近三年的財務報告;最近一個月的財務報告等。

歸納起來,打包放款的主要特點是:①單前融資,即發放貸款的時間是在收到信用證之後、向賣方銀行遞交信用證規定的單據之前;②專款專用,一般隻能用於與這項出口商品生產和加工有關的支出,不能用於固定資產投資,也不能用於歸還貸款等其他資本項目支出;③貸款額度高,貸款最高金額為信用證金額的90%;④貸款期限較短,不超過信用證有效期後15天,一般不超過3個月,最長不超過6個月,特殊的不超過1年;⑤展期,如果信用證出現修改有效期、最後裝船期的情形,賣方可以在貸款到期前10個工作日向銀行申請展期;⑥具有追索權;⑦銀行辦理打包放款時一般不收手續費,隻收利息,利率標準參考同期貸款利率。

陳水妹1979年白手起家,創辦福州鼓山針織廠,1996年組建福馬企業集團公司。2006年上半年,該公司與西班牙某企業簽訂了42.87萬美元的童裝出口合同,約定采用信用證結算方式,開證銀行為中國農業銀行的代理合作行西班牙合作銀行,信用證金額42.87萬美元,有效期2006年8月30日,約定貨物分批裝運、分批收匯。

收到信用證後,該企業於2006年6月向中國農業銀行福建鼓山支行申請打包放款。銀行在經過審核後,提出要求福馬公司在提供信用證質押的同時,增加兩家擔保單位。得到福馬公司配合後,銀行很快就批複授予該公司2006年度信用證打包放款額度為250萬元人民幣。福馬公司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貸款期限至2006年9月18日,並最終如期歸還了貸款。

順便一提的是,打包放款對出口企業來說沒什麽風險,可是對於放款銀行來說風險是很大的。因為歸根到底,銀行打包放款的依據(信用證)是一個獨立文件,並不依附於貿易合同;並且,信用證業務隻看單據不看貨物,這種與具體進出口業務脫節的信用證是否可靠,誰也不敢保證。因為信用證對買賣雙方的融資目的非常明確,所以經常有不具備貿易背景的融資信用證混雜其間。正因如此,上述案例中農業銀行要求福馬公司提供兩家擔保單位是可以理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