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名思義,出口信貸就是這種貸款的用途是指定的,隻能用來購買貸款國出口的資本貨物和技術以及相關勞務,屬於一種“專款專用”。

正因如此,出口信貸具有以下特點:利率低,一般低於國際金融市場上的平均貸款利率;貸款期長,一般為1至5年,也有的會長達10年(但通常都是每半年還本付息一次);貸款金額起點高,我國規定的起點是5萬美元,國外的貸款金額起點有的甚至高達數百萬美元。

出口信貸主要分為以下兩大類:

賣方信貸

賣方信貸是指賣方從銀行取得出口信貸,然後再向買方提供延期付款信貸。作為出口企業的你,為什麽要自己辦理貸款,然後同意買方用延期付款方式來達成交易,即期付款不是更好嗎?不用說,能夠即期付款當然是最好的;可是在買方資金困難的情況下,你作為賣方為對方創造一種便利條件,更能促使交易的達成。也就是說,更有助於推動出口。

必須指出的是,這種通過賣方信貸給買方提供延緩付款的條件,體現的是一種銀行信用,與賣方直接答應買方可以延緩付款的商業信用是完全不同的,否則這種出口信貸也就沒有存在的價值了。

那麽,這兩者之間究竟有什麽不同呢?這主要從兩方麵看:

從賣方來說,本來由於買方資金缺乏,可能無法達成交易的,而現在你想方設法從銀行取得貸款,幫助對方解決了後顧之憂,這樣對方就敢答應分期付款條件了,有助於促進你的出口。

在這個過程中,出口信貸當然是需要支付利息、保險費用的,並且還有匯率風險,所以賣方必定會把這些通通都加到產品價格中去(一般會高出3%至10%)。而如果是賣方自行答應買方延期付款的商業信用,就一般不會加價。

但這樣做也有缺點,那就是風險比較大。因為這筆貸款並沒有買方所在國銀行擔保,所以一旦對方無法履行合約,或者破產倒閉了,這損失就可能全部要由你賣方來承擔了。

從買方來說,賣方辦理出口信貸的銀行信用和自行答應申請延期付款的商業信用相比,沒有多少實質性區別,主要的問題在於前者的價格較高;並且,賣方究竟為此加價了多少自己無從得知。但既然現在有關銀行貸款、資金籌措等方麵的事一概不用自己過問,也就管不了那麽多了。

從具體操作過程看,賣方信貸的具體步驟是:一是由賣方向所在地銀行申請出口信貸,簽訂借款合同;二是買賣雙方簽訂進出口合同,同意采用延期付款方式達成交易;三是買方向賣方分期支付貨款後,賣方再向借款銀行逐期歸還所借貸款和應付利息。

買方信貸

買方信貸與賣方信貸的區別是,買方信貸提供的貸款是直接給買方或所在地銀行的。

由於賣方銀行對買方不可能很了解,所以買方信貸的貸款手續比較複雜,至少需要簽訂兩個合同,一是買賣雙方簽訂的進出口貿易合同,二是賣方銀行與買方或買方銀行簽訂的貸款合同。

不用說,這兩者之間是有聯係的,那就是貸款合同必須以貿易合同為基礎,否則“皮之不存,毛將焉附”?在這個過程中,賣方銀行會要求賣方按質按量提供出口產品,而對買方信貸方麵的財務安排,也必定會掌握在自己(賣方銀行)手裏。

也就是說,賣方銀行是不會把貸款直接付給買方的,而是會在買方收到貨後,根據單據,代表買方付給賣方;但貸款的歸還,是需要買方按期償還的。買方信貸方式也主要有兩種:

一是賣方銀行直接向買方所在地銀行提供貸款。具體步驟是:①雙方簽訂進出口貿易合同後,買方預付15%至20%的預付現匯定金;②雙方銀行以進出口貿易合同為依據簽訂貸款合同,賣方銀行提供貸款;③賣方發貨;④買方銀行把借到的貸款貸給買方;⑤買方以現匯條件向賣方支付貨款;⑥買方銀行根據貸款協議向賣方銀行償還貸款本息;⑦買方向賣方銀行償還本息。

二是賣方銀行直接向買方提供貸款。具體步驟是:①雙方簽訂進出口貿易合同後,買方預付15%至20%的預付現匯定金;②買方憑進出口貿易合同為依據與賣方銀行簽訂貸款合同,賣方銀行會要求買方銀行為買方提供擔保;③賣方發貨;④賣方銀行根據簽訂的貸款合同,憑賣方提供的發貨單,代買方支付貨款;⑤買方向賣方銀行償還貸款本息。

附帶一提的是,小微企業向中國進出口銀行申請辦理出口信貸,需要同時具備以下條件:出口合同金額在30萬美元以上;出口商品在我國製造的部分,符合我國出口原產地規則等規定;買方以現匯支付定金的比率,在船舶貿易合同中原則上不低於合同總價的20%,在成套設備貿易合同中不低於合同總價的15%;出口項目經濟效益好,換匯成本合理,各項配套措施落實;等等。出口信貸的具體品種包括:項目貸款、中短期額度貸款、對外承包工程貸款、境外加工貿易貸款、境外投資項目貸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