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自海通以來,和外國所訂的不平等條約,可謂極多,而其最甚的,則無過於關稅稅率的協定。現在世界上,經濟競爭,日烈一日。貿易上的自由主義,久成過去,各國都高築關稅壁壘,以保護本國的產業。獨稅率受限製的國,則不能然。所以舊式和新興幼稚的產業,日受外力的侵略壓迫,而無以自存。中國所以淪入次殖民地的地位,這是一個最大的原因。
中國關稅,除(一)海關稅率,協定為值百抽五外,(二)其內地稅,並亦協定為值百抽二點五。(三)而英、法、俄、日,在陸路上的通商,還有減免,[1]而且(四)海關稅率,名為值百抽五,實際上,因貨價的高昂,所抽還遠不及此數。
改訂稅率之議,起於一九〇二年。這是義和團亂後訂定和約的明年。因賠款的負擔重了,所以這一年的《中英商約》,許我於裁厘之後,把進口稅增加到百分的一二點五,出口稅增加到百分的七點五。其所裁的厘,則許辦出產、銷場、出廠三稅,以資抵補。一九〇三年《中美》、《中日商約》,一九〇四年《中葡商約》,規定大致相同。這一次的失策,在於將裁厘作為加稅的交換條件。不但有損主權,而且裁厘在事實上猝難辦到。事後,果因中國人憚於裁厘,外人則其貨物運銷中國,本有內地半稅,以省手續,事實上厘金所病,係屬中國商人,所以也不來催問。這一次條約,就如此暗葬了。至於海關估價,則《辛醜和約》訂定將從價改為從量,即於一九〇二年實行。然而所估的價,仍不能和實際符合。
還有一件事,也是很有損於主權的,那便是稅務司的聘用。當中外通商之初,海關稅本由外國領事代收。到一八五一年,才廢其製,由華官自行征收。一八五三年,上海失陷,清朝所派官吏逃去,仍由英、美領事代課。其明年,上海道和領事商定,聘用英、美、法人各一,司理征稅事務。是為稅務司的起源。此時的外人,係由上海道聘用。一八五八年,《中英通商章程善後條款》規定:中國得邀請英人,幫辦稅務。然仍訂明由中國自由邀請,“毋庸英官指薦幹預”。而且法、美二約,亦有同樣的條文,並非英人獨有的權利。一八六四年,總理衙門公布《海關募用外人章程》。自此以後,各關稅務司,遂無一華人。而一八九六、一八九八兩年的英、德借款,《合同》均訂明:“此項借款未還清時,海關章程,暫不變更。”英人又要求:“英國在華商務,在各國中為最大時,總稅務司必須任用英人。”亦於一八九八年,經總署答複允準。於是中國所用的稅務人員,其地位,就儼然發生外交上的關係了。
辛亥革命,外人怕債權無著,由公使團協議,將關稅存放外國銀行。非經總稅務司簽字,不能提用,即償付外債的餘款——所謂關餘,亦係如此。於是中國財政上,又多一重束縛。民國六年,中國因參加歐戰,要求各國修正海關稅則。經各國允許,於次年實行。這一次的修改,據專家估計,亦不過值百抽三點七而已。巴黎和會開會時,我國曾提出關稅自主案,被大會拒絕。華盛頓會議時,又經提出。其結果,乃訂成《九國中國關稅條約》。[2]訂明批準後三個月,中國得召集與約及加入各國,開一關稅會議,實行一九〇二年的《中英商約》。在此約未實行以前,得在海關征收一種值百抽二點五,其奢侈品,則加至值百抽五的附加稅。至於估計物價,切實值百抽五,則不待此約的批準,即可實行。約中並訂明中國海、陸邊關的稅率,應行劃一。其後關稅會議,於民國十四年,由段政府召集。十月二日,在北京開會。[3]我國又提出關稅自主案。十一月十九日,通過:
各締約國,承認中國享受關稅自主的權利,允解除各該國與中國間各項條約中關稅的束縛。並允許中國國定關稅條例,於一九二九年一月一日,發生效力。
而中國政府,申明裁厘之舉與國定稅率,同時施行。同時,中國擬定七級稅則,實際上得各國的承認。至於海關附加稅問題,則未能議決而段政府倒。關稅會議,於十五年七月三日,由各國代表宣告停頓。[4]
國民政府定都南京後,一方麵宣告取消不平等條約,[5]並宣布於十六年九月一日,實行關稅自主,同日裁厘。屆時未能實行。十七年七月,政府和美國先訂立《整理關稅條約》。約中訂明:“前此各約中,關於關稅的條文作廢,應用自主的原則。”[6]自此以後,德、挪、荷、英、瑞、法六國的《關稅條約》,先後訂成。而比、意、丹、葡、西五國,是年亦均訂有《友好通商條約》。約文規定,大致相同。[7]政府乃將七級稅公布,於十八年二月一日實行。其後裁厘之舉,於二十年一月一日實現。同時廢七級稅,另定新稅率。關稅自主,到此才算真實現了。關稅既已自主,其他一切,自然不成問題。況且陸路邊關稅率:中日間早於民國九年,訂立協定,申明和海關一律。中英、中法間,亦於十七年《換文》,申明舊辦法於十八年作廢。俄國則參戰後另訂新約,本係彼此平等,自更不成問題。稅務司雖仍任用,而從前約束,既已失效,亦可解為我國自由任用了。關稅自主,本係國家應有的權利,而一經喪失,更圖恢複,其難如此。此可見外交之不可不慎,而民國創業的艱難,後人也不可不深念了。
[1]見第四編第十一、第十四、第二十章。
[2]見第五編第十章。
[3]當時到會的,除原訂《九國條約》的英、美、法、意、荷、比、葡、日外,又有邀請加入的西、丹、瑞、挪四國,共十二國。
[4]當時中國提出的附加稅率,較華會所許百分之二點五為高。各國不肯承認。相持未決。而段政府倒,會議停頓,至十六年,北京政府乃即照百分之二點五征收。
[5]見下章。
[6]條文言“締約國在彼此領土內所享受的待遇,應與他國一律;所課關稅、內地稅,或其他捐款,不得超過本國或他國人民所納”,是為最惠國及國民待遇,但係相互的。
[7]唯中日《關稅協定》遲至十九年五月間,方才訂立。並附表規定若幹貨物,彼此於一定期間,不得增稅。此約日本頗受實惠,但以三年為期,現在亦已滿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