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稅務行政複議的含義是什麽?

稅務行政複議是指當事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 保人)認為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做出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上一級稅務機關或做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所屬地方人民政府(複議機關)提出申請,複議機關經審理對原稅務機關具體行政行為做出維持、變更、撤銷等決定的活動;認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不合法時,可以一並向行政複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有關機關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予以處理。稅務行政複議活動是稅務機關的一種行政執法行為,稅務行政複議是我國行政複議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2.納稅人申請稅務行政複議有哪些條件?

申請人向複議機關申請複議必須符合下列法定條件,缺一不可。否則,複議機關將不予受理但申請人有權就複議機關的不予受理的裁決向人民法院起訴。

(1)申請人是具體行政行為直接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及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其他外國組織。

(2)有明確的被申請人。也就是說,複議申請所針對的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是確定的。

(3)有具體的複議請求和事實根據。申請人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有哪些錯誤,侵犯了自己的哪些權益(包括具體數額),具體應該如何糾正以及認為其錯誤或應予糾正的事實理由。

(4)屬於稅務行政複議受案範圍。凡是超過《稅務行政複議規則》第七條規定的複議受案範圍的申請都屬於無效申請。例如,對稅務機關製定某一規章或規範性文件的抽象行為不服;

對稅務機關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或認為構成偷抗稅罪移送檢察機關處理的提請、移送行為不服,都不屬於稅務行政複議的範圍。

(5)屬於規定的稅務機關管轄。

(6)申請人的複議申請屬於必經複議範圍的,申請人在提請複議前,必須先按照稅務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期限繳清稅款、滯納金、罰款。

(7)複議申請必須在法定的複議申請期限內提出。按照規定,申請人可以在得知稅務機關做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請人設置障礙等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複議機關在接到申請人的申請後,要按上述條件加以審查,以決定是否受理,如果不符合條件之一的,複議機關即可不予受理。對於複議機關不予受理的複議裁決,申請人不服,隻能就不予受理裁決本身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也隻能就稅務機關是否應受理複議進行審理而不能對爭議的具體問題進行審理。

3.納稅人申請稅務行政複議的範圍如何界定?

複議機關受理申請人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

(1)稅務機關做出的征稅行為,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範圍、減稅、免稅及退稅、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以及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和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及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征收的單位做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行為。

(2)稅務機關做出的稅收保全措施。

①書麵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存款。

②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3)稅務機關未及時解除保全措施,使納稅人及其他當事人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行為。

(4)稅務機關做出的強製執行措施。

①書麵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②變賣、拍賣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5)稅務機關做出的行政處罰行為。

①罰款。

②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

③停止出口退稅權。

(6)稅務機關不予依法辦理或者答複的行為。

①不予審批減免稅或者出口退稅。

②不予抵扣稅款。

③不予退還稅款。

④不予頒發稅務登記證、發售發票。

⑤不予開具完稅憑證和出具票據。

⑥不予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⑦不予核準延期申報、批準延期繳納稅款。

(7)稅務機關做出的取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行為。

(8)收繳發票、停止發售發票。

(9)稅務機關責令納稅人提供納稅擔 保或者不依法確認納稅擔 保有效的行為。

(10)稅務機關不依法給予舉報獎勵的行為。

(11)稅務機關做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12)稅務機關做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4.稅務行政複議的期限如何界定?

(1)申請人按規定申請行政複議的,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稅額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 保,方可在實際繳清稅款和滯納金後或者所提供的擔 保得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請人設置障礙等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2)對應當先向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複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後超過複議期限不做答複的,納稅人及其他當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複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依照規定延長行政複議期限的,以延長後的時間為行政複議期滿時間。

(3)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做出行政複議決定。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做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複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5.稅務行政複議的基本技巧有哪些?

(1)先繳稅後複議。

申請人按前款規定申請行政複議的,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稅額、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 保,方可在實際繳清稅款和滯納金後或者所提供的擔 保得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申請人提供擔 保的方式包括保證、抵押及質押。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應當對保證人的資格、資信進行審查,對不具備法律規定資格,或者沒有能力保證的,有權拒絕。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應當對抵押人、出質人提供的抵押擔 保、質押擔 保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抵押擔 保、質押擔 保,不予確認。

(2)先執行後複議。

納稅人對稅務機關做出的稅收保全措施、稅收強製執行措施、行政處罰不服,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或者稅務機關采取強製執行措施、稅收保全措施之日起15日內提出複議申請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3)延長複議申請。

複議申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複議申請期限的,按照《稅務行政複議規則》第十三、十四條規定,在障礙消除後10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經有管轄權的稅務機關批準後,仍可享有申請複議的權利,並可在稅務機關批準延長的期限內申請複議。申請人需要延長申請複議的期限時,應向稅務機關提交書麵報告。

(4)撤回複議申請。

複議決定做出以前,申請人撤回複議申請的,經複議機關同意並記錄在案可以撤回。申請人撤回複議申請的,應由申請人記明撤回申請日期,簽名或蓋章。申請人撤回複議申請,不得以同樣的事實和理由再申請複議。這裏應特別指出的是,申請人撤回複議申請必須在複議機關尚未做出複議決定以前,假如已做出複議決定,複議申請不能撤回。

6.稅務行政複議的程序如何?

(1)稅務行政複議申請。

申請人對稅務機關做出的征稅行為不服,應先依照稅務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稅額、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然後可以在收到稅務機關填發的繳款憑證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並要先向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訴。除以上以外的其他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稅務行政複議受理。

複議機關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麵告知申請人;對符合規定,但是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複議機關提出申請。對符合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自複議機關法製工作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

對應當先向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複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後超過複議期限不做答複的,申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稅務行政複議決定。

複議機關法製工作機構應當自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將行政複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複議申請筆錄複印件發送被申請人。複議機關法製工作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與適當性審查,提出意見,經複議機關負責人同意,做出行政複議決定。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做出行政複議決定。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做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複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7.稅務行政複議案例

【基本情況】

2003年2月10日,河南省洛陽市某縣國稅稽查局在對一家鋼管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廠2002年度銷售產品時,收取的價外費用70.20萬元未並入產品銷售收入申報繳納增值稅,稽查局遂於2月15日向該廠下達了補繳增值稅10.20萬元[70.20÷(1+17%)×0.17]的《稅務處理決定書》。該公司對此處理不服,於2月18日向該縣國稅局提出複議申請。該縣國稅局經審查後,以該公司未補繳稅款為由,拒絕受理其複議申請。

3月1日,該縣國稅稽查局再次向該公司下達了《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限該公司於3月9日前繳清應補繳的稅款。因該公司一直認為其收取的價外費用不應同產品銷售一起繳納增值稅,故在3月9日前未能將應繳稅款繳納入庫。3月10日,該縣國稅稽查局依法從該公司的開戶銀行賬戶上劃走了應補繳的稅款。由於種種原因,直到2003年7月21日,該公司才正式就縣國稅稽查局查處的價外費用補稅和從銀行賬戶強行劃繳稅款一事向該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縣人民法院審查後,以該公司訴訟時限已超為由,駁回了該公司的訴訟請求。至此,這一複議和訴訟案件以該公司超越時限畫上了句號。

【分析說明】

這一案件之所以企業沒能進行複議和提起訴訟,主要還是該公司沒能把握住複議和訴訟時限要求所致。首先,《稅收征管法》第88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 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 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此,該公司既沒有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先繳納稅款,也沒有向稅務機關提供納稅擔 保,那麽,該公司也就失去了複議申請權,縣國稅局有權拒絕其行政複議申請。

其次,根據《稅收征管法》第88條第2款和《行政複議法》第九條規定,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製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在60日內向上一級稅務機關提出複議申請。對於縣國稅稽查局強行劃繳稅款的行政行為,該公司直到2003年7月21日仍未向上一級稅務機關提出複議申請,實際上已超過複議申請期限,失去了複議申請權。

再次,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做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提出。”同時,《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先向行政複議機關提出申請複議,複議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兩個月內做出決定。申請人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此可見,該公司均沒有在法定的期限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就失去了訴訟的權利,實在可惜。

8.稅務行政訴訟的含義是什麽?

稅務行政訴訟是指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不服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做出的具體稅務行政行為違法或不當,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由人民法院對具體稅務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審理並做出裁決的司法活動。其目的是保證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審理稅務案件,保護稅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稅務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

9.稅務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是什麽?

具體說來,稅務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與稅務行政複議的受案範圍基本一致,包括:

(1)稅務機關做出的征稅行為:一是征收稅款;二是加收滯納金;三是審批減免稅和出口退稅;四是稅務機關委托扣繳義務人做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行為。

(2)稅務機關做出的責令納稅人提交納稅保證金或者提供納稅擔 保行為。

(3)稅務機關做出的行政處罰行為:一是罰款;二是沒收違法所得;三是停止出口退稅權。

(4)稅務機關做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5)稅務機關做出的稅收保全措施:一是書麵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存款二是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6)稅務機關做出的稅收強製執行措施:一是書麵通知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扣繳稅款二是拍賣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抵繳稅款。

(7)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稅務機關頒發稅務登記證和發售發票,稅務機關拒絕頒發、發售或者不予答複的行為。

(8)稅務機關的複議行為:一是複議機關改變了原具體行政行為;二是期限屆滿,稅務機關不予答複。

10.稅務行政訴訟的管轄是如何規定的?

稅務行政訴訟管轄是指人民法院間受理第一審稅務行政案件的職權分工。

具體來說,稅務行政訴訟管轄分為級別管轄、地域管轄和裁定管轄:

(1)級別管轄。

級別管轄是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稅務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權限。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一般的第一審稅務行政案件。中、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第一審稅務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範圍內重大、複雜的第一審稅務行政案件。

(2)地域管轄。

地域管轄是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稅務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分為一般地域管轄和特殊地域管轄、裁定管轄。

①一般地域管轄。

稅務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凡是未經複議,當事人直接起訴,或者經過複議、複議裁決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當事人不服起訴的,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均由最初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②特殊地域管轄。

稅務行政案件的特殊地域管轄主要是指:經過複議的案件,稅務行政複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稅務行政複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裁定管轄。

人民法院依法以裁定或確定的方式,決定稅務行政案件由哪一個人民法院管轄。

①移送管轄。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時,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②指定管轄。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上報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③管轄權的轉移。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移交下級人民法院審判。下級人民法院對其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決定。

11.稅務行政訴訟有哪些起訴技巧?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等稅務管理相對人在提起稅務行政訴訟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認為具體稅務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法律根據。

(4)屬於人民法院的受案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提起稅務行政訴訟還必須符合法定的期限和必經的程序。對稅務機關的征稅行為提起訴訟必須先經過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對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接到通知或者知道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稅務機關做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當事人起訴權和起訴期限,致使當事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其起訴期限從當事人實際知道起訴權或者起訴期限時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1年12.稅務行政處罰的含義是什麽?

稅務行政處罰是稅務機關依照稅收法律、法規有關規定,依法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 保人以及其他與稅務行政處罰有直接利害關係的當事人(以下簡稱當事人)違反稅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的具體行政行為。包括各類罰款以及稅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都屬於稅務行政處罰的範圍。

13.稅務行政處罰的追溯時效是如何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在5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上述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14.稅務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如何規定?

稅務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是指稅務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對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稅收管理秩序的行為,當場做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處罰程序。

(1)稅務行政處罰的適用條件。

①稅務行政處罰適用案情簡單、事實清楚、違法後果比較輕微且有法定依據,應當給予處罰的違法行為。

②稅務行政處罰給予的處罰較輕,僅適用於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和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的違法案件。

(2)稅務行政處罰的處罰程序。

稅務行政執法人員當場做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①向當事人出示稅務行政執法身份證件。

②告知當事人受到稅務行政處罰的違法事實、依據和陳述申辯權。

③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意見。

④填寫具有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並當場交付當事人。

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包括下列事項:稅務機關名稱、編碼,當事人姓名(名稱)、住址等,稅務違法行為事實、依據,稅務行政處罰種類、罰款數額,做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的時間、地點,罰款代收機構名稱、地址,繳納罰款期限,當事人逾期繳納罰款是否加處罰款當事人不服稅務行政處罰的複議權和起訴權,稅務行政執法人員簽字或者蓋章。

15.稅務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是怎樣的?

除了適用簡易程序的稅務違法案件外,對於其他違法案件,稅務機關在做出處罰決定之前都要經過立案、調查取證(有的案件還要聽證)、審查、決定、執行程序。使用一般程序的案件一般是情節比較複雜、處罰 比較重的案件。

16.稅務行政處罰的做出及執行是如何規定的?

稅務機關依法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後,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複議又不起訴,並且在規定期限內又不履行的,稅務機關可以申請法院強製執行。

稅務機關對當事人做出罰款行政處罰決定的,當事人應當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罰款,到期不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對當事人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1)稅務機關行政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稅款。

稅務機關對當事人當場做出行政處罰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①依法給予20元以下的罰款的。

②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

③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稅務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依法做出罰款決定後,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稅務機關行政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稅務機關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盛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製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製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2)稅務行政執法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

除了可以依法當場收繳罰款的情形以外,稅務機關做出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應當實行做出罰款決定的稅務機關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

稅務機關做出罰款決定的行政處罰書應當載明代收機構的名稱、地址和當事人應當繳納罰款的數額、期限等,並明確對當事人逾期繳納罰款是否加處罰款。當事人應當按照行政處罰決定書確定的罰款數額、期限,到指定的代收機構繳納罰款。

代收機構代收罰款,應當向當事人出具由財政部規定的罰款收據。

17.稅務行政賠償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稅務行政賠償,是指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並造成損害的,由稅務機關代表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製度。稅務行政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是:

(1)侵權行為主體為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2)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違法。

①必須是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

②該執行的職務行為違法。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主要是指在執行公務中,確認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適用稅務、法規錯誤;違反法定程序;超越職權;濫用職權;依法應當作為而不作為等。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實施的行為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損害的,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

(3)有具體的損害事實。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對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實際損害,是國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首要條件。如果稅務機關違法行使職權但又進行了及時糾正,並沒有給納稅人或其他稅務當事人造成損失,即沒有損害事實的發生,則不予賠償。

(4)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因果關係的存在是國家稅務行政的另一個重要的構成要件,即當事人所受到的損害是稅務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執行造成的,違法行為是原因,損害事實是結果。上述四個要件同時存在是稅務行政賠償的前提,缺乏任何一個要件,則國家就不承擔賠償責任。

18.稅務行政賠償的範圍是什麽?

稅務行政賠償的範圍是指稅務機關對本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給受害人造成的哪些損害予以賠償。

我國的國家賠償法將損害賠償的範圍限於對財產權和人身權中的生命健康權、人身自由權的損害,未將精神損害等列入賠償範圍。此外,我國國家賠償法中的損害賠償僅包括對直接損害的賠償,不包括間接損害。

依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稅務行政賠償的範圍包括:

(1)侵犯人身權的賠償。

①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剝奪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人身自由的。剝奪、限製公民的人身自由,隻能由司法機關依法實施,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無權剝奪、限製公民的人身自由。

②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③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造成納稅人或其他稅務當事人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2)侵犯財產權的賠償。

①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征收稅款及滯納金的。

②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違法實施罰款、沒收非法所得等行政處罰的。

③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財產違法采取稅收強製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的。

④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⑤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造成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根據國家賠償法,下列情形雖有損害發生,稅務機關也不承擔賠償責任:

①稅務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②因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③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19.稅務行政賠償的程序是如何規定的?

稅務行政賠償的程序由兩部分組成:一是非訴訟程序,即稅務機關的內部程序;二是稅務行政賠償訴訟程序,即司法程序。

(1)稅務行政賠償非訴訟程序。

①稅務行政賠償請求的提出。

稅務行政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負有賠償義務的稅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稅務行政複議和提起稅務行政訴訟時一並提出。稅務行政賠償請求人可以向共同負有賠償義務的稅務機關中的任何一個賠償義務機關要求賠償,該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先予賠償。

賠償請求人依據受到的不同損害,可以同時提出數項賠償要求。

②賠償請求的形式。

依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要求稅務行政賠償的應當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

申請的年、月、日。

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委托他人代書,也可以口頭申請,由賠償義務機關記入筆錄。

③對稅務行政賠償請求的處理。

稅務行政賠償請求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賠償請求後,負有賠償義務的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依照法定的賠償方式和計算標準給予賠償;逾期不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在期限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稅務行政賠償訴訟程序。

當稅務賠償義務機關逾期不予賠償或者稅務行政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稅務行政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稅務行政賠償訴訟與稅務行政賠償非訴訟程序中,規定的可以在提起稅務行政訴訟時一並提出稅務行政賠償請求不同:

①在提起稅務行政訴訟時一並提出賠償請求無須經過稅務機關先行處理,而稅務行政賠償訴訟的提起必須以稅務機關的先行處理為條件。

②稅務行政訴訟不適用調解,而稅務行政賠償訴訟可以適用調解。

③稅務行政訴訟中,稅務機關承擔舉證責任,而在稅務行政賠償訴訟中,損害事實部分的舉證責任不可能有稅務機關承擔,也不應由稅務機關承擔。

(3)稅務行政追償製度。

稅務行政追償製度是指違法行使職權給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主觀上有比較嚴重的過錯,如故意和重大過失,稅務機關賠償其造成的損害以後,再追究其責任的製度。

依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履行賠償義務的稅務機關在賠償損失後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承擔全部或者部分賠償費用。國家賠償法還規定對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還有一個針對賠償義務機關的,類似於補償的製度。依據國家賠償費用管理辦法規定,如果賠償義務機關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賠償的,或者超出國家賠償法規定的範圍和標準賠償的,同級人民政府可以責令該賠償義務機關自行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20.行政賠償義務機關的受案與處理是怎樣規定的?

(1)行政賠償義務機關的受案。

①進行初步審查。第一,申請是否符合稅務行政賠償要件。第二,申請書的內容和形式是否符合要求。第三,要求賠償的損害是否是稅務機關造成的。第四,是否屬於《國家賠償法》所規定的賠償範圍。第五,是否超過申請賠償的期限。第六,申請賠償的有關材料是否齊全。

②如果經審理發現以下情況,則另行處理。第一,申請書的內容、形式有缺漏,應告知申請人予以補充。第二,如果申請人不具有行政賠償請求人資格,應告知由具有行政賠償請求人資格的人申請。第三,行使賠償請求權已經超越法定期限的,該請求權依法滅失,應告知賠償請求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2)立案處理。賠償義務機關對賠償申請書進行審查後,填寫《賠償申請審查表》,應當自收到賠償申請書之日起10日內,分別做出處理。

(3)賠償義務機關審理並做出決定書。賠償義務機關決定受理請求人的賠償申請後,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兩個月之內做出審理決定。在審理過程中,如請求人撤回賠償申請,經賠償義務機關同意,應終止賠償審理,資料歸檔。賠償義務機關審理後,應當製作《賠償決定書》,內容包括:賠償方式、賠償數額、計算數額的依據和理由、履行期限等。

(4)賠償義務機關送達決定書。賠償義務機關做出決定後,應將《賠償決定書》送達賠償請求人。送達必須有《送達回證》。

21.稅務行政賠償的方式和標準是什麽?

(1)稅務行政賠償的方式。

稅務行政賠償方式是指稅務機關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具體形式,《國家賠償法》第25條規定: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複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複原狀。也就是說,稅務行政賠償的方式有:

①支付賠償金。支付賠償金是指稅務機關以貨幣形式支付賠償金額,補償受害人所受損失的方式。

②返還財產。返還財產是指稅務機關將違法取得的財產返還受害人的賠償方式。返還財產一般是指原物。返還財產是一種輔助性的賠償方式,隻適用於財產權損害。如稅務機關違法罰款、沒收財物、違法征收等,都可以適用返還財產。

③恢複原狀。恢複原狀是指稅務機關對受害人受損害進行修複,使之恢複到損害前的形式和性能的賠償方式,隻要稅務機關認為恢複原狀既有可能又有必要時,就可以主動采取恢複原狀的賠償方式。

(2)稅務行政賠償的標準。

①支付賠償金。第一,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造成財產損失或者滅失的,應當支付賠償金;第二,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不能恢複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第三,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第四,財產已經拍賣的,給付拍賣所得的價款;第五,多征稅款的,賠償利息;第六,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②返還財產。處罰款、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返還財產。

③恢複原狀。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複原狀的應當恢複原狀。

(3)行政追償。

《國家賠償法》第14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後,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者受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部分或全部賠償費用,對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賠償請求人要求國家賠償的,賠償義務機關、複議機關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賠償請求人收取任何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