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閱憑證格式是否規範,要素是否完整。如發票上有無稅務局發票監製蓋章,抬頭(即戶名)、日期、數量、單價、金額、經手人簽章、單位公章等是否齊全。

※審閱憑證上的文字、數字是否清晰,有無挖、擦、塗改的痕跡。複寫的憑證可看反麵複寫字跡的顏色是否一致,圖章是否清晰。如憑證某些內容有更正,應審查更正方法是否符合規定。

※審閱填製憑證日期與付款日期是否相近。如發現幾個月以前的憑證,應深入稽查原因。

※審閱填製憑證的單位是否確實存在,防止利用已合並、撤銷單位的作廢憑證來報銷。

※審閱憑證的抬頭是否為被稽查單位。如抬頭不符,應深入稽查原因。

※審閱憑證的審批傳遞是否符合規定,有關人員是否都已正式簽章。

※審閱收款、付款原始憑證是否有財務公章或收訖、付訖的圖章。如發現沒有財務公章和單位或業務公章,應深入稽查。

※審閱憑證的經濟業務內容是否合法、合規、合理。如報銷差旅費,是否超過規定的標準等等。

※被稽查單位自製的憑證如已交其他單位,應審閱其存根是否連續編號,存根上書寫是否正確。

※自製憑證的印刷是否經過審批,保管、領用有無手續。例如,用轉賬支票購入材料的經濟業務,其主要單據是蓋有收款公章的發貨票,或領有收據、支票存根。其他有關單據應有驗收單,如不通過倉庫,應有領用人在發票上收料的證明。如有支票存根,但發票上未見收款公章或收據,則不能確定已經付款。如有以上單據,但無驗收單或無發貨票上領用人的收料證明,則不能確定收到材料。如有以上單據,而無批準的請購單,則采購的內部控製失效,可能購入了並非生產所需的材料。甚至即使單據具備,仍需要根據情況查詢有關人員,了解真實情況,以防止購買緊缺物資轉手銷售從中牟利等行為。如有以上行為,則經濟業務雖然真實、正確,但並非合理合法,其後一係列會計處理即使正確,仍然違背財經紀律,破壞市場管理。從上可知,審閱原始憑證,必須將有關單據全麵地、相互聯係地審閱,才能取得充分可靠的證據,作為提出稽查意見的基矗

記賬憑證的審閱。審閱記賬憑證時,應注意是否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及國家統一會計製度的規定,將審閱過的原始憑證同記賬憑證上的會計科目、明細科目、金額對照觀察,看其是否如實反映,有無錯誤掩飾,記賬憑證上編製、複核、記賬、批準等簽字是否齊全。

例:記賬憑證所附為產品銷售發票的會計記賬聯,並已收銀行結算戶存款,但記賬憑證的貸方科目並非主營業務收入,而為其他應付款,再看摘要中則說明是預收賬款。對這種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不符的情況,稅務稽查人員必須向被稽查單位經辦人員查詢。如通過查詢,是由被稽查單位領導示意這樣做的,並獲悉其意圖是少計本期主營業務收入,借以少計利潤,人為地調節不同會計期間的利潤,則這種行為屬於弄虛作假,不是技術上的錯誤。

賬簿的審閱。審閱會計賬簿時,應注意是否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及國家統一會計製度的規定,包括審閱被稽查單位據以入賬的原始憑證是否整齊完備;賬簿有關內容與原始憑證的記載是否一致;會計分錄的編製或賬戶的運用是否恰當;貨幣收支的金額有無不正常現象;成本核算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財務會計製度的規定;是否符合稽查目標的其他要求等。如一張記賬憑證,應有填製單位的名稱、憑證的名稱、填製的日期、憑證編號、所附原始憑證數量、有關經濟業務的摘要或說明、應借應貸會計科目名稱及金額和會計主管人員、審核人員、記賬人員、填製人員的簽名等要素,審閱時,要看各要素是否都已填列齊全、字跡是否清楚。若有明顯違反會計原理或有關製度的情況,則背後可能有隱藏問題的存在。例如,開紅字銷售發票衝銷已銷貨款,從表麵上看,有截留收入或進行貪汙的目的。再如通過對專用基金明細賬的審閱,發現某項專用基金的增加,是由某應付款明細賬轉來,這就說明,該單位存在截留收入的問題。

對賬簿的審閱,除審閱總賬與明細賬、賬簿與憑證是否相符外,重點應審閱明細分類賬:

※明細分類賬記載的經濟業務內容是否合法、合規,有無使不應列支的費用采用弄虛作假、巧立名目的手段進入費用賬戶。在查閱時,根據摘要欄記載的內容,對照金額欄的數額進行審閱。

※賬簿記錄的小計數和合計數是否與發生數相符,借、貸方登記是否記反方向,是否登錯欄次。

※賬簿記錄摘要欄所記載的內容是否真實,有無例外情況。

※賬簿啟用、期初和期末餘額的結轉、承前頁、轉下頁、月結和年結是否符合會計製度的規定,賬簿應登記的內容是否登記,是否根據更正錯賬的方法予以更正錯賬等。

會計報表的審閱。審閱會計報表時,應注意會計報表的編製是否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及國家統一會計製度的規定,會計報表的附注是否對應予以揭示的重大問題做了充分的披露,會計資料反映的經濟活動是否真實、正常、合法和合理。這是審閱的實質內容。稽查有關資料,不局限於對資料本身的評價,更主要的是要對資料反映的經濟活動過程和結果做出評價。每項經濟活動,都有一定的活動範圍,若超出了這個範圍,則該項活動可能是不真實、不合法和不合理的。

應審閱各報表中有關項目是否對應相符,資產總額與負債及所有者權益總額是否相符,固定資產淨值是否等於固定資產原值減累計折舊的差額等;還應審閱表與表之間的有關項目是否一致。

例:利潤表中主營業務收入比上月增加,但利潤總額卻比上月減少,不符合增加收入的正常情況。這時,就要追查產品銷售明細賬及有關記賬憑證和原始憑證,以明確有無故意少計主營業務收入,多計主營業務成本、營業費用,甚至多計管理費用、財務費用、營業外支出等虛假情節。又如,資產負債表上存貨總產品低於計劃數甚大,應審閱是否存在故意少計在產品、多計產品成本,從而多計主營業務成本、少計產品銷售利潤等虛假情節。

其他會計資料的審閱。稅務稽查人員在複核會計記錄及其他文件時,應注意審查各種書麵文件是否一致,書麵資料之間的勾稽關係是否存在。由於會計資料是根據複式記賬的原理記錄的,因此,許多資料之間都存在一種對應關係,即勾稽關係。審閱時,應注意這些勾稽關係是否存在。若不存在,則說明會計核算存在錯誤和舞弊的可能。

對會計資料以外的其他資料進行審閱,往往是為了獲取進一步的信息,至於到底需要審閱哪些其他資料,則應視稽查時的具體情況而定。如在審閱產品成本核算資料時,發現實際耗用工時與定額耗用工時相距甚遠,則應審閱考勤記錄和派工單(或生產任務通知單)等資料,以查明該單位是否存在弄虛作假、變相發放獎金或加大成本以逃避稅收、截留收入的舞弊行為。 必要時,應審閱的其他資料通常包括有關法規文件、內部規章製度、計劃預算資料、經濟合同、協議書、委托書、考勤記錄、生產記錄、各種消耗定額、出車記錄等等。

在稽查過程中,除了審查會計資料外,常需要審查其他有關的各種資料,如經濟合同、加工收發記錄、托運記錄、計劃資料、預算、統計資料等等。審閱這些資料時一般應著重注意反映的內容是否真實、合法、合規、合理。

計劃、預算除審閱計劃、預算本身的合法、合規、合理性外,還可聯係執行的記錄和會計資料審閱。

資料的日期與經濟業務發生日期和會計記賬的日期是否一致或接近,其他資料記載的數量、金額是否與會計記錄一致。

④核對法。

核對法,是指對書麵資料的相關記錄,或是對書麵資料的記錄與實物,進行相互勾對以驗證其是否相符的一種稽查技術方法。核對法亦是稽查技術方法中,較為重要的技術方法。按照複式記賬的原理核算的結果,資料之間會形成一種相互製約關係,若被稽查單位的有關人員,存在無意的工作差錯或是故意的舞弊行為,都會使形成的製約關係失去平衡。因此,通過對相關資料之間的相互核對,就能發現可能存在的種種問題。

核對法的應用有以下幾個要點:

會計資料間的相互核對。

※證證核對。證證核對是指會計憑證之間的核對,它是核對法最重要的環節。其工作量最大,過程也比較複雜。由於會計憑證有很多種類,所以證證核對,也就包括很多方麵的內容,包括原始憑證與相關原始憑證、原始憑證同原始憑證匯總表、記賬憑證同原始憑證以及記賬憑證同匯總憑證之間的核對,主要根據其所列要素,核對其內容、數量、日期、單價、金額、借貸方向等是否相符。在核對記賬憑證與所附原始憑證時需注意兩點:

核對證與證之間的有關業務內容是否一致,包括經濟業務的內容摘要、數量、單價、金額合計等。

核對記賬憑證上載明的所附憑證張數與實際張數是否相符,還應核對匯總記賬憑證與分錄記賬憑證合計,看二者是否相符;核對記賬憑證與原始憑證,因為記賬憑證是根據原始憑證編製的,所以記賬憑證上的有關內容必須與所附的原始憑證上的內容一致。

有些業務的原始憑證沒有錯弊,而在編製記賬憑證時出現了錯弊,對此可通過核對記賬憑證與原始憑證是否相符來查實。其具體操作技巧為:將記賬憑證注明的所附原始憑證份數與所附的實際份數進行核對,以稽查有無不相符的會計錯弊。將記賬憑證上所有的會計科目與原始憑證上所反映的業務內容相核對,稽查有無錯用會計科目或故意擠占成本截留收入等會計錯弊。將記賬憑證上所反映的金額與所屬原始憑證上的金額合計數相核對,稽查金額數是否相符,從中發現會計舞弊問題或因工作失誤而造成的會計錯誤。將記賬憑證上的製證日期與原始憑證上的日期相核對,稽查有無二者相距太遠的情況。

除結賬和更改錯誤的記賬憑證外,其他所有的記賬憑證必須附有原始憑證。在核對憑證時,應注意稽查有無應附而未附原始憑證的記賬憑證。如發現應附而未附原始憑證的記賬憑證,應稽查其原因,是否為虛記該項業務的問題。匯總記賬憑證是根據一定時期內的記賬憑證,按照一定標準匯總編製,並用以登記總分類賬的記賬憑證。所以,匯總記賬憑證與記賬憑證存在著直接的對應關係,通過二者核對,可發現有無不相符或在此環節上進行舞弊的問題。

科目匯總表也稱記賬憑證匯總表,它是根據記賬憑證定期匯總編製、列示有關總分類賬戶的本期發生額,並據以登記總分類賬的一種匯總憑證。科目匯總表與記賬憑證也存在著直接的對應關係,在編製科目匯總表時,也可能出現或多或少的會計錯弊,所以也應將二者進行核對以查證有無會計錯弊。進行匯總記賬憑證與記賬憑證、科目匯總表與記賬憑證的核對,基本上是按照編製匯總記賬憑證和科目匯總表的方法,根據已審閱無誤的記賬憑證進行編製,然後將稅務稽查人員編製的匯總記賬憑證和科目匯總表與原匯總記賬憑證或科目匯總表相對照,稽查其是否一致,如不一致,一般說明被稽查單位在這個環節上存在會計錯弊。

進行證證核對,不是盲目地核對,而是在審閱某賬戶或其他會計資料時發現了疑點或線索,或者為了搞清某些問題而對特定科目的賬簿進行核對。如進行“庫存商品”與“主營業務收入”明細賬的核對,一般是根據查證工作方案中有關要查證產品銷售是否真實、合理、正確的內容或其他查證過程中發現被稽查單位有隱瞞銷售收入問題的疑點後進行的。

※賬證核對。根據記賬憑證或匯總記賬憑證,核對總分類賬、明細分類賬,查明賬證是否相符,應看其內容、日期、金額、科目名稱、借貸方向等是否相符。一切賬戶都是根據會計憑證登記的。明細分類賬根據記賬憑證登記,總分類賬大多根據憑證匯總登記,彼此應當完全相符。所以會計賬簿與會計憑證就發生了直接的對應關係。通過會計賬簿與會計憑證二者的核對,可發現並查證有無多記、少記、重記、漏記、錯記等會計錯弊。

進行賬證核對,一般采用逆查法,即在審閱有關賬戶記錄時,如對某筆業務產生懷疑,可將其與記賬憑證及原始憑證進行核對,從而證實有無會計錯弊。如在審閱現金或銀行存款日記賬時,發現某筆付款金額較大,摘要說明模糊甚至未填寫內容,可以根據日記賬中所說明的該筆業務的日期、憑證號碼,找出該記賬憑證和原始憑證,將二者進行核對,核查分析其有無不相符或業務內容不合法的問題。通過幾次或幾筆賬證核對後,如發現被稽查單位的會計錯弊較多或性質嚴重,必要時,應對某時期內的所有業務的賬證進行一次全麵、細致地核對,以便把會計錯弊徹底查清楚。

※賬賬核對。賬賬核對是指將有關的賬簿記錄相互進行核對。主要核對總分類賬期末餘額與所屬明細分類賬期末餘額之和是否相符,總分類賬本期發生額、期初餘額與其所屬明細分類賬本期發生額之和、期初餘額之和是否分別相等,以及核對總分類賬、明細分類賬與日記賬有關記錄。總賬餘額與所屬明細賬餘額之和必須相符,餘額方向必須一致,所有資產總賬餘額與所有負債與權益總賬餘額之和必須相符,方向必須一致。

通過對存在必然聯係的兩個或幾個科目之間的相互核對,可發現有無會計錯弊的存在。例如,“庫存商品”明細賬與“主營業務收入”明細賬對於庫存商品銷售業務存在著雙方記錄的對應關係,通過“庫存商品”明細賬與“主營業務收入”明細賬核對,可發現被稽查單位有無隱瞞主營業務收入的會計舞弊行為。有的企業為了壓低銷售收入、壓低利潤額,以達到少納銷售環節流轉稅、所得稅或其他稅款的目的,將自產自用產品的業務不做銷售處理,即本應借記“管理費用”、“在建工程”科目(或其他有關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收入”和“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的會計業務,卻做了借記“管理費用”、“在建工程”科目(或其他有關科目),貸記“庫存商品”科目的賬目處理。還有的企業未將以物易物的銷售業務做銷售處理,即本應借記“低值易耗品”科目(或其他有關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收入”和“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卻做了借記“低值易耗品”科目,貸記“庫存商品”科目的賬務處理。這樣,本應增加庫存商品銷售收入的款項,未在銷售賬上反映出來,直接減少了庫存商品成本(減少庫存商品本應在結轉銷售成本時做),壓低了營業利潤,偷漏了應繳稅款。這樣的問題反映在“庫存商品”明細賬和“主營業務收入”明細賬中,就是二者失去了對應關係。因為庫存商品減少(出庫)不外乎兩種情況:一種是銷售;另一種是非銷售,如損失、盤虧等。對於庫存商品的銷售業務,應在“庫存商品”明細賬和“主營業務收入”明細賬中同時登記(采用定期結轉銷售成本的企業應在“庫存商品”明細賬中登記由於銷售而減少的庫存商品數量)。如果發生前述會計弊端,就使得“庫存商品”明細賬中有數量減少的記錄(有時為了掩蓋問題,也將金額衝減,做非銷售情況處理),而在“主營業務收入”明細賬中未做記錄。為了搞清該業務是銷售業務,還是非銷售業務,應在“庫存商品”和“主營業務收入”明細賬核對不相符後,找出反映該業務的會計憑證,進行賬證核對,以查證問題。

進行賬賬核對,需將發生對應關係賬簿中的業務逐筆逐項進行核對。不僅要核對金額、數量、日期、業務內容是否相符,還要核查分析共同反映的經濟業務是否合理、合法。

※賬表核對。賬表核對是將報表與有關的賬簿記錄相核對。核對總分類賬、明細分類賬與各報表的相關項目數據是否一致,查明賬表是否相符。賬表核對的重點是對賬、表所反映的金額進行核對。通過賬表核對,可以發現或查證賬表不符或雖相符卻不合理、不合法的會計錯弊。如在編製會計報表時,將來自會計賬簿中的某個或某些數字填錯,造成賬表不符。這種情況如果出現在資產負債表編製過程中,則造成了資產與負債權益總額不等,一般編表人員就會以此為線索進行賬表核對,查出錯誤。這種情況如果出現在利潤表的編製過程中,則會導致利潤額的虛增虛減,但不會像在資產負債表中那樣出現不平衡,所以在查證中一般不易發現疑點。因此,稅務稽查人員審閱、調查有關會計資料或有關情況時,應注意尋找被稽查單位有無賬表不符的疑點。

有時賬表雖然是相符的,但也存在一定問題。如,某單位為了調低利潤,便在計算銷售成本上做文章。為了提高銷售成本,故意虛減庫存商品。為了達到調節庫存商品的目的,在賬上虛設待處理財產損溢,並據此填製資產負債表中的“待處理流動資產淨損溢”或“待處理固定資產淨損溢”項目,賬表是相符了,但該項目或賬戶所反映的內容是虛假的,因此在進行查證時應通過賬證、證證、賬表三者之間的核對發現並查證問題。進行賬表核對,必須熟悉賬與表中的哪些項目或內容發生直接或間接的對應勾稽關係。如,對於商業企業來說,庫存商品應根據其采用進價核算製還是售價核算製來決定賬表中相應項目的對應關係。如采用進價金額核算製,則“庫存商品”賬戶餘額與資產負債表中的“庫存商品”科目就有著直接的對應關係;如采用售價金額核算製,則“庫存商品”賬戶餘額與資產負債表中的“庫存商品”科目之間就有著間接的對應關係,即“庫存商品”餘額減去“商品進銷差價”賬戶餘額後的差額應為資產負債表中“庫存商品”科目的金額。類似這種情況,在賬表對應關係中還有很多。

因此在進行賬表核對時,應根據賬表項目的不同內容,確定其存在怎樣的對應關係,由此來決定核對工作應當如何進行。

※表表核對。 表表核對是指報表之間的核對。包括不同報表中具有勾稽關係項目的核對,如本期報表期初餘額與上期報表期末餘額核對,資產負債表中的“未分配利潤”與利潤分配表中的“未分配利潤”項目核對等,另外包括同一報表中有關項目的核對,如核對資產負債表資產總額與負債、所有者權益數額之和是否一致等。 表表核對的重點是核對本期報表與上期報表之間有關項目是否相符,如資產負債表的年初數是否根據上年決算批準後的期末數填列,二者數額是否相符;核對靜態報表與動態報表之間有關項目是否相符,如資產負債表中流動負債的未付利潤數額是否與利潤分配表中可分配利潤的應付利潤數額相符,資產負債表中所有者權益的未分配利潤數額是否與利潤分配表中未分配利潤數額相符;核對主表與附表的有關項目是否相符,如利潤表中的主營業務收入、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等項目的數額是否與“主營業務利潤”明細表中的主營業務收入、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等項目的數額相符。

通過表表核對,可稽查各報表之間有無不正常關係,應該存在的勾稽對應關係是否存在,依此稽查被稽查單位有無會計錯弊,也可據以分析評價被稽查單位的經營與財務狀況。

會計資料與其他資料的核對。

※核對賬單。它指的是將有關賬麵記錄與第三方的對賬單進行核對,查明是否相互一致。如將單位的銀行存款日記賬同銀行提供的對賬單進行核對,將應收應付賬款與外來的對賬單進行核對等等。

※核對其他原始記錄。即將會計資料同其他原始記錄進行相互核對,查明有無問題。這些重要的原始記錄包括核準執行某項業務的文件、生產記錄、實物的入庫記錄、出門證、出車記錄、托運記錄、職工名冊、職工調動記錄、考勤記錄及有關人員的信函等。

有關資料記錄與實物的核對。會計報表或賬目反映的有關財產物資的存在性是財產所有者普遍關心的問題。因此,核對賬麵上的記錄與實物之間是否相符,是核對的一項重要內容。核對時,稅務稽查人員應將有關盤點資料同其賬麵記錄進行核對,或是將稽查時實地盤點獲得的結果同其賬麵記錄核對。通過以上核對,可發現其中差異所在。往往有些差異還需要進一步審查。如需再進行審查的,稅務稽查人員應分析判斷產生差異的原因及後果,然後確定需要采用的稽查方法,並實施更深程度的審查。

核對法作為一種稽查技術,證實有關資料之間是否相符是有限度的,即使雙方相符,有時並不能反映經濟活動是正確的。它僅能查明稽查目標的技術性正誤,並不能證實稽查目標在內容上真實、合法、有效。在采用核對法時,必須結合相應的其他稽查技術,才能達到有關稽查目標的要求。

⑤詳查法。

它是指對被稽查單位被查期內的所有活動、工作部門及其經濟信息資料,采取精細的審查程序,進行細密周詳的審核稽查。詳查法與全麵審查不同。全麵審查指審查的種類,是按審查範圍大小的不同對審查進行的具體分類;詳查法指審查的方法,是按稽查手續對稽查方法的分類;而且,在全麵審查中的某些審查項目,根據需要既可以進行詳查,也可以不進行詳查。

在稽查工作中,詳查法大多應用於經濟業務較少、會計核算簡單的單位或者為了揭露重大問題而進行的專案審查,對管理混亂、業務複雜的單位以及財經法紀稽查項目十分適用,並能取得滿意的稽查效果。對那些規模較大、經濟業務量大、經濟資料多的大中型企事業單位,一般不宜采用此法。現代稽查以抽查法為主,隻是在使用抽查法的過程中,根據被查對象的重要程度及其危險、複雜程度,適當地使用詳查方法。

⑥抽查法。

抽查法,是為弄清某一問題,有目的、有重點地從被查納稅人的憑證、賬簿或報表中抽出有關部分進行檢查,對照企業賬簿記錄,有針對性地進行檢查。稅務稽查人員在實施稽查程序時,從稽查對象總體中選取一定數量的樣本進行測試,並根據測試結果,推斷總體特征的一種方法。抽查法的運用可以根據稽查的目的、要求,被查項目在稽查中的重要性或容易發生問題的可能性,選取某類會計科目、某類憑證或某項專題進行檢查;也可在整個會計延續期間確定某一段時間,對其會計核算和納稅情況進行有目的的重點檢查。由於抽查的範圍有限,未查部分容易漏掉問題,如果以抽樣的結果推斷總體的結論,會有一定的出入。

(2)調查法。

①觀察法。

觀察法是通過查閱憑證和賬目進行大量觀察,審查記載是否完備、真實、合理、合法,借以發現可疑之處,為進一步查證落實提供線索。具體的就是通過到倉庫、工地等現場對企業的產、供、銷、運各環節的內部管理和控製程度及基建施工等情況進行實地察看,從中發現薄弱環節和存在的問題。

進行實地觀察時,一般不事先通知被觀察對象。運用觀察法,可以核對賬證資料所反映情況是否真實、準確,有無賬外經營,經營活動是否合法等,從這個意義上說,觀察法是賬務檢查的延續和補充。

②查詢法。

查詢法是通過當麵或發函詢問,以取得某些必要的資料,或證實某些需要進一步查清的問題。具體的就是,稅務稽查人員對審查過程中發現的疑點和問題,通過調查和詢問被稽查單位內外有關人員,了解書麵資料未能詳盡提供的信息以及書麵資料本身存在的問題。詢問法包括麵詢和函詢。

麵詢。麵詢是指稅務稽查人員向被稽查單位有關人員當麵征詢意見、核實情況的一種稽查方法,即當麵口頭詢問。

函詢。函詢是指稅務稽查人員根據稽查的需要,設計出一定格式的函件寄給有關單位和人員,根據對方的回答來獲取有關資料,或對某些問題予以證實的一種查詢方法。

③盤點法。

盤點法是根據賬簿記錄對財產物資和現金、金銀、有價證券進行實地盤點的方法。通過對被稽查單位的財產物資的清點、計量,證實證明反映的財物是否存在。盤點的範圍應視檢查的需要來確定。一般來說,可就消耗金額比重大的主要材料或懷疑有問題的品種進行盤查。其他財產物資適當抽查。

(3)分析法。

①比較分析法。

比較分析法是將企業報表或賬麵資料的本期實際完成數同企業的各項計劃指標、曆史資料或同類型企業的相關資料進行靜態或動態對比的一種檢查方法。對被查項目的數據資料在相關的時期之間、指標之間、企業之間、地區之間進行比較分析,以期發現疑點,找出線索。 比較可分為絕對數對比和相對數對比。絕對數對比,即直接以各種相關指標的絕對數進行對比;相對數對比,即計算出兩種有關指標數字的百分比來觀察相對值的變動。

②控製計算法。

控製計算法是用可靠的或科學測定的數據,利用數學等式原理來推測、證實賬麵資料是否正確,從而發現問題的一種檢查分析的方法。常用的方法有:以產控耗、以耗控產;以產控銷、以支控銷以及計算企業的償債能力及繳稅能力。

以上介紹的是幾種一般的稽查方法,具體的稽查方法還有很多,在此不再一一列舉。

6.應對稅務稽查人員有哪些策略?

(1)明確稽查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①接受稽查時,被稽查企業享有哪些權利。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向稅務機關了解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與納稅程序有關的情況。

要求保守秘密的權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情況保密。

如果稽查人員到企業檢查不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或人數少於兩人以上的,納稅人可以拒絕檢查。

稅務稽查人員與被查對象有利害關係或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被查企業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稅務稽查人員調取賬簿及有關資料時應當填寫《調取賬簿資料通知書》、《調取賬簿資料清單》,並要在3個月內完整退還。

稅務稽查人員取證過程中,不得對當事人和證人引供、誘供和迫供。

屬於金融、部隊、尖端科學等保密單位的,必須要求稅務稽查人員提供《稅務檢查專用證明》。

稅務稽查人員查封納稅人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時,未能提供有效的《查封(扣押)證》、《查封商品、貨物、財產清單》、《扣押商品、貨物、財產專用收據》的,納稅人可以拒絕查封。

稅務機關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依法有告知當事人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的義務,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

稅務機關對公民做出2000元以上的罰款(含本數),或對法人和其他組織做出1萬元以上的罰款(含本數),當事人依法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在接到《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後3日內向做出處理決定的稅務機關提出書麵申請,逾期不提出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稅務機關收到當事人聽證請求後在15日內舉行聽證。

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委托1~2人代理;委托代理的應向其代理人出具委托書,並經稅務機關或聽證主持人審核確認。

當事人認為聽證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回避;回避申請應當在舉行聽證的3日前向稅務機關提出,並說明理由。

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可以在收到稅務機關填發的繳款憑證之日起60日內向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製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或者稅務機關采取強製執行措施、稅收保全措施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複議,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稅務機關使用或損毀扣押的財物、違法實行檢查措施或執行措施,給納稅人造成損失的,納稅人依法有權提出賠償。

②接受稽查時,被稽查企業應履行的義務。

依法接受稅務檢查。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接受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的稅務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及證明材料,不得拒絕、隱瞞。

依法提供協助。

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稅務檢查時,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協助,向稅務機關如實反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當事人的與納稅或者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及證明材料。

依法解繳稅款。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

依法結清稅款或提供擔 保。

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應當在出境前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擔 保。欠繳稅款較大的納稅人在處分其不動產或者大額資產之前,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

依法取得法律救濟。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 保人與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 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2)端正接受稽查時的態度。

當稅務機關和納稅人就進行了稽查之事聯絡以後,有好多納稅人就驚慌失措地說:“稅務稽查要來了!”其實,稅務稽查在多數情況下年度性或季度性巡回檢查,是一種常規檢查,並沒有明確針對性。由群眾舉報或者說發現問題而進行的有針對性的稽查隻是極少數。所以,即使稅務稽查說要來檢查,也不必有什麽特殊的準備或舉動。“稅務稽查來了以後,讓他看什麽,不讓他看什麽?”可能有好多人對此大惑不解。作為一種常規檢查,在法律上沒什麽明確的規定。所以,如果稅務稽查人員來了以後,應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要求配合稅務檢查工作,比方說,提供所需的會計賬簿、資料,回答稽查人員所提問題,帶領稽查人員到生產經營現場,態度應該是不卑不亢、從容不迫、實事求是,給人一種嚴肅認真、主動熱情的印象。但對於有些稽查人員隨意進入辦公室或私人住宅,翻箱倒櫃的肆意搜查的行為,要堅決地予以拒絕。

有些人持有一種“稅務機關的人的要求沒法拒絕啊!”的心理,見到稅務機關的人在那裏搜查,就茫然不知所措。在那種情況下,你應該鼓起勇氣,去拒絕稅務稽查員的胡亂搜查行為。但稅務稽查人員多數都是身經百戰,即使你拒絕搜查,他也會以各種理由說服你,結果他還是要進行搜查。而且,如果你幾次三番拒絕的話,你自己就覺得,我這不是分明在說自己有什麽隱瞞的秘密嗎?你還不如對稽查人員說:“你需要什麽,不必勞您大駕,我給你拿。”到目前為止,納稅人員對稅務檢查完全拒絕的情況尚未出現,這在一定程度上也助長了某些稅務稽查人員胡亂的檢查行為。

①盡量以溫和的態度接待稅務稽查人員。

雖說有時稅務檢查沒有法律依據,但還是盡量避免斷然拒絕稅務稽查人員的要求為好。

在有關稅務稽查的出版物中都寫到,沒有法律依據的稽查應該全部拒絕。但對稅務機關采取不合作的態度,這未必稱為上策。

稅務機關工作人員也是一般的人。他們之中的許多人對自己進行稅務檢查也知道會給納稅人增加許多麻煩,自己也是一邊幹著工作一邊解釋說:“這是作為公務員應盡的義務而已。”

而且,稅務稽查人員也掌握若幹合法的、讓納稅人很難對付的方法。例如,如果納稅人不配合稅務人員的正麵調查,他就要去作反麵調查。所謂反麵調查,是指為了確認被稽查企業交易狀況是否如實申報,稽查人員給被稽查企業的交易對象打電話,或者親自去訪問,多數情況是秘密進行調查。這種調查如果規模較大,對被稽查企業的信譽會有相當的損害,為此引起企業的反感或上訴。我們常常提到的反麵調查,即是對交易對象的調查。這種調查方法是法律上所承認的,但若規模搞得很大,就會降低被稽查企業的信用,搞得不好,甚至導致企業破產。

由稅務稽查人員提出:“對於與某某企業的交易,有些情況想向貴處詢問一下,不知可否?”的要求,稅務稽查人員對交易對象進行了反麵調查,於是那個交易對象就知道了某某公司正在受到稅務檢查,為此也就懷疑某某公司可能有逃稅行為,某某公司的聲譽就受到了某種程度的損害。

這種反麵調查也有法律依據。所以,如果要想使稅務人員停止反麵調查,納稅人員就應該在可能的範圍內,盡量協助稅務人員的正麵調查。

②事前預告檢查。

由稅務機關事前預告稽查日期的稅務檢查,最好是如約接受,如果在時間安排上有問題,要向稅務機關的有關負責人說明其原因,變更其檢查日期。

稅務機關的檢查預告大體上是在一周以前。

“要在某某日對你們公司進行稅務稽查,不知在時間上您有沒有問題?”稅務檢查人員來電話進行聯絡。

若是企業有稅務代理,許多是通過稅務代理進行聯絡,這不僅僅是聯絡,也帶有詢問預報之意。

如果確因臨時有事未必都要按預定的時間接待檢查,變更一兩次時間也不足為怪,但若頻繁變更時間會讓稅務機關產生是否有意回避檢查的嫌疑。

稅務檢查的時間大約是兩天到1周。但是,在稅務檢查期間,沒有必要為配合檢查而停止工作。

停止業務工作,就減少繳稅能力,這是本末倒置。隻是,業務不必像平時那樣緊張進行。在稽查開始時,最好請檢查人員說明大體的預定檢查時間。

對於稅務檢查人員來說,在事前預定檢查中,最重要的是開始檢查的概況詢問,其中,在檢查之初,若能和公司的代表者愉快地溝通,才是高人一籌的檢查人員。概況詢問,是指在稅務機關稽查時,開始詢問有關概況,即企業主要從事什麽工作、有哪些交易對象、現在的景氣狀況如何、就業人數等。老資格的稽查,並不是拘於形式的詢問,而是在嘮家常的過程中,對這些概況就自然地詢問了。

“在閑嘮之中可能發現逃稅的征兆。”同時在談話過程中,創造與檢查對象之間相互依賴、相互尊敬的關係,使檢查容易進行,這就是說檢查之前的溝通具有雙重意義。這對於接受檢查的一方也具有雙重意義,一方麵在檢查之初與檢查建立相互依賴的關係,使其檢查不至於白費時間;另一方麵不讓對方產生懷疑,給今後的檢查提供方便。

③稅務稽查人員突然到來的迎接方式。

如果稅務稽查人員突然來檢查的話,應該讓他們說明檢查的理由。在用現金交易的情況下,對於突然來的檢查一般來說不能阻止,因為稅務人員就是利用突然檢查的方式來查明現金交易的實況。但按現行的稅法來說,也不是無條件服從的。在常規檢查的情況下,若沒有公司代表的同意,檢查就不可能進行,如果公司想不出可以接受檢查的理由,也可以拒絕檢查。

稅務人員突然來檢查,多半是已經掌握了逃稅證據。之所以這麽說,是因為無預告就來公司檢查,會給公司一個非常無禮的印象,如果什麽也檢查不出來,作為稅務機關來說,其形象就受到損害。

稅務機關的無預告檢查,在進入檢查之前就已經決定了要檢查的重點。如果檢查了一天,什麽不正常的情況都沒有發現,其後多數情況下檢查不會再持續。

突然檢查的途徑。首先是內偵檢查,即在實際檢查之前,對於那個企業采用什麽樣的交易方法、銷售收入為多少等就像刑事偵察一樣或者扮做顧客進入裏麵調查。在這個階段,主要目的是判斷實際檢查有無必要。其次是正麵調查,第一天,稅務人員突然來某商店檢查:“請讓我們進去檢查。”對於實際商業交易的現金管理狀況、銷售管理狀況、每天日記賬狀況等都認真地詢問,其原則是不影響業務活動,所以都在開業之前或停業之後來檢查。

④想說的事情就要清楚地說出來。

稅務稽查人員對公司的稽查隻是工作職責,雖然你受到稅務檢查,並不說明你就有偷逃稅行為。在盡可能的範圍內(不影響業務的範圍內)給予協作,把想說的事情清楚地說出來,不能接受的事情應該和檢查人員商談,一直到其同意為止。例如,在稅務稽查中,對於“逃稅”、“漏稅”的認識,企業的想法和稅法不一致。例如,接待費等沒有明確的標準,讓客人打高爾夫球,作為企業來說是經營的一環,而從稅務機關來看那隻不過是個人的郊遊而已,在這種情況下,稽查的想法和企業的做法是不一樣的。多數情況下如果稅務檢查人員不要求的話,納稅人就不必說明。

稅務檢查人員也是普通人,通常也能保證心平氣和的檢查。 被檢查者要非常明確地表示自己的態度是非常 必要的。

⑤不要怕稅務檢查人員發怒。

對於稅務檢查人員來說,稅務調查是表現自己工作成績的時候,查處納稅的不正當行為是自己的工作。某些年輕的稅務稽查人員在發現納稅人有不正當行為時,盡管是在檢查對象的公司裏,也情不自禁地大聲喊道:“找到了!”讓公司的人感到十分反感。

對於稅務調查人員來說,公司的不正常之處,不是他們憤怒地對象,而是高興的對象。所以,稅務調查人員讓你看到的怒吼,那隻不過是在演戲,隻不過是為了盡快地結束自己工作的手段而已。所以在調查官怒吼的時候,你沒有必要害怕,而要坦然地想想自己有沒有違反稅法的不正當行為。如果自己沒有什麽罪惡感的話,你倒不如說:“你就用這樣態度對待納稅者嗎?”明確地表示自己的不滿,這也許是更好的應對方式。

⑥稅務代理不在場,檢查有沒有問題。

對於會計知識有限又沒有稅務代理的企業可能也不少。但是,就稅務檢查來說,有稅務代理在場的情況下,會更為安全一些。稅務代理的能力或氣概,對於稅務檢查都有一定的影響力。稅務檢查人員由國家賦予權利,而稅務代理沒有這種權利,甚至會計團體也沒有加入,在接受檢查時,主要靠他們的知識和能力來應付檢查。

⑦對待素質低的稅務稽查人員。

在稅務機關工作人員之中,也有一些非常無禮的人,有時無端的怒吼。為了懲戒這樣的稅務稽查人員,可以向稅務機關的領導提出抗議。提抗議不必特別申訴,隻要給稅務機關打個電話就可以了。

在稅務機關有個原則就是一定要對納稅人親切溫和,多數稅務人員都遵守這個原則,隻是一部分人采取這種蠻橫無理的態度而已。這樣稽查人員對於自己的上司也許在吹噓“自己是很親切的公務員”。所以,你隻要給稅務機關領導人打電話說:“貴處的稅務檢查人員在這裏怒吼呢,你們希望檢查人員以這樣的態度檢查嗎?”當然,在打電話時,一定要把自己公司的名字和檢查人員的名字告訴他。

在公務之中,也有那麽一部分人總願意挑起糾紛,如果由於自己的工作,讓公眾向稅務機關提出抗議的話,他的聲譽肯定會受到相當大的損傷。對公務員的評價方法和一般職員不同,不是采用加點法而是采用減點法。就是說,不能像一般企業那樣以營業成績的好壞進行人事評價。稅務機關也是政府機關,不僅看其功績大小,還要看其工作態度,溝通能力。對於公務員來說,由市民提出不滿,這就是一個重大的減點。所以,市民的不滿,對於公務員會施加巨大的壓力。

而且像稅務局這樣的國家機關,對於納稅人的呼聲有一種超出納稅人預想的效果,從納稅人那裏打來電話提出抗議,稅務機關肯定會采取相應的處理措施。

⑧強行稅務稽查的人來了怎樣應付。

稅務稽查局有專門強製稽查的部門,如果他們來了,都帶有裁判命令書,這種稽查無須納稅人的同意。但是稽查局強製檢查部門並非隨意進入任何一個單位,一般都是逃稅額相當高,並且有嚴重逃稅行為才對其強行檢查。普通納稅人基本上都沒有受到強行稽查的情況。如果稽查局的人強行檢查,可能已經發現了有關逃稅的線索。

在這種情況下,你應知道稅務代理已經沒有什麽作用了。因為在稽查局的人進入的情況下,將來是刑事案件的可能性很大,稅務代理對刑事案件是外行的,而且這種情況對稅務代理也是危險的。所以在稽查局的人進入以後,多數稅務代理為了無罪,自身都要躲起來。這時你與稅務代理商談什麽也是沒有用的。所以,你最好去找辯護律師。

⑨要善於運用權利保護納稅者的利益。

稅務機關不能無視納稅者的要求隨意強行檢查。所以,納稅者對稅務機關應該明確表達自己的想法,即自己心中有想要說的話,就不要把它藏在心裏而應明確地表白出來。

納稅者應該通過複議申請、向法院起訴等方式,來保護個人的權利。如果認為對稅務相關提出什麽意見,就是損害了稅務機關的聲譽,是落後於時代的想法,而且持有這種想法的納稅者多了更成問題,這可以看成是一種公害。對於稅務檢查人員的態度惡劣、粗魯,欺人太甚都應該提出抗議,根據國家公務員法向有關部門提出抗議是完全可以的。納稅者自己的權利應由納稅者自己來保護。

由於懷疑逃稅,被強行檢查,雖說隻是懷疑,也會損壞納稅人的聲譽。而後,就會給交易對象、銀行留下不好的印象,降低了社會信用。

強製檢查、強製搜索,從常識來看也許那樣做是很有必要的,因為常規檢查的權限是有限的,所以稅務局都要找點什麽理由搞強製性檢查。當然,其中也許會有其他的社會目的或政治目的。對於強製搜查在稅務當局方麵看法也不一致,有的人認為:“納稅是由人來做的事情,自然也有出錯的時候。納稅者是人,而且稅法在不斷地完善,所以納稅者有時學習不到位,不了解新稅法,即使有錯也不是故意的。”

⑩盡量避免核定納稅。

稅務檢查經常遇到的問題是核定納稅,這種納稅的方法,往往是在賬簿上雖有記錄,可是收、支不明確,不能正確地反映經營業績,或者連賬簿都沒有的情況下,由稅務機關根據核定來實施納稅的方法。雖然說核定,也不是毫無根據的判斷,而是以統計數值為基儲分行業編製的效率表,然後利用這個效率表加以核定。

因為申報納稅既費時間又麻煩,所以有的私人企業就什麽賬都不記,到了申報期去稅務部門申請核定納稅,這樣,稅務機關不是很安心嗎?明確地說,核定納稅對於納稅者來說往往造成損失,雖然是有稅率表,但是納稅率很難和特定的納稅人的狀況相吻合,可能連不該交納的稅金也被收繳了。這種推算納稅,也適用於在稅務稽查時納稅者不予協作的情況下。

核定納稅的方法很多,有資產負債增減法,同業比較法、差距法、標準法,從原材料的使用量推算法以及所得率法等。主要依據下述資料進行推算或者核定:

推算財產或者債務的增減情況。

收入或支出情況。

就業人員以及其他事業的處理。

以上方法,是為了確保收入和課稅公平而設計的。在納稅者的賬簿完備或得不到納稅者協作的情況下,作為一種間接的課稅方法而被采用的。但課稅歸根到底是以直接的事實為依據的。所謂賬簿不存在,是指如下的情況:

沒有交易的發票、賬簿以及其他的票據。

沒有可以了解營業全貌的報告。

沒有可以確定銷售金額的資料。例如銷售日記賬、出納簿等商業賬簿。

沒有記錄每日收支的賬簿,其他能直接表示實際收支的證明材料也沒有。

記錄不正確,是指雖然有賬簿,但是沒有正確表示,這主要是指:

稅務機關認為賬簿不完備,沒有反映實際的經營狀態,對於稽查的詢問又沒有什麽具體的說明。

稅務機關認為可以正確地把握進貨、銷售等營業內容的各種賬簿不完備。

銷售、進貨以及經費等賬簿雖然都具備,但沒有能確認這些賬簿真實性的憑證;進貨賬和主要的進貨地賬簿相對照,發現進貨有錯漏現象,銷售收入的保管和記錄方法不準確。

在采用核定課稅方法的情況下,對於賬簿是否完備,不能要求過於嚴格。假如銷售進貨賬確實有一兩處在記錄上有差錯,沒有真實地表示,也隻不過應以賬簿為基礎進行稅務調查而已,即使沒有進行申報,如果賬簿等存在的話,那麽應該對會計人員進行正確的指導,至少不能憑著稅務稽查一方的判斷實行核定課稅。常常有的納稅人被稅務部門叫去,要求他修正申報稅額,並讓他即刻簽字蓋章,這時稅務申報人員要絕對謹慎。

作為核定課稅的前提條件是核定的合理性和適用性。但無論效率表是多麽精密,也隻不過是平均數而已,從合理性和適用性觀點來看還是有問題的。

在效率表編製過程中,其所用的基礎數據在合理性和適用性方麵都存在問題。從合理性的角度來看,它與真實情況不同,而且其平均值與各個納稅者的具體數值必然會產生差距,效率表的計算依據,大體是以稅務機關從管區內所調查的結果以及其他資料為依據,計算出各個行業企業的銷售利潤率、資金利潤率等指數為標準比率編製而成的。在沒有特別的限製條件下,可以大致地說是合理的。

那麽,為了合理地核定納稅額,應該怎麽做才好呢?在推算所得的確定方法是合理的,並且在基礎數字正確的條件下,即使推算的所得額與納稅者真實的所得額不一致的情況下,在納稅者拿出充分的證明之前,應該把它作為正確的納稅者的所得額。在既沒有明確的收入和支出,又沒有經營賬簿,不能推算其實際數額的情況下,對於營業者的總銷售額運用的標準收入率推算出收入額是合理的、適當的,如果對其推算結果持有疑義,就必須提出來反證。也就是說,由納稅者提了反證,稅務機關對推算結果進行修正。

在強烈地主張納稅者權利的今天,今後對推算納稅裁判爭議可能會越來越多地集中在推算納稅的方法之中。

7.出口退(免)稅的稽查重點是什麽?

從我國的出口退(免)稅製度本身所固有的性質和出口退(免)稅的管理來看,對出口退免稅的稽查應著重稽查以下幾方麵:

(1)稽查出口貨物。

出口產品退稅的範圍原則上是消費稅、增值稅的征稅範圍,但對個別產品的出口,如原油、國家禁止出口的貨物等,規定不予退、免稅。因此,在稽查時應注意在申請出口退稅的產品中是否含有按規定不予退稅的產品。同時還要稽查貨物是否真實存在,是否報關出口,申請退(免)稅的有關數量、金額是否與實物數量一致。

(2)稽查出口企業是否有資格要求退(免)稅。

國家規定除生產企業、外貿企業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貨物可給予退(免)稅外,其他企業委托出口的貨物一律不予退(免)稅。

(3)稽查出口企業的貿易方式。

隨著外貿體製改革的不斷深入,對外貿易出現經營多元化、貿易方式多樣化,有自營進出口、代理進出口、補償貿易、易貨貿易、來料加工和進料加工等。對不同貿易方式的退(免)稅稽查的範圍也相應不同。

(4)稽查應退稅款的計算。

由於外貿企業和生產企業采用的記賬方式和會計核算方法不同,出口貨物的退(免)稅的計稅依據和計算方法不同,采用的稽查方法也不同。但有一點是相同的,不論是什麽企業,都要稽查出口貨物適用的退稅率是否正確、計稅依據的確定是否合法。

(5)稽查出口貨物的進項稅額。

出口貨物退(免)稅遵循“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的原則,所以,出口退(免)稅的稽查不僅要稽查出口貨物退(免)稅,還要稽查其征稅情況。

8.企業如何針對出口退(免)稅業務進行有效自查?

生產企業申報的出口貨物“免、抵、退”稅業務重點自查以下幾方麵:

①自查企業的生產經營狀況是否正常、出口業務是否真實、納稅是否及時、生產能力(規模)與產出的配比是否合理、收匯是否足額等方麵。

②對上述自查內容所涉及的出口合同、資金往來賬冊是否齊全真實。

③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出口的非自產貨物是否辦理了退(免)稅(特殊規定的除外)。

④從事“進料加工貿易”的生產企業在申報辦理“免、抵、退”稅時,是否按規定對“進口料件”進行了處理,是否正確計算“進口料件”中的“免抵退稅額抵減額”。

⑤進項“四小票”是否真實、合理。

⑥生產企業是否嚴格按照規定的退稅率申報辦理退稅,有無錯用退稅率的問題。

⑦出口退稅率調低貨物的“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是否及時從增值稅進項稅金中轉入成本。

⑧生產企業應退稅款有無按規定從留抵稅款中轉出。

⑨生產企業清算後的免抵退稅額是否與單證審核通過數一致。對超過規定期限仍未取得有關單證(另有規定的除外)的出口銷售額是否按規定補稅或做不予退稅處理。

⑩對已出口但不申報“免、抵、退”稅的外銷收入有無按規定補稅。

關於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退稅問題。自查外商投資企業是否真實,企業是否存在監管期內轉讓、贈送、出租、再投資行為等設備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轉移行為,注冊資金有無增加、已購進口免稅設備有無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