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產企業享受出口退稅的籌劃思路

生產企業如何充分利用免、抵、退稅優惠政策,實現退稅資金時間效應最大化呢?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推行防偽稅控係統和金稅工程二期完善與拓展有關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3]139號)規定,對新發生出口業務的企業,自發生首筆出口業務之日起12個月內發生的應退稅額,不實行按月退稅的辦法,而是采取結轉下期繼續抵頂其內銷貨物應納稅額。12個月後,如該企業屬於小型出口企業,則不實行按月退稅的辦法,而是采取結轉下期繼續抵頂其內銷貨物應納稅額,年底對未抵頂完的部分一次性辦理退稅的辦法;如該企業屬於小型出口企業以外的企業,則實行統一的按月計算辦理免、抵、退稅的辦法。但文件對新成立的內外銷銷售額之和超過500萬元(含)人民幣,且外銷銷售額占其全部銷售額的比例超過50%(含)的生產企業,如在自成立之日起12個月內不辦理退稅確有困難的,在從嚴掌握的基礎上,經盛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批準,可采取統一的按月計算辦理免、抵、退稅的辦法。同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後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25號)規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將國家稅務局正式審核批準的當期免抵的增值稅稅額應納入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的計征範圍,分別按規定的稅(費)率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對生產企業而言,隻免抵不退稅不但使企業失去了退稅資金的時間價值,免抵稅額還將承擔4%~10%的稅費附加。

籌劃思路一:新辦生產企業加快出口進度,盡早實現出口內銷500萬元及出口比例50%以上兩個指標,提前申請按月實施免、抵、退稅政策。

方案一,某縣區新辦生產企業生產的產品既有內銷又有外銷,增值稅稅率為17%,退稅率為13%,2005年某月份報關出口產品一批,出口離岸價折合人民幣200萬元,內銷產品取得銷售收入300萬元,當月購進原材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進項稅額為68萬元。

該月應退稅額計算如下:

應納稅額=300×17%-[68-200×(17%-13%)]=-9(萬元);

免抵退稅額=200×13%=26(萬元);

應退稅額為9萬元;免抵稅額=26-9=17(萬元);

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17×8%=1.36(萬元)。

由於該企業出口比例低於50%,因而隻能實行免、抵,應退稅額9萬元隻能結轉下期繼續抵頂內銷貨物應納稅額,如果出口比例長期達不到50%以上,則分月計算的退稅金額的時間價值流失從1~11個月不等。

方案二,假設該企業該月份出口額為300萬元,內銷額為200萬元,則:

應納稅額=200×17%-[68-300×(17%-13%)]=-22(萬元);

免抵退稅額=300×13%=39(萬元);

應退稅額為22萬元;免抵稅額=39-22=17(萬元);

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17×8%=1.36(萬元)。

由於該企業出口金額、出口比例均符合國稅函[2003]139號文件規定,因而可以申請實行免、抵、退,如及時得到稅務機關批準,企業即可獲22萬元退稅資金。

方案三,其他情況不變,假設當月出口銷售額為500萬元,內銷額為0元。則:

應納稅額=0×17%-[68-500×(17%-13%)]=-48(萬元);

免抵退稅額=500×13%=65(萬元);

應退稅額為48萬元;免抵稅額為17萬元;

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17×8%=1.36(萬元)。

與方案二相比,方案三的出口退稅額增加而免抵稅額與前兩個方案相等,因而可利用退稅資金增加的時間價值效應是最大的。

籌劃思路二:在實現按月免、抵、退的基礎上,盡可能地提高出口當月的進項稅金,以實現免抵額孝退稅額相對較大的目標。

(1)假設方案二當月的進項稅金為51萬元,其他數據不變,則:

應納稅額=200×17%-[51-300×(17%-13%)]=-5(萬元);

免抵退稅額=300×13%=39(萬元);

應退稅額為5萬元;免抵稅額為34萬元;

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34×8%=2.72(萬元)。

(2)若進項稅金為76萬元,則:

應納稅額=200×17%-[76-300×(17%-13%)]=-30(萬元);

免抵退稅額=300×13%=39(萬元);

應退稅額為30萬元;

免抵稅額為9萬元;

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9×8%=0.72(萬元)。

比較方案二及(1)、(2),(2)的計算結果不但退稅額最高,且免抵額負擔的稅費附加最低。

因此,新辦貨物出口生產企業要充分利用退稅新機製,必須做到“三快”:出口進度快、單證回收快、進項抵扣快。企業應在初期著重開拓出口渠道,加快出口進度,重點保證盡快實現銷售總額500萬元及出口比例占50%以上兩個指標,且盡可能提高出口銷售額比例;同時加快收齊出口單證、進項發票的進度,實現發票早抵扣,單證快回收,適當調整月份間進項抵扣稅額(盡量在出口月份前或出口當月抵扣),使出口月份相對減少免抵額,以降低附加稅費的負擔,使出口退稅新政的效應得以充分體現。

2.利用資金時間價值做好免、抵、退稅籌劃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推行進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通知》(財稅[2002]7號)的規定,生產企業自營或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自產貨物,除另有規定外,增值稅一律實行免、抵、退稅管理辦法。

2003年10月,國務院對出口退稅機製進行了改革,並從2004年1月1日起,執行新的出口退稅政策。新政策摒棄了原來的“按月預申報、按季匯總申報”,執行“按月匯總申報”的辦法。雖然按月退稅從理論上加快了退稅的頻率與進度,但由於退稅滯後嚴重,造成企業生產資金占壓,實際上等於喪失了這一部分資金的時間價值。因此,生產企業適時利用資金時間價值,做好免、抵、退稅的納稅籌劃工作非常重要。

例:某生產企業生產的產品既有內銷又有外銷,2004年4月、5月均無免稅購進原材料,增值稅征稅率為17%,退稅率為13%,其他有關資料如下:

(1)4月份報關出口產品一批,出口離岸價折合人民幣200萬元,內銷產品取得銷售收入100萬元,當月購進原材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進項稅額為34萬元。

(2)5月份報關出口產品的出口離岸價折合人民幣300萬元,當月內銷產品取得銷售收入100萬元,當月購進原材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進項稅額為34萬元。

4月、5月應退稅額計算如下:

(1)4月份應納稅額=100×17%-[34-200×(17%-13%)]-

9(萬元);

免抵退稅額=200×13%=26(萬元);

4月份應退稅額為9萬元;

4月份免抵稅額=26-9=17(萬元)。

(2)5月份應納稅額=100×17%-[34-300×(17%-13%)]-

5(萬元);

免抵退稅額=300×13%=39(萬元);

5月份應退稅額為5萬元;

5月份免抵稅額=39-5=34(萬元)。

上述計算表明,該企業4月、5月均存在應退稅額。但由於退稅指標問題,該項退稅可能隻是一個虛指標,實際退稅額可能要半年或更長時間才能真正退給企業,甚至因退稅不能到位而長期掛賬,造成企業生產資金占壓。現在進行如下籌劃:

方案一,其他情況不變,調整出口銷售額。若4月份出口銷售額為425萬元,5月份為75萬元,則(1)4月份應納稅額=100×17%-[34-425×(17%-13%)]

0;

免抵退稅額=425×13%=55.25(萬元);

4月份企業既不繳稅也不退稅。

4月份免抵稅額為55.25萬元。

(2)5月份應納稅額=100×17%-[34-75×(17%-13%)]-

14(萬元);

免抵退稅額=75×13%=9.75(萬元);

因期末留抵稅額14萬元大於免抵退稅額9.75萬元,所以5月份應退稅額為9.75萬元。

5月份免抵稅額為0,退稅後仍有4.25萬元(14-9.75)作為留抵稅額在下期繼續抵扣。

方案二,其他情況不變,調整進項稅額。若4月份進項稅額為25萬元,5月份為43萬元,則(1)4月份應納稅額=100×17%-[25-200×(17%-13%)]

0;

免抵退稅額=200×13%=26(萬元);

4月份企業既不繳稅也不退稅。

4月份免抵稅額為26萬元。

(2)5月份應納稅額=100×17%-[43-300×(17%-13%)]-

14(萬元);

免抵退稅額=300×13%=39(萬元);

5月份應退稅額為14萬元;

5月份免抵稅額=39-14=25(萬元)。

方案三,其他情況不變,調整內銷數額。若4月份內銷銷售收入為152.94萬元,5月份為47.06萬元,則(1)4月份應納稅額=152.94×17%-[34-200×(17%-13%)]

≈0(萬元);

免抵退稅額=200×13%=26(萬元);

4月份企業既不繳稅也不退稅。

4月份免抵稅額為26萬元。

(2)5月份應納稅額=47.06×17%-[34-300×(17%-13%)]≈-14(萬元);

免抵退稅額=300×13%=39(萬元);

5月份應退稅額為14萬元;

5月份免抵稅額=39-14=25(萬元)。

通過比較分析,我們不難看出:就籌劃前後企業4月份的有關情況而言,從退稅指標來看,與籌劃前相比,三個方案的退稅虛指標(因其很大程度上並不能到位或嚴重滯後,所以實際上是一種虛指標)均少了9萬元(9-0);從免抵稅額來看,方案一多抵頂38.25萬元(55.25-17);方案二、方案三均多抵頂9萬元(26-17)。而就4月、5月的整體情況來看,籌劃方案的實施並沒有改變退稅總額(均為14萬元)。

因此上述方案的實際籌劃效果在於:企業在一定時期內通過調整影響退稅數額計算的因素,包括出口銷售額的大孝進項稅額的大孝內外銷比例等,使得前期應退稅額為零,即企業保持既不繳稅也不退稅的均衡狀態,而免抵稅額達到最大,充分抵頂了內銷貨物的應納稅額,避免了前期應退稅額數額很大而又不能到位所造成的對生產資金的占壓。

值得一提的是,在實際操作中企業應根據實際情況,本著可行的原則,在保證有足夠抵頂的內銷貨物的應納稅額的前提下,預先測算出每月的最佳出口銷售額的申報限額、最佳進項稅額的抵扣限額以及最佳內外銷比例,並選擇最佳申報時機,使企業保持既不繳稅也不退稅的均衡狀態,從而最大限度地利用資金時間價值,做好免抵退稅的籌劃。

3.利用不同購銷方式進行稅收籌劃

宏大電子有限公司是1997年成立的生產型中外合資企業,經營業務比較廣泛,主要生產甲產品及經銷乙產品,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由於宏大公司在國外有長期穩定的客戶,每月對乙產品的需求量100萬件。該產品工藝比較簡單,宏大公司未自行生產,而是從工廠購進後銷售給外貿公司出口至國外客戶。如果以一個月的銷量100萬件為單位,該公司業務的情況如下:

(1)乙產品的製造成本為90萬元,其中材料成本是80萬元(不含稅價,且能全部取得17%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工廠以100萬元的不含稅價格銷售給宏大公司,其當月利潤是10萬元,進項稅額13.6萬元,銷項稅額17萬元,應交增值稅3.4萬元。

(2)宏大公司以100萬元的不含稅價格購進,以110萬元的不含稅價格售出,當期進項稅額17萬元,當期銷項稅額18.7萬元,應交增值稅1.7萬元,利潤10萬元。

(3)外貿公司以110萬元不含稅價購進,因宏大公司銷售非自產貨物無法開具稅收繳款書。因此,外貿公司無法辦理出口退稅,購進成本應是含稅價128.7萬元,出口售價130萬元,利潤1.3萬元,不繳稅,不退稅。

(4)乙產品征稅率和退稅率都為17%。針對宏大公司的實際情況,有以下三個方案供宏大公司選擇:

方案一:改變宏大公司中間經銷商的地位,變成宏大公司為外貿公司向加工廠代購乙產品,按照代購程序由加工廠直接賣給外貿公司,而宏大公司為外貿公司代購貨物應向其索取代理費。按該方案運作後,由於加工廠屬於生產型企業,其銷售給外貿公司的自產貨物,可開具“稅收繳款書”,外貿公司憑該稅收繳款書可辦理出口退稅。具體操作為:

①A加工廠用80萬元購料加工後,以100萬元(不含稅價格)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銷售給外貿公司,同時提供外貿公司稅收繳款書,工廠進項稅額13.6萬元,銷項稅額17萬元,應交增值稅3.4萬元。

②宏大公司向外貿公司收取28.7萬元代購貨物的代理費,應繳納1.435萬元的營業稅(28.7×5%),利潤27.265萬元。

③B外貿公司以100萬元(不含稅價格)購入貨物,同時支付宏大公司28.7萬元代理費,出口售價130萬元,利潤1.3萬元,同時購進時應支付17萬元的進項稅,貨物出口後能取得17萬元的出口退稅,因此增值稅稅負為零。

④按此方案,加工廠和外貿公司的利潤及稅負改變,而宏大公司利潤增至27.265萬元,少繳1.7萬元的增值稅。

方案二:變宏大公司為加工廠的供貨商,由宏大公司購入乙產品的原材料加上自己應得的利潤後將原材料銷售給加工廠,再由加工廠生產出成品後售給外貿公司,同時提供稅收繳款書,由外貿公司提供稅收繳款書,辦理出口退稅。具體操作為:

①宏大公司以80萬元的不含稅價格購入材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以108.7萬元的不含稅價格銷售給加工廠,當期進項稅13.6萬元,銷項稅18.479萬元,應交增值稅4.879萬元,利潤28.7萬元。

②A加工廠以108.7萬元的不含稅價購進,以128.7萬元的不含稅價銷售給外貿公司,利潤10萬元,進項稅18.479萬元,銷項稅21.879萬元,應交增值稅3.4萬元,稅負及利潤額未變。

③B外貿公司以128.7萬元的不含稅價購進,出口售價130萬元,利潤1.3萬元未變,購貨時支付的進項稅額21.879萬元在貨物出口後可全額退還。因此增值稅稅負為零,未發生變化。按此方案,加工廠和外貿公司的利潤及稅負未變,宏大公司利潤增至28.7萬元,增值稅稅負增加3.179萬元。

方案三:宏大公司以加工廠應得利潤10萬元/月的額度整體租賃加工廠生產乙產品的設備(含人工費等),自購材料加工成成品後直接出口,使乙產品變成自產自銷。按此種方式,宏大公司出口應享受生產企業的“免抵退”政策。由於購進80萬元的材料相應取得13.6萬元的進項稅,該產品以130萬元報關出口後可退增值稅13.6萬元,因此增值稅稅負是零,其成本是90萬元(80+10),售價130萬元,利潤30萬元。

以上三個方案中,由於經營方式的改變,解決了一個根本問題,就是整個環節可以辦理出口退稅了,其中方案三最優,但實際操作較煩瑣,最後宏大公司根據現行的實際情況選擇了方案一。如果銷量能夠增長,出口離岸價能夠提高,那麽,宏大公司將選擇方案三。

(資料來源:公共經濟學論壇)

4.不同方式對出口貨物影響的籌劃分析

在退稅率不斷調整、貿易經營方式不斷變化的情況下,采用不同的退稅籌劃方法,可以使企業最大限度地享受國家優惠政策,從而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

(1)貨物收購方式不同對出口退稅的影響。

一般情況下,對退稅率小於征稅率的貨物,出口企業從小規模納稅人處進貨,比一般納稅人處進貨所實現的出口盈利高。這是因為,從小規模納稅人處進貨,征稅率為6%,退稅率也是6%,不會因征退稅率的不同而產生增值稅差額並提高出口成本;而從一般納稅人處進貨,貨物退稅率低於征稅率,按規定其產生的征退稅差額須計入出口商品成本中。兩者相比,前者進貨方式下出口成本較低,但盈利相對較高。

(2)貿易經營方式不同對出口貨物退稅的影響。

出口企業對國外來料加工複出口的業務,大致有三種方式:一是國外料件正常 報關進口,繳納進口環節的增值稅(或消費稅)及關稅,加工複出口後再申請退還增值稅(或消費稅);二是進料加工方式,加工複出口後,可對生產及加工環節的已繳納的增值稅申請辦理出口退稅;三是來料加工方式下免征加工費應繳的增值稅,且對其已耗的國產料件也不辦理出口退稅。從企業的角度,前種稅收籌劃方式應當舍棄,至於後兩種方式是否采用,需作具體分析。

①在出口貨物的退稅率小於征稅率時,作為出口企業,當加工複出口耗用的國產料件比較少的情況下,應選擇來料加工方式。

因為來料加工業務免征增值稅,而進料加工方式雖可辦理增值稅退稅,因退稅率低於征稅率,其征退稅間差額須計入出口貨物成本,故此種方法成本較大。相反,當料件加工使用的國產料件較多時,因進料加工貿易方式下可辦理出口退稅,雖因退稅率低於征稅率會增加出口成本,但與來料加工貿易方式相比,當耗用國產料件數額增加到一定程度時,前者的成本等於甚至小於後者的成本。因為在來料加工方式下,耗用的國產料件越多,因其不能辦理退稅,會存在出口成本隨國產料件數量的增加而增大的現象。另外,作為出口企業,對退稅率小於征稅率的貨物,對進料加工的貨物可采用委托加工或者作價加工方式。一般情況下,選擇委托加工比選擇作價加工能使企業得到更多的經濟效益。

②在出口貨物耗用國產料件較少的情況下,若出口企業開展國外料件加工複出口業務,應該選擇來料加工貿易方式,而非進料加工方式。另外,在進料加工貿易方式情況下,無論貨物的退稅率是否小於征稅率,實行“免、抵、退”的現行稅收管理辦法,其加工貨物的成本要比實行“先征後退”的管理辦法低很多。因為,按稅法規定的計稅程序和公式計算,這二種管理辦法下出口貨物的增值稅稅負雖然相同,但因“先征後退”的程序是先對出口貨物征稅後再退稅,須占用一定數額的生產流動資金,這不僅會增加企業的資金成本,而且會影響企業現金流量的周轉。而在“免、抵、退”稅收管理方式下,因出口貨物應退稅抵減了當期內銷貨物的應納增值稅,從而減少了增值稅資金的占壓,進而大大降低了資金成本。

對於退稅率等於征稅率的產品,無論其利潤率有多高,采用“免、抵、退”的自營出口貿易方式比采用來料加工等“不征不退”的免稅方式要優惠。因為這二種方式出口貨物均不征稅,但采用“免、抵、退”方式可以退還全部的進項稅,而免稅方式則要將該項稅計入成本。

總之,不同貿易經營方式或者不同計退稅方式對企業的成本和收益及現金流轉有很大影響。綜合考慮,出口企業是采用來料加工方式還是進料加工方式,還應注意貨物的所有權問題。來料加工方式下,料件和成品的所有權都歸外商所有,承接來料加工的出口企業隻收取加工費(工繳費),出口企業也沒有定價權;但進料加工方式下,料件及加工後的成品的所有權及定價權都歸承接進料加工的出口企業,因此,企業可通過提高貨物售價來增大出口產品的盈利率,從而最大限度地提高出口退稅的數額。

(3)貨物出口方式不同對出口退稅的影響。

沒有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委托(也隻能委托)出口自產貨物,並沒規定采用何種退稅管理辦法。但凡消費稅征稅範圍內的貨物,須實行先征後退管理辦法。有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出口的國產貨物,除另有規定的外,一律實行“免、抵、退”稅收管理方法;屬消費稅征稅範圍內的貨物,免征消費稅。有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和外貿企業,既可自營出口貨物,也可委托出口貨物。而且這兩種方式下,除了對不能退稅的貨物外,企業都可自行辦理出口貨物的退稅。同時,出口企業也可采取貨物買斷方式或將貨物再調撥銷售給其它外貿企業後再出口,並辦理出口退稅。

享有產品自營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在出口退稅率低於征稅率時,如選擇通過將自產貨物銷售給相關聯外貿企業出口並由其退稅的辦法,可使生產企業得到更多的出口退稅補貼。因為目前在稅務上隻對企業所得稅方麵的關聯有些規定,而對流轉稅方麵的關聯規定甚少。

5.來料加工、進料加工的納稅籌劃

進料加工是指有進出口經營權企業,用外匯購買進口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包裝材料,經生產加工成成品或半成品返銷出口的業務。進料加工貿易,海關一般對進口材料按85%或95%的比例免稅或全額免稅,貨物出口按“免、抵、退”計算退(免)增值稅。

來料加工是由外商提供一定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由我方加工企業根據外商要求進行加工裝配,成品交外商銷售,由我方收取加工費的業務。來料加工貿易,海關對進口材料全額免稅,貨物出口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加工企業加工費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出口貨物耗用國內材料支付進項稅金不得抵扣應計入成本。

由於稅收政策的不同,造成兩種加工方式稅負的不同,也就影響到加工企業的經濟效益,那麽,在兩種加工方式之間如何選擇呢?下麵舉例進行分析。

案例:某公司從事對外加工業務以及國內銷售業務,對外加工出口產品,產品國內成本構成總計為:國內材料成本1000萬元、國內其他成本4000萬元(工資、折舊等無進項稅金)。

(1)該業務采取進料加工方式。

A產品當年出口銷售收入17000萬元,加工產品進口材料成本(海關核銷免稅組成計稅價格)10000萬元,當年應退稅額150萬元。適用“免、抵、退”出口退稅政策,進料加工出口貨物免、抵的增值稅不征收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產品征稅率17%,出口退稅率13%,城建稅稅率7%,教育費附加費率3%。

進料加工效益計算:

①銷售收入17000萬元。

②成本:15280萬元,其中:

進口材料成本:10000萬元

國內材料成本1000萬元,國內其他成本4000萬元不予抵扣或退稅進項額:17000×(17%-13%)-1000×(17%-13%)=280(萬元);

③應交增值稅:-免抵稅額=[(出口銷售收入-進口材料成本)×退稅率-應退稅額]=-(7000×13%-150)=-760(萬元);

④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760×(7%+3%)=-76(萬元);

⑤利潤=(1)-(2)-(4)=1796(萬元)。

(2)該業務采取來料加工方式。

加工費免征增值稅,出口貨物耗用國內材料進項稅金不得抵扣計入成本,產品當年加工費6500萬元。

來料加工效益計算:

①收入(來料加工費):6500萬元。

②銷售成本:5170萬元,其中:

國內材料成本:1000萬元

國內其他成本:4000萬元

耗用國內材料進項稅額:1000×17%=170(萬元)。

③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0元。

④利潤=(1)-(2)-(3)=1330(萬元)。

(3)進料加工與來料加工方式比較及選擇加工利潤=銷售收入-銷售成本-銷售稅金及附加其中:進料加工:銷售成本=進口材料成本+國內成本+不予抵扣或退稅進項稅額銷售稅金及附加=-免抵稅額×(7%+3%)

來料加工:銷售成本=國內成本+耗用國內材料進項稅額,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銷售稅金及附加)=0。

進料加工利潤=銷售收入-進口材料成本-國內成本-不予抵扣或退稅進項稅額+免抵稅額×(7%+3%)

來料加工利潤=加工費-國內成本-耗用國內材料進項稅額根據這兩個公式,對進料加工與來料加工進行比較、選擇:一般進料加工與來料加工發生的“國內成本”相同,企業選用進料加工方式還是來料加工方式利潤最大,隻需比較進料加工“銷售收入-進口材料成本-不予抵扣或退稅進項稅額+免抵稅額×(7%+3%)”差額與來料加工“加工費-耗用國內材料進項稅額”差額大小,選擇差額大的加工方式。

進料加工“銷售收入-進口材料成本-不予抵扣或退稅進項稅額+免抵稅額×(7%+3%)”差額為6796萬元,大於“加工費-耗用國內材料進項稅額”差額6330萬元,進料加工利潤1796萬元大於來料加工利潤1330萬元,因而該公司應選擇進料加工方式。

6.用好用足免抵退,稅收成本降下來

(1)正確選擇出口方式。

目前,企業出口商品主要有自營(委托)出口和通過外貿買斷出口兩種方式,當然,退稅也有了兩種不同方式,因而稅負就會有很大不同。納稅人應結合自身情況,盡可能采用稅負低、出口退稅多的出口方式。

外貿企業出口貨物應退增值稅稅額,依進項稅額計算,具體計算公式為:

應退稅額=購進貨物金額×退稅率

對出口貨物庫存賬和銷售賬均采用加權平均價核算的企業:

應退稅額=出口貨物數量×加權平均進價×退稅率買斷出口方式,在實際操作中,先由兩者訂立貨物購銷合同,生產企業委托外貿出口企業報關出口,外貿出口企業按照外匯收入數買斷外匯牌價(含稅),折算成人民幣結算給生產企業,生產企業根據外銷合同的外幣數額乘以買斷外匯牌價的金額,計算出銷售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出口貨物稅收專用繳款書,由外貿出口企業辦理出口退稅。外貿出口企業賺取的收入是銀行外幣結算額、退稅與買斷外匯額之間的差價。

生產企業自營(委托)出口應退增值稅執行“免、抵、退”稅辦法計算公式為:

應退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銷售收入×退稅率(應退稅額<

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

或者

應退稅額=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應退稅額>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

舉例分析如下:

某生產企業,2002年出口銷售收入500萬美元(價),出口銷售成本2700萬元,進項稅額340萬元,費用320萬元,銀行美元牌價1:8.27,增值稅稅率17%,退稅稅率15%,所得稅稅率33%,買斷外匯牌價1:9.35。假設內銷收入及盈虧、費用不予考慮,僅從二種出口方式上增值稅的征、退稅額對生產企業的影響情況進行分析。

采取自營出口方式:利潤=銷售收入×銀行外匯牌價-銷售成本-費用-(銷售收入×銀行外匯牌價)×征退稅率差=1032.3(萬元);

免抵退稅額=外銷收入×銀行外匯牌價×出口退稅稅率500×8.27×15%=620.25(萬元);

應納增值稅=銷售收入×銀行外匯牌價×征退稅率差-增值稅進項稅額500×8.27×(17%-15%)-340=-257.3(萬元);

出口退稅額=257.3(萬元);

應納所得稅=340.66(萬元)(1032.3×33%)。

采取買斷出口方式:利潤=外銷收入×買斷外匯牌價/(1+增值稅稅率)-銷售成本-費用=500×9.35/(1+17%)-2700-320=975.73(萬元);

應納增值稅=外銷收入×買斷外匯牌價/(1+增值稅稅率)×增值稅稅率-增值稅進項稅額500×9.35/(1+17%)×17%-340=339.27(萬元);

應納所得稅=975.73×33%=321.99(萬元)。

根據以上計算可以看出,自營出口方式經濟效益較好,因此,如果企業具備出口經營權,應選擇自營出口。如果企業不具備出口經營權,或者企業資金短缺,對退稅政策操作不熟悉,則選擇買斷出口方式。

在買斷出口經營中,買斷匯率的確定十分關鍵,買斷外匯牌價有一個上限,高於此上限,外貿出口企業就會虧損,交易無法達成。如何測算買斷外匯牌價呢?如果雙方經濟利益相等,則有公式:

買斷外匯牌價=[(1+征稅率)/(1+征稅率-出口退稅率)]×

國家外匯牌價

雙方根據此公式來測算一個盈虧臨界點。生產企業應力爭接近買斷外匯牌價上限;而外貿出口企業最高不能達到此限,這樣才能保證雙方都取得效益。如果增值稅稅率和出口退稅稅率相同,則買斷外匯牌價會出現最大值。上例中,買斷外匯牌價的上限為[1.17/(1.17-15%)]×8.27=9.49(元),所以,原來9.35的買斷外匯牌價處於雙方可以接受範圍內。

(2)合理選擇報單方式。

對既有出口收入又有內銷收入的生產企業而言,可以通過統籌報送單證,從而影響當期應納稅額和退稅額。按規定,生產企業自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收齊有關出口退(免)稅憑證或未向主管國稅機關辦理免、抵、退稅申報手續的,主管國稅機關才視同內銷貨物計算征稅。

因此,出口企業在進行納稅核算時,可以利用“六個月”的期限和單證不齊不參與免抵計算的政策進行稅收籌劃。以統籌報送單證的辦法,來調整當期應納稅額和退稅額。例如:

2002年8月份,某公司出口銷售收入3000萬元,內銷收入2000萬元,上期留抵進項稅額100萬元,進項稅額800萬元:9月份內銷收入4000萬元,進項稅額200萬元,假設8月份單證當月全部收齊,征、退稅率均為17%,二種辦法計算如下:

采用收齊單證全部報送方式:8月份“免、抵、退”稅額=3000×17%=510(萬元);

8月份應納稅額=2000×17%-(100+800)=-560(萬元);

8月份應退稅額=510(萬元);

8月份留抵稅額=560-510=50(萬元);

9月份應納稅額=4000×17%-200-50=430(萬元)。

采取統籌報送單證方式(假定8月份報送單證600萬元):

8月份“免、抵、退”稅額=600×17%=102(萬元)(單證齊全600萬元);

8月份應納稅額=340-(100+800)=-560(萬元);

8月份應退稅額=102(萬元);

8月份留抵稅額=458(萬元);

9月份應納稅額=4000×17%-200-458=22(萬元)。

可見,由於控製單證報送方式,第2種方案應納稅額比第1種方案少408萬元,應退稅額比第1種方案少408萬元。從征退稅總量上看,二者相等,但由於目前國家退稅指標不足,第1種方案的退稅款需較長時間才能得到,而且應納稅額多的還要額外負擔教育費附加等,故應選擇第2種方案。

7.出口退稅的稅收籌劃技巧

(1)稅收籌劃原理。

出口退稅製度是我國海關稅收的一個重要內容,其主要是指在出口環節中退還或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的各項有關規定。其基本內容是:對出口貨物免征或退還在國內已繳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從而避免了國際間的雙重征稅,體現了公平稅負,且增強了本國商品的競爭力,鞏固和擴大國際銷售市場,還可擴大出口,增加外匯。因此,退稅製度具有重要的經濟意義。能否有效地快捷地進行增值稅與消費稅的出口退稅,對每一家有出口業務的公司都具有極大的吸引力。

(2)出口退稅的稅收籌劃具體做法。

目前我國出口退稅主要是退消費稅和增值稅。企業可以通過充分籌劃,用足出口退稅的政策,達到減輕納稅負擔的目的。出口退稅避稅法的具體做法有以下幾種:

①利用產品出口避免交納增值稅。

按照我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納稅人出口貨物的適用稅率為零稅率,納稅人應在向海關辦理出口手續後,憑出口報關單等有關憑證,按月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該項出口貨物的退稅。也就是說,出口貨物不僅自身不計算銷項稅額,而且稅務機關還要給出口產品的生產企業退回已交納的生產該產品所消耗的原材料等流動資產的進項稅額。

國內生產環節的增值稅,企業直接出口的產品或委托外貿出口的產品,應按稅法退還給生產企業。其中對於出口產品中扣除包裝計稅的產品,分別就出口產品及包裝物的適用稅率計算退稅;出口屬於農林牧水產品的,按照規定的稅率退稅;出口其他的產品,按照國家統一核定的綜合退稅稅率計算退稅;出口增值稅的產品,除規定有退稅率的產品以外,均以稅法規定的稅率計算退稅。應退稅款的計算公式為:

應退稅款=產品出口價×包裝退稅稅率

②利用產品出口避免交納消費稅。

根據我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納稅人出口應稅消費品免征消費稅,其中生產企業直接組織出口的應稅消費品在報關出口時可不計算應繳的消費稅;而通過外貿企業出門的應稅消費品實行先征後退的辦法,交多少退多少。出口應稅消費品應退消費稅的稅率或單位稅額的計算,應按照消費稅暫行條例所附的《消費稅稅目稅率(稅額)表》執行。

企業應將不同消費稅稅率的出口應稅消費品分開核算和申報,凡劃分不清適用稅率的,一律從低適用稅率計算應退消費稅稅額。

③利用產品出口壓低產品銷售價格,減少應納所得稅。

按照我國有關稅收政策的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價格明顯偏低並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銷售額,具體核定辦法就是按照納稅人當月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當月沒有同類貨物銷售的,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沒有最近時期同類貨物銷售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確定。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但產品如果出口,稅務機關很難判定其銷售價格是否偏低,一是因為產品出口其價格不僅受國內市場供求狀況的影響,還要受到國際市場上許多因素的影響和製約;二是因為國家為了鼓勵企業產品外銷,在價格上往往放寬。這就為企業避稅提供了契機。

④利用產品出口中的銀行結匯,減少銷售收入,減少應納所得稅。

就是將進出口貿易中中外雙方的有關費用互抵,中方為外方承擔外方在中國境內的有關費用,而外方為中方承擔中方在中國境外的有關費用,以此減少銀行結匯數額,減少計稅所得額。

(3)典型案例分析。

①圍繞不同的出口退稅率籌劃。

某公司是1993年12月31日前注冊成立的老外資企業,主營凍雞的深加工。在出口退稅問題上一直享受“不征不退”的優惠政策。為了加強對這批老外資企業的管理,1999年8月國家稅務總局等有關部門做出決定,從2000年1月1日起,將老外資企業享受的“不征不退”政策轉為出口退稅通行的“免、抵、退”和“先征後退”方式,由企業自主選擇“免、抵、退”方式或“先征後退”方式。

在“免、抵、退”方式下,退稅的計算如下: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全部進項稅額-當期不予抵扣或退稅的稅額)-上期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當期不予抵扣或退稅的稅額=當期出口貨物的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增值稅條例規定的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注意,對該企業而言,當征收率和退稅率一致時,企業當期不予抵扣或退稅的稅額為零,但稅法規定對於“免、抵、退”中當期應納稅額為負數,且該企業出口貨物占當期全部貨物銷售額50%以上,則對當期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按公式計算應退稅額;如果該企業出口貨物占當期全部貨物銷售額的50%以下,則對當期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結轉下期繼續抵扣,不予辦理退稅。

在“先征後退”的方式下,退稅的計算如下: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征稅稅率-當期全部進項稅額當期退稅額=當期進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退稅率雖然這兩種出口退稅方式在理論上的優惠數額是一樣的,但是該公司經過慎重研究後,選擇了“先征後退”出口退稅方式。該企業之所以選擇“先征後退”的出口退稅方式,是因為對深加工雞製品生產企業而言,“先征後退”方式可以更直接地享受國家出口退稅率提高的優惠,並且較少受企業出口額的影響。

(4)申報出口退稅企業應注意有關技術性問題,現歸納如下:

①出口貨物的銷售金額、進項金額及稅額明顯偏高而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有權拒絕辦理退稅或免稅。

②企業應將不同稅率的貨物分開核算和申報,凡劃分不清適用稅率的,一律從低適用稅率計算。

③出口企業如發生撤並、變更情況,應於批準撤並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稅業務的稅務機關辦理注銷或變更退稅登記手續。未辦理的出口企業一律不予辦理出口貨物的退稅和免稅。

④企業辦理出口退稅必須提供以下憑證:購進出口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款抵扣聯)或普通發票[申請退消費稅的企業還應提供由工廠開具並經稅務機關和銀行簽發的《稅收(出口產品專用)繳款書》、出口貨物銷售明細賬、蓋有海關驗訖章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出口收匯單證]。以上單證凡應當提供而逾期不提供的應一律扣回已退免的稅款(注意,下列出口貨物可不提供出口收匯單:易貨貿易,補償貿易出口的貨物,對外承包工程出口的貨物,經盛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外經貿主管部門批準遠期收匯而未逾期的出口貨物,企業在國內采購並運往境外作為在國外投資的貨物)。

⑤企業在國內采購並運往境外作為在國外投資的貨物,應於貨物報關出口後向當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報送《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表》,並提供下列單證及資料:

商務部及其授權單位批準其在國外投資的文件(影印件)。

在國外辦理的企業注冊登記副本和有關合同副本。

出口貨物的購進增值稅專用發票。

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

⑥出口企業向主管其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提供出口貨物專用稅票及分割單原件,如有偽造、塗改、非法購買行為的,除不予以退稅外,按騙取退稅處理。

⑦企業申請退稅時,不能提供專用稅票及分割單,或提供稅務機關印章不齊全、字跡不清的專用稅票及分割單,稅務機關不予退還出口貨物的消費稅。

⑧出口企業以“來料加工”貿易方式免稅進口原材料、零部件後,憑海關核簽的來料加工進口貨物報關單和來料加工登記手冊向主管其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辦理“來料加工免稅證明”,持此證明向主管其征稅的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貨物及其加工繳費的增值稅、消費稅。貨物出口後,出口企業應憑來料加工出口貨物報關單和海關已核銷的來料加工登記手冊、收匯憑證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辦理核銷手續。逾期未核銷的,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將會同海關和主管征稅的稅務機關及時予以補稅和處罰。

8.注意申報期限爭取早獲退稅

我國稅收政策規定,出口生產企業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注明的日期為準)起90日內,向退稅部門申報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手續;對無正當理由在90天內逾期未申報的出口額或180天內提供不出收匯核銷單的,稅務機關應當視同內銷予以征稅,其取得的進項稅發票在開具之日起90日內認證後可進行抵扣。企業隻要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抵扣聯認證或進行退稅申報均符合規定,作為產品出口企業,可充分利用這一規定,用足用活退稅政策,使退稅能提前實現,並且使退稅實現最大化。

按照免抵退的政策規定:

出口企業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與抵扣的稅額-當期進項稅額-(上期留抵稅額-免抵退已退稅額)

①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時,當期應退稅額=當期未留抵稅額;當期免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應退稅額。

②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時,當期應退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免抵稅額為0。

③當期出現應納稅額時,當期免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

從以上公式中可以看出,企業在90天的政策規定下,可以通過進項稅的認證及出口退免稅業務的申報對當期應納稅款進行調節,使企業的退稅最早體現,並使退稅實現最大化,使退稅資金發揮最大的效益。

例:某蔬菜出口加工企業,假如期初留抵稅額為0,產品全部外銷,退稅率為5%。1月外銷收入800萬元,2月外銷收入1000萬元,3月外銷收入700萬元,出口單證均在當月收齊,同期各月發生的進項稅分別為82萬元、93萬元、54萬元。如果企業在出口的當月全部進行賬務處理:

1月應納稅額為0+800×(13%-5%)-82=-18(萬元),退稅額為18萬元,免抵額為800×5%-18=22(萬元)。

2月應納稅額為0+1000×(13%-5%)-93=-13(萬元),退稅額為13萬元,免抵額為1000×5%-13=37(萬元)。

3月應納稅額為0+700×(13%-5%)-54=2(萬元),退稅額為0,免抵額為700×5%=35(萬元)。

如果該企業1月到稅務部門申報出口單證400萬元,則應納稅額為0+650×(13%-5%)-82=-30(萬元),退稅額為30萬元,免抵額為650×5%-30=2.5(萬元)。

企業1月可以提前享受到退稅資金30-18=12(萬元);

3月可到稅務部門申報出口單證650萬元,則應納稅額為0+650×(13%-5%)-54=-2(萬元),退稅額為2萬元,免抵額為650×5%-2=30.5(萬元)。

企業經過調節3月實現應納稅額2萬元轉化為免抵退稅額,有利於企業資金的周轉,加快企業的發展。

9.企業在進出口業務中選擇“退免稅”辦法的稅收籌劃為了進一步加強企業出口貨物的退免稅管理,支持企業擴大出口,提高企業的創匯能力,國家對出口貨物實行了三種出口優惠政策,即“免稅”、“先征後退”和“免抵退”。作為企業,如何選擇一種最適合自己的優惠政策呢?這主要取決於以下幾個因素:出口企業經營的出口貨物的征稅稅率;出口企業經營的出口貨物的退稅稅率;出口企業自己加工的出口貨物本環節的增值額(即其形成進項稅額的部分)。

不同的優惠政策,不同的決定因素給了企業一個很大的選擇餘地,也給了企業更大的稅收籌劃空間。

當企業出口貨物的征稅稅率與其退稅稅率相等時,如果企業采用“免稅”辦法,其出口貨物進項稅額將全部轉為成本,由企業自行負擔,從而減少利潤,如采用“先征後退”或“免抵退”辦法,這部分的進項稅額則由國家退還給企業,從而使成本減少,利潤相對增加。因此,企業應考慮采用“先征後退”或“免抵退”辦法。

例:某企業生產銷售適用於17%稅率的貨物。某年一季度委托某外貿企業出口該貨物5000件,離岸價為200美元/件(假定匯率為1:8.3)。該企業一季度內貨物銷售額為1300萬元人民幣,當期購進原材料、零部件等貨物支付貨款850萬元(適用稅率17%),出口貨物退稅率也為17%,則該企業選擇哪種退稅辦法呢?

①采用“免稅”辦法,當期850萬元購進貨物的進項稅額全部計入成本,增加了企業負擔,減少了利潤。

②采用“先征後退”的辦法,當期應納稅額:

1300×17%+200×8.3×5000×17%-850×17%=217.6(萬元)

當期應退稅額:

200×8.3×5000×17%=141.1(萬元)

③采用“免抵退”辦法,當期應退稅額為:出口免稅,出口貨物不予抵扣或退稅額為:

200×8.3×5000×17%×(17%-17%)=0當季度應納稅款額為:

1300×17%-(850×17%-0)=76.5(萬元)

由於該季度應納稅款為正數,因此不能享受退稅。

從上麵可以看出,“免稅”是不可行的辦法應不予考慮;“先征後退”和“免抵退”辦法,要根據企業的具體情況考慮。當企業出口貨物的征稅稅額大於其退稅稅率時,可分為以下幾種情況來考慮:

當期出口貨物不予抵扣或退稅的稅額大於出口貨物的進項稅額時,出口企業應選擇“免稅”方法。

例:某外商投資企業某年一季度出口竹木地板30萬平方米,出口銷售收入330萬美元(假定匯率為1:8.3)。進項稅額為人民幣5元/平方米,該出口企業沒有內銷行為。

假定竹木地板的退稅率為13%,征稅稅率為17%。

①采用“免稅”辦法,企業的進項稅額為:

5×30萬元×13%=19.5(萬元)

而當期不予抵扣或退稅稅額為:

330×8.3×(17%-13%)=109.56(萬元)

顯然當期不予抵扣或應退稅額大於當期進項稅額。

②采用“先征後退”辦法,企業應納稅額為:

330萬×8.3×17%-19.5=446.13(萬元)

貨物出口後申請退稅額為19.5萬元。

③采用“免抵退”辦法、當期不予抵扣或退稅額為109.56萬元,當期應納稅額為446.13萬元,應納稅額為正數,企業不予退稅。

由此可見,企業采用“免抵退”辦法,享受不到退稅優惠,不可取;而“先征後退”辦法,會使企業先繳納一部分稅款,從而影響了企業當期的利潤。“免稅”辦法,則直接免征出口環節增值稅,企業選擇“免稅”辦法比較有利。

當期出口貨物不予抵扣或退稅的稅額等於出口貨物進項稅額時,出口企業選擇3種辦法都可以,對其利潤沒有影響。

例:某外商投資企業某年二季度出口一批貨物,離岸價為600萬元,進項稅額為24萬元,假設該企業生產的貨物全部出口,增值稅稅率和購進貨物稅率均為17%,退稅稅率為13%。

①采勸免稅”辦法,出口企業不繳納增值稅,出口後也不退稅。

②采用“先征後退”辦法,出口企業應繳納增值稅:

600×17%-24=78(萬元)

貨物出口後可申請退稅額為:

600×13%=78(萬元)

增值稅實際負擔率為0。

③采勸免抵退”辦法,出口免稅,當期出口貨物不予抵扣或退稅的稅額為:

600×(17%-13%)=24(萬元)

企業當期應納稅額為:

24-24=0(萬元)

因此,出口企業無論采取何種方法,對其利潤的影響是一樣的。但如果考慮到征稅與退稅之間的時間差產生的效益,則采用“免稅”和“免抵退”辦法比較有利。

當期出口貨物不予抵扣或退稅的稅額小於出口貨物進項稅額時,出口企業選擇“先征後退”和“免抵退”辦法有利。

例:某企業某年三季度出口一批貨物,離岸價為400萬元,進項稅額為38萬元,假定該企業生產的貨物全部出口,征稅稅率為17%,退稅稅率為15%。

①采用“免稅”辦法,出口企業進項稅額38萬元全部轉入成本,沒有納稅。

②采用“先征後退”辦法。出口企業應納增值稅:

400×17%-38=30(萬元)

貨物出口後可申請退稅稅額為:

400×15%=60(萬元)

那麽,出口企業實際繳納增值稅稅額為:

30-60=-30(萬元)

可見,出口企業不但沒有納稅,而且還得到30萬元退稅,利潤增加。

③采用“免抵退”辦法,當期出口貨物不予抵扣或者退稅的稅額為:

400×(17%-15%)=8(萬元)

應納稅額為:

8-38=-30(萬元)

且該企業本季度出口額超過全部貨物銷售額50%,即100%,而當期應退稅數為60萬元大於30萬元,該季度企業應予退稅30萬元,不用再繳稅。

通過以上的比較分析看出,“免稅”使出口企業不承擔出口環節的稅額,以前各環節稅額全部轉入成本,衝減利潤,享受不到出口退稅的照顧;“先征後退”和“免抵退”是“退稅”政策的兩種具體執行辦法,具體選擇哪一種方案,要根據企業不同情況而定:

首先,如果在進項稅額較大、應退稅額較大、內銷數量較小的情況下,出口企業應采用“先征後退”辦法。其優勢體現在這麽幾個方麵:從時間上考慮,企業出口稅額可以全部返還,對於企業來說沒有什麽損失,使企業的利潤無形中增加了;從企業基礎工作上考慮,“先征後退”是征退兩個環節,計算方法簡單,較“免抵退”易於操作;從資金占用量上考慮,“先征後退”要先繳納全額的稅款,從表麵看是占用了很多資金,但是因為它是按月操作、退稅時間很短,因此退稅所得的利息的收入足以彌補繳納稅款占用資金的利息。而“免抵退”則按季退稅,占用資金時間長。

其次,如果出口企業進項稅額較小或內銷比例較大時,則應選擇“免抵退”方式。

因為以內銷為主的出口企業采用“免抵退”方法,企業可以用出口免稅後的出口貨物進項稅額來抵頂內銷部分的銷項稅額,從而使內銷部分應納稅額減少或為零,保證了資金不被占用。而對於內資出口企業來說,采用“免抵退”辦法,避免了“先征後退”中的一部分地方稅的繳納,這又為企業節省了一部分資金,選擇出口經營方式的稅收籌劃作為出口企業,在選擇出口經營方式時,往往涉及到貨物收購方式的選擇,貿易方式的選擇以及貨物出口方式的選擇。選擇哪種方式更適合自己的企業,這就需要我們進行精心的策劃,權衡利弊。

(1)貨物收購方式的選擇。

一般地,對退稅率小於征稅率的貨物,出口企業從小規模納稅人進貨比從一般納稅人進貨所實現的出口盈利高。這是因為,從小規模納稅人進貨,征稅率為6%,退稅率為6%,不會因為征退稅率不同而產生的增值稅差額,增大出口成本;而從一般納稅人進貨,貨物退稅率低於征稅率,其產生的增值稅差額要計入出口成本中,兩者相比,前者進貨方式下出口成本較低,盈利高。

(2)貿易方式的選擇。

目前,出口貨物主要有兩種貿易方式,即自營出口(含進料加工)和來料加工,分別按“免抵退”辦法和免稅辦法處理。這裏,自營出口是國外料件正常 報送進口,繳納進口環節的增值稅,加工複出口後再申請退稅;進料加工方式,加工貨物複出口後,可申請辦理加工及生產環節已繳納增值稅的出口退稅;來料加工方式免征加工費的增值稅,對其耗用的國產輔料也不辦理出口退稅。毫無疑問,從稅收籌劃上講,進料加工方式和來料加工方式才是出口退稅政策的選擇方案,必須具體分析:當企業出口貨物的征稅率與其退稅率相等時,無論加工複出口貨物耗用的國產料件是多還是少,利潤率是高是低,都應該選擇進料方式。因為進料加工業務,貨物出口後可以辦理全部進項稅額的出口退稅,而來料加工業務,雖然免征值稅,但進項稅額不予辦理退稅,從而增加了出口貨物的成本。

當企業出口貨物的征稅率大於其退稅率時,可分為以下幾種情況:當加工複出口貨物耗用的國產料件少,利潤率較高時,應選擇來料加工方式。來料加工業務免征增值稅,而進料加工雖可辦理增值稅退稅,但由於退稅率低於征稅率,其增值稅差額要計入出口貨物成本,進料加工方式業務成本較大;當加工複出口貨物耗用的國產料件較多,利潤率較低時,應選擇進料加工方式。進料加工業務可辦理出口退稅,雖然因退稅率低於征稅率而增加了出口貨物成本,但與來料加工業務相比,隨著耗用國產料件數量的增多,其成本會逐漸地抵消,甚至小於後者的業務成本。

采用不同的貿易方式不僅對企業出口成本產生了不同的影響,同時還要注意不同的貿易方式下貨物的所有權和貨物定價權問題。來料加工方式下,料件的所有權和成品的所有權歸外商所有,承接來料加工的企業隻收加工費,出口企業也沒有成品的定價權;但進料加工方式下,料件和加工成品的所有權及定價權都屬於承接進料加工的出口企業,因此,也可以通過提高貨物售價來增大出口盈利,這也是企業貿易籌劃的一個方麵。因此,對出口貨物進行稅收籌劃不能不考慮這個問題。

(3)貨物出口方式的選擇。

現行出口貨物退(免)稅政策規定,沒有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隻能委托出口自產的貨物,有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外貿企業,既可自營出口貨物也可委托出口貨物,而且這兩種方式都可由自己辦理出口貨物的增值稅退稅。同時,出口企業也可采取貨物買斷方式或將貨物再調撥銷售給其他外貿企業出口的方式出口,貨物出口後不影響退稅。具體選擇哪種出口方式,可根據出口企業的情況而定。

10.出口加工企業的稅收籌劃

眾盛服裝實業公司是一家擁有自營出口權的生產型中外合資企業,注冊資金600萬美元,主要生產成套西裝,兼營其他服裝。最近該公司又接到一批內衣業務,要求每月供貨500萬件。由於該服裝工藝簡單,產品質量要求又不是很高,再加上公司的生產能力已經滿負荷,同時眾盛公司考慮到行業管製及外協因素,無法派專人去辦理繁瑣的出口手續,公司於是決定從永和服裝廠購進貨物後,通過雲陽外貿公司出口至日本的有關客戶。

該公司當月有關業務問題的具體情況如下:

(1)產品情況:製造成本450萬元(其中材料成本400萬元,都已取得稅率為17%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永和服裝廠以500萬元的不含稅價格銷售給眾盛公司,該廠生產內衣時產生的進項稅額68萬元(4000000×17%),當月應納增值稅額17萬元(5000000×17%-680000),該廠當月實現利潤50萬元。

(2)眾盛公司的核算情況:公司購進內衣的價格為500萬元(不含稅),其進項稅額為85萬元(5000000×17%),公司將內衣銷售給雲陽外貿公司的價格為550萬元(不含稅),其銷項稅額為93.5萬元(5500000×17%),當月應納增值稅額為8.5萬元,公司當月經營內衣實現利潤50萬元。

(3)雲陽外貿公司的核算情況:公司購進內衣的價格為643.5萬元(不含稅價為550萬),銷售價格為650萬元。由於眾盛公司銷售給雲陽外貿公司的內衣為非自產品,無法開具稅收繳款書,故外貿公司無法辦理出口退稅,這樣外貿公司不繳稅,也不退稅。外貿公司經營該筆內衣業務,獲得6.5萬元的利潤。

稅務師事務所針對該公司的實際情況,提出三個稅收籌劃方案。

方案一:將經銷改為代購代銷。具體的籌劃思路是:改變眾盛公司的經銷商地位,成為代購關係。即將眾盛公司變成為雲陽外貿公司向永和服裝廠代購內衣,這樣,就可以按照規範的代購代銷手續的要求簽訂供貨合同,由永和服裝廠直接向雲陽外貿公司供貨,提供銷貨發票和納稅憑證,而眾盛公司則可以為雲陽外貿公司代購貨物收取手續費的名義取得好處,雲陽外貿公司再以生產型企業永和服裝廠銷售自產貨物而開具的稅收繳款書辦理出口退稅。具體的操作方法為:

(1)永和服裝廠直接向雲陽外貿公司供貨。服裝廠購入材料400萬元(不含稅),進項稅額為68萬元,生產後以500萬元(不含稅)的價格銷售給雲陽外貿公司,同時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及稅收繳款書;銷項稅額為85萬元,應納稅額為17萬元。

(2)眾盛公司向雲陽外貿公司收取代理手續費。眾盛公司收取的代購貨物手續費143.5萬元,應納營業稅7.175萬元(1435000×5%)。眾盛公司當月經營該筆內衣實現利潤136.325萬元。

(3)雲陽外貿公司抵稅。雲陽公司以500萬元的不含稅價格購入內衣,同時支付眾盛公司143.5萬元的手續費,支付購貨款時應支付的增值稅進項稅額85萬元,貨物以650萬元的售價出口日本客商,出口手續辦妥以後立即辦理85萬元的出口貨物退稅,該公司實際並未負擔增值稅。雲陽公司經營內衣出口業務獲得6.5萬元的利潤。

結論:在此方案下,永和服裝廠和雲陽外貿公司的利潤及稅收負擔都沒有發生變化,但眾盛公司的利潤增加到136.325萬元。同時少繳納增值稅8.5萬元。眾盛公司通過籌劃得益87.65萬元。

方案二:將銷售產品改為銷售材料。將眾盛公司從永和服裝廠購進內衣銷往外貿公司的思路反過來用,即將眾盛公司從購貨商的地位改為銷貨商的地位,由眾盛公司購入生產內衣所用的布料,加上自己應得的利潤銷售給永和服裝廠,再由永和服裝廠生產成衣後銷售給外貿公司,外貿公司憑永和服裝廠提供的稅收繳款書辦理出口退稅手續。具體的操作方法為:

(1)眾盛公司以400萬元的不含稅價格購入布料,並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然後以543.5萬元的不含稅價格銷售給永和服裝廠。眾盛公司這筆業務當月進項稅金額為68萬元,銷項稅金額為92.395萬元,當月應納增值稅稅額為24.395萬元。眾盛公司該筆業務獲得利潤143.5萬元。

(2)永和服裝廠以543.5萬元的不含稅價格購進布料,並組織生產成內衣,然後以643.5萬元的不含稅價格銷售給雲陽外貿公司。永和服裝廠這筆業務當月取得進項稅額為92.395萬元,銷項稅額為109.395萬元,當月應納增值稅額為17萬元,並獲得50萬元的利潤。

(3)雲陽外貿公司以643.5萬元的不含稅價格(含稅價為752.895萬元)購進,然後以650萬元的價格出口給日本的客戶,出口手續辦妥後,立即可以辦理109.395萬元的增值稅銷項稅金退稅手續,雲陽外貿公司實際並未承擔稅收負擔,同時所獲得的6.5萬元利潤不變。

結論:在該策劃方案下,永和服裝廠和雲陽外貿公司的稅收負擔及利潤水平並沒有發生變化,而眾盛公司的利潤增加到143.5萬元,增值稅的稅收負擔也上升15.895萬元,通過籌劃眾盛公司實際獲益77.605萬元。

方案三:將經銷改為自產自銷。眾盛公司現有設備已經滿負荷運轉,在此情況下能不能擴大生產能力?回答是肯定的,擴大生產能力的辦法有很多,但是投入少速度快的辦法是租賃。眾盛公司可以整體租賃,以每月50萬元的租賃費租賃永和服裝廠來為眾盛公司生產這筆內衣業務,這樣,眾盛公司就可以自購布料,自己生產成品以後直接出口,從而享受出口企業“免、抵、退”優惠政策。具體的業務處理過程為:

眾盛公司購進400萬元的布料,取得相應的進項稅額68萬元增值稅專用發票,生產成品後直接以650萬元的價格報關出口。隨之辦理增值稅的退稅手續,月底結賬時,支付給永和服裝廠租賃費50萬元,企業實際得到利潤150萬元,在該方案下,企業通過籌劃得到收益91.5萬元。

縱觀以上三個方案的籌劃過程,可以發現一個特點,即原來由一個企業單獨進行的業務,改為綜合兼顧,整體運作,從而使稅負明顯降低。

1.稅務稽查的概念及原則是什麽?

(1)稅務稽查的概念。

稅務稽查是稅務機關依法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履行納稅義務、扣繳義務情況所進行的稅務檢查和處理工作的總稱。稅務稽查作為一項稅務管理活動,在整個稅務管理活動中,居於重要的地位。經濟越發展,監督越重要。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稅務稽查作為特殊的監督管理活動,對於實現稅收分配目標,強化稅務管理,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沿著健康的軌道發展,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它最終是為了充分發揮稅收的職能作用,達到規範稅收秩序,促進征收任務完成的目的。

(2)稅務稽查的原則。

①專業化分工和製約原則。專業化分工和製約原則是社會化大生產的要求,也是稅收工作發展對稅務稽查工作的要求。第一,社會生產的發展,計算機等現代信息技術的廣泛采用,要求對以手工操作為基礎的缺乏分工的傳統稅務稽查進行改革。第二,實行新的稅收征管模式後,稅務稽查成為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主要監控手段。這就要求稅務稽查工作效率的提高,要提高工作效率,就必須實行專業化。第三,新的稅務稽查形勢要求在專業化分工的基礎上形成製約。隨著稅收征管模式的推行,稅務機關征管工作的重心必然向稽查轉移。稅務稽查權就顯得比較突出。然而,任何一種權利必須置於被監督、受製約的狀態中。實行選案、實施、審理、執行專業化分工的稅務稽查就能較好的解決稽查權力過於集中與需要製約的矛盾。

②以事實為根據,以稅收法律、法規、規章為準繩的原則。

根據這項原則,稅務稽查工作一方麵必須實事求是,一切從實際出發,也就是稽查檢查工作應從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履行納稅義務,代扣代繳或者代收代繳的實際情況出發,實事求是地處理,必須查明事實真相,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數據翔實準確、資料齊全;另一方麵,必須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所謂有法必依,對稅務稽查工作來說就是不折不扣地按稅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辦事,有法不依等於無法。而執法必嚴是社會主義法製權威性的要求。

③群眾路線原則。

稅務稽查必須依靠人民群眾,加強與司法機關及其他有關部門的聯係和配合。

部門配合形式應多樣化。稅務機關與公、檢、法等部門機關的配合已有一定的形式,但還應探索一些新的形式,如設立專門的稅務警察等。同時要加強與有關經濟管理監督部門的配合,如部門信息聯網,強化收入扣繳製度,建立起覆蓋麵廣、反應迅速的監控網絡。

強化社會監督。應充分發揮納稅人的會計師的監督功能,務必使企業有賬可查,而且賬實相符。同時加強社會輿論宣傳,不斷開展稅務宣傳,傳播稅收法規等相關知識,對查出的大案、要案公開曝光,發揮案件懲戒作用。對來自於人民群眾的協稅護稅精神,應采取積極主動的態度,必要時可以采取一些具體形式,如獎勵製度,充分發揮人民群眾協稅護稅的積極性。

2.法律對稅務稽查權限有哪些限製?

(1)稅務稽查的執法主體。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四條“本法所稱稅務機關是指各級稅務局、稅務分局、稅務所和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並向社會公告的稅務機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條“稅收征管法第十四條所稱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並向社會公告的稅務機構,是指省以下稅務局的稽查局”之規定,盛地、縣三級國家稅務局設立的稅務稽查局,具有獨立執法主體資格,是獨立的行政執法主體。

縣級以上國家稅務局所屬稽查局具有稅務稽查管理和稅務稽查執法雙重職責,對內從事稅務稽查管理工作,對外獨立行使稅務稽查執法權。

(2)稅務稽查的管轄。

稅務稽查管轄是各級稅務機關行使稅務稽查權和管理稅務案件的分工,即哪些納稅人或稅務案件應由國家稅務局稽查,哪些案件由地方稅務局進行稽查。按照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稅務稽查可分為機構管轄、地域管轄、共同管轄和級別管轄。

稅務稽查同稅務機關的日常管理權限有許多不同之處:稅務機關的日常管理是以稅務登記管理為基礎的,即凡是在一個稅務機關進行稅務登記的納稅人需要接受該稅務機關的管理,未在該稅務機關登記的納稅人則不受其管理。而稅務稽查除了要對管轄區域內的納稅人進行稅務稽查外,還要負責發生在本轄區內的涉稅案件的稽查工作。同時還可以對外地涉及本地區稅收違法案件的納稅人和非納稅人進行必要的稅務稽查。

稽查局是按照地域管轄原則進行稽查檢查,也就是按照稅務違法行為發生地劃分稽查管轄。

(3)稅務稽查的權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條之規定,稽查局專司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案件的查處,並明確要求國家稅務總局劃分稅務局和稽查局的職責,避免職責交叉。

稅務稽查必須依照法律規定權限實施。正確運用稅務稽查權,在實施稅務稽查過程中,不超越法定權限,是保證稅務稽查合法、有效的重要前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七條之規定,稅務機關實施稅務稽查有以下幾個方麵權限:

①檢查納稅人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檢查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行使上述職權時,可以在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業務場所進行,必要時,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也可以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前會計年度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調回稅務機關檢查,但是稅務機關必須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開付清單,並在3個月內完整退還;有特殊情況的,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當年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調回檢查,但是稅務機關必須在30日內退還。

②到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地檢查納稅人應納稅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檢查扣繳義務人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經營情況。

③責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文件、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

④詢問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⑤到車站、碼頭、機嚐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托運、郵寄應納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單據、憑證和有關資料。

⑥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稅務機關在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稅務機關查詢所獲得的資料,不得用於稅收以外的用途。稅務機關行使上述職權時,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進行,並有責任為被檢查人保守秘密。

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由國家稅務總局製定。稅務機關查詢的內容,包括納稅人存款賬戶餘額和資金往來情況。

⑦稅務機關對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前納稅期的納稅情況依法進行稅務檢查時,發現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並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規定的批準權限采取稅收保全措施或者強製執行措施。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長的,應當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⑧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稅務檢查時,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當事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情況,有關單位和個人有義務向稅務機關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及證明材料。

⑨稅務機關調查稅務違法案件時,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複製。

3.稅務稽查的形式是怎樣的?

稅務稽查的形式是指采取何種組織形式進行稽查。一般根據稽查的任務、範圍、時間的要求具體確定稽查形式。

通常采用的稽查形式有以下幾種:

(1)日常稽查。

日常稽查指稅務稽查機關按照稽查計劃對扣繳義務人和納稅人進行常規稽查。對扣繳義務人和納稅人一般3年檢查一次。

(2)稅務機關根據工作需要統一組織力量進行聯合稽查的一種形式。包括部門內抽調有一定查賬經驗的業務骨幹,組成稽查小組;或由多個部門協同稽查。

(3)專項稽查。

根據上級部門指示或稽查計劃對某一行業或某一專項業務進行的專門稽查。

4.稅務稽查的流程是怎樣的?

(1)稅務稽查對象的確定。

確定稅務稽查對象,是稅務稽查的重要環節。稽查對象選擇的成功與否,直接關係到稅務稽查的質量和效益,是稽查工作全過程的重中之重。同時,稅務稽查對象的確定是客觀公正的。在客觀條件相同的情況下納稅人接受稽查的機會是均等的,稅務稽查對象的確定有以下幾種方法,現將表述如下:

①計算機選案。

組成數據資料庫。

計算機選案的前提和基礎,是收集大量的各種信息,組成數據資料庫,包括:

※內部征管資料:主要是指已經取得稅務登記的各類納稅人向稅務機關申報的有關資料,如登記信息、財務報表信息、稅款申報、繳稅信息、發票使用信息等。

※外部資料:主要指有關職能部門提供的有關納稅人的有關信息,如:工商登記信息、金融信息、財產信息、價格信息等。

※稅收法規信息資料:主要是稅務機關內部存儲於計算機數據庫中的各種稅收法規、行政法規、地方稅收法規、規章及稅收規範性文件的信息總和;計算機選案環節根據這些信息,與其他信息資料進行核對分析,從而發現問題,確定被查對象。

※稅務稽查資料:主要是指經過前期的選案、實施、審理等環節形成的各種成果集中存儲於計算機等數據資料庫,為再進行計算機選案提供各種類型、性質的案例資料,稽查問題匯總分析資料等信息。

確定計算機選案指標。

也就是對納稅人的有關信息、資料如何確定加工的項目及加工的方法,通過上述各種資料的支持,計算機按設定的程序進行,如零申報、地方稅、所得稅、財務狀況等納稅情況的分析,並由計算機產生零申報戶、清冊稅收、項目通用分析表、稅收指標變化頻率、顯示圖表、通用財務指標分析表,財務指標變化圖形等,此外還可用對分行業生產經營指標平均值分析、分行業財務比率分析、企業常用財務指標分析、進出口稅收指標分析來確定分析指標。

計算機選案參數的生成。

選案參數的生成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

※計算機自動生成。絕大部分參數都是可以用計算機自動生成的,通過計算機對資料的分析,將結果用特定的程序,可以計算出同行業或同規模納稅人的有關參數。

※從有關法規庫中提取:因為有的參數是法定的,如,稅收列支標準、固定資產的綜合折舊率、人均工資額等。

※根據實際情況,有些參數需要根據一個地區的經濟發展程度、經濟管理、企業經營管理和財務管理水平等因素確定,如企業財務指標與同行業比較上下浮動多大為異常,長期虧損多長時間為異常等就要通過人工調查後確定。計算機選案結果,是依據科學的選案標準,通過對各種數據的加工處理,不斷地分析各種指標,對稅收的影響程度,產生待查對象清冊和稅務稽查項目書,為案頭稽查和實地稽查做出指南。

②隨機抽查。

抽查是人工選擇稽查對象的基本方法。隨機抽查又叫做概率抽樣,它是按照概充規律來獲取稽查對象的方法。隨機抽查的方式主要有簡單隨機抽查、等距抽查、分層抽查、套群抽查和多階段抽查等。

③舉報、轉辦、情報交換。

舉報是指人民群眾或單位通過口頭、書麵等形式向稅務機關報告偷稅、漏稅情況的一種方式。舉報是發動全社會力量進行協稅護稅的好形式,也是稅務機關發現案源最多的一種途徑。縣級稅務機關建立了相應的稅務違法案件舉報中心受理公民舉報,公民舉報稅務違法案件一般用書麵和口頭兩種形式:口頭舉報應當作筆錄或錄音;筆錄經與舉報人核對無誤後,交由舉報人簽名、蓋章或押印,不願留名或不便留名的可以不留姓名。一般情況下,要為舉報人保密,特別是舉報資料存檔保留。

轉辦是指同級政府的各個部門接到的反映偷稅的人民來信、來訪或其他部門發現的偷、漏稅行為的信函、電話、口頭等形式反映給稅務機關的各種案源。

交辦是上級黨政機關或上一級稅務機關交辦查處的各種偷、漏稅案件。

情報交換是通過國際間的情報交換,得到的偷、漏、避稅的信息。

5.稅務稽查的方法主要有哪些?

(1)查賬法。

①順查法。

順查法,是按會計製度的程序,從檢查會計憑證開始,以憑證核對賬簿,再以賬簿核對報表來進行檢查的一種方法。順查法適用於一些業務規模不大或業務量較少的被稽查單位;管理及會計工作混亂、存在嚴重問題的被稽查單位;特別重要的稽查項目。順查法的基本審查順序如下:

審閱和分析原始憑證。審核稽查原始憑證是順查法的起點,也是運用順查法的關鍵步驟。原始憑證反映了經濟業務的實際情況,它是核算與記錄的重要依據。隻有查明了原始憑證的真實性與正確性,才能確定經濟業務的真實性以及有無錯弊現象。具體要點如下:

※審閱原始憑證上應具備的要素是否齊全,手續是否完備。審閱時應注意憑證上是否寫明填製單位的名稱、填製的日期、填製人的姓名、經辦人的簽章、接受單位的名稱、經濟業務內容、商品物資的數量、單價、金額等,倘若這些應具備的要素及手續不全,那麽憑證就不一定是合法的。

※將原始憑證反映的經濟業務內容與經濟活動的實際情況進行比較。如果原始憑證上寫明的經濟業務與實際的經濟活動不符,則有舞弊或偽造憑證的可能。

※將不同時期同類原始憑證上的相關要素進行對比分析,如將憑證上的價格、業務內容等進行比較等。例如來自同一外來單位反映同類經濟業務的原始憑證上的有關要素變動較大,則存在問題的可能性較大。

※分析原始憑證上的有關要素是否正常。如反映的商品物資的數量及單價有無不合理、日期有無異常或塗改、出具單位的業務範圍與憑證上的業務內容是否相符、抬頭與接受單位是否吻合、筆跡和印章是否正常、經辦人的簽章是否正常等等。如果上述方麵明顯不正常,則有可能存在問題;再如合計金額為較大數,其物資數量與單價之積與金額存在細小差異;收款單位名稱與供貨單位名稱不相吻合;物資品各規格填寫不詳、經濟內容與經營範圍明顯不符、經濟內容與憑證本身的名稱及用途截然不同、同時有多人簽字等等,這樣的原始憑證一般都可能存在問題。憑證有多人簽字,或者憑證上無授權人的簽字,說明該項業務處理不正常,正因為當事人擔心不合法、不合理的事情敗露後難以分清責任,才要參與人共同簽字,以示共同負責。如在私分實物、濫發獎金以及支付不合法回扣等的憑證上,均會出現領導及有關參與人共同簽字的現象。

※對憑證本身的特性進行分析比較。如比較紙麵的光澤、紙張的厚度、憑證印製的線格及花紋、紙質等。一般而言,如果憑證被塗改或是偽造,則在上述方麵常常會表露出明顯的或者是細微的差異。

※複核原始憑證上的數量、金額合計,並對其結果進行分析比較,以判明有無問題。目前有許多單位,為了截留國家收入進行違法活動,通過多種手段,建立自己的“小金庫”,雖國家多次查禁,但屢禁不止。就稽查而言,要想徹底查明,也並非難事,因小金庫的資金來源,不外乎是截留收入或虛報支出,或直接截留銷貨款,或將變賣材料、殘次品及廢品、邊角廢料等收入不入賬,或截留勞務收入,或者是偽造憑證,虛列支出及虛報支出。如某些企業采用偽造名冊、冒領工資、“吃空名額”或偽造加班加點原始記錄虛報加班費等。上述問題隻要認真複核收入、支出原始憑證,並對相關憑證和數字進行仔細分析,均可查清。

核對憑證。即核對原始憑證與分錄記賬憑證的相符性。其目的在於查明分錄憑證的有關內容與原始憑證記錄是否相符,如業務內容的摘要、所用科目的核算內容、記賬方向、所記金額、附件張數等是否與原始憑證所反映的內容相符。證證核對是順查法中最重要的步驟,借此往往能發現重大的差錯和舞弊。應該指出的是在證證核對中,特別要查明記賬憑證本身的正確性。

※賬證核對。即將分錄憑證與有關明細賬、日記賬或總賬核對。其目的在於查明賬證記錄是否相符,如摘要說明、所用科目、記賬方法、所記數量、單價、金額等是否一致。應該指出的是,在賬證核對之前,應對賬上記錄本身的正確性進行查明,並及時糾正差錯。

※賬賬核對。即將總賬與所屬明細賬、日記賬進行核對,其目的在於查明各總賬科目與其所屬明細賬及日記賬是否相符一致。不過,若被稽查單位采用的是多欄式日記賬核算形式,則涉及銀行存款和現金部分的核對將是毫無意義的。因為在這種情況下,總賬失去了統治作用。在實際工作中,有的是記賬技術上的差錯,有的則另有企圖,稽查中不容忽視。值得提出的是,在賬賬核對前,必須進行賬簿記錄審閱與分析,借以發現有無不正常現象和差錯舞弊行為。

※賬表核對。將有關總賬及明細賬的記錄與報表進行核對。其目的在於查明賬表記錄是否相符一致,報表之間的勾稽關係是否正常。應該指出,在賬表核對前,必須認真地審閱與分析報表本身,看其反映是否正確與真實。

※賬實核對。即將涉及實物的負債賬項記錄與實物存在狀況進行核對。其目的在於查明實物存在價值與賬上記錄是否一致,各種債權、債務是否確實存在。應該指出,在賬實核對前,必須進行財產清查與賬項核對工作。

②逆查法。

逆查法,是從檢查會計報表開始,以報表核對賬簿,再以賬簿核對憑證,來查清問題的一種檢查方法。逆查法有著非常廣泛的適用範圍,主要適用對大中型企業以及內部控製健全的企業稽查,而不適合於管理非常混亂、賬目資料不全的單位,以及某些特別重要的和危險的稽查項目。逆查法的基本程序如下:

審閱和分析會計報表。審閱與分析會計報表是逆查法的始點,也是最關鍵的步驟。通過對它的審查,可借以了解被稽查單位在一定時期內對國家有關稅法的遵守情況。 報表審閱與分析正確與否,直接關係到逆查工作能否順利進行和稽查工作質量的好壞。

※查明報表的各類是否齊全。如,是否編報了資產負債表及其附表(資產減值準備明細表、股東權益增減變動表、應交增值稅明細表)、利潤表及其附表[利潤分配表、分部報表(營業分部)、分部報表(地區分部)、主營業務收支明細表]、現金流量表。

※審閱報表的編製技術是否符合要求。如,是否遵守了規定的格式,有無錯行的情況,應填的項目是否都填齊,沒有的項目是否劃上“×”的符號;已填項目是否與該單位的經濟活動情況相符等等。

※審閱報表編製的依據是否符合規定。如,表中的期初數是否與上期報表的期末數相符;表中的計劃數是否與核定的計劃數相符或是否與最後核定的計劃數相符;本期數是否與有關賬麵記錄相符;某些指標是否與統計資料或其他原始資料上的指標符合等,如不符合,則應進一步查明。

※審閱報表間的勾稽關係是否正確,表內項目間的平衡銜接關係是否正確,如果不符,則應進一步查明原因。

※審閱報表中有關項目的增減變動是否正常、合理。如,盈虧是否真實、債權債務是否真實、財物實存是否真實、基金的形成是否真實等,以防利用存貨、債權債務的任意增減,來調節收入、成本、利潤水平。一般來說,異常的巨額增減變動都是非正常現象,均有差錯或舞弊存在的可能。

※審閱報表中有關指標所反映的經濟活動是否合理和有效。無論是營利性的企業單位,還是非營利性的行政事業單位,使用各項資金和資源都應講求利用效率和效果,故審查資金和資源的利用情況是稽查的重要目的之一。在逆查時,可以通過對有關經濟指標的對比分析,找出有潛在能力的領域,從而為效益稽查提供主攻方向。

根據會計報表核對總賬、明細賬及日記賬。賬表不符肯定存在差錯或舞弊行為。不過賬表相符,也不一定就不存在問題。例如資金平衡表中的成品資金占用,若與“庫存商品”總賬餘額相等,也不能排除不存在差錯或舞弊行為,如虛開銷售發票、多轉銷售成本等都不影響賬表相符性。

※核對總賬科目及其所屬的明細賬,若有必要,還應將總賬與匯總賬憑證核對。利用總賬藏留,是常見的舞弊方法,故加計總賬所屬的明細賬餘額,驗算二者的一致性,是不可缺少的步驟。

※審閱分析有關明細賬、日記賬,並在此基礎上抽查核對記賬憑證及其所附的原始憑證。逆查法實質上是一種抓重點的方法,但若隻限於對報表的審閱分析,則難以把握住全部重要問題,因為報表指標具有高度的綜合性和概括性。為了彌補審閱分析報表的不足,還可以采用審閱分析明細賬的辦法,借以發現問題,並通過抽查憑證或其他資料來澄清問題。

審閱分析原始憑證。任何業務的審查最終離不開對原始憑證的稽查,使用逆查法要查明問題發生的過程與原因,勢必要審閱和分析原始憑證借以查明問題的來龍去脈。

進行賬實核對。與順查法一樣,要查明財產物資及賬項的真實性,還必須將賬上資料與實物及外單位相關記錄進行核對;賬實核對之前同樣有必要對實物進行盤點抽查。

③審閱法。

審閱法是指通過對被稽查單位有關書麵資料進行仔細觀察和閱讀來取得稽查證據的一種稽查技術方法。根據有關法規、政策、理論、方法等稽查標準或依據對書麵資料進行審閱,借以鑒別資料本身所反映的經濟活動是否真實、正確、合法、合理及有效。

審閱法主要用於各種書麵資料的審查。從稽查的書麵資料內容看,大致可分為兩類:一類是與會計核算組織有關的會計資料。雖然現代稽查不僅是稽查,但稽查仍然是現代稽查的重要內容。因此,會計資料是審閱的重要內容。另一類是除會計資料以外的其他經濟信息資料及相關資料。現代稽查除了進行傳統的財務稽查以外,還要進行經濟效益稽查。因此,若隻對會計資料進行稽查,則難以實現現代稽查的目標。所以,會計資料以外的其他資料,亦是審閱的重要內容。

會計資料的審閱。會計資料包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會計報表,對它們的審閱應注意如下要點:

原始憑證的審閱。審閱原始憑證時,應注意有無塗改或偽造現象,記錄的經濟業務是否符合會計原理的要求和有關會計製度的規定,是否有業務負責人的簽字等。在稽查有關會計記錄有無合法的原始憑證時,應重點查看書寫是否整潔,有無塗改、刮擦等情況;各種衝銷更正記錄是否正常等。這些方麵都極易出問題,故應特別注意審閱,具體來說主要有以下一些稽查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