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麽是納稅籌劃?

“納稅籌劃”,英文為TaxPlanning或TaxSaving,指納稅人通過籌資、投資、收入分配、組織形式、經營行為等事項的事先安排、選擇和策劃,在合法的前提下,以稅收負擔最小化為目的的經濟活動。它和“征稅籌劃”共同構成我們今天熟知的“稅務籌劃”。

稅務籌劃如果是站在征稅人(征稅人主要是指國家稅收部門)的立場,則稱為征稅籌劃,它的目的與納稅籌劃的目的一般相反,主要是通過不斷地完善稅法和加強稅收征管,對納稅籌劃進行製約和引導,以便依法、及時征足稅,增加財政收入;稅務籌劃如果是站在納稅人(納稅人主要包括個人、單位及各種性質的企業)的立場,則稱為納稅籌劃,它的目的是通過不違法的、合理的方式以規避或減輕自身稅負、防範和化解納稅風險,以及使自身的合法權益得到充分保障。

從上麵對征稅籌劃和納稅籌劃的敘述中可以看出,二者是相互矛盾的。在現代經濟社會裏,市場經濟占主要地位前提下,二者都是社會所公認的稅務籌劃的兩個方麵,它們既是矛盾的,也是統一的,都是在沒有違背國家稅收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進行的,也是征稅人與納稅人之間的一場此消彼長的博弈。

賀誌東在其所著《納稅籌劃》一書中把納稅籌劃的概念分為狹義和廣義兩種。

(1)狹義的納稅籌劃。

狹義的納稅籌劃是指納稅人為了規避或減輕自身稅收負擔而利用稅法漏洞或缺陷進行的非法的避稅行為、利用稅法特例進行的節稅法律行為,以及為轉嫁稅收負擔所進行的轉稅純經濟行為。其中,稅法漏洞是指稅法中由於各種原因遺漏的規定或規定的不完善之處;稅法缺陷是指稅法規定的錯誤之處;稅法特例是指在稅法中因政策等需要對特殊情況做出某種優惠規定。狹義的納稅籌劃包括避稅籌劃、節稅籌劃和轉稅籌劃。

(2)廣義的納稅籌劃。

廣義的納稅籌劃則是指為了規避或減輕自身稅負和繳納費用,防範、減輕甚至化解納稅風險,以及使自身的合法權益得到充分保障而進行的一切籌謀、策劃活動。其中,納稅風險是指由於所在國稅收政策的變化、實施新的稅收征管辦法、調整所得稅稅率、開征新稅種、取消原有稅收優惠政策等環境變化而導致納稅人稅負或繳納費用加重的法人風險;由於不懂稅法或對稅法理解不正確等原因而可能受到的法律製裁的風險。繳納費用是指納稅人或委托代理人依法計算、申報和繳納自身納稅款過程中發生的費用,由納稅人承擔的部分。

國內外著名學者對納稅籌劃的定義較多,各自定義的角度不同,但是都有其共同的特點:

(1)合法性。

合法性是納稅籌劃的前提,也是納稅籌劃的本質。合法性是針對偷稅、漏稅等違法行為而言的。納稅籌劃的合法性體現在其行為是在尊重法律、不違反國家稅收法規的前提下進行的。在合法的前提下,當存在多種可以選擇的納稅方案時,納稅人就可以利用對稅法專業知識的熟練掌握和實踐技術,選擇低稅負方案,從而少繳納稅款。

(2)籌劃性。

籌劃性是指事先進行計劃、設計、安排。納稅人進行籌融資、投資、利潤分配等經營活動之前往往會把稅款繳納作為影響財務經營成果的一個重要的因素來考慮,而納稅行為則是在納稅人應稅經營行為活動發生後才發生的,如企業交易行為發生之後,才承擔繳納增值稅或營業稅等的義務。這就在客觀上為納稅人提供了納稅前做出事前籌劃的可能性。

(3)經濟性。

經濟性是指納稅人納稅籌劃行為的目的是為了減少納稅,取得節稅收益。但是納稅籌劃不是隻為了目前少繳稅,獲得眼前利益。納稅籌劃應著眼於納稅人資本收益的長期穩定的增長。 比如,如果納稅人為了達到當期少繳納增值稅的目的而人為地減少當期的銷售貨物的數量或價格,這樣雖然稅是少繳納了,但公司的當期經營業績和經營成果將大打折扣。從例子中可以看出,納稅人進行納稅籌劃,必須考慮其他多種因素,權衡輕重,趨利避害,以達到總體長期的收益最大化。

(4)專業性。

專業性不僅指納稅籌劃是一門專業性較強的跨稅收學、法學、財務管理學的綜合性學科,而且指從事納稅籌劃業務的人員是具有專業技能的專門人才。由於納稅籌劃本身的專業性比較強,專門以向納稅人提供納稅籌劃方案為職業的籌劃人就出現了。我國為了規範化管理和引導納稅人合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納稅籌劃,要求稅務籌劃人具有法定的資格,如注冊稅務師等。

2.納稅籌劃對企業具有怎樣的長遠意義?

稅收籌劃不僅不違反稅法,而且還有積極意義。

(1)稅收籌劃有助於提高納稅人的納稅意識,抑製偷逃稅等違法行為。

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水平、一定規模,企業開始重視稅收籌劃,稅收籌劃與納稅意識的增強一般具有客觀一致性和同步性的關係。企業進行稅收籌劃的初衷的確是為了少繳稅或緩繳稅,但企業的這種安排采取的是合法或不違法的形式,企業對經營、投資、籌資活動進行稅收籌劃正是利用國家的稅收調控杠杆取得成效的有力證明。企業納稅意識強主要表現在:

①財務會計賬證依法設置,齊全、規範。

②按有關規定及時辦理營業登記、稅務登記手續。

③及時、足額地申報繳納各種稅款。

④主動配合稅務機關的納稅檢查。

⑤接受稅務機關的處罰,如上繳滯納金及罰款等。

現在,進行稅收籌劃的企業多是一些大、中型企業或“三資”企業,這些企業的納稅一般比較規範,相當一部分還是納稅先進單位。也就是說,進行稅收籌劃或稅收籌劃搞得好的企業往往納稅意識也比較強。稅收籌劃與納稅意識的這種一致性關係體現在:

其一,稅收籌劃是企業納稅意識提高到一定階段的表現,是與經濟體製改革發展到一定水平相適應的。隻有稅製改革與稅收征管改革成效顯著,稅法的權威才能得以體現。否則,如果對偷逃稅等違法行為的處罰僅局限於補繳稅款,沒有嚴厲的懲處手段,無疑會助長偷、逃稅等違法行為。在那種情況下,企業納稅意識淡薄,不用進行稅收籌劃就能取得較大稅收利益。

其二,企業納稅意識強與企業進行稅收籌劃具有共同的要求,即合乎稅法規定或不違反稅法規定,企業稅收籌劃所安排的經濟行為必須合乎稅法條文和立法意圖或不違反稅法規定,而依法納稅更是企業納稅意識強的題中應有之意。

其三,依法設立完整、規範的財務會計賬證表和正確進行會計處理是企業進行稅收籌劃的基本前提。會計賬證表健全、規範,其節稅的彈性一般應該會更大,也為以後提高稅收籌劃效果提供依據。同時,依法建賬也是企業依法納稅的基本要求。

(2)有助於實現納稅人財務利益的最大化。

稅收籌劃可以減少納稅人稅收成本(節稅功能),還可以防止納稅人陷入稅法陷阱。稅法陷阱是稅法漏洞的對稱。稅法漏洞的存在,給納稅人提供了避稅的機會。而稅法陷阱的存在,又讓納稅人不得不小心,否則會落入稅務當局設置的看似漏洞,實為陷阱的圈套(這也是政府反避稅的措施之一)。納稅人一旦落入稅法陷阱,就要繳納更多的稅款,影響納稅人正常的收益。稅收籌劃可防止納稅人陷入稅法陷阱,不繳不該繳付的稅款,有利於納稅人財務利益最大化。

(3)有助於提高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和會計管理水平。

資金、成本(費用)、利潤是企業經營管理和會計管理的三大要素,稅收籌劃就是為了實現資金、成本(費用)、利潤的最優效果,從而提高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企業進行稅收籌劃離不開會計,會計人員既要熟知會計法、會計準則、會計製度,也要熟知現行稅法。企業設賬、記賬要考慮稅法的要求,當會計處理方法與稅法的要求不一致或允許進行會計政策、會計方法的選擇時,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可以分離,正確進行納稅調整,正確計稅,正確編報財務報告,並進行納稅申報,從而也有利於提高企業的會計管理水平,發揮會計的多重功能。

(4)有助於優化產業結構和資源的合理配置。

納稅人根據稅法中稅基與稅率的差別,根據稅收的各項優惠、鼓勵政策,進行投資、籌資、企業製度改造、產品結構調整等決策,盡管在主觀上是為了減輕自己的稅收負擔,但在客觀上卻是在國家稅收經濟杠杆的作用下,逐步走向了優化產業結構和生產力合理布局的道路,體現了國家的產業政策,有利於促進資本的流動和資源的合理配置。

(5)從長遠和整體看,國家的稅收收入總量不降反增。

稅收籌劃有利於貫徹國家的宏觀調控政策,實現國民經濟健康、有序、穩步發展。企業進行稅收籌劃,雖然降低了企業稅負,但是隨著產業布局的逐步合理,可以促進生產進一步發展。企業規模上去了,收入和利潤增加了,從整體和發展上看,國家的稅收收入也將同步增長。

法律和道德範疇在本質上是不同的,不能混為一談。因此人們在實際經濟活動中不應該用行政命令、道德一直來調整和彌補法律方麵的不足,更不應該將某一個市場主體的利益要求以及道德標準視為法律。納稅籌劃在法律上是具有合法性的,盡管在某些領域會與政府政策有一定程度上的不一致,但是這種不一致在法製社會下是正常的,也在法律承受範圍之內,人們對它的指責至少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從世界各國的情況來看,納稅籌劃都享有合法地位,各國政府對待稅務籌劃的態度從來不是借助行政命令、道德的力量去削弱和減少它,而都是依靠對稅法的調整、修正、改進等措施來加速和促進稅法的完善和建設。同樣,公眾輿論支持或讚同稅務籌劃行為,都將納稅籌劃視為完善稅法的重要途徑。由此可見,我們應當承認納稅籌劃是合法的,是受法律保護的行為,應該潛心地進行研究並在納稅實踐中大膽的進行。

3.應具備哪些納稅籌劃的素質?

(1)熟悉稅法並時刻關注政策趨勢。

合理避稅籌劃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需要有紮實的理論知識和豐富的實踐經驗來支持。紮實的理論知識要求納稅人除了對法律、稅收政策和會計知識相當精通外,還應該通曉工商、金融、保險、貿易等方麵的知識;豐富的實踐經驗要求納稅人能在極短的時間內掌握企業的基本情況、涉稅事項、涉稅環節、籌劃意圖,在獲取真實、可靠、完整的籌劃資料的基礎上,選準策劃切入點,製定正確的籌劃步驟,針對不同的情況做出最符合企業要求的有效籌劃方案。成功的籌劃方案是“鬥智鬥勇的結果”。納稅人隻有具備了豐富的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才能達到企業所要求的目標。如果一個納稅人具有非常強的籌劃意識,並且一心想獲取稅收上的好處,但沒有豐富的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作為基礎,也隻能是一廂情願。

我國的稅法在立法體製上有多個層次,既有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製定的稅收基本法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個人所得稅法》)、《稅收征管法》等;又有國務院製定的稅收行政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消費稅暫行條例》)等,還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海關總署製定的稅收規章,如實施細則、通知、辦法等,並且具體的稅收法規變化頻繁,對一個問題一年中可能有好幾個處理文件,稍不注意,使用的法規就可能過時。既然合理避稅籌劃方案主要來自不同的投資、籌資、經營方式,因此,對於與投資、籌資、經營活動相關的稅收法律法規的全麵了解,就成了合理避稅籌劃的基礎性環節。有了這種全麵了解,才能策劃出不同的納稅方案,並且進行比較分析,優化選擇,進而做出對納稅人最有利的投資、籌資或經營決策。反之,如果對有關的政策、法規不了解或者不甚了解,就無法策劃出多種籌劃方案,合理避稅籌劃活動也就無法正常進行。

(2)遵守職業道德。

職業道德是納稅人的精神麵貌,它反映了納稅人的品德和氣質,集中體現了納稅人的形象。納稅人的職業道德具體體現在正確地處理好國家利益和企業利益的相互關係上。為了實現企業利益的最大化,有些企業的領導會在一些涉稅事項、涉稅環節上有意突破合法與非法的界限,要求將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行為納入籌劃方案,從而影響了籌劃的合法性。麵對這種情況,辦稅人員必須以國家利益為重,態度鮮明地維護稅法的權威性,維護國家集體的利益,絕不能為了一己私利而放棄原則,更不能受利益的驅動而主動進行違反稅法、損害國家利益的行為。

(3)有很強的溝通協調能力。

一個優秀的納稅人,不僅能夠通過所掌握的理論知識,通過自己豐富的實踐經驗,設計出成功的籌劃方案,而且還應該是一個有效的溝通者。

溝通能力具體表現在與稅務機關的溝通和與企業領導人的溝通兩個方麵。納稅人提供的籌劃方案隻有在獲得稅務機關批準的前提下,才有可能實現其籌劃的目的。納稅人如何將一個成功的籌劃方案通過自己的溝通技巧獲得稅務機關的認可,是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這就要求納稅人具有良好的口才,能根據稅務機關對籌劃方案提出的各種問題,以極其簡潔的語言說明其籌劃思路、步驟和操作方法,做出有理有據的解釋,從而得到稅務機關的認可。

(4)能提出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方案。

針對性是指在做具體的籌劃時,要針對企業不同的生產經營情況,做到有的放矢。不同的地區、行業、部門和生產經營規模,國家對其有著不同的稅收政策法規。因此,在具體的籌劃過程中,所形成的思路、看問題的角度以及采用的籌劃方式都會不盡相同。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是指納稅人要針對企業的具體情況量體裁衣,做出的籌劃方案應該切實可行。

4.要有怎樣的籌劃意識?

(1)價格籌劃意識。

我們知道,銷售額=產品單價×產品數量,產品單價即價格就成為一個十分重要的籌劃元素,價格的變化會直接影響企業的計稅基矗所謂價格籌劃意識,就是要求納稅人在進行經濟活動時,要具有運用轉讓定價進行合理避稅籌劃的意識。轉讓定價是合理避稅籌劃的基本方法之一,特別是對於一個具有一定規模、生產產品的品種和數量都較多的企業來說,更是如此。一個微小價格的變動,都會引起企業利潤很大的變動。轉讓定價雖然被列為稅務局重點稽查的對象,但由於轉讓定價具有很大的靈活性和隱蔽性,特別是在專利技術、商標使用權等無形資產的轉讓方麵,具有更大的彈性空間。因此,利用轉讓定價進行合理避稅籌劃,是納稅人應該而且必須具備的籌劃意識之一。

(2)稅收優惠政策籌劃意識。

所謂優惠籌劃意識,是指納稅人在進行經濟活動時,要具有充分利用國家稅收優惠政策的意識。稅收優惠政策是國家為了一定的目的,對某些納稅人和征稅對象給予鼓勵和照顧的一種特殊規定。對於納稅人來說,應該積極地利用稅收優惠政策。因為,稅收優惠政策是國家明文規定的,具有很強的操作性,運用稅收優惠進行合理避稅籌劃,其成本是最小的,收益也是最大的。這種籌劃既不會成為稅務機關的稽查對象,又符合國家意圖,還可以減輕自身稅負,一舉三得。

(3)漏洞籌劃意識。

所謂漏洞籌劃意識,是指納稅人在進行經濟活動時,要具有找出稅收中的漏洞並利用之的合理避稅籌劃意識。一個國家的稅製,不管其如何先進、如何完善,總可以找出其中的漏洞。如稅收立法上的漏洞、稅收征管上的漏洞等。由於找出稅收中的漏洞需要比較強的專業能力,所以在利用漏洞進行合理避稅籌劃時,應該有兩個分析權衡的過程。其一是成本——收益分析;其二是風險——收益分析。

(4)法規空白籌劃意識。

所謂法規空白籌劃意識,是指納稅人在進行經濟活動時,要具有利用稅法空白進行合理避稅籌劃的意識。稅法空白是指依據稅法總綱應該有而實際上沒有的稅法內容,其產生的原因是因為立法者的失誤或技術研究水平不夠。例如電子商務現在正如火如荼地在全國興起,而前兩年有關這方麵的稅收法律卻由於技術原因沒有製定。因此,很多納稅人就利用國家稅收立法在這方麵的空白進行合理避稅籌劃。和利用稅法漏洞進行籌劃一樣,在利用稅法空白進行籌劃時,也要有分析權衡。

(5)規避籌劃意識。

所謂規避籌劃意識,是指納稅人在進行經濟活動時,要具有利用稅法中關於某些臨界點的規定進行合理避稅籌劃的意識。

臨界點可分為稅基臨界點和優惠臨界點兩大類。例如,土地增值稅中規定,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沒有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超過20%的,應就其全部增值額按規定計征土地增值稅。納稅人可以利用20%這一臨界點,將增值額控製在19%左右,從而規避應納稅額。再比如個人所得稅中,對工資薪金收入等采用超額累進稅率,也可以通過臨界點進行合理避稅,這些知識在以後的內容中都會進行詳細的介紹。

(6)彈性籌劃意識。

所謂彈性籌劃意識,是指納稅人在進行經濟活動時,要具有利用稅法彈性進行合理避稅籌劃的意識。彈性籌劃是指利用稅法構成要素中如稅率、稅額、優惠和懲罰性措施等存在一定的幅度而進行的合理避稅籌劃。例如,營業稅中娛樂業的稅率為5%~20%,納稅人便可以選擇最有利於自己的稅率納稅。當然,其前提是征得稅務機關的同意。彈性籌劃要堅持一個總原則和三項分原則。一個總原則是增加利潤,降低損失;三項分原則是:稅率、稅額最小,優惠最大,懲罰最校同時,彈性籌劃要注意搞好和稅務機關的關係。

5.納稅籌劃應遵循的原則有哪些?

(1)合法性原則。

稅收征管法規定:“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製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而合理避稅的目的,則是通過稅收法律法規、稅收政策和稅收征收程序的某些特殊規定,在國家法律、法規及政策允許的範圍內,最大限度地降低或減小稅負,最大可能地多獲取利潤或取得更大利益。例如國家為鼓勵和扶持某個行業、某個項目的發展,就在一定時期、一定範圍、一定時間內設置一些特定的優惠政策,企業隻要按照這個政策,就可以進行具體的籌劃操作和運作。也就是說,企業進行合理避稅必須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籌劃所進行的一係列操作必須與稅法精神相符。

無論開展什麽形式的合理避稅,有一點必須明確,那就是必須正確認識籌劃的範疇,劃清合法與違法的界限,嚴格區分籌劃與避稅、逃稅、騙稅的關係,防止把合法籌劃和違法籌劃混為一談,與合理避稅的初衷相悖,偏離合法籌劃的軌道。當然,由於企業的情況不盡相同,加之稅收政策和合理避稅的主客觀條件時刻處於變化之中,因此企業在進行合理避稅時,不可能找到相同的或現成的方案,這就要求籌劃者必須從實際出發,因地、因時製宜地設計具體的籌劃方案,力求在法律上站得注在操作上行得通。

(2)有效性原則。

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處在不斷的發展變化中,尤其是目前我國處在經濟發展和轉軌時期,加上加入後的財稅政策調整,這就使得合理避稅必須麵對現實,及時把握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所發生的變化,使之更適應經濟和稅收工作特點,適時籌劃,保證合理避稅的有效性。

有效性規則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麵:一是針對性,即在具體籌劃運作時,要針對企業不同的生產經營情況,開展有的放矢的籌劃,根據不同地區、不同行業、不同部門、不同規模所實行的不盡相同的稅收政策,尋找適合自身發展的切入點,製訂相應的籌劃方案;二是時限性,遇到具有很強的適用時限的財稅政策,籌劃者必須把握良機,及時籌劃,投入應用。否則,事過境遷,本來合法的籌劃的方案可能就失效了。如國家規定,對轉製的科研機構,凡符合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條件的,自1999年至2003年底,免征企業所得稅,如果過了2003年,就不能享受該政策了。

(3)防範風險原則。

合理避稅經常在稅收法律法規規定性的邊緣上進行操作,這就意味著其蘊含著很大的操作風險。如果無視這些風險,盲目地進行合理避稅,其結果可能事與願違,因此企業進行合理避稅必須充分考慮其風險性。

首先是要防範未能依法納稅的風險。雖說企業日常的納稅核算是按照有關規定去操作,但是由於對相關稅收政策精神缺乏準確的把握,容易造成事實上的偷逃稅款而受到稅務處罰。

其次是不能充分把握稅收政策的整體性,企業在係統性的合理避稅過程中極易形成合理避稅風險。 比如有關企業改製、兼並、分設的合理避稅涉及多種稅收優惠,如果不能係統地理解運用,很容易發生籌劃失敗的風險。

另外合理避稅之所以有風險,還與國家政策、經濟環境及企業自身活動的不斷變化有關。為此企業必須隨時做出相應的調整,采取措施分散風險,爭取盡可能大的稅收收益。

(4)成本效益原則。

進行避稅籌劃要先進行“成本——效益”分析。任何一項籌劃方案都有其兩麵性,隨著某一項籌劃方案的實施,納稅人在取得部分稅收利益的同時,必然會為該籌劃方案的實施付出額外的費用,以及因選擇該籌劃方案而放棄其他方案所損失的相應機會收益。當新發生的費用或損失的機會收益小於取得的利益時,該項籌劃方案才是合理的;當費用或損失的機會收益大於取得的利益時,該籌劃方案就是失敗的方案。

但是一項成功的合理避稅必然是多種稅收方案的優化選擇,我們不能認為稅負最輕的方案就是最優的合理避稅方案,一味追求稅收負擔的降低,往往會導致企業總體利益的下降。

可見,合理避稅和其他財務管理決策一樣,必須遵循成本效益原則,隻有當籌劃方案的所得大於支出時,該項合理避稅才是成功的籌劃。

(4)整體性原則。

納稅籌劃的根本目的是企業通過實施籌劃來節約稅收成本、實現減輕企業稅負和謀求企業的最大效益。因此,在進行合理避稅時,不能把眼睛隻盯在某一個環節上或某一個稅種上,因為一種稅少交了,另一種可能要多交,或者追求了某種稅收優惠,卻因其他經營條件欠缺而造成總收益的下降。隻有從總體上把握,注意稅收對經濟運營、資金運動的影響,並仔細比較、綜合衡量,才可能使合理避稅方案科學合理。例如,儲蓄環節的稅收過重,儲蓄就可能從銀行流向資本市場或投資於產業,但是投向哪個產業,什麽地區,采取何種企業組織形式,稅後利潤如何分配和處理等等,這些都要在充分分析和比較各稅種的地位和影響之後才能根據整體稅負的高低,做出比較合理和科學的籌劃。不僅要顧頭,還要顧尾,從而理解和把握合理避稅的節稅效益整體最大化原則。整體性原則還要求所進行的合理避稅必須與企業的戰略目標相匹配,不是為了籌劃而籌劃,當稅收目標與企業目標發生衝突時,應以企業目標作為首要選擇。

6.企業應掌握的切入點有哪幾點?

(1)從稅基入手合理避稅。

稅基是計稅的基礎,如“應納稅所得額”,通過分析稅基就可以有效的避稅。

①以收入為切入點。

銷售收入是企業利潤表中的重要項目,它不僅影響企業利潤的形成,進而影響企業所得稅的計算與繳納,而且它還是計算確定企業增值稅、營業稅等稅種的關鍵因素。下麵介紹收入籌劃的具體方法:

銷售方式及收入結算方式的選擇。

※企業銷售方式的籌劃。企業在經營過程中,采用的銷售方式是多種多樣的。在這些不同的銷售方式下,銷售者取得的銷售額的大小和時間是不同的,承擔的稅負也有較大的差異。因此,可以通過稅收籌劃,采用合理合法的手段降低企業當期銷售額,減少應納稅額。

※企業結算方式的籌劃。企業銷售貨物有多種結算方式,不同的結算方式其收入的確認時間有不同的標準。如我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企業采用現銷方式,收到貨款或是取得索取貨款的憑據的當天確認銷售收入,因此,企業可根據企業產品銷售策略選擇適當的銷售收入確認方式,盡量推遲確認銷售收入,從而推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收入確認時間的控製與選擇。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與收入的取得密切相關,通過合理的方法,企業可推遲銷售收入的確認時間,例如,直接收款銷貨時,可通過推遲收款時間或推遲提貨單的交付時間,把收入確認時間延至次年,獲得延遲納稅的稅收利益。

勞務收入計算方法的選擇。根據企業不同的情況,可以選擇不同的計算方法:

※長期合同工程的收益計算可采用完工百分比法和完成合同法,考慮稅收因素的影響,采用完成合同法為佳。因為完成合同法在工程全部完工年度才報繳所得稅,故可獲得延緩納稅之利益,不過最後一年的稅負要重一些。

※如果企業每年均無虧損,宜采用完成合同法,因該方法可享受延緩納稅及合並計算費用限額的利益。

※企業若有前五年待彌補虧損,且開工前就已存在,則以采用完工百分比法,可以均衡各年稅負。

例:某市大型商場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貨均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為促銷欲采用三種方式:一是商品七折銷售;二是購物滿100元,贈送價值30元的商品(購進價格為18元,均為含稅價,下同);三是購物滿100元,返還30元的現金。該商場銷售利潤率為40%,銷售額為100元的商品,其購進價格為60元,進項稅額為60×17%=10.2(元)。消費者同樣購買100元的商品,對於該商場選擇哪種方式最為有利呢?

方案一,打折銷售。

商品七折銷售,價值100元的商品售價70元。

增值稅:70×17%-10.2=1.7(元)

城建稅:1.7×7%=0.12(元)

教育費附加:1.7×3%=0.05(元)

合計應納稅:1.7+0.12+0.05=1.87(元)

方案二,贈送商品。

銷售商品增值稅:100×17%-10.2=6.8(元)

贈送30元的商品視同銷售,應納增值稅:

30×17%-18×17%=2.04(元)

合計增值稅:6.8+2.04=8.84(元)

城建稅:8.84×7%=0.62(元)

教育費附加:8.84×3%=0.27(元)

合計應納稅:8.84+0.62+0.27=9.73(元)

方案三,返還現金。

銷售100元的商品增值稅為6.8元。

城建稅:6.8×7%=0.48(元)

教育費附加:6.8×3%=0.2(元)

合計應納稅:6.8+0.48+0.2=7.48(元)

很明顯,上述三種方案中,方案一最優,企業上繳的各種稅金最少,後兩種方案次之。因此該商場一般情況下采用第一種方案,可使企業降低稅收成本,獲得最大的經濟利益。

②成本費用籌劃。

利潤或者收益=收入-成本費用,成本高低變化自然會影響稅基。因此,成本費用也是很好的切入點。企業的成本費用有很多種,熟悉資產負債表的人都知道,除了直接經營成本還有各種管理費用等期間成本。這也是我們的切入點。

下麵以存貨計價方法的變動對成本的影響進行分析:

我們都知道:銷貨成本=期初存貨+本期存貨-期末存貨,由上述公式得知,本期期末存貨的多計,必然會降低本期銷貨成本,增大本期收益。此外,本期期末存貨的多計,又會增加下期期初存貨成本,從而使下期的銷貨成本提高,降低下一期的收益。

會計製度規定的存貨計價方法又有多種,不同的計價方法對企業利潤和納稅多少的影響是不一樣的,因而企業在選擇存貨計價方法時,可選擇使其稅負較輕的一種方法。

③盈虧抵補合理避稅。

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年度虧損,可以用下年度的稅前利潤彌補;仍不夠彌補的虧損,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是延續彌補期最長不超過五年。”這一條例適用於不同經濟成分、不同經營組織形式的企業。由此可見,國家允許企業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彌補本年度虧損的政策,充分照顧了企業的利益。

④其他合理避稅減少稅基的方法。

如利用經營租賃和融資租賃中的不同點降低稅負。

(2)從稅率入手合理避稅。

我們知道稅收的計算公式大多數為:

應納稅額=稅基×稅率

在稅基既定的情況下,稅額的大小和稅率的高低呈正方向變化,一般情況下,稅率低,應納稅額少,稅後利益就多;但是,稅率低,不一定等於稅後利益最大化。所以對稅率進行籌劃,可以尋求稅後利益最大化的最低稅負點或者最佳稅負點。

我們采用的主要方法是低稅率籌劃法。低稅率籌劃法是指納稅人通過一定的合法途徑,使其所擁有的課稅對象直接適用於較低的稅率計稅,以達到減輕稅收負擔的目的。引起這種稅收籌劃行為的外部原因主要在於稅收的地區、行業差異以及對不同所有製性質的企業實行不同稅收待遇的結果。

比如,在營業稅中娛樂業適用5%~20%的浮動稅率。按照營業稅暫行條件的規定,是惟一采取浮動的稅率稅目,也是籌劃區間最大的稅率稅目。娛樂業經營中的企業采取何種營業稅率取決於地方稅務局的規定,及企業的稅際協調能力。

例:威遠集團在深圳登記注冊了威興公司,因此而享受深圳地區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威興公司在其盈利後的前兩年免稅,第3至第5年減半征收所得稅。威遠公司將主要業務轉移到威興公司,因威興公司獲得的利潤在前兩年可以免稅,而在區外按規定要繳33%的所得稅,後3年僅納7.5%的所得稅(因深圳所得稅稅率為15%)。

假定威興公司每年應納稅所得額為20萬元,則5年盈利期間實際應納稅款為:

20×3×7.5%=4.5(萬元)

平均年稅負:4.5÷5=0.9(萬元)

如果分公司沒有設在優惠地,則5年應納稅款為:

20×33%×5=33(萬元)

平均年稅負:6.6萬元。

很明顯,將經濟特區作為企業的登記注冊地有非常優越的納稅好處。

(3)從納稅人入手合理避稅。

有些稅種對納稅人的界定有一定差異,規定在一定條件下對某些有同樣行為的主體不納入征稅範圍。所以對納稅人進行籌劃,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避免成為納稅人,免除納稅義務。但是,避免成為納稅人不一定就能實現稅後利益最大化。對納稅人進行籌劃,在一定條件下可以獲取稅收利益。

我國有些稅製對納稅人範圍的認定有一定差異,例如,城鎮土地使用稅規定,隻在城市、縣城、建製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的土地征稅,在其他地方使用的土地不征稅;房產稅規定,隻對在城市、縣城、鎮政府所在地的行政村的房產,以及不在城鎮的大中型工礦企業的房產征稅,對在其他地區的房產不征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耕地占用稅、教育費附加規定,對外資企業不征稅。對這些納稅人政策的差異進行籌劃,都可以取得一定的稅收利益。

例:東奧公司是一家專門從事數碼音像產品製作的企業,2005年年底以前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2005年12月2日通過某稅務局的評估,認為其生產經營規模及會計核算健全程度均符合一般納稅人條件,被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2006年1~6月具體經營情況如下:

1月份,應納增值稅銷售額為28萬元,有發票的可抵扣進項稅額為0.51萬元。

2月份,應納增值稅銷售額為32萬元,可抵扣進項稅額為0.63萬元。

3月份、4月份、5月份和6月份的相應數據為30萬元和0.48萬元、35萬元和0.66萬元、28萬元和0.54萬元、36萬元和0.72萬元。

經計算,該企業2006年1~6月份共應繳納增值稅為:

(28+32+30+35+28+36)×17%-(0.51+0.63+0.48+0.66+0.54+0.72)=28.59(萬元)

該公司經理比較以往年度的納稅情況,發現上半年繳納的增值稅款比以往任何時候都多,而銷售額卻沒有大幅度增長。

經分析表明,該企業由於經營性質的原因,不需購進多少物品,因而進項稅額較少。較高的增值稅率和較少的進項抵扣是造成繳納稅款大幅增加的主要原因。

本案例涉及的是增值稅中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納稅問題。按照增值稅法的規定,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按照銷售額和條例規定的6%或4%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是:

應納稅額=銷售額×征收率

一般納稅人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是(這裏稅率為17%):

應納稅額=銷售額×稅率-進項稅額

很顯然,如果一般納稅人的進項稅額較大,則其應納稅額就會較少,反之則應納稅額較多。而小規模納稅人由於不能抵扣進項稅額,其應納稅額隻與銷售額有關。

本案例中,由於該企業的進項稅額較少,則應納稅額會明顯增多。如果該企業仍按小規模納稅人6%的征收率征稅,則應繳納的增值稅款為:(28+32+30+35+28+36)×6%=11.34(萬元),較之改為一般納稅人後實繳稅款(28.59萬元)少17.25萬元。

該企業應保持原小規模納稅人身份,以使自己實現少繳稅款、增大利潤的目的。

由於我國現行稅法規定,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限於下列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①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②從海關取得的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增值稅專用發票隻限於增值稅的一般納稅人領購使用,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和非增值稅納稅人不得領購使用。因而小規模納稅人向一般納稅人出售貨物或勞務,一般納稅人沒有辦法抵扣進項稅額,這也就使得兩者之間的交易出現障礙。

再者一般納稅人的認定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即生產經營規模達到一定程度,且會計核算健全,這樣才能被認定為一般納稅人。

基於以上原因,一般企業往往願意被認定為一般納稅人,沒有條件的創造條件也要爭取達標,這往往是誤區。實際上,到底讓自己的企業做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這取決於該企業的增值率。

(4)從地區入手合理避稅。

盡管當今世界經濟的發展呈現明顯的國際化趨勢,並且要求稅收協調的領域也明顯增多,但是迄今為止,還沒有出現一例宏觀稅負及稅負結構完全相同的國家或地區,即各國或地區之間的宏觀稅負水平及其稅負結構都有差異甚至有較大差異。在不同的國家或者地區,進行投資經營或者工作會承擔不同的稅負。一般情況下,在宏觀稅負低或者稅負結構有利的國家或地區投資經營或工作,繳納的稅收就少。但是,在宏觀稅負低的國家或地區投資經營或工作不一定能實現稅後利益最大化。所以對不同國家或地區的稅負狀況進行籌劃,研究分析稅負的差異所在,有利於實現稅後利益最大化的目標。尤其是在各國經濟日益國際化的情況下,對不同國家或地區的稅負狀況進行籌劃,是所有跨國公司合理避稅籌劃的主要內容。

例:某企業2005年全年實現利潤2400萬元,其中國內業務取得利潤1216萬元,從國取得經營利潤608萬元,已經在國繳納所得稅243.2萬元;從國取得投資利潤576萬元,已經在國繳納所得稅115.2萬元。

計算分析

其境外所得在匯總繳納所得稅時的扣除限額為:

①A國所得的扣除限額=2400×33%×(608÷2400)

200.64(萬元)

在國實際繳納的稅款243.2萬元,則在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可以扣除200.64萬元,其餘42.56萬元留等以後年度補扣。

②B國所得的扣除限額=2400×33%×(576÷2400)

190.08(萬元)

在國實際繳納的稅款115.2萬元,低於扣除限額,則在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可以將在國實際繳納的稅款115.2萬元全額予以扣除。

本例采用的是分國不分項抵扣辦法。若采用定率扣除,則統一按境外應納稅所得額的16.5%的比率抵扣。

若采用定率扣除法,則在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準予扣除的境外已納稅款為:

準予扣除的境外已納稅款=(608+576)×16.5%

195.36(萬元)

則在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時,隻扣除境外已納稅款195.36萬元。

(5)從稅收優惠政策入手合理避稅。

稅收是政府為實現國家政治、經濟的管理職能,對國民收入的一種分配。隨著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基於某些原因,政府需要把一部分稅收的稅款事先就通過法律與有關規定無償地折讓給納稅人,這種折讓,一般是通過稅務部門依照稅法的有關規定及國家其他重大經濟政策的精神來貫徹實現的,這就是稅收優惠。

從稅收製度的構成內容來考察,任何一種稅收製度都包括兩部分內容:一部分為實施正常稅收製度所必需的條目,包括對各個稅種的納稅人、征稅對象、稅基、稅率、納稅期限及征收管理等一些基本要素的規定。這些條目具有稅收收入功能;另一部分即減免稅優惠等一些特別條款,這些特別條款使納稅人按比正常稅率低得多的稅率繳納稅款,通常稱之為稅收誘因。

①稅收優惠主要形式。

稅收減免。減稅免稅是對某些納稅人或保稅對象給予照顧或鼓勵的一種特殊措施。它有利於把稅法的統一性和內在必要的靈活性結合起來,解決征稅過程中的各種特殊情況,更好地貫徹國家的稅收政策。減稅免稅是稅收優惠所采用的最為普遍的形式。

起征點。又稱征稅起點,是規定一個標準,達到或超過這個標準的就其全部數額征稅,未達到這個標準的則不征稅,這個標準就稱為起征點。規定起征點,可以照顧到收入水平低的納稅人的負擔能力。

稅收扣除。稅收扣除是指在征稅對象的全部數額中扣除一定的數額,隻對超過扣除額的部分征稅。規定扣除額是要照顧納稅人的特殊需要。根據納稅人法律屬性的不同,具體扣除形式又有所區別:一是對個人所得稅的扣除采取了規定生計費用額的形式,征稅時扣除生計費用。如我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在我國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每月扣除1600元,就其超過部分征稅。二是對法人所得的稅收扣除,這種形式允許稅前列支扣除項目,直接縮小所得稅稅基,減輕納稅人的稅負。如《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規定,公益救濟性的捐贈款可以作為成本費用列支。

稅收扣除額的確定,又分為兩種:定額扣除與比例扣除。 比例扣除,所得越大扣除的絕對額越大。稅收扣除不僅直接縮小稅基,在實行累進稅製條件下,還因稅基的縮小而降低適用稅率,直接、間接地減輕稅收負擔。稅收扣除的方法又分為直接扣除法和間接扣除法,直接扣除法是直接減少計稅所得,間接扣除法是用增加費用的辦法來減少計稅所得。

優惠退稅。優惠退稅是指可以直接減輕納稅人稅收負擔的那一部分退稅。因此,並不是所有的退稅都是優惠。優惠退稅主要包括兩種:即出口退稅和再投資退稅。

※出口退稅。一般適用於對出口產品的退稅。在對外貿易中,退稅是獎勵出口的一種措施。世界各國獎勵出口的退稅措施概括起來有兩種:一種是退還進口稅,即用進口原料或半成品加工製成成品後,在出口時退還已納的進口稅;另一種是退還已納的國內銷售稅、消費稅、增值稅等,即在商品產品出口時,退還已納的國內稅收。

※鼓勵再投資退稅。一般適用於所得課稅。如我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規定,對外國合營者從合營企業分得的利潤在中國境內再投資於本企業或其他外商企業,期限連續不少於五年的,可憑接受投資企業的書麵證明,報經原納稅地稅務機關審查核準,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納所得稅稅款的40%,其數額相當於再投資的17.91%。為利於吸引外資,不僅鼓勵外商新投資,而且鼓勵外商把在我國境內取得的利潤進行再投資,因此退稅是十分必要的。

盈虧互抵。盈虧互抵指準許企業以某一年度的虧損,去抵銷以後年度的盈餘,以減少以後年度的應付稅額,或是去衝抵以前年度的盈餘,申請退稅。一般來說,都有一個時間限製。這種優惠形式對扶植新辦企業的發展具有重要作用,對具有風險的投資有相當大的獎勵作用,尤其對盈虧無常的企業具有鼓勵效果。但應用這種辦法,須以企業有虧損發生為前提,否則就不具有鼓勵的效果,且就其應用範圍而言,隻能適用於所得稅。這種形式是國外最常用的方法之一,我國目前對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及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都有這項規定。

加速折舊。所得稅是對淨所得的征稅,放寬扣除項目就等於減少征稅所得,從而減少稅收負擔。折舊就是一個重要的扣除項目。稅收政策允許實行加速折舊,就會使投資者在最初幾年內的成本增大而淨所得減少,從而減少所得稅負擔,也會使資金回收的速度加快。由於固定資產的折舊總額是一定的,加速折舊隻能改變資金回收的年度,絕對額並沒有變化,但如果我們從資金運動來看,則會發現,納稅人在最初幾年無償占用了一筆稅款,雖在以後年度逐年返還,但卻得到免繳利息的好處,所以說加速折舊也是一種稅收優惠。

稅收抵免。稅收抵免是對納稅人的國內外全部所得計征所得稅時,準予在稅法規定的限度內以其國外已納稅款抵免其應納稅款,以避免重複課稅。稅收抵免是處理國家間稅收分配關係,消除雙重征稅的重要形式,因而是涉外稅收的重要內容。稅收抵免有兩種方式,即全額抵免法與限額抵免法。全額抵免是對納稅人國外所得的已納稅款全部準予抵免;限額抵免是對納稅人國外所得的已納稅款,隻準按居住國規定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的限額予以抵免。

優惠稅率。優惠稅率是對合乎規定的企業適用比一般水平更低的稅率。這種優惠形式既有期限的限製,也可給予長期的優惠。一般說來,有期限的優惠稅率對企業的獎勵程度要小於免稅方法,但長期優惠稅率的獎勵程度很可能會大於有期限的免稅方法,尤其是需要巨額投資且獲利較遲的企業,常可從長期優惠稅率辦法中得到較大的獎勵。

稅收遞延。稅收遞延又稱稅收延後,或稱稅負分期繳納。這種形式是允許企業在合乎規定的年限內,分期繳納應付稅款,企業延期支付稅款,也就相當於獲得一筆無息貸款。

此外,還有稅收饒讓、稅收還貸等形式。

諸多的稅收優惠形式是稅收發揮調控作用的重要因素,也是吸引外商投資發展和引進先進技術的重要手段。但稅收優惠過多、過雜、過亂,導致稅負嚴重不公,也為避稅行為產生提供了方便。納稅人在利用稅收優惠待遇上是大有文章可做的,下麵舉例說明:

例:華夏玻璃工業有限公司係深圳市的一家大型企業,該公司準備更新一套供水裝置,該設備必須具有循環或節水功能。市場價格是80萬元人民幣,同時市場上也有一種價值60萬元人民幣的普通供水設備。從表麵上看,該公司應該投資購買一套普通供水設備,可以節省一筆錢,但是按照稅法的有關規定,企業購買節水設備可享受40%的投資抵免優惠,另外企業也可從節約水費中每年得到5萬元人民幣的額外好處。這樣相比之下,華夏玻璃工業有限公司就可能選擇購買有節水功能的供水裝置。這樣該公司通過投資前的稅務籌劃行為,就能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

例:按我國稅法規定,若外商企業是生產性企業,且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可享受前2年免稅,後3年減半征稅的“二免三減半”稅收優惠。某市有一家合資企業,是中國與日本合資興辦的針織企業,生產各式各樣的針織成衣。2003年開始盈利,享受“二免三減半”的稅收優惠,2004年享受的減免稅期限已滿,按規定應照章納稅,但就在同一年,企業又擴建了廠房,把其中的印染車間劃出去另建一個印染廠,並添置了大量的機器設備,跟原先工廠的生產流程基本相同,隻是規模擴大了,新廠的營業利潤約占原企業的80%,按規定,該企業仍屬新建外商投資企業,可重新享受新一輪的減免稅優惠待遇。

例:甲先生是日本居民,擬在香港設立一家公司,並擁有該公司40%的股份,另外60%的股權由乙先生、丙小姐和丁女士各擁有20%。乙先生和丙小姐是非日本居民,丁女士是日本居民。依照日本稅法的規定,設在屬於避稅港國家或地區的公司,如50%以上的股權由日本居民所擁有,該公司即可認定是日本的居民設在該國或地區的基地公司,其稅後利潤即使沒有匯回日本,也要申報合並並計稅。但從例子中我們可以看出,盡管日本居民擁有該公司50%以上的股權,但並非一人所擁有,而是甲先生擁有40%,丁女士擁有20%,均未達到50%以上的標準,在此種情況下,甲先生和丁女士擁有的股權被視為非日本居民擁有,可以享受稅收遞延的優惠待遇。

②利用稅收優惠進行避稅的主要形式和方法。

通過利用減免稅的形式進行避稅。減免稅中政策性減免和困難性減免極易被用來進行避稅。

※利用政策性減免稅進行避稅。目前,國家在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所得稅等幾個主要稅種的文件和實施細則中,製定了近百項減免稅優惠政策,以適應企業在生產經營中複雜多變客觀形勢的需要,體現國家的獎勵政策和稅收導向。政策性減免稅就是在這種情況下產生的。如新辦企業減免條款、福利企業減免條款、待業知青減免條款及校辦企業減免條款等。由於上述優惠條款過多、過濫,加上我國稅收立法經驗不足,執法不嚴,造成稅收征管上的漏洞很多,有些納稅人就千方百計地鑽稅收政策的空子,以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

※利用困難性減免稅進行避稅。一些企業為了追逐更大的經濟利益、減輕稅收負擔,采勸虛虧實盈”的策略,利用困難性減免稅定性不準的空子,騙取稅務機關的同情,以達到享有困難性減免稅的目的。還有些企業(特別是聯營企業或企業集團)通過轉移經營業務給關聯企業的手法,轉移收入和利潤,造成本企業盈利或虧損,然後通過困難性減免稅達到避稅的目的。

適應免稅條件,調整公司內部結構,進而達到避稅的目的。這種避稅方法通常應用在已經享受了部分減免稅待遇的安置殘疾人員或安置待業青年的企業中。 比如,某集體性質的福利工廠,原有生產人員450人,其中殘疾人員有158人,占生產人員的35%,按規定隻享受減半征收所得稅的待遇。後來該廠為使自己達到全免稅條件,從原廠分出150位非殘疾員工又成立了一個分廠,這樣原廠生產人員為300人,且仍保留158名殘疾人,占生產人員的50%多一點,從而達到了全免流轉稅和所得稅的條件。在不再重新安置殘疾人的情況下,這種機構和人員的調整,也同樣可以達到免稅條件,從而實現避稅。

利用公司組建、分拆、嫁接、兼並、合並進行避稅。有些老公司將盈利較高的車間新組建成具有法人資格的公司,或嫁接成三資企業,利用國家對新建公司和三資企業的稅收優惠,實現避稅。還有的公司通過兼並、合並虧損企業,減少稅基,擴大企業自有財產。另外還有的企業將自己盈利大的產品讓給其關聯企業經營,減少本廠利潤,增加關聯企業的企業留利。 比如,利用新辦企業的優惠政策進行避稅。某企業是經營體育用品的合資企業,始創於1998年,1999~2000年度出現虧損,2001年開始盈利,2001~2002年度共獲利130多萬元,2003年起開始執行減半征收所得稅。為了逃避所得稅,該企業2002年又報經批準成立了××有限公司,除經營範圍中增加了加工改製外,其他的經營項目,中外方所占的股份均與原有企業的情況完全相同,同時從老企業轉入固定資產價值達100萬元。新建公司2003年7月正式開業運營,7~12月份創產值達335.6萬元,銷售收入為178.6萬元,獲利潤31.46萬元,按規定享受免稅待遇,而同時原有的企業1~8月份雖有產值和銷售收入,但無利潤,9~12月份停止生產,全年無利潤,不征所得稅。

利用稅收優惠過雜、過亂的漏洞進行避稅。如對三資企業的優惠,按地區來分,可分為全國優惠條款、經濟特區優惠條款、經濟技術開發區優惠條款、沿海開放城市優惠條款、三角洲優惠條款、老市區優惠條款等不同層次的優惠條款,還有各地方各自為政公布的條款和地方政府及各個部門內部掌握的優惠條款等等。按企業投資人來分,又分成外國籍、港澳台胞、華僑稅收優惠。事實上投資者多是財團,而財團中往往是各籍人都有,若沒有澳港同胞或中國華僑,找一個也非常容易。以港澳同胞或華僑的名義投資就可多享受優惠。還有的在國內按不同經濟成分劃分稅收優惠條款,如新辦企業的優惠條款,待業知青、病殘優惠條款,校辦企業優惠條款等,造成的漏洞很多。如一家企業在深圳注冊登記,但其主要的業務卻在內陸省份進行,包括原料來源、生產加工等,但其銷售卻以深圳公司的名義進行,從而享受優惠待遇。

利用國內稅製與涉外稅製的不統一進行避稅。國內投資者興辦的公司要比外商投資公司的稅負高得多,不僅體現在所得稅的負擔上,還體現在生產性外商投資公司可享受“二免三減半”優惠上,而且國內投資者興辦的公司還要負擔教育費附加、城建費附加、能源交通基金、預算調節基金、獎金稅或工資調節稅等,相比之下,稅負差距很大。例如,某外商投資公司,為開辟原料來源和建立協作關係,以“租賃”形式獲得了對一家國有企業機器設備的使用權,除交付租金外,擁有使用租賃設備所生產產品的所有權和經營權。國家對此沒有明確規定,稅務機關對其使用租賃設備生產的產品取得的收入,一律視為該外商投資企業的所得,享受各種涉外稅收的優惠。並且由於生產的連續性和工商統一稅對一般產品(棉紗、皮革除外)不征中間環節的稅收的規定,使這兩家企業的兩次納稅變為一次納稅,大大減少了其稅負。

利用所得稅稅收政策的不統一進行避稅。目前,國內企業所得稅分國有、集體、私營、個體等四種,由於稅收政策不統一,稅目、稅率差異較大和稅前扣除不同,使納稅人有機會做出減輕稅負的選擇。有些公司采取直接或間接變更經濟性質的手段,選擇較有利的納稅方式,以減輕或規避應納的稅收。 比如,利用國家因公司組織形式不同而采用不同的納稅規定來避稅。按現行稅法的規定,獨立戶股份公司按一戶利潤采用累進辦法征稅。而對聯營公司則采用先分利潤再回原地繳稅的形式,不但稅負低而且也易於避稅。同時利用不同稅種的交叉也可以進行避稅。如勞務報酬收入、租賃收入都是個人收入調節稅和營業稅的課稅客體,同一課稅客體交叉征收兩種稅本身就是不合理的,這樣在具體執行當中,往往隻征收一道稅,避開另一道稅。

7.企業的納稅風險的含義是什麽?

企業納稅風險是企業的涉稅行為因未能正確有效遵守稅收法律而導致企業未來利益的可能損失,具體表現為企業涉稅行為影響納稅準確性的不確定因素,結果就是企業多交了稅或者少交了稅。

概括來講,企業的涉稅行為大致可分為三類:稅收政策遵從、納稅金額核算、納稅籌劃。其中稅收政策遵從就是納什麽稅的問題,納稅金額核算就是納多少稅的問題,納稅籌劃就是如何納最少的稅的問題。

納稅風險更多地表現為企業利益受損的可能性,即這種風險雖然是客觀存在的,對納稅人而言隻是有可能承擔這種風險,而並不一定承擔這種風險。

8.納稅風險的類型有哪些?

企業從開業登記領取稅務登記證起,就發生了納稅義務,同時也就意味著涉稅風險的產生,企業經營者為了能使企業健康發展,持續經營,就必須使涉稅風險盡可能降到最低程度。那麽涉稅風險是如何產生的,企業所麵臨的涉稅風險有哪些類型?

(1)在組織結構和業務流程設計上所導致的涉稅風險。

①投資架構、股東成分。

②營業範圍。

③銷售、采購的業務流程(或經營方式)。

(2)未善用稅收優惠所導致的涉稅風險。

(3)收入、成本、費用的處理方式上所導致的涉稅風險。

①收入的確認。

②成本費用的確認。

③特殊收入和成本項目的確認。

(4)關聯交易的轉讓定價風險。

①有形資產的銷售和采購。

②無形資產的提供和取得。

③勞務的提供和接受。

④內部融資。

⑤通過稅收政策比較靈活的國家進行業務往來。

⑥向總機構支付管理費。

⑦轉化子公司資本,然後以債務形式投入子公司。

(5)發票管理方麵的風險。

①增值稅發票使用保管方麵的風險。

②增值稅虛開、代開方麵的風險。

③取得虛開、代開發票及假發票的風險。

④其他發票使用的風險。

(6)在增值稅、營業稅及其他稅務處理上的涉稅風險。

包括:特殊經營行為、印花稅的稅務處理。

(7)企業所處稅務環境導致的涉稅風險。

9.納稅風險的成因有哪些?

(1)納稅人來源於稅收立法層麵的稅務風險。

①由於中國是以公法為主體的國家,由此決定了整個稅法體係首先建立在保障國家行政利益的基礎上,通過所有稅收法律法規的條文,我們可以看到對於國家行政權力的保護遠遠大於對納稅人利益的保護。

②由於中國是以成文法為主體的國家,而成文法的特點之一是對法律責任的判定基於執法者對法律法規表述的理解。

③中國完整稅法體係並未建立,也是造成納稅人的稅務風險增加的重要原因之一。現在我國稅收正式立法少,行政法規多,主體稅種還沒有立法,稅收基本法尚未出台。

④現有稅務法規不完善,也是造成納稅人稅務風險的原因之一。

(2)納稅人來源於稅收行政方麵的稅務風險。

①稅收機關與納稅人信息的嚴重不對稱,是增加納稅人承擔巨大的稅務風險的重要原因之一。

相當一部分具有適用性、比照性的政策處於非公開的狀況,其結果除了影響到法律的公正性之外,要求納稅人遵從並不可能知道的法律及政策規定,顯然有悖“法律麵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則。

稅務機關對於政策法規的宣傳力度不夠,一般僅限於有效範圍的解釋,而非采用廣而告之的方式,使廣大納稅人廣為接受。

②由於在現行法律、法規、規章中沒有對稅務行政機關使用稅法解釋權和自由裁量權做出相應的約束,這就有可能造成稅務機關及稅務官員行使自由裁量權不當,從而構成對納稅人權益的侵害,使納稅人承擔巨大的稅務風險。

③稅收機關和稅務官員的執法觀念也是增加納稅人承擔巨大的稅務風險的重要原因之一。

原則上說,雖然稅收征納關係決定了征納雙方關係的不平等,但是並不意味著雙方在適用具體法律法規時地位的不平等。在這一法律關係中,雙方當事人地位平等,均依法享有權利主體的法律地位與身份、資格,平等地建立起法律關係,通過各自權利的行使和義務的承擔,分別負擔起各自主體的職責:征稅人可依法查處納稅人的偷稅、逃稅、抗稅等違反稅法的行為;納稅人也有權依法提出申訴、上訴、控告、檢舉揭發等,對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瀆職、侵權、貪汙受賄、營私舞弊等不法、違法犯罪行為進行鬥爭,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3)來源於納稅人自身的原因。

①稅務風險來源於納稅人自身的原因最為突出地表現在依法納稅觀念的弱化。

在執行具體法律法規時,納稅人沒有完全樹立與征稅機關的平等地位,因此往往以稅務官員個人的意見作為確定稅務責任的界限。即使意見相左,也往往采取息事寧人、得過且過的方式放棄正確的權利主張。

納稅人往往造成一種錯覺:和稅務官員處理好私人關係遠甚於雙方麵對麵就政策而政策進行開誠布公的討論。

②納稅人自身的專業素質(主要反映在對於稅法的全麵認識與運用)嚴重滯後於經濟的發展。

10.常見的涉稅違法行為有哪幾種?

(1)發票犯罪。

發票犯罪是涉及增值稅專用發票、可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和普通發票的一類犯罪。該類犯罪先為199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頒行的《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所規定,後為1997年修訂後的《刑法》所吸收。

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是指完全沒有或者沒有真實的貨物、勞務交易而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行為。

本罪的認定。

※罪與非罪的界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數額1萬元以上,或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致使國家稅款被騙取5000元以上者,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與偷稅罪的界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是行為犯罪,其成立並不以抵扣稅款的出現或實現為必然條件,隻要虛開達到法定的數額即構成犯罪;而偷稅罪是不繳或少繳稅款,使國家得不到應得的稅款,並達到法定的數額、比例或情節的行為。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而偷稅罪的主體是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本罪的處罰。

※自然人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依有關司法解釋,虛開稅款數額10萬元以上的,屬於“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嚴重情節”: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致使國家稅款被騙取5萬元以上的;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依有關司法解釋,虛開稅款數額50萬元以上的,屬於虛開的稅款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致使國家稅款被騙30萬元以上的;虛開稅款數額接近巨大並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用於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騙取國家稅款,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依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利用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實際抵扣稅款或者騙取出口退稅100萬元以上的屬於“騙取國家稅款數額特別巨大”;造成國家稅款損失50萬元以上並且在偵查終結前仍無法追回的,屬於“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利用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騙取國家稅款數額特別巨大、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為“情節特別嚴重”的基本內容。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

②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

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是指違反國家發票管理法規,非法出售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行為。

本罪的認定。

※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50份以上的,應當定罪處罰,未超過50份的,則屬於一般違法行為,按《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處理。

※行為人同時出售了真假兩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行為人觸犯了刑法中不同的法律規定,即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罪和出售非法製造的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罪,按照數罪並罰的原則進行定罪量刑。

本罪的處罰。

※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50份以上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200份以上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

※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1000份以上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自然人犯罪的規定處罰。

③偽造、出售偽造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偽造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指本無增值稅專用發票印製權的人,仿照法定增值稅專用發票式樣而印製在外形上足以亂真的假發票的行為。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以各種方式通過各種途徑,以一定的價格賣出偽造的專用發票的行為。

本罪的認定。

※偽造或者出售偽造增值稅專用發票不滿25份並且票麵額累計(百元版以每份100元,千元版以每份1000元,萬元版以每份1萬元計算)不滿10萬元的,是一般的違法行為。發票的份數和票麵額兩個條件必須同時都達不到偽造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起刑點的,才不作為犯罪處理。

※行為人偽造增值稅專用發票後又出售偽造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按一罪處理。

※行為人實施偽造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後,又利用偽造的增值稅發票實施偷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等犯罪行為的,應根據從重處罰的原則定罪。

本罪的處罰。

※對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量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必須同時具備數量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嚴重破壞經濟秩序這三個條件的,才能判處死刑。

※單位犯該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數量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④非法製造、出售非法製造的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

非法製造、出售非法製造的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是指偽造、擅自製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製造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外的其他發票的行為。

本罪的認定。

※罪與非罪的界限。 本罪的起刑點為非法製造、出售非法製造的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50份以上。

※與非法製作發票監製章、發票防偽專用品行為的關係。以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為目的,在製造過程中非法製作發票監製章、發票防偽專用品,應當視為構成了非法製造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如果是單純的非法製作發票監製章、發票防偽專用品的行為,主觀上缺乏非法製造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的故意,不構成本罪。

本罪的處罰。

※非法製造、出售非法製造的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50份以上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非法製造、出售非法製造的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200份以上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

※非法製造、出售非法製造的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1000份以上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⑤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指無權發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單位或者個人出於牟利的目的,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

本罪的認定。

※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起刑點是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25份以上;非法出售的增值稅發票的票麵額累計10萬元以上。

※轉借、轉讓、贈與增值稅票,轉移了所有權,獲得物質性利益,達到法定定罪標準的,以本罪處理,如獲取非物質利益的,則以一般違法行為論處。

※稅務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出售增值稅發票的:故意非法出售的,如果是為了與他人共同非法出售以牟利的,或幫助他人非法出售的,應以非法出售增值稅發票罪的共犯論處;如果是處於徇情、徇利等徇私動機出售的,以徇私舞弊出售發票罪定罪處罰;如果是過失出售,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罪定罪處罰。

本罪的處罰。

※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25份以上或者票麵額累計10萬元以上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麵額累計50萬元以上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

※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500份以上或者票麵額累計250萬元以上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該罪的規定處罰。

⑥非法製造、出售非法製造的發票罪。

非法製造、出售非法製造的發票罪是指違反國家發票管理法的規定,偽造、擅自製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製造的不能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普通發票的行為。

本罪的認定。

※罪與非罪的界限。偽造、擅自製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製造的不能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普通發票50份以上的,才構成犯罪。購買偽造、擅自製造的普通發票如果沒有用於違法行為,則不構成犯罪。

※行為人隻要實施了非法製造或出售非法製造的發票的行為之一,即成立本罪。如果行為人先非法製造了發票,後又出售了非法製造的發票,即同時實施了兩種行為,依刑法理論也隻構成一罪,按本罪定罪處罰,而不是數罪。

本罪的處罰。

※偽造、擅自製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製造的不能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普通發票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並處或者單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金。

※情節嚴重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金。

※單位犯本罪的,應當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自然人犯本罪處罰。

⑦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是指從無權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

本罪的認定。

※起刑點。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25份以上;對於自然人非法購買的增值稅發票的票麵額累計10萬元以上,對於單位犯本罪的起刑點應為自然人犯本罪的起刑點的5倍,即50萬元。

※本罪的表現形式。從稅務機關或者稅務人員手中通過行賄或者其他手段購買真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包括:偽造虛假資料、編造虛假證明,冒充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到稅務機關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成立虛假公司,騙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以後,領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等等。

向持有真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單位或個人購買增值稅發票的行為。

向持有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偽造者或者出售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本罪的處罰。

對於犯本罪的刑事處罰,《刑法》第208條規定: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該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該罪的規定處罰。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又進行虛開、出售或者其他犯罪活動的,應當從重判處刑罰。對非法購買後又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的,依照《刑法》第205條關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規定處罰,最高刑罰可達死刑;對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後又出售的,依照《刑法》第206條關於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規定處罰,最高刑罰可達無期徒刑;對於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後又出售的,依照《刑法》第207條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規定定罪處刑,最高刑罰可達無期徒刑。

⑧非法出售發票罪。

非法出售發票罪是指違反國家發票管理法規,非法出售不能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普通發票的行為。

本罪的認定。

※行為人出售普通發票50份以上的,才構成犯罪。

※行為人同時實施了非法出售普通發票、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以及出售非法製造的普通發票、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出售非法製造的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行為中的兩個或兩個以上行為,由於各罪之間不存在任何牽連或吸收關係,所以,行為人實施的數個行為分別構成獨立的數罪,依數罪並罰原則進行定罪量刑。

※如果行為人盜竊或騙取的發票數量較大,已構成盜竊罪或詐騙罪,則又非法出售的行為與先前的盜竊、騙取的行為成立牽連犯,屬於手段行為與目的行為的牽連,按牽連犯論處,隻定一罪,從重處罰。

如果行為人盜竊或騙取發票的行為尚未到達犯罪的標準,而後來出售行為卻已構成犯罪,則隻按照非法出售發票罪一罪定罪量刑,盜竊或騙取行為可以作為從重情節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本罪的處罰。

※出售不能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普通發票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並處或者單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金。

※情節嚴重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金。

※單位犯本罪應當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自然人犯本罪處罰。

⑨詐騙發票罪。

詐騙發票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行為。

詐騙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依照《刑法》第266條關於詐騙罪的規定定罪處罰。騙取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⑩盜竊發票罪。

盜竊發票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達到法定情節的行為。

盜竊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偷稅罪。

①概念及其構成。

偷稅罪,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故意違反稅收法規、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繳納稅款,情節嚴重的行為。

犯罪客體。

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繳納的稅款,情節嚴重的行為。

※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和記賬憑證。所謂偽造賬簿、記賬憑證,是指行為人為了偷稅,平時沒有按照稅法設置賬簿,為了應付稅務檢查而編造出假憑證、假賬簿、無中生有、欺騙他人;所謂“變造”賬簿和記賬憑證,即把已有的真實賬簿和憑證進行篡改、合並或刪除,以此充彼,以少充多或以多充少,或者賬外設賬、賬外經營、真假並存,從而使人對其經營數額和應稅項目產生誤解,達到不繳或少繳稅款的目的。這種方式多為個體經營者所采用,以此使稅務人員無法得知其經營收支情況。

※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行為人通過此舉以圖減少應稅數額,達到偷稅目的。主要方法有:

明銷暗記。

將產品直接作價抵債款後不記銷售。

已經銷售而不開發票或以白條抵庫不記銷售。

用罰款、滯納金、違約金、賠償金衝減銷售收入。

將展品或樣品作價處理後不按銷售記賬,等等。此外,多行開戶,同時使用,而隻向稅務工作人員提供其中的一個,也是行為人隱瞞收入的常用方法。

※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納稅申報是依法納稅的前提,納稅人必須在法定時間內辦理納稅申報,如實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要求的其它納稅資料。行為人往往通過對生產規模、盈虧情況、收入狀況等內容作虛假申報,來達到偷稅目的。行為人有時虛報一項,有時虛報數項。

法定結果(即偷稅罪成立的最低標準)有兩個:其一,偷稅數額達1萬元以上,且占應納稅額的10%;其二,行為人因偷稅受到兩次行政處罰。這兩點呈並列關係,行為人隻要具備其中一點,即可構成偷稅罪。第一點要求行為人既要達到“1萬元”這一絕對數額標準,又要達到“10%”這一相對比例標準。即我們通常所說的“數額加比例”標準。第二點所要求的“兩次行政處罰”標準是一項富有特色的規定。行為人在實施偷稅犯罪行為以前,曾因偷稅而受到兩次行政處罰,這一事實說明行為人的主觀惡性比較嚴重。所謂稅務機關的行政處罰,即指罰款。《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行為人實施了偷稅行為,但卻未達到“1萬元”及“10%”這一雙項標準,即不構成偷稅罪,可由稅務機關對該行為人處以偷稅數額5倍以下的罰款,“兩次行政處罰”的規定,給偷稅人劃了一條“事不過三”的定罪界限,隻要行為人曾因偷稅受到過兩次行政處罰,再實施新的偷稅行為時,不管數額是否達到“數額加比例”標準,都可以認定為偷稅罪。這一規定將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緊密地聯係起來,它把對犯罪結果的考察追溯到行為人的先前行為,進行動態的考察,體現了刑罰個別化原則。

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既包括負有納稅義務的個人,也包括負有納稅義務的國有、集體、私有企事業單位以及外資企業、中外資企業等法人或單位,而且還包括扣繳義務人,即依照法律或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既可以是中國公民,也可以是外國公民。沒有納稅義務的公民,如與納稅、扣繳義務人相互勾結,為偷稅犯罪提供賬號、發票證明或者以其他手段共同實施偷稅行為的,應以偷稅共犯論處。稅務工作人員構成共犯的,應當從重處罰。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麵是出於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逃避繳納應繳稅款義務而非法獲利的目的。所謂直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是違反稅收法規,逃避繳納應繳納稅款義務的行為,其結果會使國家稅收受到影響,而希望或追求這種結果的發生。如果不具有這種主觀上的直接故意和非法獲利的目的,比如過失行為,則不構成偷稅罪。認定行為人有無偷稅的故意,主要從行為人的主觀條件、業務水平和行為時的具體情況等方麵綜合分析判斷,如果行為人是因不懂稅法或者一時疏忽而沒有按時申報納稅,或者是因管理製度混亂,賬目不清,人員職責不清或調動頻繁因而漏報、漏繳稅款的,都不構成偷稅罪。

②認定。

首先,要注意區分偷稅與漏稅。漏稅是指納稅人(包括扣繳義務人)並非故意,沒有依照稅法規定繳納或者足額繳納稅款的行為,是一種一般稅務違法行為,應由稅務機關責令其補繳漏繳的稅款,並加收滯納金;偷稅則是一種故意行為,行為人目的明確。從性質上看,偷稅性質要比漏稅嚴重得多,偷稅情節嚴重,符合規定的偷稅罪的條件的,應當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其次,要注意區分偷稅與避稅。所謂避稅,是指采用合法手段減輕或者不履行納稅義務的行為。廣義的逃稅包括偷稅與避稅。偷稅與避稅雖然都是減少或者不履行納稅義務的行為,但二者之間有著本質的不同:避稅是在納稅義務發生前采取各種合乎法律規定的方法,有意減輕或者免除稅收負擔的行為,大多數情況下是符合立法意圖的,如利用經濟特區的稅收優惠政策在經濟特區投資,有些則是鑽稅法不夠完善的空子;偷稅是發生納稅義務後,采用非法的手段減少或者不履行納稅義務,在任何情況下,偷稅都是國家法律所不允許的。對於鑽法律空子的避稅,隻能通過不斷完善稅收法律的方法來防止;對於偷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加強打擊,是減少偷稅犯罪的重要手段。

再次,要注意區分一般偷稅行為與偷稅犯罪。 本條明確規定了偷稅犯罪的定罪標準,這是區分一般偷稅行為與偷稅犯罪的標準,必須嚴格執行。 本條對單位偷稅犯罪與個人偷稅犯罪的定罪數額標準沒有作分別的、不同的規定,主要是因為規定了偷稅的比例和偷稅數額的雙重標準。因此,和其他單位犯罪數額標準一般高於個人犯罪數額標準不同,單位偷稅犯罪與個人偷稅犯罪的定罪數額標準是一致的。

③處罰。

偷稅數額不滿1萬元或者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不到10%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偷稅款,處以偷稅數額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偷稅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且占同期應納稅額10%以上30%以下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以偷稅數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金。

偷稅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且占同期應納稅額的30%以上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以偷稅數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等手段不繳或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不滿1萬元或者占同期應繳稅額不到10%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少繳稅款,並處以不繳或少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扣繳義務人不繳、少繳已收已扣稅款數額在1萬元以上且同期應繳稅額的10%以上30%以下的處以不繳或少繳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金,並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扣繳義務人不繳、少繳已收已扣稅款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且占同期應繳稅款30%以上的,除追繳稅款處以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並處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對扣繳義務人處以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企事業單位偷稅構成犯罪的,對納稅單位判處所偷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並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凡是構成犯罪的偷稅行為,除了讓偷稅者承擔行政法律責任,還要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責任。

(3)騙取出口退稅罪。

①概念及其構成。

騙取出口退稅罪,是指故意違反稅收法規,采取以假報出口等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出口退稅管理製度和國家財產權。少數企事業單位采取假報出口等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它不僅嚴重地破壞了國家關於出口退稅的管理製度,擾亂了國家出口退稅政策的順利執行,而且還給國家財政造成嚴重損失。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麵表現為采取以假報出口等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行為人必須是對其所生產或者經營的商品采取假報出口等欺騙手段。如果不是對其所生產或者經營的商品假報出口,而是通過偽造或者行賄等手段,借出口退稅的名義,憑空騙取國家財產的,則不構成本罪,應為詐騙罪。

※騙稅行為必須是在從事出口業務的過程中實施。如果不是從事出口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冒充出口企業,假報出口、偽造、變造或者騙取退稅憑證,騙取退稅款,則不能構成本罪,屬於詐騙行為,數額較大的應定詐騙罪。

※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數額必須達到一定的標準。根據本條規定,這個標準為1萬元以上。

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主體,依《刑法》第211條之規定,單位亦能構成本罪。其中單位主要是具有出口經營權的單位。因為出口退稅實質上是國家為了鼓勵產品出口而給予的財政性資助,不具有出口經營權的單位不可能享受這種優惠。根據現行稅法的規定,我國享有出口退稅權的單位有三種:

※享有獨立對外出口經營權的中央和地方的外貿企業、工業貿易公司以及部分工業生產企業。

※特定出口退稅企業,如外輪供應公司、對外承包工程公司等。

※委托出口企業。前兩種單位可直接申報出口退稅,自然可以構成本罪主體。後一種情況中,委托方雖不具有直接出口經營權,但其仍有權享有出口退稅利益,所以也可以構成本罪主體。至於代理方本身具有直接出口經營權,當然可以成為本罪主體。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麵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騙取出口退稅的目的。由於出口企業工作人員的失誤,或者產品出口以後由於質量等原因又被退回,造成稅務機關多退稅款的,因沒有騙稅的犯罪故意,因此不能以騙取出口退稅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而隻能由稅務機關責令出口企業限期退回其多退的稅款,屬於出口企業失誤的,還可按日加收滯納金。出口企業騙取出口退稅的動機,一般是為了完成國家規定的繼續享有進出口經營權所必須達到的創匯任務,並從中賺取一定比例的代理出口手續費。但是動機並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②認定本罪與偷稅罪的界限。

兩罪同屬危害稅收犯罪,但在犯罪構成諸要件方麵有著顯著區別:

在犯罪客觀方麵。

偷稅罪通常是納稅人在商品的國內生產、銷售環節,實施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拒不申報納稅或者進行虛假納稅申報等手段,逃避應繳納的稅款,騙取出口退稅則是行為人在商品的出口環節,采取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的出口退稅款。應當注意的是,在商品的出口環節,隻有行為人在根本沒有出口貨物,而采取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出口退稅款的,才能構成騙取出口退稅罪。對有些納稅人雖有商品出口,而采取在數量上以少報多,在價格上以低報高等欺騙手段騙取出口退稅款的,應當按照本條第2款的規定,分別情況進行定罪處罰:

※對納稅人騙取稅款未超過其所繳納的稅款的,應以偷稅罪定罪處罰。

※納稅人騙取稅款超過其所繳納的稅款的,對超過的部分,應以騙取出口退稅罪定罪處罰,並可適用數罪並罰。

在犯罪主體方麵。

偷稅罪是特殊主體,通常隻能由納稅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構成,並且突出表現在該納稅人必須對其所偷稅款負有納稅的義務。騙取出口退稅罪是一般主體,可由納稅人構成,也可由非納稅人構成,並且突出表現在該行為人通常不是其所騙稅收的納稅人。

在犯罪的主觀方麵。

騙取出口退稅罪與偷稅罪同為故意犯罪,但兩者的犯罪目的各不相同。偷稅罪的目的,是行為人在有納稅義務的情況下,不繳或少繳稅款、逃避納稅義務。騙取出口退稅的目的,則是行為人在未實際履行納稅義務的情況下,從國家的出口退稅款中獲取非法利益。

③本罪與詐騙罪的界限。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欺騙性是該罪的本質特征。騙取出口退稅罪是指單位或個人以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為目的,采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搞假貨物報關出口騙取貨物出口報關單、內外勾結提供出口收匯單證等欺騙手段、非法組織虛假的出口退稅憑證,在根本未交納稅款的情況下,從稅務機關或出口企業騙取出口退稅款的行為。因此,騙取出口退稅行為實質上是一種詐騙的行為。近些年來,詐騙犯罪的手段越來越多,詐騙的對象也越來越廣,如信用證詐騙、金融票據詐騙、保險詐騙、合同詐騙、騙取出口退稅等,為了有效地懲治這些犯罪行為,本法分別單獨規定了罪名和法定刑。按照特別規定優於普通規定的規則,凡符合騙取出口退稅犯罪構成要件的,直接以騙取出口退稅定罪處罰,不再以一般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