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國企業以機器設備作為股份投資境外公司,該企業的新舊設備是不是均能退還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幹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2號)第六條規定,企業以實物投資出境的設備(包括舊設備)及零部件,實行出口退(免)稅政策。

2.企業有外貿自營進出口權,收購非自產貨物出口能否享受增值稅免抵退政策?如享受需辦哪些手續?如不享受退稅又如何計算?

根據現行規定,對生產企業外購出口的非自產貨物,除符合視同自產產品規定並經市級國稅機關批準同意的之外,不享受出口免抵退稅政策。

視同自產產品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2002]152號)、(國稅函[2002]1170號)的文件規定界定。

對不退稅的貨物,應視同內銷征稅。

銷項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1+法定增值稅稅率)×法定增值稅稅率

3.2006年新退稅率為零的商品,以前可以退稅,企業該如何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下發2006年出口商品退稅率文庫的通知》(國稅函[2006]228號)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對2006年部分商品的退稅率進行了更新。對出口退稅率為零的貨物,應視同內銷予以征稅。

4.出口企業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貨物,在出口退稅時是否需要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憑普通發票退稅政策的通知》(國稅函[2005]248號)第一條的規定:出口企業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的貨物出口,一律憑增值稅專用發票及有關憑證辦理退稅。因此,出口企業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貨物出口,退稅時不需要提供增值稅專用稅票。

5.出口企業報關出口的樣品展品在境外銷售,是否可以辦理退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退稅若幹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65號)第五條的規定:出口企業報關出口的樣品、展品,如出口企業最終在境外將其銷售並收匯的,準予憑出口樣品、展品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聯)及其他規定的退稅憑證辦理退稅。

6.以黃金為原材料加工的出口產品如何辦理出口退(免)稅?

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含金成分產品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稅發[2005]125號)的有關規定辦理。

(1)出口企業出口含金(包括黃金和鉑金)成份的產品實行免征增值稅政策,相應的進項稅額不再退稅或抵扣,須轉入成本處理。實行出口免稅政策的含金成份產品的海關商品代碼為:28431000、2843300010、2843300090、28439000、3824909030、3824909090、71110000、71123090、71129110、71129120、71129210、71129220、71129920、71129990、71131911、7113191910、7113191990、71131991、7113199910、7113199990、7114190010、7114190090、7114200010、7114200090、71151000、7115901020、7115901090、71159090等。

(2)出口企業出口上述含金產品後,須持出口退(免)稅所規定的憑證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退稅部門填報《出口含金產品免稅證明申報表》。一式二聯,第一聯留存企業,第二聯交由退稅部門)

(3)稅務機關退稅部門對出口企業報送的《出口含金產品免稅證明申報表》及規定憑證進行審核,同時通過審核係統審核相關電子信息。退稅部門審核無誤後開具《出口含金產品免稅證明》,一式四聯,第一聯留存退稅部門,第二聯交由征稅部門,第三聯交由出口企業向征稅部門申報免稅,第四聯交由出口企業留存),並將第二聯交由征稅部門審核辦理免稅。

(4)出口企業持退稅部門開具的《出口含金產品免稅證明》(第三聯)向征稅部門申報免稅,征稅部門將出口企業的免稅申報同退稅部門開具的《出口含金產品免稅證明》(第二聯)碰對審核無誤後,辦理免稅手續。出口企業須將免稅出口貨物相應的進項稅額轉入企業成本科目。

(5)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免稅的出口含金產品,企業須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6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68號)有關規定計提銷項稅額。

各地稅務機關要加強征稅與退稅環節的銜接,強化責任,建立與完善征稅與退稅部門溝通協調的工作製度和管理辦法。要注意含金產品出口動態,凡發現企業出口的含金產品不屬於上述海關商品代碼,或上述商品代碼有不含黃金、鉑金成份產品,以及執行免稅政策發現的其他問題等,要及時報告總局(進出口稅收管理司)。

7.對小型出口企業,貨物退(免)稅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幹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2號)第三條規定:退稅審核期為12個月的小型出口企業,在審核期期間出口的貨物,應按統一的按月計算免、抵、退稅的辦法分別計算免抵稅額和應退稅額。稅務機關對審核無誤的免抵稅額可按現行規定辦理調庫手續,對審核無誤的應退稅額暫不辦理退庫,在次年一月一次性辦理退稅。

8.外商獨資企業,樣品發往國外,怎樣辦理免抵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退稅若幹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65號)的規定,出口企業報關出口的樣品,如出口企業最終在境外將其銷售並收匯的,準予憑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聯)及其他規定的退稅憑證辦理退(免)稅。

9.企業將某出口產品按100元(CIF)作為外銷收入,退稅稅務機關核定95元(FOB),差額5元(實際為出口運費和保險費)是否需補交增值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管理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1號)的規定,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額應根據出口貨物離岸價、出口貨物退稅率計算。出口貨物離岸價(FOB)以出口發票上的離岸價為準,若以其他價格條件成交的,應扣除按會計製度規定允許衝減出口銷售收入的運費、保險費、傭金等。

10.小規模納稅人已經申請自行進口業務,海關代征的增值稅不能抵扣。但是現在有一批貨物要退還,是否能視作出口並享受退稅政策?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幹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1995]92號)第四條的規定:小規模納稅人自營和委托出口的貨物,一律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或退稅。

11.來料加工的工繳費是否可以進行免稅?

A公司以來料加工方式進口原料200立方米,產出成品80立方米。其中40立方米是公司自己加工的,另外40立方米委托公司加工。請問:最後由公司出口的80立方米的工繳費增值稅是否可以全免,公司為公司生產的40立方米的工繳費增值稅也可以免嗎?也就是說:A、兩公司對此業務是否都不用繳增值稅?(注:公司開具出口發票80立方米,公司開具普通發票給公司40立方米)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4]31號]第二十條的規定:出口企業以來料加工貿易方式免稅進口原材料、零部件後,憑海關核簽的來料加工進口貨物報關單和來料加工登記手冊向主管其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辦理來料加工免稅證明,持此證明向主管其征稅的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貨物及其工繳費的增值稅、消費稅。

12.外商獨資小規模納稅人,有自營進出口經營權,規模小,未經軟件企業認證。若經過軟件出口備案後,以網上傳輸方式出口一些用於消費類電子產品的小軟件,是否可以申請出口免稅或出口全額退稅?是否可以申請免營業稅?如果企業是一般納稅人,結果有何不同?

(1)是否可以申請免營業稅問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1999]273號]已明確:對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設立的研究開發中心、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谘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技術轉讓是指轉讓者將其擁有的專利和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有償轉讓他人的行為。

技術開發是指開發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係統進行研究開發的行為。

技術谘詢是指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

與技術轉讓、技術開發相關的技術谘詢、技術服務業務是指轉讓方(或受托方)根據技術轉讓或開發合同的規定,為幫助受讓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轉讓(或委托開發)的技術,而提供的技術谘詢、技術服務業務。且這部分技術谘詢、服務的價款與技術轉讓(或開發)的價款是開在同一張發票上的。

②免征營業稅的技術轉讓、開發的營業額為:

以圖紙、資料等為載體提供已有技術或開發成果的,其免稅營業額為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以樣品、樣機、設備等貨物為載體提供已有技術或開發成果的,其免稅營業額不包括貨物的價值。對樣品、樣機、設備等貨物,應當按有關規定征收增值稅。轉讓方(或受托方)應分別反映貨物的價值與技術轉讓、開發的價值,如果貨物部分價格明顯偏低,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6條的規定,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計稅價格。

提供生物技術時附帶提供的微生物菌種母體和動、植物新品種,應包括在免征營業稅的營業額內。但批量銷售的微生物菌種,應當征收增值稅。

③免稅的審批程序。

納稅人從事技術轉讓、開發業務申請免征營業稅時,須持技術轉讓、開發的書麵合同,到納稅人所在地省級科技主管部門進行認定,再持有關的書麵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門審核意見證明報當地省級主管稅務機關審核。

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從境外向中國境內轉讓技術需要免征營業稅的,需提供技術轉讓或技術開發書麵合同、納稅人或其授權人書麵申請以及技術受讓方所在地的省級科技主管部門審核意見證明,經省級稅務主管機關審核後,層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在科技和稅務部門審核批準以前,納稅人應當先按有關規定繳納營業稅,待科技、稅務部門審核後,再從以後應納的營業稅款中抵繳,如以後一年內未發生應納營業稅的行為,或其應納稅款不足以抵頂免稅額的,納稅人可向負責征收的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稅。

(2)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出口貨物退稅率的補充通知》(財稅[2003]238號)第三條的規定:計算機軟件出口(海關出口商品碼9803)實行免稅,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或退稅。

(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64號)第一條的規定:出口企業向稅務機關主管出口退稅的部門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時,在提供有關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表及相關資料時,應同時附送下列紙質憑證:實行免、抵、退稅管理辦法的生產企業提供出口貨物的出口發票;外貿企業提供購進出口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出口收匯核銷單。

(4)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推進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通知》(財稅[2002]7號)第一條的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自產貨物繼續實行免征增值稅辦法的規定,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自產貨物,一律免征增值稅、消費稅。

(5)在軟件出口辦理免稅手續上,小規模納稅人和一般納稅人沒有不同。

13.到稅務局去辦理出口退稅業務有沒有時間限製?有核銷單,但發票沒開,還沒有入賬,如果把發票開好,是否可以辦理退稅?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64號)的規定:出口企業向稅務機關主管出口退稅的部門(以下簡稱退稅部門)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時,在提供有關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表及相關資料時,應同時附送下列紙質憑證:實行免、抵、退稅管理辦法的生產企業提供出口貨物的出口發票;外貿企業提供購進出口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出口收匯核銷單。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64號)第三條的規定:出口企業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下同)起90日內,向退稅部門申報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手續。

14.保稅區外企業與保稅區內企業簽訂購銷合同,根據規定,出口到保稅區不能退免稅,但現在貨物由區外企業直接出口到日本,區外企業可否辦理退免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51號)第二條的規定: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或者其他執業手續,經商務部及其授權單位賦予出口經營資格的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自營或委托出口的貨物,除另有規定者外,可在貨物報關出口並在財務上做銷售核算後,憑有關憑證報送所在地國家稅務局批準退還或免征其增值稅、消費稅。關鍵是退給誰稅,應該由區內企業辦理退稅而非區外企業。

15.出口加工區外企業將物品銷售保稅區內企業是否也可以享受間接出口待遇,也就是目前外資企業執行的不征、不抵、不退政策?該開什麽發票給對方?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出口加工區稅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155號)第二條的規定,對出口加工區外企業運入出口加工區的貨物視同出口,由海關辦理出口報關手續,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享受出口退(免)稅政策。一律開具出口銷售發票,不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

16.出口已經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否能享受免抵退?(購貨發票已經入賬,並超過90天)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推進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通知》(財稅[2002]7號)的規定:對生產企業自產貨物,增值稅一律實行免、抵、退稅管理辦法。生產企業出口已經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不能享受免抵退稅。

17.來料加工手冊中的主料以及大部分輔料是進口的,僅有少量輔料從保稅倉庫申報進口,原產地為中國,是否會影響該本手冊的免稅證明的辦理?或者是否可以僅對國外進口部分辦理免稅證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國稅發[1994]031號)第二十條的規定:

(1)出口企業以來料加工貿易方式免稅進口原材料、零部件後,憑海關核簽的來料加工進口貨物報關單和來料加工登記手冊向主管其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辦理來料加工免稅證明,持此證明向主管其征稅的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貨物及其工繳費的增值稅、消費稅。

(2)貨物出口後,出口企業應憑來料加工出口貨物報關單和海關已核銷的來料加工登記手冊,收匯憑證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辦理核銷手續。逾期未核銷的,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將會同海關和主管征稅的稅務機關及時予以補稅和處罰。

18.來料加工手冊中少量輔料從保稅倉庫申報進口,但由於原產地是中國,因此海關進口退單上的運輸方式為非保稅區,這種情況下,該本手冊是否能辦理免稅證明?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4]31號)第二十條的規定:出口企業以來料加工貿易方式免稅進口原材料、零部件後,憑海關核簽的來料加工進口貨物報關單和來料加工登記手冊向主管其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辦理來料加工免稅證明,持此證明向主管其征稅的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貨物及其工繳費的增值稅、消費稅。

(2)國家稅務總局《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國稅發[1994]031號)第二十條的規定:出口企業以來料加工貿易方式免稅進口原材料、零部件後,憑海關核簽的來料加工進口貨物報關單和來料加工登記手冊向主管其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辦理來料加工免稅證明,持此證明向主管其征稅的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貨物及其工繳費的增值稅、消費稅。貨物出口後,出口企業應憑來料加工出口貨物報關單和海關已核銷的來料加工登記手冊、收匯憑證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辦理核銷手續。逾期未核銷的,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將會同海關和主管征稅的稅務機關及時予以補稅和處罰。

19.出口貨物單證不齊或超期轉內銷計算公式如何區分與理解?

在有關稅法中,發現針對出口貨物單證不齊或超期轉內銷的文件,有國稅發[2003]119號、222號,財稅[2004]116號,國稅發[2005]68號,其中涉及公式共有兩個,一個是直接以出口銷售額×適用匯率×增值稅適用稅率,另一個是以出口銷售額×適用匯率/(1+增值稅適用稅率)×增值稅適用稅率。這二者如何區分,如果還可以辦理補退稅的,按國稅發[2003]139號執行,即直接以出口銷售額×適用匯率×增值稅適用稅率計提銷項稅;對不能辦理補退稅的,按財稅[2004]116號執行,即按出口銷售額×適用匯率/(1+增值稅適用稅率)×增值稅適用稅率計提銷項稅。可以這麽理解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幹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2號)的第一條規定,一般納稅人以一般貿易方式出口的貨物,計算銷項稅額公式:

銷項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1+法定增值稅稅率)×法定增值稅稅率一般納稅人以進料加工複出口貿易方式出口的貨物以及小規模納稅人出口的貨物,計算應納稅額公式:

應納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1+征收率)×征收率

20.代理出口業務,委托方辦理退稅時,出口報關單上的經營單位和發貨單位均為受托方,是否可以辦理退稅?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51號)的規定:出口企業自營或委托出口的貨物,除另有規定者外,可在貨物報關出口並在財務上做銷售核算後,憑有關憑證報送所在地國家稅務局(以下簡稱稅務機關)批準退還或免征其增值稅、消費稅。所謂出口企業,一般是指商務部及其授權單位批準,享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和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自產貨物的生產企業,並根據有關規定辦理了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出口企業退稅登記證。

(2)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幹具體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16號)第七條的規定,出口企業代理其他企業出口後,須在自報關出口之日起30天內憑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和代理出口協議,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證明,並及時轉給委托出口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