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免、抵、退稅額如何計算?

例:某自營出口的生產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出口貨物的征稅稅率為17%,退稅稅率為13%。2005年4月的有關經營業務為:購進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價款200萬元,外購貨物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34萬元通過認證。上月末留抵稅款3萬元;本月內銷貨物不含稅銷售額100萬元;收款117萬元存入銀行;本月出口貨物的銷售額折合人民幣200萬元。試計算該企業當期的“免、抵、退”稅額。

(1)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200×(17%-13%)

8(萬元)

(2)當期應納稅額=100×17%-(34-8)-317-26-3-12(萬元)

(3)出口貨物“免、抵、退”稅額=200×13%=26(萬元)

(4)按規定,如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時:

當期應退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即該企業當期應退稅額=12(萬元)

(5)當期免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應退稅額當期免抵稅額=26-12=14(萬元)

例:某自營出口的生產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出口貨物的征稅稅率為17%,退稅稅率為13%。2005年6月有關經營業務為:購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價款400萬元,外購貨物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68萬元通過認證。上期期末留抵稅款5萬元。 本月內銷貨物不含稅銷售額100萬元,收款117萬元存入銀行。 本月出口貨物的銷售額折合人民幣200萬元。試計算該企業當期的“免、抵、退”稅額。

(1)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200×(17%-13%)

8(萬元)

(2)當期應納稅額=100×17%-(68-8)-517-60-5-48(萬元)

(3)出口貨物“免、抵、退”稅額=200×13%=26(萬元)

(4)按規定,如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時:

當期應退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

即該企業當期應退稅額=26(萬元)

(5)當期免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應退稅額該企業當期免抵稅額=26-26=0(萬元)

(6)6月期末留抵結轉下期繼續抵扣稅額為22萬元(48-26)。

例:某自營出口生產企業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出口貨物的征稅稅率為17%,退稅稅率為13%。2005年8月有關經營業務為:購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價款200萬元,外購貨物準予抵扣進項稅額34萬元通過認證。當月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的組成計稅價格100萬元。上期末留抵稅款6萬元。 本月內銷貨物不含稅銷售額100萬元。收款117萬元存入銀行。 本月出口貨物銷售額折合人民幣200萬元。試計算該企業當期的“免、抵、退”稅額。

(1)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免稅進口料件的組成計稅價格×(出口貨物征稅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稅率)=100×(17%-13%)=4(萬元)

(2)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征稅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稅率)-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200×(17%-13%)-4=8-4=4(萬元)

(3)當期應納稅額=100×17%-(34-4)-617-30-6-19(萬元)

(4)免抵退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材料出口貨物退稅稅率=100×13%=13(萬元)

(5)出口貨物“免、抵、退”稅額=200×13%-13=13(萬元)

(6)按規定,如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時:

當期應退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

即該企業應退稅額=13(萬元)

(7)當期免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應退稅額當期該企業免抵稅額=13-13=0(萬元)

(8)8月期末留抵結轉下期繼續抵扣稅額為6萬元(19-13)。

2.免、抵、退稅額是否可以稅前扣除?

“免”稅,是指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自營或委托出口的貨物,在出口環節免征增值稅。“抵”稅,是指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用當期全部的進項稅額抵減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根據國務院調低出口退稅率的決定,出口貨物增值稅的法定稅率與國務院規定的相應退稅率之差乘以出口貨物離岸價格折合的人民幣金額所得出的數額,作為出口貨物當期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稅的稅額,應從企業當期全部的進項稅額中剔除,並轉計入產品成本。不涉及企業所得稅的賬務處理。

例:某自營出口生產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出口貨物的征稅稅率為17%,退稅稅率為13%。 本月出口貨物的銷售額折合人民幣300萬元。

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減稅額=300×(17%-13%)=12(萬元)

12萬元為當期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稅的稅額應從企業當期全部的進項稅額中剔除,並轉計入產品成本。

3.新發生出口業務如何辦理退稅?

退稅審核期為12個月的新發生出口業務的企業和小型出口企業,在審核期間出口的貨物,應按統一的按月計算免、抵、退稅的辦法分別計算免抵稅額和應退稅額。對審核無誤的免抵稅額按現行規定辦理調庫手續,審核無誤的應退稅額暫不辦理退庫。對小型出口企業的各月累計的應退稅款,可在次年一月一次性辦理退稅;新發生出口業務的企業應退稅款,可在退稅審核期期滿後的當月對上述各月的審核無誤的應退稅額一次性退給企業。

4.新辦的生產型出口企業出口貨物辦理免、抵、退稅有什麽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幹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139號)規定,對新發生出口業務的生產企業,自發生首筆出口業務之日起12個月內發生的應退稅額,不實行按月退稅的辦法,而是采取結轉下期繼續抵頂其內銷貨物應納稅額。12個月後,如該企業屬於小型出口企業,按有關小型出口企業的規定執行;如該企業屬於小型出口企業以外的企業,則實行統一的按月計算辦理免、抵、退稅的辦法。但有以下兩種情況例外:

(1)注冊開業時間在一年以上新發生出口業務的企業(小型企業除外),經地市稅務機關核實確有生產能力並無偷稅行為及走私、逃套匯等違法行為的,可實行統一的按月計算辦理免、抵、退稅的辦法。

(2)新成立的內外銷銷售額之和超過500萬元(含)人民幣且外銷銷售額占其全部銷售額的比例超過50%(含)的生產企業,如在自成立之日起12個月內不辦理退稅確有困難的,在從嚴掌握的基礎上,經盛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批準,可實行統一的按月計算辦理免、抵、退稅的辦法。

5.沒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如何辦理出口退稅?

沒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在發生第一筆委托出口業務前,持代理出口協議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申請辦理臨時出口退稅登記,並提供以下資料:

(1)企業書麵申請。

(2)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及複印件。

(3)法人營業執照或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複印件。

(4)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副本原件及複印件。

(5)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或年審審批表原件和複印件。

(6)登記企業開設的基本賬戶、退稅賬戶和開戶銀行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7)代理出口協議原件及複印件。

(8)招標單位所在地國家稅務局簽發的《中標證明通知書》原件及複印件(無進出口經營權的由中標企業提供)。

(9)商務部批準使用中國政府優惠貸款和合資合作項目基金援外出口的批文。

以上資料為複印件的應注明“與原件核對無誤字樣”並加蓋納稅人印章。

6.外商投資商業企業收購國產貨物出口是否退稅?

依照《外商投資商業企業試點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貿易委員會、對外貿易經濟合作第12號令)等有關法規批準設立的、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收購自營出口的國產貨物,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外合資商業企業出口貨物退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119)的有關規定,自2002年1月1日起辦理退(免)稅。

7.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申請退稅後,再出售,稅收上有何規定?

外商投資企業購進的國產設備,由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負責監管,監管期為5年。在監管期內發生轉讓、贈送等設備所有權轉移行為,或者發生出租、再投資等行為的,外商投資企業須按下一計算公式向主管退稅機關補繳已退稅款。

應補稅款=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金額×(設備折餘價值÷設備原值)×使用增值稅稅率

設備折餘價值=設備原值-累計已提折舊

設備原值和已提折舊按企業會計核算數據計算。

8.小型出口企業如何辦理免、抵、退稅?小型出口企業的標準是什麽?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幹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139號)規定,對財稅[2002]7號文件第八條規定的退稅審核期為12個月的小型出口企業在年度中間發生的應退稅額,不實行按月退稅的辦法,而是采取結轉下期繼續抵頂其內銷貨物應納稅額,年底對未抵頂完的部分一次性辦理退稅的辦法。

總局規定,小型出口企業的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根據企業上一個納稅年度的內外銷銷售額之和在200萬元(含)人民幣以上、500萬元(含)人民幣以下的幅度內,各省按照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實際情況確定統一的標準。

9.生產型企業集團公司(或總廠)代理成員企業(或分廠)出口貨物後,如何辦理退稅?

根據(國稅發[2003]139號)文件規定:生產型企業集團公司(或總廠)代理成員企業(或分廠)出口貨物後,企業集團(或總廠)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證明》,由成員企業(或分廠)實行免、抵、退稅辦法。

10.生產企業“免抵退”賬務處理是否符合稅務局的申報要求?

某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部分產品出口,實行“免抵退”政策。按照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每月在進行“免抵退”稅申報時,如產生應退稅額,則不論退稅款是否到賬,都應在次月增值稅申報行調減上期留抵稅額,並做賬務處理。這樣,可能造成企業不僅未收到退稅,而且進項稅額不能抵頂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要先繳稅。是否符合“免抵退”的含義?

企業會計製度對實行“免抵退”辦法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的處理規定如下:按規定計算的當期出口物資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稅的稅額,計入出口物資成本,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科目,貸記本科目(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按規定計算的當期應予抵扣的稅額,借記本科目(應交增值稅——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貸記本科目(應交增值稅——)。因應抵扣的稅額大於應納稅額而未全部抵扣,按規定應予退回的稅款,借記“應收補貼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應交增值稅——);收到退回的稅款,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收補貼款”科目。

按照上述會計規定,稅務機關的要求與上述是一致的。

11.企業出口貨物,但貨款在規定時間(天)內並未全額收回,該筆業務應如何處理?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幹具體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16號)規定,國外客戶推遲支付貨款或不能支付貨款的出口貨物,及出口企業以差額結匯方式進行結匯的進料加工出口貨物,凡外匯管理部門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的,出口企業可按現行有關規定申報辦理退(免)稅手續。

12.在出口過程中未收回貨款,銷售還算出口嗎?可否享受免抵退優惠?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64號)文件規定,出口企業須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起180天內,向所在地主管退稅部門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遠期收匯除外)。經退稅部門審核,對審核有誤和出口企業到期仍未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的,出口貨物已退(免)稅款一律追回;未辦理退(免)稅的,不再辦理退(免)稅。

13.根據免抵退稅會計處理辦法,退稅賬戶餘額無法消除,是否應將此餘額轉入補貼收入?

根據([1993]財會字第83號)文件規定,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現改為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科目一般沒有餘額。在辦理出口退稅時,如果有退稅指標,且已經退稅的,應增加銀行存款,減少應收出口退稅科目;如果沒有退稅指標,沒有完成退稅手續的,仍做應收出口退稅掛賬處理,不應轉入補貼收入。

14.企業承接對外修理修配業務在計算免抵退稅時的收入如何確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生產企業對外修理修配業務有關退(免)稅問題的批複》(國稅函[2005]256號)對此明確如下:

(1)生產企業承接對外修理修配業務計算免、抵、退稅時,修理修配收入以生產企業開具的出口發票上的實際收入為準。

(2)生產企業申報對外修理修配業務免、抵、退稅時,除附送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發票等憑證外,還須附送生產企業與外方簽訂的修理修配合同。主管稅務機關要認真審核各項憑證,分析核實其相互之間的邏輯關係,嚴格把關。

(3)出口發票不能如實反映實際收入的,企業須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管理、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1號)文件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實際收入。稅務機關應對企業出口發票上標明的銷售收入與出口合同上簽訂的銷售收入、外匯管理局出具的收匯核銷單實際收匯金額及企業出口銷售賬等進行交叉審核。主管稅務機關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核定企業實際銷售收入。

(4)其他未盡事宜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15.尚未付款的海關完稅憑證是否可以抵扣?(由流轉稅司審核)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抵扣進項稅額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8號)第一條對此明確如下:納稅人進口貨物,凡已繳納了進口環節增值稅的,不論其是否已經支付貨款,其取得的海關完稅憑證均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憑證,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廢舊物資發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128號)中規定的期限內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16.外購一批產品出口,該產品在經營生產範圍之內。該筆業務納入免抵退核算範圍嗎?如不可以,該如何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產品視同自產產品退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2]1170號)的規定,生產企業外購符合以下條件的產品方可認定為自產產品:

(1)生產企業出口外購的產品,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視同自產貨物辦理退稅。

①與本企業生產的產品名稱、性能相同。

②使用本企業注冊商標或外商提供給本企業使用的商標。

③出口給進口本企業自產產品的外商。

(2)生產企業外購的與本企業所生產的產品配套出口的產品,若出口給進口本企業自產產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視同自產產品辦理退稅。

①用於維修本企業出口的自產產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②不經過本企業加工或組裝,出口後能直接與本企業自產產品組合成成套產品的。

生產企業外購視同自產產品以外的產品出口,視同內銷計提銷項稅。

17.出口貨物退回企業後如何在稅務局辦理相關事宜?其賬務又應如何處理?

對已申報辦理退稅的出口貨物,發生退貨時,財會部門應憑退貨通知單入賬。

借:自營出口銷售收入

貸:應收外匯賬款(或應付外匯賬款)

同時抵減銷售成本:

借:庫存商品

貸:自營出口銷售成本

對已辦理退稅的出口貨物,如發生退貨或退關的,出口企業應按規定到其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申報補交已退(免)稅款,辦理《出口商品退運已補稅證明》,並做如下分錄: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貸:自營出口銷售成本(征、退稅率差)

銀行存款(已退增值稅)

18.實行“免抵退”政策的出口企業,出口產品給境外企業的時候,需要給企業介紹費,該介紹費能入產品的成本嗎?

憑有效發票,記入“營業外支出”、“銷售費用”等科目。

19.沒有進出口權的企業的進項稅額如何抵扣?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但沒有進出口權。現通過進出口公司,取得了海關開出的增值稅代征憑證。能否作為進項稅額進行抵扣?

《關於加強進口環節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抵扣稅款管理的通知》(國稅發[1996]第32號)以海關代征增值稅專用繳款書(進口完稅憑證)的規定如下:

(1)對海關代征進口環節增值稅開據的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標明有兩個單位名稱,即,既有代理進口單位名稱,又有委托進口單位名稱的,隻準予其中取得專用繳款書原件的一個單位抵扣稅款。

(2)申報抵扣稅款的委托進口單位,必須提供相應的海關代征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原件、委托代理合同及付款憑證,否則,不予抵扣進項稅款。

所以隻要海關代征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麵有本公司名稱(打括號也行)且取得的是專用繳款書,就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20.如果企業出口貨物發生退貨(退運、退關),已經申報辦理退稅的,應如何處理?

生產企業在出口貨物報關離境、因故發生退運、且海關已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的,須憑其主管退稅部門出具的《出口貨物退運已辦結稅務證明》向海關申請辦理退運手續。 本年度出口貨物發生退運的,可在下期用紅字(或負數)衝減出口銷售收入進行調整(或年終清算時調整);以前年度出口貨物發生退運的,應補繳原免抵退稅款。

21.出口退稅是否應並入利潤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出口退稅款稅收處理問題的批複》(國稅函[1997]21號)的規定,企業出口貨物所獲得的增值稅退稅款,應衝抵相應的“進項稅額”或已交增值稅稅金,不並入利潤征收企業所得稅。生產企業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產品,凡按照財政部《關於消費稅會計處理的規定》([93]財會字第83號),在計算消費稅時做“應收賬款”處理的,其所獲得的消費稅退稅款,應衝抵“應收賬款”,不並入利潤征收企業所得稅。

22.對企業出口國家規定不予退(免)稅的貨物應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對企業出口國家不予退(免)稅的貨物,須視同內銷征收增值稅、消費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幹具體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16號)的規定,對出口企業(包括外貿企業和生產企業)出口《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出口貨物退稅率的通知》(財稅[2003]222號)及其他有關文件規定的不予退(免)稅的貨物,應分別按下列公式計提銷項稅額。

一般納稅人:

銷項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1+法定增值稅稅率)×法定增值稅稅率小規模納稅人:

應納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1+征收率)×征收率出口企業以進料加工貿易方式出口的不予退(免)稅的貨物,須按照複出口貨物的離岸價格與所耗用進口料件的差額計提銷項稅額或計算應納稅額。出口企業以來料加工複出口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稅貨物的,繼續予以免稅。

不予退(免)稅的貨物若為應稅消費品,須按現行有關稅收政策規定計算繳納消費稅。

23.如何辦理《生產企業進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

(1)進料加工業務的登記。開展進料加工業務的企業,在第一次進料之前,應持進料加工貿易合同、海關核發的《進料加工登記手冊》並填報《生產企業進料加工登記申報表》,向退稅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2)《生產企業進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的出具。開展進料加工業務的生產企業在向退稅部門申報辦理“免、抵、退”稅時,應填報《生產企業進料加工進口料件申報明細表》,退稅部門按規定審核後出具《生產企業進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

采用“實耗法”的,《生產企業進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按當期全部(包括單證不齊全部分)進料加工貿易方式出口貨物所耗用的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出具;采用“購進法”的《生產企業進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按當期全部購進的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出具。

(3)進料加工業務的核銷。生產企業《進料加工登記手冊》最後一筆出口業務在海關核銷之後、《進料加工登記手冊》被海關收繳之前,持手冊原件及《生產企業進料加工海關登記手冊核銷申請表》到退稅部門辦理進料加工業務核銷手續。退稅部門根據進口料件和出口貨物的實際發生情況出具《進料加工登記手冊》核銷後的《生產企業進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與當期出具的《生產企業進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一並參與計算。

24.如何補辦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

生產企業遺失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需向海關申請補辦的,可在出口之日起六個月內憑主管退稅部門出具的《補辦出口報關單證明》,向海關申請補辦。

生產企業在向主管退稅部門申請出具《補辦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時,應提交下列憑證資料:

(1)《關於申請出具(補辦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的報告》。

(2)出口貨物報關單(其他未丟失的聯次)。

(3)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

(4)出口發票。

(5)主管退稅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25.如何補辦出口收匯核銷單證明?

生產企業遺失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需向主管外匯管理局申請補辦的,可憑主管退稅部門出具的《補辦出口收匯核銷單證明》,向外匯管理局提出補辦申請。

生產企業向退稅部門申請出具《補辦出口收匯核銷單證明》時,應提交下列資料:

(1)《關於申請出具(補辦出口收匯核銷單證明)的報告》。

(2)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

(3)出口發票。

(4)主管退稅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26.如何辦理代理出口未退稅證明?

委托方(生產企業)遺失受托方(外貿企業)主管退稅部門出具的《代理出口貨物證明》需申請補辦的,應由委托方先向其主管退稅部門申請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稅證明》。

委托方(生產企業)在向其主管退稅部門申請辦理《代理出口未退稅證明》時,應提交下列憑證資料:

(1)《關於申請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稅證明)的報告》。

(2)受托方主管退稅部門已加蓋“已辦代理出口貨物證明”戳記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

(3)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

(4)代理出口協議(合同)副本及複印件。

(5)主管退稅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27.如何辦理出口貨物退運已辦結稅務證明?

生產企業在出口貨物報關離境、因故發生退運、且海關已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的,須憑其主管退稅部門出具的《出口貨物退運已辦結稅務證明》,向海關申請辦理退運手續。

本年度出口貨物發生退運的,可在下期用紅字(或負數)衝減出口銷售收入進行調整(或年終清算時調整);以前年度出口貨物發生退運的,應補繳原免抵退稅款,應補稅額=退運貨物出口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退稅率,補稅預算科目為“出口貨物退增值稅”。若退運貨物由於單證不齊等原因已視同內銷貨物征稅的,則不須補繳稅款。

生產企業向主管退稅部門申請辦理《出口貨物退運已辦結稅務證明》時,應提交下列資料:

(1)《關於申請出具(出口貨物退運已辦結稅務證明)的報告》。

(2)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

(3)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

(4)出口發票。

(5)主管退稅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28.生產企業免、抵、退稅審核審批程序有何規定?

(1)審核審批程序。

退稅部門每月15日前受理生產企業上月的“免、抵、退”稅申報後,應於月底前審核完畢並報送地、市級退稅機關或省級退稅機關(以下簡稱退稅機關)審批。

退稅機關按規定審批後,應及時將審批結果反饋退稅部門。對需要辦理退稅的,由退稅機關在國家下達的出口退稅指標內開具《收入退還書》並辦理退庫手續;對需要免抵調庫的,由退稅機關在國家下達的出口退稅指標內出具《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審批通知單》給征稅機關,同時抄送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退稅機關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月“免、抵、退”稅情況在與會計部門及國庫對賬的基礎上匯總統計上報國家稅務總局。

征稅機關應在接到《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審批通知單》的當月,以正式文件通知同級國庫辦理調庫手續。

(2)審核審批職責。

①主管征稅機關的征稅部門或崗位審核職責。

審核《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中與“免、抵、退”稅有關項目的填報是否正確。

根據退稅部門年終反饋的《免抵退稅清算通知書》,對出口企業納稅申報應調整的相關內容進行審核檢查。

根據退稅機關開具的《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審批通知單》,以正式文件通知同級國庫辦理免抵稅額調庫手續。

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審批通知單

編號:

國家稅務局:

你局報送的戶企業年度月出口貨物退(免)稅資料收悉。經審核,批準本期申報出口貨物免抵退稅額元,其中應免抵稅額元,應退稅額元。請按現行出口貨物退(免)稅政策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附件:《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審批匯總表》張。

進出口稅收管理分局(處)

年月日

②主管征稅機關的退稅部門或崗位主要審核職責。

負責受理生產企業的“免、抵、退”申報並審核出口貨物“免、抵、退”稅憑證的內容、印章是否齊全、真實、合法、有效。

審核生產企業出口貨物申報“免、抵、退”稅的報表種類、內容及印章是否齊全、準確。

審核企業申報的電子數據是否與有關部門傳遞的電子信息(海關報關單電子信息、外管局外匯核銷單信息、中遠期收匯證明信息、代理出口貨物證明信息等)是否相符。

負責出口貨物“免、抵、退”稅審核疑點的核實與調整。

負責“免、抵、退”稅有關單證的辦理。

根據企業申報“免、抵、退”稅情況及出口電子信息,將超出六個月未收齊單證部分和未辦理“免、抵、退”稅申報手續的免抵退出口貨物情況反饋給征稅部門。

負責出口貨物“免、抵、退”稅資料的管理和歸檔,“免、抵、退”稅資料原則上最少保存10年。

③退稅機關主要審核審批職責。

負責“免、抵、退”稅內外部電子信息的接收、清分和生產企業“免、抵、退”稅計算機管理係統的維護。

負責對基層退稅部門審核的“免、抵、退”稅情況進行抽查。

負責《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審批通知單》的出具,負責辦理生產企業“免、抵、退”稅業務應退稅額的退庫。

負責生產企業“免、抵、退”稅情況的統計、分析,並於每月10日前上報《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統計月報表》。

負責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清算的組織、檢查、統計、分析。

29.出口貨物退(免)稅如何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出口企業委托出口的貨物,一律不向代理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受托方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在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時,不再要求收取注銷該批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保稅區與境外之間進出的貨物實行備案製,海關不再簽發報關單,而改簽備案清單。 保稅區內企業辦理出口退稅時,改持海關簽發的備案清單及其他有關退稅憑證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申報辦理退稅。對出口企業委托加工出口貨物的加工費,應按出口貨物所對應的退稅率辦理退稅,各地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應對出口企業在1996年1月1日以後報關出口貨物加工費的退稅進行一次清理,多退稅款的,應即抵頂其他貨物的應退稅款。生產企業以“進料加工”貿易方式進口料、件加工複出口的,對其進口料件應根據海關核準的《進料加工登記手冊》填具“進料加工貿易申請表”,報經主管其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同意蓋章後,再將此申請表報送主管其征稅的稅務機關,並準許其在計征加工成品的增值稅時對這部分進口料、件按規定的征稅稅率計算稅額,予以抵扣。貨物出口後,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在計算其退稅或抵免稅額時,應對這部分進口料、件按規定的退稅率計算稅額並予扣減。

30.生產型出口企業出口貨物是否開具增值稅稅收專用繳款書?

某生產型出口企業,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一批與企業自產貨物同類型的商品直接用於出口,是否需開具增值稅稅收專用繳款書?

根據財稅[2004]101號文件精神,2004年6月1日以後報關出口的貨物,凡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在2004年6月1日以後開具的,出口企業在申請辦理出口退稅時,除特殊規定外,免予提供增值稅專用稅票。

出口非自產貨物,其退稅範圍,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產品視同自產產品退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2]1170號)執行,根據該文件精神,生產企業出口外購與自產貨物同類型的貨物,可視同自產貨物辦理退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生產企業出口視同自產產品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2]152號)中又進一步明確,生產企業出口的視同自產產品,在按相關規定進行免、抵、退稅申報時,須向稅務機關提供收購視同自產產品的增值稅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

所以,這種情況需要開具增值稅稅收專用繳款書。

31.內資生產企業出口供貨企業申請開具專用繳款書需哪些資料?

納稅人需提供如下資料:

(1)《出口供貨增值稅報告》。

(2)產品購銷合同。

(3)購貨企業《出口企業退稅登記證》。

(4)銷售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複印件。

並報分局流轉稅管理科審批後方可開具《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

32.什麽情況下需辦理變更退免稅認定的手續?

根據《關於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調整出口退(免)稅辦法的通知》(國稅函[2004]955號)、《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國稅發[2005]51號)及有關政策規定,出口商的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內容發生變化的,應自有關管理機關批準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相關證件向稅務機關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變更手續。

33.在出口退稅工作中有沒有規定退稅的辦理必須在外匯核銷(收匯核銷)後多少天內完成退稅?

(1)出口退(免)稅的申報期限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64號)第三條規定,出口企業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下同)起90日內,向退稅部門申報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手續。逾期不申報的,除另有規定者和確有特殊原因經地市級以上稅務機關批準者外,不再受理該筆出口貨物的退(免)稅申報。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64號)的規定:出口企業在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時,應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但對尚未到期結匯的,也可不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企業須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起180天內,向所在地主管退稅部門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遠期收匯除外)。經退稅部門審核,對審核有誤和出口企業到期仍未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的,出口貨物已退(免)稅款一律追回;未辦理退(免)稅的,不再辦理退(免)稅。

34.生產企業在國內委托加工或采購,再銷售國外總公司是否可以免抵退稅?

生產型企業在國內委托別人加工零配件或者是直接向國內其他廠家采購,這些零配件再銷售給國外的總公司,這樣操作是否可以?這些零配件的出口是否可以免抵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產品視同自產產品退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2]1170號)的規定,生產企業外購符合以下條件的產品方可認定為自產產品:

(1)生產企業出口外購的產品,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視同自產貨物辦理退稅。

①與本企業生產的產品名稱、性能相同。

②使用本企業注冊商標或外商提供給本企業使用的商標。

③出口給進口本企業自產產品的外商。

(2)生產企業外購的與本企業所生產的產品配套出口的產品,若出口給進口本企業自產產品的外商,符合:

①用於維修本企業出口的自產產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②不經過本企業加工或組裝,出口後能直接與本企業自產產品組合成成套產品的。

(3)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可認定為集團成員,集團公司(或總廠,下同)收購成員企業(或分廠,下同)生產的產品,可視同自產產品辦理退(免)稅。

①經縣級以上政府主管部門批準為集團公司成員的企業,或由集團公司控股的生產企業。

②集團公司及其成員企業均實行生產企業財務會計製度。

③集團公司必須將有關成員企業的證明材料報送給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

(4)生產企業委托加工收回的產品,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視同自產產品辦理退稅。

①必須與本企業生產的產品名稱、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業生產的產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產品。

②出口給進口本企業自產產品的外商。

③委托方執行的是生產企業財務會計製度。

④委托方與受托方必須簽訂委托加工協議。主要原材料必須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墊付資金,隻收取加工費,開具加工費(含代墊的輔助材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35.出口後13個月開始退稅,具體如何退,13個月中發生的稅是否可以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管理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1號)第二款第五項的規定:新發生出口業務的生產企業自發生首筆出口業務之日起12個月內的出口業務,不計算當期應退稅額,當期免抵稅額等於當期免抵退稅額;未抵頂完的進項稅額,結轉下期繼續抵扣,從第13個月開始按免抵退稅計算公式計算當期應退稅額。因此,自發生首筆出口業務起,應按月向主管征稅機關申報,對未抵頂完的進項稅額,結轉下期繼續抵扣,不予退稅。從第13個月開始按免抵退稅計算公式計算當期應退稅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幹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2號)第三條對此進一步規定:退稅審核期為12個月的新發生出口業務的企業和小型出口企業,在審核期期間出口的貨物,應按統一的按月計算免、抵、退稅的辦法分別計算免抵稅額和應退稅額。稅務機關對審核無誤的免抵稅額可按現行規定辦理調庫手續,對審核無誤的應退稅額暫不辦理退庫。對小型出口企業的各月累計的應退稅款,可在次年一月一次性辦理退稅;對新發生出口業務的企業的應退稅款,可在退稅審核期期滿後的當月對上述各月的審核無誤的應退稅額一次性退給企業。原審核期期間隻免抵不退稅的稅收處理辦法停止執行。

36.出口退稅率為零的貨物,其增值稅是比照內銷方式按銷項稅額轉,還是比照一般貿易方式?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幹具體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16號)的規定:出口企業(包括外貿企業和生產企業,下同)出口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出口貨物退稅率的通知》(財稅[2003]222號)及其他有關文件規定的不予退(免)稅的貨物,應分別按下列公式計提銷項稅額。一般納稅人:

銷項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1+法定增值稅稅率)×法定增值稅稅率37.國家有規定生產企業不可以成品買進再賣出嗎?而是必須以半成品買進加工後才能賣出?外商投資生產企業對於國內買進成品,一部分自用,再一部分出口是否可以?

對生產企業外購出口的產品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產品視同自產產品退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2]1170號)的規定的四類視同自產的產品:

(1)生產企業出口外購的產品,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視同自產貨物辦理退稅。

①與本企業生產的產品名稱、性能相同。

②使用本企業注冊商標或外商提供給本企業使用的商標。

③出口給進口本企業自產產品的外商。

(2)生產企業外購的與本企業所生產的產品配套出口的產品,若出口給進口本企業自產產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視同自產產品辦理退稅。

①用於維修本企業出口的自產產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②不經過本企業加工或組裝,出口後能直接與本企業自產產品組合成成套產品的。

(3)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可認定為集團成員,集團公司(或總廠,下同)收購成員企業(或分廠,下同)生產的產品,可視同自產產品辦理退(免)稅。

①經縣級以上政府主管部門批準為集團公司成員的企業,或由集團公司控股的生產企業。

②集團公司及其成員企業均實行生產企業財務會計製度。

③集團公司必須將有關成員企業的證明材料報送給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

(4)生產企業委托加工收回的產品,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視同自產產品辦理退稅。

①必須與本企業生產的產品名稱、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業生產的產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產品。

②出口給進口本企業自產產品的外商。

③委托方執行的是生產企業財務會計製度。

④委托方與受托方必須簽訂委托加工協議。主要原材料必須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墊付資金,隻收取加工費,開具加工費(含代墊的輔助材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允許退稅。對不符合四類視同自產的產品出口,按規定征稅。

38.開始投產,但一般納稅人資格還沒審批下來,是否不能辦理出口退免稅認定?

(1)可以辦理退稅認定。未辦理出口退稅認定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可向主管征稅稅務機關申請填開《出口貨物退(免)稅稅務認定聯係單》,並攜帶稅務機關所需附送的資料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具體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調整出口退(免)稅辦法的通知》(國稅函[2004]955號)。

(2)但不可以辦理退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幹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1995]92號)的規定:小規模納稅人自營和委托出口的貨物,一律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或退稅。

39.因生產需要購國產機器,可否退還進項稅額,如可退稅,需辦理哪些手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9]171號)的規定:享受國產設備退稅的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已經辦理稅務登記的外商投資企業,包括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外商獨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已投入的資本金必須達到企業投資各方已到位資本金的25%(含)以上。購入國產設備申請退稅總額按稅務機關核定的退稅投資總額辦理。

退稅投資總額=投資各方的貨幣投資總額-已購免稅進口設備總值40.產品通過保稅區出境應如何辦理?

產品出口到外高橋保稅區倉儲類企業,產品最終出境,並在90天內拿到黃單,辦理了核銷。之後要辦理出口退稅申報,需要提供哪些資料?一定要同時提供黃單和產品的出境貨物備案清單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退稅若幹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65號)第一條的規定,保稅區外的出口企業銷售給外商的出口貨物,如外商將貨物存放在保稅區內的倉儲企業,離境時由倉儲企業辦理報送手續的,保稅區外的出口企業可憑貨物進入保稅區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聯)、倉儲企業的出口備案清單及其他規定的憑證,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稅。

41.如何補辦出口貨物退(免)稅登記證副本?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調整出口退(免)稅辦法的通知》(國稅函[2004]955號)的規定:……本辦法實施前已辦理出口退稅登記證,且在原核準經營範圍內從事進出口經營活動的對外貿易經營者,不再辦理退稅認定手續;對外貿易經營者如超出原核準經營範圍從事進出口經營活動的,仍需按本辦法辦理退稅認定手續。對外貿易經營者如發生撤並、變更情況,應於備案登記撤並、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稅業務的稅務機關辦理注銷或變更退稅認定手續。因此,原《出口貨物退(免)稅登記證》副本丟失後,有關退(免)稅認定方法按上述規定辦理。

42.在手續齊全上報後多長時間才能退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管理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1號)的規定,生產企業在貨物出口並按會計製度的規定在財務上做銷售後,應按月報送有關資料,向稅務機關辦理免抵退稅申報。經稅務機關審核後,即可予以退免稅。

43.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委托外貿單位出口產品,如何辦理退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推進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通知》(財稅[2002]7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管理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1號)的規定,生產企業(包括外商投資生產企業)自營或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自產貨物,除另有規定外,增值稅實行免、抵、退稅管理辦法。

44.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登記證需要年檢嗎,期限是多少?

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51號)的規定:已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的出口商,其認定內容發生變化的,須自有關管理機關批準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相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變更手續。因此,如企業原《出口貨物退稅登記證》內的內容無變化的,則不需辦理變更手續,也不再需要進行年檢。

45.辦理代理出口證明有時間限製嗎?是不是要在90天內一定要辦理?或者是在180天內一定要辦理?是否有國稅發文特別規定?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幹具體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16號)的規定:出口企業代理其他企業出口後,須在自報關出口之日起30天內憑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和代理出口協議,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證明,並及時轉給委托出口企業。

46.出口商品一批,由於沒有辦理免抵退備案,現征管稅務機關認為不能免交銷項稅,要求做外銷轉內銷處理,有什麽補救辦法?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4]113號)的規定:生產企業出口貨物未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64號)文件第三條的規定在報關出口90日內申報辦理退(免)稅手續的,如果其到期之日超過了當月的免、抵、退稅申報期,稅務機關可暫不按(國稅發[2004]64號)文件第七條的規定視同內銷貨物予以征稅。但生產企業應當在次月免、抵、退稅申報期內申報免、抵、退稅,如仍未申報,稅務機關應當視同內銷貨物予以征稅。

47.因美金還沒到賬,報關單還沒核銷,是否可以先去稅務所申報後核銷,要帶什麽資料辦什麽手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6號)的規定:對辦理出口退稅登記不滿一年的,出口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時,必須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如果公司在該文件執行時,辦理出口退(免)稅登記不滿一年,可以按上述文件規定辦理。可以申請延期申報。

48.生產型一般納稅人,有自主出口權,來料加工國內購買部分輔料能退稅嗎?怎麽計算?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4]31號)的規定:出口企業以來料加工貿易方式免稅進口原材料、零部件後,憑海關核簽的來料加工進口貨物報關單和來料加工登記手冊向主管其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辦理來料加工免稅證明,持此證明向主管其征稅的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貨物及其工繳費的增值稅、消費稅。免稅產品出口其輔料進項稅不能退稅,應計入產品成本。

49.遺失發票後,對方稅務局在抄稅後出具的證明,可不可以作為退稅用?退稅發票的認證有沒有時間限製?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貿(工貿)企業遺失出口貨物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退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2]827號)第二條的規定:對2001年7月1日後外貿(工貿)企業遺失出口貨物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出口貨物,凡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係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0號)的規定,經銷貨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認證並出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係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抄報稅證明單的,主管外貿(工貿)企業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可作為申報出口退稅合法憑證辦理退稅;凡未經銷貨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認證並出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係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抄報稅證明單的,一律不得辦理出口退稅。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信息審核出口退稅有關事項的通知》(國稅函[2003]995號)第一條的規定:出口企業(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自2003年8月1日起(以開票日期為準)取得的用於辦理出口退稅的增值稅防偽稅控係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必須自該專用發票開具之日起90日內到主管其征稅機關認證,未經過認證或認證未通過的一律不予辦理出口退稅。

50.內資生產性企業,有大量的出口業務,來料加工需要在稅務所備案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4]031號)文件的規定,出口企業以來料加工貿易方式進口原材料、零部件後,憑海關核簽的來料加工進口貨物報關單和來料加工登記手冊向主管其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辦理來料加工免稅證明,持此證明向主管其征稅的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貨物及其工繳費的增值稅、消費稅。

51.生產出口型外資企業,部分產品通過外貿公司代理出口,屬於外銷嗎?

生產出口型外資企業,部分產品通過外貿公司代理出口,形式為開貨物發票給外貿公司,然後出口。這種形式下,銷售屬於外銷嗎?部分采購產品,進行包裝後出口,是否可以出口?外貿公司代理出口,是否可以出口,屬於外銷嗎?

(1)生產企業將貨物直接銷售出口或通過外貿公司代理出口的為外銷;開具發票將貨物銷售給外貿公司的為內銷。

(2)外購產品在自己工廠進行包裝後出口需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產品視同自產產品退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2]1170號)的規定報主管稅務機關審批。

52.進口部分原材料,在國內再采購部分原材料,各占50%,組裝成一台設備出口至其他國家,所購國內外材料是否都可以申請退稅?

生產企業采購的國內原材料和進口原材料(不含免稅部分)用於生產出口商品,可以按規定參與免抵退稅計算。具體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管理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1號)。

53.異地外資企業遷入本地相關事宜如何處理?

(1)如果在注銷時尚有已審批通過但未退的增值稅出口退稅,遷址後應該向本地稅務部門申請退稅還是原地稅務部門?

(2)如果在注銷時尚有未審批的出口業務(未逾收款核銷期),遷址後應該向本地稅務部門申請退稅還是原地稅務部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的通知》(國稅發[2005]51號)第七條的規定:出口商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依法應終止出口貨物退(免)稅事項的,應持相關證件、資料向稅務機關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注銷認定。對申請注銷認定的出口商,稅務機關應先結清其出口貨物退(免)稅款,再按規定辦理注銷手續。

54.開始實施免、抵、退辦法後,因資金有限,生產困難,且一直沒有內銷,無法抵頂銷項稅,能否申請共12個月的一次性退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幹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139號)的規定:對新發生出口業務的企業,自發生首筆出口業務之日起12個月內發生的應退稅額,不實行按月退稅的辦法,而是采取結轉下期繼續抵頂其內銷貨物應納稅額。12個月後,如該企業屬於小型出口企業,則按有關小型出口企業的規定執行;如該企業屬於小型出口企業以外的企業,則實行統一的按月計算辦理免、抵、退稅的辦法。

自2006年7月1日起,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幹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退稅審核期為12個月的新發生出口業務的企業和小型出口企業,在審核期期間出口的貨物,應按統一的按月計算免、抵、退稅的辦法分別計算免抵稅額和應退稅額。稅務機關對審核無誤的免抵稅額可按現行規定辦理調庫手續,對審核無誤的應退稅額暫不辦理退庫。對小型出口企業的各月累計的應退稅款,可在次年一月一次性辦理退稅;對新發生出口業務的企業的應退稅款,可在退稅審核期期滿後的當月對上述各月的審核無誤的應退稅額一次性退給企業。原審核期期間隻免抵不退稅的稅收處理辦法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