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麽是出口貨物退(免)稅?

出口貨物退(免)稅是對報關出口貨物退還其在國內各生產環節和流轉環節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等,或免征應納稅額。它是國際貿易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產物,是多邊貿易體製下為避免雙重征稅而形成的一項重要國際慣例,是經濟全球化趨勢下國際稅收協調的核心成果。

出口退(免)稅最早可以追溯到15世紀資本主義發展的初期,隨著對外貿易的擴大,出口退(免)稅逐步製度化,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出口退(免)稅製度不僅在發達國家,而且在發展中國家也得到了廣泛實施,現在已經成為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通行做法。

2.為什麽要對出口貨物實行退(免)稅?

(1)在國際貿易中,由於各國稅製的不同而使貨物的含稅成本相差很大,出口貨物在國際市場上難以公平競爭,而絕大部分國家對出口貿易是鼓勵的,因此,對出口貨物實行退(免)稅製度有助於提高貨物的競爭力。

(2)從稅收理論上講,間接稅是轉嫁稅,隨時對生產和流通企業征收,但稅額實際上是由消費者負擔。而出口貨物並未在國內消費,因此應將出口貨物在生產流通環節繳納的稅款退還。

(3)依據國際法的國家領域權原則,進口國還要根據本國稅法規定對進口貨物征稅,對出口貨物實行退(免)稅製度可以有效地避免國際雙重課稅。

3.享受出口貨物退(免)稅的出口商有哪些?

享受出口貨物退(免)稅的出口商,包括對外貿易經營者、沒有出口經營資格委托出口的生產企業、特定退(免)稅的企業和人員。對外貿易經營者是指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或者其他執業手續,經國家商務部及其授權單位賦予出口經營資格的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其中,個人(包括外國人)是指注冊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合夥企業。上述特定退(免)稅的企業和人員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可以申請出口貨物退(免)稅的企業和人員。

我國現行享受出口貨物退(免)稅的出口企業具體有下列八類:

第一類是經國家商務部及其授權單位批準的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外貿企業,含外貿總公司和到異地設立的商務部批準的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對出口企業在異地設立的分公司,凡沒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可匯總到出口企業總部統一向其主管部門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申報辦理退(免)稅。對隻是提供貨源,而沒有取得進出口經營權的市(縣)外貿企業不能申報辦理退(免)稅。

第二類是經國家商務部及其授權單位批準的有進出口經營權的自營生產企業和生產型集團公司,以及經省商務廳批準的實行自營進出口權登記製度的國有、集體生產企業。

第三類是經國家商務部批準的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工貿企業、集生產與貿易為一體的集團貿易公司等。這類企業,既有出口貨物生產功能,又有出口貨物經營(貿易)功能。對此,凡是執行外貿企業財務製度、無生產實體、僅從事出口貿易業務的,可比照第一類外貿企業的有關規定辦理退(免)稅;凡是有生產實體,且從事出口貿易業務,執行工業企業財務製度的,可比照第二類自營生產企業的有關規定辦理退(免)稅。

第四類是外商投資企業。

第五類是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生產企業。

第六類經國務院批準設立,享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中外合資企業和合資連鎖企業(簡稱“商業合資企業”),其收購自營出口業務準予退稅的國產貨物範圍,按商務部規定的出口經營範圍執行。

第七類是特準退還或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的企業。這類企業有:

(1)將貨物運出境外用於對外承包工程公司。

(2)對外承接修理修配業務的企業。

(3)將貨物銷售給外輪、遠洋國輪而收取外匯的外輪供應公司、遠洋運輸供應公司。

(4)在國內采購貨物並運往境外作為在國外投資的企業。

(5)利用國外政府貸款或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通過國際招標機電產品的中標的企業。

(6)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所使用出境設備、原材料和散件的企業。

(7)利用中國政府的援外優惠貸款和合資合作項目基金方式下出口貨物的企業。

(8)對外進行補償貿易項目和易貨貿易,以及對港澳台貿易而享受退稅的企業。

(9)國家旅遊局所屬中國免稅品公司統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稅店。

(10)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總額內采購且符合國家投資產業政策目錄項目的國產設備。

第八類是其他形式的企業,包括從事對外貿易活動的其他組織和注冊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合夥企業的個人(包括外國人)等。

4.享受出口退(免)稅的貨物一般應具備什麽條件?

我國現行出口貨物退(免)稅的貨物範圍主要是報關出口的增值稅、消費稅應稅貨物,可以退(免)稅的出口貨物一般應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是屬於增值稅、消費稅征稅範圍的貨物。這兩種稅的具體征收範圍及其劃分,《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對其稅目、稅率(單位稅額)均已明確規定。強調要具備這一條件,主要是考慮我國退稅以征稅為前提這一基本原則,即隻能是對已征稅的出口貨物退還其已征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不征稅的出口貨物則不能退還上述“兩稅”。

(2)必須是報關離境的貨物。所謂報關離境,即出口,就是貨物輸出海關,這是區別貨物是否應退(免)稅的主要標準之一。凡是國內銷售不報關離境的貨物,不論出口企業以外匯結算還是以人民幣結算,也不論企業在財務上和其他管理上做何處理,均不能視為出口貨物予以退(免)稅。以上所稱的“境”是指關境,目前在稅收處理上,貨物進入出口加工區視為離境,而貨物進入保稅區則不視為離境。

(3)必須是在財務上做對外銷售處理的貨物。現行外貿企業財務會計製度規定:出口商品銷售陸運以取得承運貨物收據或鐵路聯運運單,海運以取得出口貨物的裝船提單,空運以取得空運單並向銀行辦理交單後作為銷售收入的實現。出口貨物銷售價格一律以離岸價(FOB)折算人民幣入賬。出口貨物隻有在財務上做銷售處理後,才能辦理退稅。目前,我國對出口貨物退(免)稅的規定隻能適用於貿易性質的出口貨物;個人在國內購買、國家又允許自帶離境的已征增值稅、消費稅的貨物是不予退(免)稅的。

(4)必須是出口收匯並已核銷的貨物。將出口退稅與出口收匯核銷掛鉤可以有效地防止出口企業高報出口價格騙取退稅,有助於提高出口收匯率,有助於強化出口收匯核銷製度。

(5)必須是生產企業自營或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自產貨物或視同自產貨物才能辦理退(免)稅。

國家規定外貿企業的出口貨物要同時具備以上(1)~(4)條,生產企業的出口貨物要同時具備以上(1)~(5)條的情況下,才能向稅務機關辦理退(免)稅。

5.特準退(免)稅的貨物有哪些?

在出口貨物中,有一些雖然不具備出口貨物一般條件的,但由於其銷售方式、消費環節、結算辦法的特殊性,以及國際間的特殊情況,國家特準退還或免征其增值稅和消費稅。這些貨物主要有:

(1)對外承包工程公司運出境外用於對外承包項目的貨物。

(2)對外承接修理修配業務的企業用於對外修理修配的貨物。

(3)外輪供應公司、遠洋運輸供應公司銷售給外輪、遠洋國輪而收取外匯的貨物。

(4)企業在國內采購並運往境外作為在國外投資的貨物。

(5)利用外國政府貸款或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通過國際招標由國內企業中標的機電產品。

(6)對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所使用的出境設備、原材料和散件。

(7)利用中國政府的援外優惠貸款和合資合作項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貨物。

(8)對外補償貿易及易貨貿易、小額貿易出口的貨物。

(9)對港澳台貿易的貨物。

(10)從1995年1月1日起,對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在指定的加油站購買的自用汽油、柴油增值稅實行退稅。

(11)從1995年7月1日起,保稅區內企業從區外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購進貨物,保稅區內企業將這部分貨物出口或加工後再出口的貨物。

(12)從1996年9月1日起,對國家旅遊局所屬中國免稅品公司統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稅店銷售的卷煙、酒、工藝品、絲綢、服裝和保健品(包括藥品)等六大類國產貨物實行退(免)稅。

(13)從1997年12月23日起,對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外交人員購買的列名中國產物品實行退增值稅。

(14)從1999年9月1日起,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實行退稅。

(15)從2000年7月1日起,對保稅區外的出口企業委托保稅區內倉儲企業倉儲並代理報關離境的貨物。

(16)出口企業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並持普通發票(2005年4月1日以後調整為憑增值稅專用發票,下同)的抽紗、工藝品、香料油、山貨、草柳竹藤製品、魚網魚具、鬆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紙製品等12類貨物予以退稅。

(17)區外企業銷售給出口加工區內企業的貨物。

(18)生產企業向國內海上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銷售的海洋工程結構物。

(19)國內航空供應公司向國外航空公司銷售的航空食品。

6.出口退(免)稅製度中,對出口的免稅貨物是如何處理的?

對一些企業,雖具有進出口經營權,但出口的貨物如屬稅法規定免征增值稅、消費稅的,不予辦理出口退稅。根據目前稅製,國內生產、流通環節免征增值稅的貨物主要有:

(1)來料加工複出口的貨物,即原材料進口免稅,加工自製的貨物出口不退稅。

(2)避孕藥品和用具、古舊圖書。

(3)有出口卷煙權的企業出口國家計劃內的卷煙,免征增值稅、消費稅。

(4)軍品以及軍隊係統企業出口軍需部門調撥的貨物。

(5)外商投資企業經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批準收購的出口貨物。

(6)小規模納稅人自營或委托代理出口的貨物。

(7)國家規定的其他免稅貨物。

出口享受免征增值稅的貨物,其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等支付的進項稅額,包括準予抵扣的運輸費用所含的進項稅額,不能從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中抵扣,而應計入產品成本處理。

7.出口退(免)稅製度中,對哪些已稅貨物出口不予退(免)稅?

對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出口企業出口的一些特定貨物,雖然已經征收了增值稅、消費稅,但現行出口貨物退(免)稅辦法規定,除經國家批準屬於進料加工複出口貿易外,不予退還或免征增值稅、消費稅的貨物主要有:

(1)原油。

(2)柴油。

(3)國家禁止出口的貨物,包括天然牛黃、麝香、銅及銅基合金白金等。

(4)援外出口貨物(利用中國政府的援外優惠貸款和援外合資合作項目基金援外方式下出口的貨物除外)。

(5)出口企業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並持普通發票的一般貨物(出口企業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可享受出口退稅的特殊貨物除外)。

(6)有出口卷煙經營權的企業出口國家計劃外的卷煙。

(7)從1995年7月1日起,非保稅區運往保稅區的貨物不予退(免)稅。

(8)生產企業自營或委托出口貨物不符合有關視同自產產品條件的非自產貨物,但外商投資企業經省外經貿主管部門批準收購出口的貨物除外。

(9)從事進料加工貿易方式的生產企業,凡未按規定申請辦理“進料加工貿易申請表”的複出口貨物,不得辦理退(免)稅。

(10)國內生產企業報關銷售給外商投資企業而外商投資企業以進料加工、來料加工報關購進的貨物,不予辦理退(免)稅。

(11)從2004年1月1日起,木材、紙漿、山羊絨、鰻魚苗、稀土金屬礦、磷礦石、天然石墨等,不予辦理退(免)稅。

(12)從2004年3月16日起,對出口商品代碼為3102100010、3102100090、31028000的尿素產品,暫停出口退稅一年。

(13)從2004年4月2日起,對出口商品代碼為3105300010、3105300090、31054000的磷酸氫二銨,暫停出口退稅一年。

(14)從2004年5月24日起,對出口商品代碼為27040010的焦炭及半焦炭、出口商品代碼為27011210的煉焦煤,停止增值稅出口退稅。

(15)從2004年6月1日起,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的(特殊原因經地市級稅務機關批準者除外),不予辦理退(免)稅。

(16)從2005年4月1日起,出口商品代碼為3102100010、3102100090、31028000的尿素產品,和出口商品代碼為3105300010、3105300090、31054000的磷酸氫二銨,繼續停止出口退稅。

(17)從2005年1月1日起,取消稅則號為75021000和75022000未鍛軋鎳的出口退稅。

(18)從2005年1月1日起,取消電解鋁鐵合金等商品的出口退稅。

(19)從2005年4月1日起,取消稅則號為7203、7205、7206、7207、7218、7224項下的鋼鐵初級產品的出口退稅。

(20)從2005年5月1日起,取消稀土金屬、稀土氧化物、金屬矽、鉬礦砂及其精礦,輕重燒鎂,氟石、滑石、碳化矽、木粒、木粉、木片的出口退稅。

(21)從2005年1月1日起,取消稅則號為72029210、72029290項下的釩鐵的出口退稅。

(22)從2005年8月1日起,取消稅則號為81110010項下的未鍛軋錳、錳廢碎料、粉末的出口退稅。

(23)自2005年9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取消稅則號為27101110項下的車用汽油及航空汽油,稅則號為27101120項下的石腦油的出口退稅。

(24)從2006年1月1日起,取消煤焦油、生皮、生毛皮、藍濕皮、濕革、幹革的出口退稅。

(25)從2006年1月1日起,出口商品代碼為3102100010、3102100090、31028000的尿素產品,和出口商品代碼為3105300010、3105300090、31054000的磷酸氫二銨,繼續停止出口退稅。

(26)從2006年1月1日起,取消稅則號為7601101000、7601109000項下的未鍛軋鋁的出口退稅。

(27)從2006年9月15日起,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稅。

①進出口稅則第25章除鹽、水泥以外的所有非金屬類礦產品;煤炭、天然氣、石蠟、瀝青、矽、砷、石料材、有色金屬及廢料等。

②金屬陶瓷,25種農藥及中間體、部分成品革、鉛酸蓄電池、氧化汞電池等。

③細山羊毛、木炭、枕木、軟木製品、部分木材初級製品等。

(28)國家規定的其他不予退(免)稅的貨物。

8.我國出口退(免)稅製度中,出口貨物退(免)稅稅率是如何規定的?

出口貨物的退稅率,是出口貨物的實際退稅額與退稅計稅依據的比例,它是出口退稅的中心環節,體現著國家在一定時期的財政、價格和對外貿易政策,體現著出口貨物的實際征收水平和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能力。退稅率的高低,影響和刺激對外貿易,影響和刺激國民經濟的發展速度,也關係到國家、出口企業的經濟利益,甚至關係到進口商的經濟利益。對出口退稅率的規定,包括消費稅退稅率和增值稅退稅率。

《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出口應稅消費品,免征消費稅。由於消費稅是在應稅消費品的生產銷售環節征收,所以一般來講,實行本環節免稅,即可做到出口商品不含消費稅,但對外貿收購出口仍實行退稅辦法,退稅率與消費稅的稅率相同。

《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零稅率的概念,即指出口商品中不含增值稅款,已征的稅款予以退還,按通俗的就是“征多少,退多少”。我國增值稅的法定稅率為17%和13%,因此,退稅率也應與法定稅率一致。但是,自1995年以來,我國根據經濟發展和政治形勢的需要多次調整了增值稅出口退稅率。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出口貨物退稅率的通知》(財稅[2003]222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出口貨物退稅率的補充通知》(財稅[2003]238號)規定,2004年1月1日起執行的新調整的出口退稅率為5%、8%、11%、13%和17%五檔稅率。

9.現行出口退(免)稅製度中,適用增值稅出口退稅率5%的貨物有哪些?

出口退稅率為5%的產品。主要包括:除實用粉類和分割肉類外大部分農產品;未經化學處理的動植物肥料;蠶繭,除細山羊毛以外的未梳羊毛、動物細毛及其廢料,羊毛的回收纖維;亞麻、大麻等植物紡織纖維;未加工的養殖珍珠,按13%征稅的天然珍珠;銅材及製品;鎳材、鎳板;錫條、錫板等錫材等。

10.現行出口退(免)稅製度中,適用增值稅出口退稅率8%的貨物有哪些?

出口退稅率為8%的產品。主要包括:部分成品革;除耐火磚、耐火陶瓷等外的陶瓷產品;鋼材;鋁絲;鉛條等鉛材;鋅條、鋅板等鋅材。

11.現行出口退(免)稅製度中,適用增值稅出口退稅率11%的貨物有哪些?

出口退稅率為11%的產品。主要包括:除未經化學處理的動植物肥料、尿素、磷酸氫二銨以外的肥料;除天然氣外的石油氣及其他烴類氣;塑料及其製品;除木製大桶、木製工具等木製初級製品以外的木材製品;書籍、報紙;水泥;印刷圖畫及其他印刷品;除蠶繭,羊毛、動物細毛或粗毛及其廢料,羊毛的回收纖維,亞麻、大麻等植物紡織纖維,地毯,服裝以外的紡織原料及其紡織製品;玻璃;未分級和按13%征稅的鑽石,按13%征稅的未加工寶石,未加工合成的寶石、半寶石和鑽石;除鋁絲外的鋁條、鋁板等鋁材;農用機械、器具及設備;家具;打火機等。

12.現行出口退(免)稅製度中,適用增值稅出口退稅率13%的貨物有哪些?

大部分產品是出口退稅率為13%的產品。主要包括:小麥、大米、玉米等實用粉類和分割肉類農產品;部分以農產品為原料的加工品;除矽、砷、汞、鎢及其無機化合物,黃磷,飲用蒸餾水、飲用純淨水,生物醫藥產品,水泥,肥料以外的大部分化學工業及其相關產品;橡膠及其製品;銅木板材,木製大桶,木製工具;稻草、秸稈、針茅或其他編結材料製品;籃筐及柳條編結品;部分紙或紙板製品;手稿、打字稿及設計圖紙;生線,廢絲,除細山羊毛以外的已梳羊毛及動物細毛或粗毛;地毯,服裝;鞋,帽,傘,杖,鞭及其零件,已加工羽毛及其製品;人造花;人發製品;除石料材、瀝青製品、礦渣棉製品、石墨製品等以外的石膏、水泥、石棉、雲母及類似材料的製品;玻璃製品;除金、鉑外的貴金屬及其製品;已加工的養殖珍珠,按17%征稅的天然珍珠,按17%征稅的鑽石和未加工寶石,已加工寶石、半寶石和鑽石,天然或合成寶石或半寶石粉末;除銅製品、按13%征稅的農用賤金屬工具外的賤金屬製品;除適用11%退稅率的農用機械和適用17%退稅率的數控機床、起重機械等以外的機械、器具、設備及零件,除船舶、汽車及其關鍵零部件、鐵道機車、航空航天器以外的運輸設備;除家具、打火機以外的雜項製品;除醫療儀器外的大部分儀器設備;鍾表、樂器及其零部件;除國家禁止出口以外的藝術品、收藏品等。

13.現行出口退(免)稅製度中,適用增值稅出口退稅率17%的貨物有哪些?

出口退稅率為17%的產品。主要包括:生物醫藥產品;船舶、汽車及其關鍵零部件;數控機床,加工中心,組合機床;起重及工程用機械,機械提升用裝備,建築、采礦用機械;程控電話,電報交換機,光通訊設備;醫療儀器及器械;鐵道機車;重量≤10公斤的便攜數字式自動數據處理機;航空航天器;金屬冶煉設備;印刷電路,集成電路,分立器件,移動通訊設備及終端,計算機及外設;重大技術裝備,部分產品及部分國家產業政策鼓勵出口的高科技產品等。

14.計算外貿企業出口貨物退(免)稅應退(免)稅額的依據和標準包括哪些?

(1)外貿企業出口貨物應退增值稅稅額的計稅依據。外貿企業出口貨物應退增值稅的計稅依據主要分三種情況:

①購進出口貨物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以增值稅專用發票列明的進項稅額為計稅依據。

②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持普通發票特準退稅的抽紗、工藝品、香料油、山貨、草柳竹藤製品、魚網魚具、鬆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紙製品等12類貨物,按以下公式計算確定計稅依據:

退稅計稅依據=普通發票所列(含增值稅)銷售金額/(1+征收率)

上述征收率,供貨企業若是工業企業的為6%,若是商業企業的為4%。

③購進原材料委托生產企業加工收回後出口的,以購買加工貨物的原材料、支付加工貨物的工繳費等專用發票所列明的進項金額為計稅依據。

(2)外貿企業出口貨物應退消費稅的計稅依據。凡屬從價定率計征消費稅的貨物,依外貿企業從工廠購進貨物時征收消費稅的價格為依據;凡屬從量定額計征消費稅的貨物,以貨物購進和報關出口數量為依據。

15.出口貨物退(免)稅的方法有哪些?

由於增值稅、消費稅征收範圍不同,兩種稅種選用的退(免)稅辦法也不同。增值稅涉及生產、流通各環節,可按零稅率的原則退(免)稅;消費稅由於僅涉及生產環節征稅(部分產品除外),對生產企業自營出口的應稅消費品可直接就出口部分免稅,對外貿企業收購出口的應稅消費品則實行退稅辦法。

(1)出口貨物增值稅退(免)稅方法。現行出口貨物增值稅的退(免)稅辦法主要有5種:

①退稅,即對本環節增值部分免稅,進項稅額退稅。這種辦法主要適用於外貿企業和實行外貿企業財務製度的工貿企業、企業集團等。

②對銷項稅額先征後退,即“先征後退”辦法。

③“免、抵、退”辦法,即“免”稅是指對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免征本企業生產銷售環節增值稅;“抵”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動力等所含應予退還的進項稅額,抵頂內銷貨物的應納稅額;“退”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在當月內應抵頂的進項稅額大於應納稅額時,對未抵頂完的部分予以退稅。這種辦法主要適用於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 本身沒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自產貨物也適用於這種辦法。

④“免、抵”稅辦法,即對本出口環節增值部分免稅,進項稅額準予抵扣的部分在內銷貨物的應納稅額中抵扣。這種辦法適用於新發生出口業務的生產企業。

⑤免稅,對出口貨物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其耗用的國內原材料進項稅額不得抵扣,應轉入成本。這種辦法適用於來料加工、出口單項規定的特定貨物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出口的自產貨物等。還有一類產品不分境內境外銷售一律按國家統一規定免稅,如出口企業直接收購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古舊圖書等,這類貨物在國內生產、流通環節均已免稅,因此出口後也不再退稅。

(2)出口貨物消費稅退(免)方法。現行出口貨物消費稅,除規定不退稅的應稅消費品外,分別采取免征生產環節消費稅、先征後退和退稅三種辦法:

①對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直接出口或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應稅消費品,一律免征消費稅。

②對沒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其他生產企業委托出口的應稅消費品,實行“先征後退”的辦法。

③對外貿企業收購後出口的應稅消費品實行退稅。

16.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時,出口退稅政策主要有哪些?

(1)小規模納稅人自營和委托出口的貨物,一律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或退稅。

(2)小規模納稅人銷售給出口企業用於出口的貨物,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並按6%的征收率計算增值稅稅額並開具“專用繳款書”。

(3)凡劃轉為小規模商業企業的市縣外貿企業、農業產品收購單位、基層供銷社銷售給出口企業或市縣外貿企業用於出口的貨物,征稅機關按4%征收增值稅並開具“專用繳款書”。除農產品按5%的退稅率退稅外,其他產品按6%的退稅率辦理退稅。

(4)2005年1月1日以後報關出口的貨物[以出口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聯)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凡稅務機關利用增值稅防偽稅控係統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且在2005年1月1日以後開具的,出口企業在申請辦理出口退稅時,免予提供增值稅專用稅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