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麽是生產企業的免、抵、退?

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免”稅,是指對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免征本企業生產銷售環節增值稅;“抵”稅,是指對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動力等所含應予退還的進項稅額,抵頂內銷貨物的應納稅額;“退”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在當月內應抵頂的進項稅額大於應納稅額時,對未抵頂完的部分予以退稅。

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全麵實行免抵退稅辦法後,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的政策明確如下:經國家稅務總局正式審核批準的當期免抵退的增值稅稅額應納入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計征範圍,分別按規定的稅費率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2.免、抵、退稅涉及的稅種有哪些?

按現行政策規定,出口貨物退(免)稅的稅種為增值稅和消費稅。

增值稅是指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就其應稅貨物銷售、加工、修理修配過程中的增值稅和進口貨物金額征收的一種稅。

消費稅是對我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中列舉的消費稅征收的一種稅。

3.對生產企業出口的哪些外購產品,視同自產產品給予退(免)稅?

對生產企業出口的下列四類外購產品,視同自產產品給予退(免)稅:

(1)生產企業出口外購的產品,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視同自產貨物辦理退稅:

①與本企業生產的產品名稱、性能相同。

②使用本企業注冊商標或外商提供給本企業使用的商標。

③出口給進口本企業自產產品的外商。

(2)生產企業外購的與本企業所生產的產品配套出口的產品,若出口給進口本企業自產產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視同自產產品辦理退稅:

①用於維修本企業出口的自產產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②不經過本企業加工,出口後能直接與本企業自產產品組合成成套產品的。

(3)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可認定為集團成員,集團公司(或總廠,下同)收購成員企業(或分廠,下同)生產的產品,可視同自產產品辦理退(免)稅:

①經縣級以上政府主管部門批準為集團公司成員的企業,或由集團公司控股的生產企業。

②集團公司及其成員企業均實行生產企業財務會計製度。

③集團公司必須將有關成員企業的證明材料報送給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

(4)生產企業委托加工收回的產品,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視同自產產品辦理退稅:

①必須與本企業生產的產品名稱、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業生產的產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產品。

②出口給進口本企業自產產品的外商。

③委托方執行的是生產企業財務會計製度。

④委托方與受托方必須簽訂委托加工協議。主要原材料必須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墊付資金,隻收取加工費,開具加工費(含代墊的輔助材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上述外購貨物可以退稅的比例、退稅計算辦法,以及所需要的憑證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生產企業出口視同自產產品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2]152號)文件執行。

4.什麽是代理出口,生產企業代理出口有哪些相關規定?

代理出口是指出口企業受其他企業的委托代辦出口貨物銷售的一種出口業務。受托企業負責出口貨物的報關、收匯及外匯核銷等手續並收取一定費用,委托企業屬自營出口銷售。

代理出口貨物一律在委托方辦理退(免)稅。出口企業(受托方)在代理出口的貨物報關出口並取得有關單證後,須按規定向主管退稅機關申請辦理《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委托出口的貨物,委托方不得向受托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否則視同內銷征收增值稅。

生產企業委托出口貨物,按“免、抵、退”稅辦法執行。

生產企業使用退(免)稅的代理出口貨物有:

(1)生產企業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自產貨物。無論生產企業是否具有進出口經營權,其委托代理出口的貨物比照自營出口貨物,按“免、抵、退”稅辦法計算退(免)稅額。

(2)對無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非自產貨物委托出口的,一律不予辦理退(免)稅。

5.計算生產企業出口貨物退(免)稅應退(免)稅額的依據是什麽?

(1)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增值稅“免、抵、退”稅額的計稅依據。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增值稅“免、抵、退”稅額的計稅依據以“出口貨物離岸價格”為計稅依據。

“出口貨物離岸價格(FOB)”以出口商品外銷發票上的離岸價格為準(委托代理出口的,外銷發票可以是委托方開具的或受托方開具的)。若以其他價格成交的,應扣除按會計製度規定允許衝減出口銷售收入的運費、保險費、傭金等。若申報數與實際支付數有差額的,在下次申報退稅時調整(或年終結算時一並調整)。若外銷發票不能如實反映離岸價,企業應按實際離岸價格申報“免、抵、退”稅,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核定。

生產企業出口貨物使用免稅進口料件的,其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價格為組成計稅價格,組成計稅價格的計算公式如下:

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的組成計稅價格=貨物的到岸價格+海關實征關稅+海關實征消費稅“免稅購進原材料”包括國內購進免稅原材料和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國內購進免稅原材料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及其他有關規定中不能按規定計提進項稅額的免稅貨物。

(2)生產企業應退(免)消費稅的計稅依據。生產企業自營或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消費稅應稅貨物,屬從價定率計征的,按增值稅計稅價格為依據;屬從量定額計征的,按出口數量為依據,予以免征消費稅。

另外,來料加工複出口貨物的外銷收入屬於免稅收入,不計算退稅額。

6.生產企業免、抵、退稅的計算方法是什麽?

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額應根據出口貨物離岸價、出口貨物退稅率計算。出口貨物離岸價(FOB)以出口發票上的離岸價為準(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發票可以是委托方開具的或受托方開具的),若以其他價格條件成交的,應扣除按會計製度規定允許衝減出口銷售收入的運費、保險費、傭金等。若申報數與實際支付數有差額的,在下次申報退稅時調整(或年終清算時一並調整)。若出口發票不能如實反映離岸價,企業應按實際離岸價申報“免、抵、退”稅,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核定。

計算公式如下:

(1)當期應納稅額的計算。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

(2)免、抵、退稅額的計算。

免抵退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額抵減額免、抵、退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退稅率免稅購進原材料包括國內購進免稅原材料和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其中國內購進免稅原材料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及其他有關規定中列名的且不能按規定計提進項稅額的免稅貨物,其中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的價格為組成計稅價格。

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的組成計稅價格=貨物到岸價格+海關實征關稅+

海關實征消費稅

(3)當期應退稅額和當期免抵稅額的計算。

①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時,

當期應退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當期免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應退稅額②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時,當期應退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免抵稅額=0“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為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的“期末留抵稅額”。

(4)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的計算。

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

(出口貨物征稅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

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征稅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

(5)新發生出口業務的生產企業自發生首筆出口業務之日起12個月內的出口業務,不計算當期應退稅額,當期免抵稅額等於當期免、抵、退稅額;未抵頂完的進項稅額,結轉下期繼續抵扣,從第13個月開始按免、抵、退稅計算公式計算當期應退稅額。

(6)《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利用“口岸電子執法係統”的出口數據審核生產企業免、抵、退稅出口額的通知》規定,從2003年1月1日起,對生產企業申報免、抵、退稅的出口額實行與“口岸電子執法係統”出口退稅子係統中的數據進行核對的辦法:

①主管征稅機關的退稅部門或崗位對生產企業申報的免、抵、退稅的出口額,須在企業申報的當月,與“口岸電子執法係統”出口退稅子係統的出口貨物報關單(退稅)證明聯電子數據進行核對。

②對企業申報的沒有電子數據(有紙質報關單的除外)的免、抵、退稅的出口額,和有電子數據但企業未在當月申報的出口額,應按企業申報的相對應的出口額或電子數據中的離岸價等計算銷項稅額,並在當月底前通知生產企業。生產企業須按對應的實際出口額,次月視同內銷繳納增值稅,並按計算的銷項稅額申報繳納增值稅。這種應在次月補稅的出口額中,不包括委托、代理出口以及寄售業務的出口額。計算銷項稅額的公式為:

沒有電子信息(有紙質報關單的除外)出口額的銷項稅額=

沒有電子信息(有紙質報關單的除外)的實際出口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增值稅征稅稅率-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稅額(已轉入成本數額)

有電子信息企業未申報出口額的銷項稅額=企業未申報的出口報關單電子信息的實際出口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增值稅征稅稅率③對上述視同內銷已繳納稅款的出口貨物,生產企業在收集齊退(免)稅憑證後,可在規定的出口退稅清算期內,直接向主管退稅機關申請辦理退稅。

(7)免、抵、退稅辦法中視同內銷征稅的貨物按以下公式計提銷項稅額。

銷項稅額=視同內銷征稅貨物的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

增值稅征稅稅率

上述視同內銷征稅貨物,出口企業已按規定計算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並已轉成本的,可從成本科目中轉入進項稅額科目。

視同內銷征稅貨物包括規定的生產企業自報關出口之日起超過6個月未收齊有關出口退(免)稅憑證或未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抵、退稅申報手續的貨物,以及規定的生產企業申報的沒有電子數據(有紙質報關單的除外)的免、抵、退稅出口貨物和有電子數據但企業未在當月申報的出口貨物。

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按照上述(4)中規定的計算公式計算。

7.生產企業免、抵、退稅如何進行會計核算?

生產企業免、抵、退增值稅的會計處理辦法如下:

(1)稅法規定。

①生產企業自營或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以下簡稱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除另有規定外,增值稅一律實行免、抵、退稅管理辦法。對生產企業出口非自產貨物的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這裏所述生產企業,是指獨立核算,經主管國稅機關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並且具有實際生產能力的企業和企業集團。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自產貨物繼續實行免征增值稅辦法。

生產企業出口自產的屬於應征消費稅的產品,實行免征消費稅辦法。

②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免”稅,是指對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免征本企業生產銷售環節增值稅;“抵”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動力等所含應予退還的進項稅額,抵頂內銷貨物的應納稅額;“退”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在當月內應抵頂的進項稅額大於應納稅額時,對未抵頂完的部分予以退稅。

③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額”應根據出口貨物離岸價、出口貨物退稅率計算。出口貨物離岸價(FOB)以出口發票上的離岸價為基準(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發票可以是委托方開具的或受托方開具的),若以其他價格條件成交的,應扣除按會計製度規定允許衝減出口銷售收入的運費、保險費、傭金等。若申報數與實際支付數有差額的,在下次申報退稅時調整(或年終清算時一並調整)。若出口發票不能如實反映離岸價,企業應按實際離岸價申報“免、抵、退”稅,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核定。

當期應納稅額的計算。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

免抵退稅額的計算。

免抵退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額抵減額免抵退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退稅率免稅購進原材料包括國內購進免稅原材料和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其中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的價格為組成計稅價格。

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的組成計稅價格=貨物到岸價格×海關實征關稅+

海關實征消費稅

當期應退稅額和當期免抵稅額的計算。

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時:

當期應退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當期免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應退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時:

當期應退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

當期免抵稅額=0

“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為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的“期末留抵稅額”。

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的計算。

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

(出口貨物征稅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

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征稅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

新發生出口業務的生產企業,自發生首筆出口業務之日起12個月內的出口業務,不計算當期應退稅額,當期免抵稅額等於當期免抵退稅額;未抵頂完的進項稅額,結轉下期繼續抵扣,從第13個月開始按免抵退稅計算公式計算當期應退稅額。

(2)企業會計製度規定。

實行“免、抵、退”辦法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性企業:

①按規定計算的當期出口物資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稅的稅額,計入出口物資的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②按規定計算的當期應予抵扣的稅額。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③因應抵扣的稅額大於應納稅額而未全部抵扣,按規定應予退回的稅款。

借:應收補貼款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④收到退回的稅款。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補貼款

(3)生產企業免、抵、退增值稅的會計處理。

會計核算包括會計計算和會計處理。而且,會計計算是會計處理的基矗在生產企業免、抵、退增值稅的會計計算中,第一,應準確地計算企業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第二,應準確計算企業當期不予抵扣和退稅的稅額。這是實行“免、抵、退”稅的出口企業正確計算應退稅額的重要環節。第三,正確計算“免、抵、退”稅企業當期應退稅額和當期應免抵稅額。第四,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出口企業在向退稅部門申報《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和《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後,有時企業在當月收不到退稅部門的《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審批通知單》,往往在下個月初才能收到,因此,免、抵、退稅的核算應推遲在次月進行。

在生產企業的出口業務中,有的有進料加工複出口業務,有的則沒有,其核算複雜程度不一,現分別敘述如下:

①一般出口貿易“免、抵、退”增值稅的會計處理,即沒有從國內購進免稅原材料和沒有進料加工複出口業務的生產企業的出口退稅核算。

在利用上述公式計算“當期應納稅額”、“免、抵、退稅額”、“當期應退稅額”、“當期免抵稅額”時,應準確掌握該公式及其變化:

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的計算。

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征稅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

變為

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征稅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

當期應納稅額的計算。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

免抵退稅額的計算。

免抵退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額抵減額一般出口貿易“免、抵、退”增值稅的核算方法是:不論是內銷產品還是外銷產品所耗用的原材料等的進項稅額,在購進時均應計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進行抵扣;當產品出口時,由於對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免征本企業生產銷售環節增值稅,故不需計算銷項稅額,也不需進行會計處理,但應以出口貨物的離岸價為基數按上述公式(1)計算“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按規定從供抵扣的進項稅額中接著出來,進入產品銷售成本,並做相應的會計分錄: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當出口產品的《出口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和《外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或中遠期結匯證明等出口單證齊全時,應向征稅機關的退稅部門申報《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和《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按上述公式(3)計算出“免抵退稅額”,並與上月的“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的餘額進行對照,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借方無餘額,則不存在應退稅額;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的借方餘額大於“免抵退稅額”時,則當期應退稅額等於免抵退稅額,剩餘的差額結轉下期繼續抵扣;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借方餘額小於“免抵退稅額”時,則當期應退稅額等於“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借方餘額。

當接到退稅部門下達的《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審批通知單》後,將應退稅額做賬務處理:

借:應收出口退稅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在收到稅務機關的出口退稅款時,做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出口退稅

此外,稅法規定,生產企業自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超過6個月未收齊有關出口退(免)稅憑證或未向主管國稅機關辦理“免、抵、退”稅申報手續的,主管國稅機關視同內銷貨物計算征稅。因此,生產企業自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超過6個月未收齊有關出口退(免)稅憑證或未向主管國稅機關辦理“免、抵、退”稅申報手續的,還應將外銷貨物收入調整為內銷貨物收入,其會計分錄如下:

在不能向有關方收取增值稅,而由出口企業自己繳納時:

借:主營業務收入——出口收入

貸:主營業務收入——內銷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在能向有關方收取增值稅時:

借:主營業務收入——出口收入

貸:主營業務收入——內銷收入

同時補提銷項稅額:

借:其他應收款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如果出口貨物的征稅率與退稅率有差異,還需將原來作出口銷售時按征稅率與退稅率之差計算轉出的該部分“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衝減,其會計分錄為:

借:主營業務成本(紅字)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紅字)

(2)案例。

①一般出口貿易“免、抵、退”增值稅的會計處理,又有兩種情況,即有實際退稅和沒有實際退稅的情況,通過以下的兩個例子來分別說明。

例:沒有實際退稅的情況(因進項稅額小,故沒有實際退稅)。

一個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其自產貨物有內銷和外銷。該企業2003年1月份,用500萬元購進所需原材料等,進項稅額85萬元,內銷產品的銷售額為300萬元,出口貨物離岸價折合人民幣為2400萬元。上期留抵稅額為5萬元,增值稅稅率17%,出口退稅率15%。要求計算應退增值稅並編製會計分錄(單位:元)。

外購原材料等:

借:原材料等50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850000貸:銀行存款5850000核算當期內銷產品的銷項稅額:

借:銀行存款351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30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3000000×17%)510000核算當期外銷產品的銷售收入:

借:應收外匯賬款2400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24000000

月末,核算當月出口貨物不予抵扣和退稅的稅額:

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

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

(出口貨物征稅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

24000000×(17%-15%)-0=480000(元)

借:主營業務成本480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480000計算應納稅額: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

510000-(850000-480000)=140000(元)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140000貸:應交增值稅——未交增值稅140000結轉後,月末“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賬戶貸方餘額為90000元。

實際繳納增值稅時:

累計應納稅額=當期應納稅額-上期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即上期留抵稅額)

140000-50000=90000(元)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90000

貸:銀行存款9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進項稅額

850000內銷產品銷項稅額

510000應納稅額

140000進項稅額轉出

480000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上月留抵

50000進項稅額

170000應納稅額

140000實際繳納

90000例:有實際退稅的情況(因進項稅額大,故有以及退稅)。

引用上例的資料,如果本期外購貨物的進項稅額為140萬元,其他資料不變,則前六步的會計分同上例。其餘的會計處理如下:

計算應納稅額或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上期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

3000000×17%-[1400000+50000-24000000×(17%-15%)]=-460000(元)

由於應納稅額小於零,說明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為460000元。

計算應退稅額和應免、抵稅額:

免抵退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額抵減額24000000×15%=3600000(元)

當期期末留抵稅額46萬元≤當期免抵退稅額360萬元當期應退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46萬元當期免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應退稅額=360-46=314(萬元)

其會計分錄為:

借:應收出口退稅46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3140000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3600000收到稅務機關的退稅款時:

借:銀行存款460000

貸:應收出口退稅460000

結轉上期留抵稅額: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50000

貸: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5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進項稅額

1400000內銷產品銷項稅額

510000出口抵稅

3140000進項稅額轉出

480000結轉留抵

50000出口退稅3600000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上月留抵50000結轉50000②有進料加工複出口業務,但沒有自產產品出口的生產企業的出口退稅核算。

例:一個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其自產貨物內銷,進料加工貨物複出口。該企業2003年1月份,用600萬元購進所需原材料等,進項稅額102萬元;本月海關核銷免稅進口料件價格100萬元;內銷產品的銷售額為500萬元(不含增值稅);自營進料加工複出口貨物折合人民幣金額為600萬元(離岸價);該企業內銷和出口貨物(非應稅消費品)均適用增值稅稅率17%,進料加工複出口貨物的退稅率為15%。假如上期無留抵稅額,本月未發生其他進項稅額。要求計算應退增值稅並編製會計分錄(單位:元)。

該例的主要特點是計算和處理“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其他沒有什麽與一般出口貿易不同。

外購原材料等:

借:原材料等60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020000貸:銀行存款7020000本月海關核銷免稅進口料件:

借:原材料1000000

貸:銀行存款1000000

進料加工複出口:

借:應收外匯賬款600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6000000

內銷產品:

借:銀行存款585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50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850000月末,計算當月出口貨物不予抵扣和退稅的稅額:

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

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

(出口貨物征稅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

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征稅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

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

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

(出口貨物征稅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征稅

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

600×(17%-15%)-100×(17%-15%)=10(萬元)

其會計分錄為:

借:主營業務成本100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100000計算應納稅額或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上期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

應納稅額=85-(102+0-10)=-7(萬元)

由於應納稅額小於零,說明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為7萬元。

計算應退稅額和應免抵稅額:

免抵退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退稅率100×15%=15(萬元)

免抵退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額抵減額600×15%-15=75(萬元)

當期期末留抵稅額7萬元≤當期免抵退稅額75萬元當期應退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7萬元(即當期繳納稅額的絕對值|-7|)

當期免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應退稅額=75-7=68(萬元)

其會計分錄為:

借:應收補貼款——應收出口退稅70000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680000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750000收到稅務機關的退稅款時:

借:銀行存款70000

貸:應收補貼款——應收出口退稅70000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020000內銷產品銷項稅額850000出口抵稅680000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100000出口退稅750000③有進料加工複出口業務,也有自產產品出口的生產企業的出口退稅核算。

例:一個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其自產貨物有內銷和外銷,進料加工貨物複出口。該企業2003年1月份,用800萬元購進所需原材料等,進項稅額136萬元;本月海關核銷免稅進口料件價格100萬元;內銷產品的銷售額為500萬元(不含增值稅);自營進料加工複出口貨物折合人民幣金額為600萬元(離岸價);出口貨物離岸價折合人民幣為2400萬元。上期留抵稅額為15萬元,該企業內銷和出口貨物(非應稅消費品)均適用增值稅稅率17%;進料加工複出口貨物的退稅率為15%;自產產品出口退稅率15%。要求計算應退增值稅並編製會計分錄(單位:元)。

外購原材料等:

借:原材料等80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360000貸:銀行存款9360000核算當期內銷產品的銷項稅額:

借:銀行存款585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50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5000000×17%)850000核算當期外銷產品的銷售收入:

借:應收外匯賬款2400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24000000

本月海關核銷免稅進口料件:

借:原材料1000000

貸:銀行存款1000000

進料加工複出口:

借:應收外匯賬款600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6000000

月末,計算當月出口貨物不予抵扣和退稅的稅額:

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

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

(出口貨物征稅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

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征稅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

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

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

(出口貨物征稅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征稅

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

(2400+600)×(17%-15%)-100×(17%-15%)=58(萬元)

其會計分錄為:

借:主營業務成本580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580000計算應納稅額或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上期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

應納稅額=85-(136+15-58)=-8(萬元)

由於應納稅額小於零,說明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為8萬元。

計算應退稅額和應免抵稅額:

免抵退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退稅率100×15%=15(萬元)

免抵退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額抵減額(2400+600)×15%-15=435(萬元)

當期期末留抵稅額8萬元≤當期免抵退稅額435萬元當期應退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8萬元(即當期繳納稅額的絕對值|-8|)

當期免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應退稅額=435-8=427(萬元)

其會計分錄為:

借:應收補貼款——應收出口退稅80000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4270000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4350000收到稅務機關的退稅款時:

借:銀行存款80000

貸:應收補貼款——應收出口退稅80000應該指出的是,征收率和退稅率不一致的貨物,不能合並計算,否則,將影響出口貨物“免、抵、退”稅數額的正確性。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上期期末餘額150000

外購原材料等1360000內銷

850000出口抵減內銷

4270000外銷不予抵扣

580000[2]出口退稅

4350000本期發生額

5630000本期發生額

5780000[2]期末餘額。

④將外銷貨物收入調整為內銷貨物收入。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退(免)稅實行按企業分類管理的通知》的規定,對類出口企業和類出口企業稅務機關可以實行簡化管理手續,不必非要等到出口退稅憑證齊全以後才可以申報免、抵、退稅。

對類企業實行先預退稅後核銷的管理方法。類企業出口的貨物,在其退稅憑證尚未收集齊全的情況下。可憑出口合同、銷售明細賬,按季填具《生產企業自營(委托)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表》或《生產企業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表》申報退(免)稅。經審核無誤,主管稅務機關可據此辦理退(免)稅的審核、審批手續。待該企業將有關退稅憑證收集齊全後。再予逐筆複審(包括憑證審核、電子信息對審)核銷已退(免)稅款。所退(免)稅款在年度終了後,按出口退稅清算的規定進行清算,多退(免)稅款予以補繳入中央庫,少退(免)稅款予以補退。

對類企業實行按簡化憑證申報辦理退稅的管理辦法。類企業出口的貨物,在貨物報關後,可憑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聯)、增值稅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申報退(免)稅、其他憑證(即出口收匯核銷單、增值稅專用發票、出口發票等輔助憑證)可不按月附送,但須裝訂成冊備查。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經審核(包括憑證審核、電子信息對審)無誤,即可辦理退(免)稅的審批手續。

對類企業出口貨物的出口收匯核銷單,實行總量控製。年終清算,如在次年清算結束時尚未核銷外匯的,除由外經貿主管部門按規定出具中、遠期結匯證明的出口貨物外,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應按比例從已退稅款中扣回未核銷外匯部分的稅款。

對類出口企業和類出口企業則應按嚴格規定的程序和方法進行申報免、抵、退稅。故將外銷貨物收入調整為內銷貨物收入的會計處理一般隻涉及類出口企業和類出口企業。

例:某類出口企業在2003年7月份,因同年1月份100萬元人民幣的出口貨物已超過6個月未收齊退稅單證,應按內銷貨物進行征稅處理;該貨物的征稅率為17%,退稅率為13%。其會計處理如下(金額單位:萬元):

將出口銷售收入轉為內銷收入:

借:主營業務收入——外銷收入100

貸:主營業務收入——內銷收入100

補提銷項稅額(在有可能向有關單位收取的情況下):

借:其他應收款17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00×17%)17衝減“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

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100×(17%-13%)=4(萬元)

借:主營業務成本-4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4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補提銷項稅額17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4⑤實行“免、抵、退”稅出口企業當期不予抵扣和退稅稅額、當期應退稅額和當期應稅額核算完畢後,應對其核算結果進行驗證,以確定核算是否正確。其方法為:

∑當期各種出口貨物銷售額(人民幣)×出口貨物退稅率=

當期應免、抵稅額+當期海關

核銷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

出口退稅率+當期應退稅額

如果等式成立,則核算正確;否則,核算錯誤。

以“有進料加工複出口業務,也有自產產品出口的生產企業的出口退稅核算”說明:

∑當期各種出口貨物銷售額(人民幣)×出口貨物退稅率=2400×15%+600×15%=450(萬元)

∑當期應免、抵稅額+當期海關核銷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出口退稅率+當期應退稅額=427+100×15%+8=450(萬元)

計算結果,等式成立,說明核算正確。

8.生產企業出口貨物退(免)稅的地點是如何規定的?

出口貨物退(免)稅地點,是出口企業按規定申報退(免)稅的所在地。

(1)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的貨物,報經其主管征稅的國稅機關審核後,再向其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稅機關申報辦理。

(2)兩個以上企業聯營出口的貨物,由報關單上列明的經營單位向其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稅機關申報辦理。

(3)出口企業在異地設立分公司的,總支機構有出口權,分支機構是非獨立核算的企業,一律匯總到總支機構所在地辦理退(免)稅;經過商務部批準設立的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且有自營出口權,可以在分支機構所在地申報辦理退(免)稅。

(4)其他特準予以退稅的出口貨物,如外輪供應公司等銷售給外輪、遠洋國輪而收取外匯的貨物等,由企業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稅機關申報辦理退稅。

9.生產企業出口貨物退(免)稅的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退稅期限是指貨物出口的行為發生後,申報辦理出口退稅、退庫的時間要求。它包括企業的申報期限、外經貿部門的稽核期限和稅務部門審核辦理退庫的期限。

(1)企業的申報期限。出口企業應在貨物報關離境在財務上做銷售處理後,按月填報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表,並按規定提供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的有關憑證。因為貨物報關離境往往是連續不斷的,一天可能發生多次貨物報關離境,每發生一次就申報一次,存在一定的困難。為了簡化手續,出口企業貨物報關出口並在財務上做銷售處理後,按月提供退(免)稅所需法定的憑證進行按月申報,一般在次月的15日前申報,原則上一個月申報一次,但一個年度結束後,出口企業必須把上年已做銷售處理的退稅資料在次年的3月底前向稅務機關辦理清算申報手續,對於清算期內備案的單證不齊的應退未退稅款,出口企業必須在次年6月30日前補齊單證,並向稅務機關申報退稅,否則稅務機關不再受理企業上年度的退稅申報。沒有自營出口權的生產企業,委托外貿出口的,在取得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及有關退稅憑證後,按批或按月(季)申報。

(2)外經貿部門的稽核期限。外經貿部門的稽核部門,在收到出口企業申報的退稅資料和申報軟盤後,必須在3個工作日內提出稽核或處理意見。

(3)稅務部門審核、退庫的期限。負責審核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在收到企業申報的經外經貿部門稽核的退稅資料後,必須嚴格按照出口貨物退(免)稅規定認真審核。經審核無誤,逐級報請負責出口退稅審批的稅務機關審查批準後填具《收入退還書》,交當地銀行(國庫)辦理退庫手續。企業提出的退稅申報手續齊備,內容真實,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除另有規定者外,必須自接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完有關退(免)稅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