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幹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幹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2號2006-07-12國家稅務總局各盛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針對部分地區在出口退(免)稅工作中反映的一些問題,經研究,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業出口的下列貨物,除另有規定者外,視同內銷貨物計提銷項稅額或征收增值稅。

(一)國家明確規定不予退(免)增值稅的貨物。

(二)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退(免)稅的貨物。

(三)出口企業雖已申報退(免)稅但未在規定期限內向稅務機關補齊有關憑證的貨物。

(四)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貨物。

(五)生產企業出口的除四類視同自產產品以外的其他外購貨物。

一般納稅人以一般貿易方式出口上述貨物計算銷項稅額公式:

銷項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1+法定增值稅稅率)×法定增值稅稅率

一般納稅人以進料加工複出口貿易方式出口上述貨物以及小規模納稅人出口上述貨物計算應納稅額公式:

應納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1+征收率)×征收率對上述應計提銷項稅額的出口貨物,生產企業如已按規定計算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並已轉入成本科目的,可從成本科目轉入進項稅額科目;外貿企業如已按規定計算征稅率與退稅率之差並已轉入成本科目的,可將征稅率與退稅率之差及轉入應收出口退稅的金額轉入進項稅額科目。

出口企業出口的上述貨物若為應稅消費品,除另有規定者外,出口企業為生產企業的,須按現行有關稅收政策規定計算繳納消費稅;出口企業為外貿企業的,不退還消費稅。

二、對出口企業按本通知第一條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出口貨物,不再辦理退稅。對已計算免抵退稅的,生產企業應在申報納稅當月衝減調整免抵退稅額;對已辦理出口退稅的,外貿企業應在申報納稅當月向稅務機關補繳已退稅款。

三、退稅審核期為12個月的新發生出口業務的企業和小型出口企業,在審核期期間出口的貨物,應按統一的按月計算免、抵、退稅的辦法分別計算免抵稅額和應退稅額。稅務機關對審核無誤的免抵稅額可按現行規定辦理調庫手續,對審核無誤的應退稅額暫不辦理退庫。對小型出口企業的各月累計的應退稅款,可在次年一月一次性辦理退稅;對新發生出口業務的企業的應退稅款,可在退稅審核期期滿後的當月對上述各月的審核無誤的應退稅額一次性退給企業。原審核期期間隻免抵不退稅的稅收處理辦法停止執行。

四、出口企業代理其他企業出口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須在自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60天內憑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代理出口協議,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並及時轉給委托出口企業。如因資料不齊等特殊原因,代理出口企業無法在60天內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證明的,代理出口企業應在60天內提出書麵合理理由,經地市級以上稅務機關核準後,可延期30天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證明。

因代理出口證明推遲開具,導致委托出口企業不能在規定的申報期限內正常申報出口退稅而提出延期申報的,委托出口企業和主管稅務機關退稅部門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68號)第四條規定辦理。

代理出口企業須在貨物報關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起180天內,向簽發代理出口證明的稅務機關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遠期收匯除外)。簽發代理出口證明的稅務機關,對代理出口企業未按期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的及出口收匯核銷單審核有誤的,一經發現應及時函告委托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委托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對該批貨物按內銷征稅。

五、從事進料加工業務的生產企業,應於取得海關核發的《進料加工登記手冊》後的下一個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生產企業進料加工登記申報表》;於發生進口料件的當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生產企業進料加工進口料件申報明細表》;並於取得主管海關核銷證明後的下一個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核銷手續。逾期未申報辦理的,稅務機關在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後再辦理相關手續。

六、企業以實物投資出境的設備及零部件(包括實行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政策的企業在實行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政策以前購進的設備),實行出口退(免)稅政策。實行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政策的企業以實物投資出境的在實行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政策以後購進的設備及零部件,不實行單項退稅政策,實行免、抵、退稅的政策。

企業以實物投資出境的外購設備及零部件按購進設備及零部件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計算退(免)稅;企業以實物投資出境的自用舊設備,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退(免)稅:

應退稅額=增值稅專用發票所列明的金額(不含稅額)×設備折餘價值/設備原值×適用退稅率設備折餘價值=設備原值-已提折舊企業以實物投資出境的自用舊設備,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條例》規定的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的折舊年限計算提取折舊,並計算設備折餘價值。稅務機關接到企業出口自用舊設備的退稅申報後,須填寫《舊設備折舊情況核實表》交由負責企業所得稅管理的稅務機關核實無誤後辦理退稅。

七、利用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采取國際招標方式,國內企業中標的機電產品或外國企業中標再分包給國內企業供應的機電產品,凡屬於《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的,不予退(免)稅;其他機電產品按現行有關規定辦理退(免)稅。

八、出口企業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51號)的有關規定辦理出口退(免)稅認定手續。出口企業在辦理認定手續前已出口的貨物,凡在出口退稅申報期期限內申報退稅的,可按規定批準退稅;凡超過出口退稅申報期限的,稅務機關須視同內銷予以征稅。

九、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執行,執行日期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的出口日期為準。

舊設備折舊情況確認表

企業名稱出口舊設備名稱企業申報的折舊情況征稅機關核實情況備注[4](蓋章)

2.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稅率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06]145號)

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

調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稅率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06]145號各盛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天津、上海特派辦,各直屬海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稅率和增補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目錄的通知》(財稅[2006]139號)下發以後,各地反映了一些有關執行和附件中存在的問題。為此,特補充如下:

一、對財稅[2006]139號文件附件中有關商品稅號適用退稅率的補充規定(一)仍適用原退稅率的商品。

(三)在“降低出口退稅率商品清單”中序號為964、稅則號為72172000的“鍍或塗鋅的鐵或非合金鋼絲”退稅率應為8%。

(四)調整“降低出口退稅率商品清單”中的部分稅則號。

1.序號為99稅則號為39201090的“其他乙烯聚合物製板、片、帶”,拆分為:3920109020“乙烯-四氟乙烯膜”,退稅率為11%;3920109090“非泡沫聚乙烯板、片、膜、箔及扁條”,退稅率為11%。

2.序號為101稅則號為39202090的“其他丙烯聚合物製板、片、帶”,修訂為:3920209090“非泡沫聚丙烯板、片、膜、箔及扁條”,退稅率為11%。

3.序號為103稅則號為39204300的“按重量計增塑劑含量不小於6%的聚氯乙烯板、片、膜、箔及扁條”,修訂為:3920430090“聚氯乙烯板、片、膜、箔及扁條”,退稅率為11%。

4.序號為104稅則號為39204900的“按重量計增塑劑含量小於6%的聚氯乙烯板、片、膜、箔及扁條”,修訂為:3920490090“其他聚氯乙烯板、片、膜、箔及扁條”,退稅率為11%。

5.序號為182稅則號為44190032的“竹製一次性筷子”,修訂為:4419003290“其他竹製一次性筷子”,退稅率為11%。

(五)在“取消出口退稅率商品清單”中增加:稅則號為25199091的“化學純氧化鎂”、稅則號為2519909990的“其他氧化鎂”、稅則號為25309091的“矽灰石”。

(六)調整“提高出口退稅率商品清單”中的部分稅則號和商品名稱。序號為140產品名稱應為“氣相色譜儀”;序號為169產品名稱為“棕櫚硬脂”。序號為14,稅則號為84733090,產品名稱為“計算機零附件(含磁頭、內存條)”的稅則號拆分為84733010、84733090兩個稅號。磁頭和巨型機、大型機、中型機及小型機用的內存條歸入84733010,微機及其他自動數據處理設備用內存條,應歸入84733090。

二、明確財稅[2006]139號文下發之前已經取消出口退稅的商品目錄根據財稅[2006]139號的規定:“將此前已經取消出口退稅以及本次取消出口退稅的商品列入加工貿易禁止類目錄。對列入加工貿易禁止類目錄的商品進口一律征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但在其附件中未開列此前已經取消出口退稅的商品目錄。現予補充《2006年9月15日之前已經取消出口退稅商品清單》,主要包括在本次調整出口退稅政策之前已經取消出口退稅政策的商品。具一、生產企業出口外購的產品,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視同自產貨物辦理退稅。

(一)與本企業生產的產品名稱、性能相同;

(二)使用本企業注冊商標或外商提供給本企業使用的商標;

(三)出口給進口本企業自產產品的外商。

二、生產企業外購的與本企業所生產的產品配套出口的產品,若出口給進口本企業自產產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視同自產產品辦理退稅。

(一)用於維修本企業出口的自產產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二)不經過本企業加工或組裝,出口後能直接與本企業自產產品組合成成套產品的。

三、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可認定為集團成員,集團公司(或總廠,下同)收購成員企業(或分廠,下同)生產的產品,可視同自產產品辦理退(免)稅。

(一)經縣級以上政府主管部門批準為集團公司成員的企業,或由集團公司控股的生產企業;

(二)集團公司及其成員企業均實行生產企業財務會計製度;

(三)集團公司必須將有關成員企業的證明材料報送給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

四、生產企業委托加工收回的產品,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視同自產產品辦理退稅。

(一)必須與本企業生產的產品名稱、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業生產的產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產品;

(二)出口給進口本企業自產產品的外商;

(三)委托方執行的是生產企業財務會計製度;

(四)委托方與受托方必須簽訂委托加工協議。主要原材料必須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墊付資金,隻收取加工費,開具加工費(含代墊的輔助材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五、上述外購貨物可以退稅的比例、退稅計算辦法、以及所需要的憑證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生產企業出口視同自產產品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2]152號)文件執行。

4.2007-2006年版《進出口稅則》轉換關係對照表2007-2006年版《進出口稅則》轉換關係對照表2007年版《進出口稅則》2006年版《進出口稅則》備注0105.94100105.94900105.92100105.93100105.92900105.9390WCO對雞不再按重量標準劃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