仵作是中國古代官府中專門負責檢驗屍體的人員,仵作兩字,都沒有殮葬的意思,然自唐起,此詞盛用;清時改稱為檢驗吏。

戰國後期有“令史”一職,專門帶領隸臣從事屍體檢驗和**檢驗。漢代,法醫學檢驗已相當盛行,一個縣約設置仵作一至三名,每年可以得到三四兩銀錢的“工食銀”。隋唐時期,“仵作”一詞已出現,是負責殯葬業的人,後來逐漸發展成組織,五代王仁裕《玉堂閑話》載:這類殮屍殯葬民間行會的成員就叫作“仵作行人”。

宋代這種類似現代法醫專業的吏役,正式被稱為“仵作”或“行人”,又稱為“團頭”,同行還有“坐婆”、“穩婆”等,遇到婦女*的檢驗時,必須借由“坐婆”檢驗。南宋的宋慈編撰《洗冤集錄》,頒行全國,成為宋朝以降曆代刑獄官辦案必備參考書籍

。元明時仵作成為正式檢驗鑒定吏役。清代仵作事業最上軌道,《清朝文獻通考·職役三》載:“大州縣額設三名,中州縣二名,小州縣一名。仍各再募一、二名,令其跟隨學習,預備頂補。各給《洗冤錄》一本,選委明白刑書一名,為之逐細講解,務使曉暢熟習,當場無誤。將各州縣皂隸裁去數名,以其工食分別撥給,資其養贍。”

盡管忤作長期從事人命關天的工作,但古中國封建思想極重,自堯舜時代即由賤民或奴隸檢查屍體並向官員報告情況,也就相當於是古代的法醫雛型。仵作在古代都是由地位低下的賤民擔任,大抵是殮屍送葬、鬻棺屠宰之家,其後代禁絕參加科舉考試,故成為不少人奚落和嘲諷的對象。在官方正史中,極少有關忤作的言行記載,在古典小說裏仵作更被描寫成無賴形象,因此仵作的素質難以提升。《無冤錄》上卷格例《省府立到檢屍式內二項》評:“其仵作行人南方多係屠宰之家,不思人命至重,暗受凶首或事主情囑,捏合屍傷供報。”“仵作人曉得官府心裏要報重的,敢不奉承?把紅的說成紫的,青的說成黑的,報了致命傷兩三處”。

清朝時,仵作地位稍有提升,《大清律》明文規定:“其有檢驗得法,洗雪沈冤厚給予之”,但官署仍多視仵作為賤役,吝於賞賜,清末護理雲貴總督沈秉堃疾言呼籲要提升仵作的專業能力,他說仵作被“視為卑賤,工食亦極微薄,自好者多不屑為”,“誤執傷痕,顛倒錯亂,不一而足;若遇開檢重案,無不瞠目束手”。清末的“楊乃武與小白菜”一案的關鍵點在於初審時仵作的疏忽大意,將骨頭發黴視為中毒死亡事件,事後翻案的關鍵竟仍依賴於在刑部任職六十年的老仵作,案件才得以扭轉,參考的仍是宋代出版的《洗冤錄》一書。與現代法醫最大的不同是古代的法醫是不能解剖屍體的。明清兩代規定基層州縣官必須親自驗屍,實際上是在現場指揮仵作檢驗。

在古代,仵作屬36行之一,稱“仵作行”。其實,仵作既驗傷,主要還是驗非正常死亡的屍體,驗致死因由,近似於後來的法醫。一般的鬥毆,檢驗方法比較簡單。驗屍便複雜得多,仵作要在沒有解剖屍體的情況下,把詳細的檢驗結果報告給有司,作斷案的參考。因之,仵作要懂許多專業知識,精通解剖學及藥理病理,知道何處經絡受傷便危及哪處髒腑,中何種毒便出現什麽症狀,判斷越準確,對破案越有幫助。所以,仵作幾乎都靠名師傳授。認真負責的仵作,檢驗屍體極其詳細,從毛發到指甲,決不放過任何細節,一具屍體總要翻來複去地勘查,尋找可疑之處。那些已腐爛的屍體,高明的仵作也有辦法驗證,甚至根據枯骨的顏色來判斷當初中的何種毒藥。潮汕女人罵孩子“腳手多”,亂動東西,說是“仵作腳手”,也是基於這方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