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出版的《自由中國》創刊十周年紀念的特刊中,毛子水先生寫了一篇《〈自由中國〉十周年感言》。他在那篇文章中又提到一部世界上最有名的書,就是出版了一百年的穆勒的《自由論》(On Liberty);從前嚴又陵先生翻譯為《群己權界論》。毛先生說:這本書,到現在還沒有一本白話文的中譯本。嚴又陵先生翻譯的《群已權界論》,到現在已有五六十年;可惜當時國人很少喜歡“真學問”的,所以並沒有什麽大影響。毛先生認為主持政治的人和主持言論的人,都不可以不讀這部書。穆勒在該書中指出,言論自由為一切自由的根本。同時穆勒又以為,我們大家都得承認我們認為“真理”的,我們認為“是”的,我們認為“最好”的,不一定就是那樣的。這是穆勒在那本書的第二章中最精采的意思。凡宗教所提倡的教條,社會上所崇尚的道德,政府所謂對的東西,可能是錯的,是沒有價值的。你要去壓迫和毀滅的東西,可能是真理。假如是真理,你把它毀滅掉,不許它發表,不許它出現,豈不可惜!萬一你要打倒的東西,不是真理,而是錯誤:但在錯誤當中,也許有百分之幾的真理,你把它完全毀滅掉,不許它發表,那幾分真理也一同被毀滅掉了。這不也是可惜的嗎?再有一點:主持政府的人,主持宗教的人總以為他們的信仰,他們的主張完全是對的;批評他們或反對他們的人
是錯的。盡管他們所想的是對的,他們也不應該不允許人家自由發表言論。為什麽呢?因為如果教會或政府所相信的是真理,但不讓人家來討論或批評它,結果這個真理就變成了一種成見,一種教條。久而久之,因為大家都不知道當初立法或倡教的精神和用意所在,這種教條,這種成見,便慢慢趨於腐爛。總而言之,言論所以必須有自由,最基本的理由是:可能我們自己的信仰是錯誤的;我們所認為真理的,可能不完全是真理,可能是錯的。這就是剛才我說的,在七八百年以前,我們的一位大學者呂伯恭先生所提出來的觀念;就是“理未易明”。“理”不是這樣容易弄得明白的!毛子水先生說,這是胡適之所講“容忍”的哲學背景。現在我公開的說,毛先生的解釋是很對的。同時我受到穆勒大著《自由論》的影響很大。我頗希望在座有研究有興趣的朋友,把這部大書譯成白話的、加注解的中文本,以饗我們主持政治和主持言論的人士。
在殷海光先生對我的《容忍與自由》一文所寫的一篇《讀後》裏,他也讚成我的意見。他說如果沒有“容忍”,如果說我的主張都是對的,不會錯的,結果就不會允許別人有言論自由。我曾在《容忍與自由》一文中舉一個例子;殷先生也舉了一個例子。我的例子,講到歐洲的宗教革命。歐洲的宗教革命完全是為了爭取宗教信仰自由。但我在那篇文章中指出,等到主持宗教革命的那些誌士獲得勝利以後,他們就慢慢的走到不容忍的路上去。從前他們爭取自由;現在他們自由爭取到了,就不允許別人爭取自由。我舉例說,當時領導宗教革命的約翰高爾文(John Calvin)掌握了宗教大權,就壓迫新的批評宗教的言論。後來甚至於把一個提倡新的宗教思想的學者塞維圖斯(Servetus)用鐵鏈鎖在木樁上,堆起柴來慢慢燒死。這是一個很慘的故事。因為約翰高爾文他相信自己思想不會錯,他的思想是代表上帝;他把反對他的人拿來活活的燒死是替天行道。殷海光先生所舉的例也很慘。在法國革命之初,大家都主張自由;凡思想自由,信仰自由,宗教自由,言論出版自由,都明定在人權宣言中。但革命還沒有完全成功,那時就起來了一位羅伯斯比爾(Robespierre)。他在爭到政權以後,就完全用不容忍的態度對付反對他的人,尤其是對許多舊日的皇族。他把他們送到斷頭台上處死。僅巴黎一地,上斷頭台的即有二千五百人之多,形成法國大革命期間的恐怖統治。這一班當年主張自由的人,一朝當權,就反過來摧殘自由,把主張自由的人燒死了,殺死了。推究其根源,還是因為沒有“容忍”。他認為我不會錯;你的主張和我的不一樣,當然是你錯了。我才是代表真理的。你反對我,便是反對真理:當然該死。這就是不容忍。
(《容忍與自由(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