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離主力部隊一百裏之內的各縣,都要做好防守禦敵的準備,要像駐守邊境的城池一樣。
有命令出動軍隊時,各縣的將吏也同樣要接受戰鼓軍旗的指揮、準備好武器。
出發當日,如果有人比所屬將士晚出本縣縣界的,要將他按後戍法治罪。
守衛邊境一年後擅離職守不聽從將吏指揮的士兵,按逃兵治罪。
如果他的父母和妻子知道這個情況的,與他構成相同的罪責;如果不知道情況的,則赦免他們的罪責。
士兵比將官晚到集中地一天的,他的父母和妻子要受到一樣的懲罰。
士兵逃跑回家,他的父母和妻子不抓他回軍營,也不報告的,要受到處罰。
作戰時士兵丟下將官逃跑,以及將官戰死後士兵逃跑的,按軍法應當斬首。
將帥率領士兵一起逃跑,其他將官如果能殺掉他並代替他行使職權的,就要給予該將官獎賞。
剩下的士兵如果沒有戰功的,就要罰他們守衛邊境三年。
在大規模戰鬥中,若是大將軍戰死,其部下的將官如統率五百人以上而不能拚死殺敵的,就應當斬首。
如果大將軍的親兵也參加了戰鬥,那麽他也應當被斬殺。
其餘的士兵凡是有軍功的要抵消一次軍功,凡是沒有軍功的就罰他們守邊三年。
作戰時伍內有人逃跑的,以及有人戰死而沒有奪得死者屍體的,同伍的人的軍功均予以免除,沒有軍功的就罰他們守邊三年。
如果同伍的人能奪得戰死者的屍體,就可以赦免他們的罪行。
士兵逃跑……是軍隊的致命傷,對國家來說是大浪費,將帥又無法禁止,這種做法就是自己削弱自己啊。
軍隊的利弊,在於國家的編製名額與實際名額是否相符。
軍隊有士兵的名籍而實際上卻住在家裏,軍隊中沒有這個人,家裏沒有他的名籍。
征召士兵組成軍隊,如果隻有名額而沒有實際的人員,則軍隊對外不足以抵禦敵人,對內不足以守衛國家,這是造成軍隊兵員不足,將帥尊嚴盡失的主要原因。
臣認為那些逃跑回家的士兵,他的軍糧被同伍士兵和主管私自多分了,而他實際上是在家裏吃飯的。
有一個兵員的名額,卻要支出兩份軍糧,使得國內財政空虛,而士兵們卻連年在外征戰,這怎麽能減少士兵逃跑啊?用法令禁止士兵逃跑回家,是取得戰爭勝利的第一個條件。
平時讓同什同伍的人連保,等到與敵軍作戰時士兵、將官就能學會互相救助,這是取得勝利的第二個條件。
將帥都能夠樹立起威信,士兵都能夠聽從指揮,號令明確而可信賴,進攻和防禦的方法都運用得當,這是取得勝利的第三個要素。
古代善於用兵的統帥,能裁減掉自己的一半兵將,稍差的將帥能裁減掉十分之三的兵將,再差一些的也能裁減掉十分之一的兵將。
能裁減一半兵將的,他可以在四海之內樹立威望;能裁減十分之三兵將的,他可以在鄰近的諸侯國之間稱霸;能裁減十分之一兵將的,他的號令能夠得到士兵的執行。
我聽說過:即使是百萬大軍如果不勇敢戰鬥,也比不上拚命殺敵的一萬人的軍隊;如果不拚命殺敵,一萬人的部隊也比不上誓死奮戰的一百人的軍隊。
獎賞隻有像日月一樣明白和正確,才能夠像四時更替一樣得到人們的信賴;號令隻有像斧鉞一樣有威嚴,才能如幹將寶劍一樣鋒利。
如果這樣,士兵還有不拚死奮戰的,確實沒有聽說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