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共青團員的管理

(一)團員的團籍管理

《團章》規定:“被批準入團的青年從支部大會通過之日起取得團籍。”團籍管理是一項政策性比較強的工作,認真、嚴肅、慎重地做好團籍管理工作,是團支部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內容。團籍管理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年度團籍注冊。《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團員證管理暫行條例》規定:“年度團籍注冊是對團員團籍的連續認定。團員每年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向所在團組織申請注冊。每年注冊時間為上年度第四季度至本年度第一季度。”年度團籍注冊的基本工作程序是:①由團支部書記向全體團員報告一年來的工作,接受團員的評議和建議;②以組織生活形式,由團員互相交流參加團的活動情況,然後在民主評議和量化考核的基礎上,對團員逐一進行鑒定;③團組織驗收團員上年度團費收繳情況並收齊團費;④對符合注冊條件的團員,由團組織在其團員證“團籍注冊”欄內填寫注冊時間、加蓋注冊專用印章,同時發給下年度團員活動記錄卡和團費收繳卡;⑤根據團員注冊情況,搞好年度和年中團員統計,及時向上級團委匯報注冊情況,做好《團員花名冊》的修訂工作。

(2)超齡離團團員的團籍處理。《團章》規定:“團員年滿二十八周歲,沒有擔任團內職務,應該辦理離團手續。”辦理超齡團員離團手續的程序是:①團員年滿28周歲時,應由本人向所在團支部提出口頭或書麵超齡離團申請,團支部予以核準;②經支委會討論通過後,及時報請上一級團的基層委員會備案;③由團的基層委員會在其團員證“團員超齡離團”欄內和入團誌願書的備注欄內注明團員超齡離團的時間,加蓋公章;④團的基層委員會將團員的入團誌願書送交其所在單位的人事部門保管,將團員證交由本人保存,作為永久紀念,但不得繼續使用;⑤團員離團時團支部要在大會上宣布,肯定其成績,並征求其對團的工作的意見。

(3)團員入黨後的團籍管理。《團章》規定:“團員加入共產黨以後仍保留團籍,年滿二十八周歲,沒有在團內擔任職務,不再保留團籍。”《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團員證管理暫行條例》規定:“團員入黨在預備期內仍有團籍,工作調動時應持團員證轉接團的組織關係。團員入黨轉為正式黨員後,如果沒有擔任團內職務,不再保留團籍。”

團員入黨後,在作為預備黨員期間,如果不符合黨員的要求而被取消其預備黨員資格,其團籍不應被取消。如果是因其在黨員預備期間犯有錯誤而被取消其預備黨員資格,團組織應根據其犯錯誤的性質、程度、承認錯誤的態度和所犯錯誤造成的影響,經過同級黨組織同意後,對其作出團紀處分。

28周歲以下團員入黨後,或在團內擔任職務的黨員,將同其他團員一樣,享受團員的一切權利,可以以團員身份,作為青年的入團介紹人。保留團籍的黨員,應參加團組織的組織生活和各項活動。如果黨團活動在時間上發生衝突時,一般以參加黨的活動為主;如需參加團組織活動,應征得黨組織同意。入黨後仍保留團籍的團員,在取得預備黨員資格之日起,應交納黨費,可不交納團費,自願交納團費者不限。

入黨後仍保留團籍的團員,在工作調動時,除轉接其黨組織關係外,應同時轉接其團組織關係。

(4)自行脫團的團籍處理。《團章》規定:“團員沒有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交納團費、不過團的組織生活,或連續六個月不做團組織分配的工作,均被認為是自行脫團。團員自行脫團,應由支部大會決定除名,並報上級委員會批準。”對自行脫團團員的團籍處理,一定要持慎重態度,應注意查明是否“沒有正當理由”和是否“連續六個月不交納團費、不過團的組織生活、不做團組織分配的工作”。團員自行脫團後,團組織應在其入團誌願書和團員登記表和備注欄中注明情況,寫明自行脫團日期。

(5)主動要求退團的團籍處理。《團章》規定:“團員有退團的自由。團員要求退團應向支部委員會遞交書麵報告,由支部大會決定除名,並報上級委員會備案。”團組織是先進青年的群眾組織,極個別團員政治熱情減退,不願意繼續留在團組織中發揮作用,主動提出退團要求是允許的。團員退團後,團組織應在其入團誌願書或團員登記表備注欄內注明退團情況和退團日期,並收回團員證。對已退團的青年,團組織仍負有對他進行幫助教育的責任。

(二)團員組織關係的轉接

《團章》規定“團員由一個基層組織轉移到另一個基層組織,必須及時辦理組織關係轉接手續。”根據《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團員證管理暫行條例》,團的組織關係轉接有如下規定:

(1)在全國範圍內,各機關、企事業、鄉(鎮)、學校等基層團委及地方各級團委,人民解放軍和武裝警察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均可以通過團員證直接相互轉接團員組織關係。在縣級行政區域內,基層獨立團支部,團總支均可通過團員證相互轉接組織關係。

(2)團員在工作、學習單位或居住地區變更時,須持團員證及時轉接組織關係。如果沒有正當理由,超過半年未轉接組織關係的,應按自行脫團處理。

(3)轉出接收團員組織關係,應在團員證“組織關係轉接”欄內填寫團員轉出、轉入組織關係時間,注明團費收繳情況,並加蓋公章。

(4)團員臨時外出不轉移團的組織關係,憑團員證證明團員身份。

(5)團員因公、因私出國,團員證不得攜帶出境。團員因公出國時間在半年以上的,由派出部委或單位將其團員身份通知到使、領館或其他駐外機構中的黨團組織;團員因私出國團員證應交由所在團的基層委員會保存,回國後,經審查仍符合團員條件者,可恢複其團的組織生活,將團員證發還本人。

(6)團員憑團員證轉接組織關係時,其團員檔案(入團誌願書)可根據不同情況隨之轉移或由原團組織保存。

(7)凡在建有人事檔案的企事業單位、學校、機關、部隊入團的團員,因調工作、畢業、複員轉業需轉移組織關係時,其入團誌願書應與人事檔案一並轉移。

(8)凡在未建有人事檔案的農村(包括農村中學、鄉鎮企業)入團的團員,其入團誌願書一般存所在基層團委,保存期限為15年。這類團員因升學、參軍、招工、招幹需轉移組織關係時,入團誌願書應隨之轉移。

(三)團員證的日常管理

1.團員證的功能

1988年7月18日,共青團中央印發《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團員證管理暫行條例》,開始實行團員證。團員證是團員政治身份公開的、法定的證明。團員證封麵為墨綠色,象征著青春和朝氣蓬勃的青年運動;封麵上方印有紅色燙金團徽,象征著共青團是團結教育青年的核心。團員證內容包括:團員自然情況、團籍注冊、團的組織關係轉接、團員榮譽記載、超齡離團、備注等欄目,並附有團費收繳卡。

團員證有以下功能:

一是證明團員的政治身份;二是轉接團員的組織關係;三是方便團員參加團內活動;四是記載團員獲得的團內獎勵;五是進行團員年度團籍注冊;六是作為團員參加團內民主選舉和表決的資格證明;七是作為團員超齡離團後的永久紀念。

團員證隻限本人使用,不得轉借或自行塗改、亂寫、亂畫,並應妥善保管和攜帶,謹防丟失。若丟失,並確認無法找回時,要及時報告所在團支部;團支部要向被授權辦理頒發團員證具體事宜的團的基層委員會報告情況;團的基層委員會在了解遺失原因並對團員進行必要的教育後,可以對其辦理補發手續,並在新證“備注”欄內注明“補發”字樣和初發時間,加蓋團的基層委員會的印章。新證的編號,可按已編到的序號遞增。

2.團員證的頒發和日常管理

根據《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團員證管理暫行條例》規定,團員證的頒發和日常管理有以下規定:

(1)團員證頒發。團的縣級(包括縣級以上的企事業單位、大專院校、中等專業技術學校、普通中學和地方以上機關等)委員會為團員證頒發單位。團的縣級和縣級以上委員會,可以授權下屬團的基層委員會和獨立團總支辦理頒發團員證的具體事宜。

團員證須經團的組織統一編號,貼有團員本人照片,加蓋騎縫鋼印方為有效。團員證編號由團的縣級委員會統一編排。團員證編號一律使用阿拉伯數字。前三位數表示基層團委(獨立總支),後五位數是該單位團員證的順序號。團員證編號一經確定,在轉移組織關係時不再變動。

團員證的頒發對象必須具有團籍。新團員被上級團委批準入團後,團的組織應通過鄭重方式向其頒發團員證。向團的中央、地方各級領導機關及基層黨員團幹部頒發團員證,由同級團委組織部門辦理。

(2)團員證日常管理。團的基層委員會應建立與團員證相對應的《團員登記冊》,以掌握團員的變化和團員證頒發、轉移、注銷情況。團的支部和總支,也應建立與團員證相對應的《團員花名冊》。團員喪失團籍,團員證應隨之注銷,不得繼續使用。團員遺失團員證,應及時報告團的組織,在確認無法找回時,由團的基層委員會辦理補發手續,並在新證備注欄內加以說明。

(3)團員證的製作和發行。團員證的樣式由團中央組織部製定。團員證除統一使用全國通用的漢字外,還有蒙文、維文、藏文、朝鮮文與漢文對照文版。團中央委托中國青年出版社全麵負責團員證的製作與發行,由團中央組織部監製。未經許可,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自行製作、發行和銷售團員證。團組織須以縣級或縣級以上團委為單位,向中國青年出版社統一訂購團員證。任何團組織不得向中國青年出版社以外的企業或個人訂購團員證。團員證所需工本費,一般應由團員個人支付。

(四)團員的經費管理

1.團費的繳納

團員的團費應繳到正式組織關係所在的團組織。除因病臥床不起或外出經營既沒有臨時團組織又無法轉移團員組織關係等特殊情況,經所在團組織同意,可以請其他同誌或家屬代繳外,團費一般由團員本人每月繳給所在團小組組長,然後由團小組長繳給支部組織委員。團員人數較少,不設支委會的基層團支部,團員團費應繳給支部書記或副書記。對外出的團員,凡已建立團支部或團小組的,團費繳到團支部或團小組。單個外出的,原則上應每月向所在團支部繳納團費,個別每月繳納團費確有困難的,經所在團支部的同意,可根據實際情況製訂定期向團支部繳納團費的製度,每季度或半年繳納一次。團費的繳納標準如下:

(1)凡有工資收入的團員,每月以比較固定的經常性工資收入為基數,按以下比例繳納團費:

每月工資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繳納月工資收入的0.5%。

每月工資收入在400元以上者,繳納月工資收入的1%。

臨時工、協議工團員在有工資收入期間,按上述規定的比例繳納團費。

(2)在鄉鎮企業工作的農民團員按第(1)條第一款規定的比例繳納團費,其他農民團員繳納團費1角。

(3)學生團員(包括沒有工資收入的研究生團員),每月繳納團費1角;帶薪學習的團員,按第(1)條第一款規定的比例繳納團費。

(4)城市和農村中從事個體工商經營的團員,每月按上季度繳納所得稅後平均月收入,參照第(1)條第一款規定的比例繳納團費。

(5)沒有經濟收入或依靠撫恤、救濟為生的團員,每月繳納團費1角。團員如確有困難,無力繳納團費,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支部團員大會討論同意,團的基層委員會批準,可以少繳或免繳團費。

(6)解放軍和武警部隊的團員繳納團費的標準,由總政組織部和武警部隊政治部規定。

(7)保留團籍的共產黨員,從取得預備黨員資格起,應繳納黨費,自願繳納團費者不限。

(8)團員除規定繳納團費外,本人自願多繳不限。

(9)團員應自覺地向所在團組織繳納團費。如有特殊情況不能親自繳納或不能按月繳納時,經團支部委員會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團員代為繳納或預繳、補繳,預繳、補繳的時間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

(10)對不按規定繳納團費的團員,團組織應進行批評、教育。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繳納團費的,按自行脫團處理。

2.團費的使用

團費的主要用途是:購置團務用品;支付團員教育的有關費用;訂閱團報團刊;用於團員培訓;舉辦具有教育意義的團的活動;表彰、獎勵團內先進。

使用團費要有嚴格的審批手續。團的縣級以下基層組織留用團費總數的50%,其餘上繳。團支部對每一筆服務費開支嚴格審查把關,不得超越團費開支範圍,不能亂支和超支。不得將團費挪作他用。

3.各級團委留用團費的比例

(1)團中央收取團費總數的3%。

(2)省、自治區、直轄市團委,中直機關團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團工委,收取團費總數的12.5%,留用團費總數的9.5%,其餘上繳;全國鐵道團委、全國民航團委收取團費總數的11.25%,留用團費總數的8.25%,其餘上繳;團地、市、州、盟委和相應一級團委,收取團費總數的25%,留用團費總數的12.5%,其餘上繳;團縣、市、旗委和相應一級團委,收取團費總數的50%,留用團費總數的25%,其餘上繳。

(3)團的縣級以下基層組織留用團費總數的50%,其餘上繳。

(4)鐵道係統、民航係統的局、廠(公司)、院、校團委將應上繳團費部分的10%上繳所在地的團省(自治區、直轄市)委。

(5)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各級團組織留用團費比例,由總政組織部和武警總隊政治部規定。總政組織部和武警總隊政治部將團費總數的3%上繳團中央。

(五

)團員的檔案管理

1.團的檔案建設的作用

(1)檔案是一種曆史的見證。團的檔案建設是維護共青團組織和青年運動曆史的一項重要事業。共青團組織肩負著曆史重任,要將前人留傳下來的經驗教訓妥善保存和積累完善,並將有相當價值的信息流傳後世,使我們這一代青年、這一代青年所參加的青年組織以及所對應的曆史文化得以延續。做好檔案工作,能夠使信息完好無損地保存下來,如實地反映青年運動的曆史。

(2)檔案是一種真實的反映。團的檔案建設有利社會各界全麵了解支持共青團組織和青少年運動。共青團既是一個政治團體,又是一個群眾團體,它必須麵向廣大社會、麵向全體青年。做好檔案工作,能夠真實全麵地反映這個組織和特定群體最完整的形象,使全社會更多的個體和群體來關心、支持、幫助共青團工作,推動青少年事業的蓬勃發展。

(3)檔案是一個係統的過程。團的檔案建設推動和促進了共青團工作本身的係統化。共青團是一個龐大的組織係統,由於它本身的特點和特性,人員變動快、思想新、創新意識強、信息多,會有許多曆史資料和現實資源產生。做好檔案工作,要能夠及時、準確、完整記錄資料,以防止資源的流失和浪費。

2.團員檔案管理規定

1980年10月25日,團中央組織部製定《關於團員檔案管理的暫行規定》,對團員檔案管理作了以下規定:

(1)團員檔案的構成內容包括:入團誌願書;組織鑒定;團內獎勵決定;團內處分的調查、本人檢查和組織決定。

(2)團員檔案管理範圍的劃分。幹部團員檔案,由黨委組織部和政府人事部門統一管理。大、專院校和中等專業學校的學生團員檔案,由學校人事部門統一管理;中等學校的學生團員檔案,由學校團委或人事部門管理。農村團員檔案,由鄉鎮團委管理。

工礦、企業團員檔案管理可分3種情況:凡建立了工人、職員檔案管理製度的工礦、企業,團員檔案由工礦、企業人事部門統一管理;沒有建立工人、職員檔案管理製度的工礦、企業,如有團委會或總支委員會,並配有團的專職幹部的可以自行管理;不具備上述條件的工礦、企業,應由其上級團委負責管理。

街道團員檔案管理,一般可參照工礦、企業的辦法。

(3)團員檔案的轉遞。團員調離原單位時,其檔案應及時轉遞。凡屬團組織管理的團員檔案,應由團組織密封後交給本人攜帶,不便交本人攜帶的,則由團的組織通過機要交通或掛號郵政負責轉遞。團員檔案以何種辦法轉遞,應在團組織關係介紹信的“備注”欄內注明。

(4)農村團員檔案保管期限。超齡離團的團員檔案材料,從超齡離團之日起,保存3年後銷毀。受團內處分的團員檔案材料,從出團之日起,保存10年後銷毀。死亡、自動退團的團員檔案材料一般不再保存。自行脫團的團員檔案,保存3年後銷毀。凡需銷毀的團員檔案,由鄉鎮團委負責,進行登記,以備查考。團員入黨後,其檔案材料轉交黨委統一保存。

(六)對團員的獎勵與懲處

1.團員的獎勵

《團章》規定:“對於模範履行團員義務、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保衛祖國的事業中有顯著成績的團員,團的組織應當給以獎勵。”獎勵分為:通報表揚,由團的中央、省、市(地)、縣級委員會和基層團委授予優秀共青團員稱號。通報表揚是采取發文通報、大會通報和登報通報等形式對表現突出的團員進行表揚或對其先進事跡進行表彰。一般是在年終評選先進或階段性工作總結的基礎上進行的,並由授獎的該級團委頒發獎狀或證書。

授予優秀共青團員稱號是由團的中央、省、市(地)、縣級委員會和基層團委頒發獎狀或榮譽證書,獎勵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等事業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團員,表彰其先進事跡。企業、農村、機關、學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區、社會組織、人民解放軍連隊、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中隊和其他基層組織,可給予團員通報表揚的獎勵。對團員的獎勵,都必須經團員所在的團支部討論通過,由授獎的該級團委批準決定。受通報表揚以上獎勵的,還必須經團員所在單位的黨組織審查同意。

2.團員的處分

《團章》規定:“對於不執行團的決議、違反《團章》的團員,團的組織應當本著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精神,進行批評和幫助,情節嚴重的,給以紀律處分。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撤銷團內職務,留團察看,開除團籍。”

1980年10月25日,團中央組織部製定《關於對團員進行紀律處分有關問題的規定》,對團員進行紀律處分作了以下規定:給予團員警告、嚴重警告、撤銷團內職務、留團察看處分,由支部大會決定,基層團委會(或上級團委授權的直屬團總支)批準。給予團員開除團籍處分,由支部大會決定,團的縣委會或相當於縣一級的團組織批準。受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的團員,如果是縣以上團委會的委員或候補委員,由支部大會決定,基層團委會批準,報其所任委員的那一級團委備案。撤銷縣以上團委會委員或候補委員職務,或給予留團察看、開除團籍的處分,由其所任委員的那一級團員代表大會以半數以上,或由全體委員會以2/3以上的多數決定,報上一級委員會批準。受警告、嚴重警告、撤銷團內職務、留團察看、開除團籍處分的團員,如果是上級黨委管理的幹部,應將處分決定報主管這個幹部的組織部門備案。受留團察看處分的團員,經過留團察看,事實證明他已經改正了錯誤,由支部大會作出恢複他的團員權利的決定,報上一級團的委員會批準。如果不夠團員條件,應當由支部大會決定,開除團籍,並報團的縣委會或相當於縣一級的團組織批準。

處分團員必須遵守的幾項規定:(1)團的組織在討論和決定給團員處分時,除特殊情況外,應當通知受處分者本人到會,並允許進行申辯;在通過處分的決議後,應當把書麵處分決定交給受處分者本人看,並簽署意見,然後上報。(2)團員對於所受的處分如果不服,可以要求複議,並且可以向上級團的委員會直至團中央申訴;各級團組織對於團員的申訴要及時處理,不許扣壓。(3)基層團組織上報處分團員的審批材料,應包括調查證明材料、受處分人的檢查、團支部的處分決定、本人對處分決定的意見。批準機關審批對團員的處分,必須經團的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討論通過,任何個人不能自行批準,也不能以團委機關工作人員會議代替團委會或常務委員會行使審批權。(4)處分決定經過批準後生效,並且由作決定的團組織通知受處分本人。對受開除團籍處分的團員,團組織在審批之前,要指定適當的幹部同受處分本人談話,聽取他的申訴。

對給予團員的處分,如果需要加以修正,或者處分錯了,需要取消的,應作出書麵決定。其決定權和批準權與原來處分的手續相同。上級團的委員會也可以直接決定修正或取消團員所受的處分。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