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共青團員的權利與義務

(一)共青團員的權利

《團章》規定,團員享有下列權利:

(1)參加團的有關會議和團組織開展的各類活動,接受團組織的教育和培訓。

(2)在團內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3)在團的會議和團的報刊上,參加關於團的工作和青年關心的問題的討論,對團的工作提出建議,監督、批評團的領導機關和團的工作人員。

(4)對團的決議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並且可以向團的上級組織提出。

(5)參加團組織討論對自己處分的會議,並且可以申辯,其他團員可以為其作證和辯護。

(6)向團的任何一級組織直至中央委員會提出請求、申訴和控告,並要求有關組織給以負責的答複。

團的任何一級組織或個人都無權剝奪團員的權利。

(二)共青團員的義務

《團章》規定,團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1)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學習科學發展觀,學習團的基本知識,學習科學、文化、法律和業務知識,不斷提高為人民服務的本領。

(2)宣傳、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積極參加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努力完成團組織交給的任務,在學習、勞動、工作及其他社會活動中起模範作用。

(3)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團的紀律,執行團的決議,發揚社會主義新風尚,實踐社會主義榮辱觀,提倡共產主義道德,維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為保護國家財產和人民群眾的安全挺身而出,英勇鬥爭。

(4)接受國防教育,增強國防意識,積極履行保衛祖國的義務。

(5)虛心向人民群眾學習,熱心幫助青年進步,及時反映青年的意見和要求。

(6)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勇於改正缺點和錯誤,自覺維護團結。

(三)共青團員權利和義務的辯證關係

團員的權利和義務既有區別,又互相聯係、互相依存、相輔相成。

團員的權利和義務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團員無論是享受權利還是履行義務都是為了黨和人民的利益,都必須服從共青團當前的工作任務、工作重心和最終奮鬥目標。隻強調權利不履行義務,就會出現濫用權利和不負責任的現象,影響共青團組織的形象和先進性;強調義務而忽視相應的權利,就會導致團員的民主權利受到剝奪,會影響共青團組織的民主性和群眾性。因此,團員的權利和義務相輔相成,不可分割。

團員權利和義務的區別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麵:首先,權利和義務反映的關係範圍不同。團員的權利反映的是團員和團組織的關係,標誌著團員在共青團內部具有參與、決定團的重大決策和決定以及參加組織生活的資格。而團員的義務既反映著團員與共青團組織的關係,也反映著團員和社會的關係。其次,權利是共青團組織依據《團章》賦予每個團員的權力和利益,是一般青年所享受不到的;而義務則不然,共青團員應盡的義務,許多方麵也是一般青年應履行的社會責任。

共青團組織應把團員義務和權利作為團員教育的基本內容,引導團員自覺地履行團員義務,在本職崗位上發揮共青團員的模範作用,並對團員履行團員義務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團組織還應引導團員正確認識和行使團章規定的團員權利,為團員行使權力創造條件,注意保障團員的合法權利不受損害。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