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團幹部的獎懲

(一)團幹部的獎勵規定

《團章》第二十九條規定,對工作有顯著成績的團幹部,團的組織應當給以表揚和獎勵。團幹部的獎勵分為:通報表揚和授予榮譽稱號。各級團委可給下級團幹部以通報表揚的獎勵。對團幹部的獎勵,要經團幹部所在地區或單位團組織討論通過,黨組織審查同意,由授獎的該級團委批準決定。給團幹部的通報表揚的獎勵,一般應在評選先進的基礎上進行。可采取發文通報、大會通報和登報的形式,並由授獎的該級團委頒發獎狀。表彰先進事跡、授予團幹部榮譽稱號,由授予榮譽稱號的該級團委頒發獎狀、榮譽證書或獎章。

(二)團幹部的紀律處分規定

《團章》第八條規定,團組織對犯錯誤的團員和團幹部的紀律處分有5種:警告、嚴重警告、撤銷團內職務、留團察看、開除團籍。團幹部犯了錯誤,應根據其犯錯誤的情節、性質及其對錯誤的認識,給予一種恰當的處分。給縣級以上團的委員會委員或候補委員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由支部大會決定,基層團的委員會批準,報其所任委員的那一級團委備案。撤銷縣級以上團的委員會委員或候補委員職務,或給以留團察看、開除團籍的處分,由其所任委員的那一級團代表大會或代表會議的半數以上、或由那一級團的委員會全體會議2/3多數通過,報上一級團的委員會批準。給由黨委管理的團幹部警告、嚴重警告、撤銷團內職務、留團察看、開除團籍的處分,應將處分決定報黨委組織部門備案。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