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共青團的選舉工作

(一)團內民主選舉製度的基本內容和要素

1.團的民主選舉製度的基本內容

團內民主選舉製度的基本內容主要體現在《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地方各級代表大會組織選舉規則(暫行)》和《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基層組織選舉規則(暫行)》中。這兩個選舉規則於1992年1月由團中央根據《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製定並頒布施行,是關於團的地方各級組織和團的基層組織民主選舉的規範性文件。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地方各級代表大會組織選舉規則(暫行)》共九章六十二條,主要內容包括:總則(包括團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代表的產生方式,團代表大會召開的時間間隔,對於在團內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的團員的規定等);團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代表的構成與產生;團的地方各級委員會的組成與產生;選舉的組織領導;選舉辦法,報批手續;團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的卸職和遞補;選舉工作的監督與處理等。《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基層組織選舉規則(暫行)》共八章五十條,主要內容包括:總則(包括團的基層組織的產生方式,基層組織的任期,對於在團內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的團員的規定等);團的基層各級代表大會代表的構成與產生;團的基層各級委員會的組成與產生;選舉的組織;選舉辦法;報批手續;選舉工作的監督與處理等。

2.團的選舉工作的基本要素

(1)各級團的委員會的任期規定。團的各級領導機關,除團工委等派出機構的成員外,都應選舉產生。

各區(縣)團的代表大會每三年舉行一次。特殊情況下,經區(縣)黨委和團市委批準,區(縣)團的代表大會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延長期一般不超過一年。團的支部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每屆任期1年,基層委員會每屆任期2年,下設團委的基層委員會每屆任期可為2—3年。

(2)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選舉權,就是團員按照《團章》規定參加選舉活動,選舉出席團的代表大會的代表或團的各級委員會的權利,具體體現在提名權、谘詢權、選擇權和對選舉全過程監督權四個方麵。被選舉權,就是每個團員在選舉過程中,都有被提名為候選人,被選為團的代表大會代表和被選到團的領導機關中擔任領導的權利或可能性。

團員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表決權是統一的。受留團察看處分尚未恢複團員權利的團員,在團內擔任領導職務或直接從事團的業務工作但受留黨察看處分尚未恢複黨員權利的黨員在團內沒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3)選舉方式。《團章》規定,團內選舉必須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選舉可分為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又可分為等額選舉和差額選舉。差額選舉的具體形式有兩種:①正式選舉時,提出的人數多於應選人數;②先經過預選產生候選人名單,然後再進行正式等額選舉。

(二)團的換屆選舉工作

1.換屆選舉的準備工作

換屆選舉的準備工作由同級團的委員會負責,具體內容包括:

(1)向上級團委請示。團的基層委員會在改選前,應將換屆選舉的工作方案向上級團委作出書麵請示。請示內容包括:團的基層委員會組織及工作情況,改選的時間、地點,下屆委員會組成人數及選舉方案。團的基層委員會在向上級團委請示的同時,還應將換屆選舉工作方案向同級黨組織匯報,以便取得指導和支持。

(2)認真挑選和醞釀委員及書記候選人。候選人名單可采取推薦、自薦和組織推薦相結合的方法。

(3)擬定選舉辦法和準備選票。團員大會選舉辦法是選舉工作的基本依據,應根據《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基層組織選舉規則(暫行)》的有關規定製定。

(4)實事求是地介紹候選人的情況。候選人經過民主推薦和同級黨組織研究確定後,在舉行正式選舉前,應通過適當方式

由上屆團的委員會負責人或同級黨組織負責人將候選人簡曆、工作實績和主要優缺點向團員做出實事求是的介紹,對團員提出的詢問也應做出負責的答複,以增進團員對候選人的了解。

(5)準備工作報告及相關材料。

(6)會務準備。包括會場、相關設施、代表的服務等工作。

2.換屆選舉工作的組織及代表、委員的產生

(1)大會的主持。團的代表大會主席團主持大會選舉。主席團是大會的領導機構,其成員必須是團的代表大會代表。

團的代表大會正式舉行前,應由上一屆團的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主持召開大會預備會議。

團員大會的選舉由上屆團的委員會主持。

(2)換屆選舉的報批手續。召開團的代表大會或團員大會,須提前向同級黨組織和上級團組織呈報書麵請示,並取得批準。請示報告的內容包括:會議時間、地點;主要任務及議程;代表的名額、構成意向及產生辦法;下一屆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及產生辦法;書記、副書記職數及產生辦法;籌備召開會議的其他重要事項。

(3)代表的構成與產生

①代表名額的確定。代表的具體名額由上屆團委根據所轄團員的人數和有關規定,按照“有利於組織和召開會議,有利於討論和決定問題”的原則確定,並報同級黨組織和上級團組織批準。名額分配由上屆團委根據本單位、本地區、本係統團員的人數和代表廣泛性的原則確定。

②代表的產生。代表候選人數應以多於應選人數的20%的差額,選舉產生代表。

團的代表大會或團的代表會議選舉出席上一級團的代表大會代表時,代表候選人不限於該級團的代表大會或團員代表會議的代表。必要時,團的縣級和縣級以上基層委員會可以召開團的代表會議,選舉出席上一級團的代表大會的代表。

上一屆團的委員會成立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或審查小組,負責對代表的產生程序和資格進行審查,並向團的代表大會報告代表資格審查情況。經審查通過後的代表,獲得正式資格。

(4)各級委員會的候選人的產生

委員候選人的產生,必須符合《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地方各級代表大會組織選舉規則(暫行)》和《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基層組織選舉規則(暫行)》的規定。

委員候選人必須在團內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團代表大會的候選人應能反映本選舉單位的意見,代表團員意誌,具有一定的議事能力;代表的具體名額應按照有利於組織和召開會議,有利於討論和決定問題的原則確定,並報同級黨的委員會和上一級團的委員會批準;代表候選人數應多於應選人數的20%;代表構成應符合有關規定;代表候選人的產生程序應符合規定等等。這一切規定,均為了保證選舉人能充分發表意見產生出絕大多數人都滿意或比較滿意的候選人名單。不能由少數人內定候選人名單。

委員候選人的產生辦法一般是:在召開團代會前,由本屆委員會在同級黨組織領導下,會同下一級黨團組織醞釀協商提出委員候選人預備名單(預備名額可以多於應選名額)。然後,在廣泛聽取群眾意見,逐個搞好審查的基礎上,再由全體委員確定候選人推薦名單,經代表反複醞釀討論,提請大會表決,如果讚成人超過到會代表的半數,就可以作為正式候選人。

(5)委員的構成與產生

①團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組織換屆選舉中委員的構成與產生。委員會的組成方案由各級團的上一屆委員會提出,報同級黨的委員會和上一級團的委員會批準。

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候選人名額應多於應選名額的10%。常務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名額應多於應選名額1—2人。

團的地方各級委員會的書記、副書記、常務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的建議名單產生後,都必須及時報同級黨的委員會和上一級團的委員會

,經同意後,才能提交大會選舉。

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候選人不限於該級團的代表大會的代表。常務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必須是團的本屆委員會委員。書記、副書記候選人,必須是團的本屆常務委員會委員。

黨的委員會可以向團的代表大會推薦適合從事共青團工作的黨員作為團的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常務委員、書記、副書記的候選人預備人選。由黨的委員會聽取同級團的委員會意見並與上一級團的委員會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後,提出推薦名單,交大會醞釀討論後,列入候選人名單。

書記、副書記候選人提交選舉時,如遇特殊情況,由同級黨的委員會與上一級團的委員會協商決定。

②基層組織換屆選舉中委員的產生。團的支部委員會、總支委員會、基層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名額應多於應選名額的20%;常務委員候選人名額應多於應選名額1—2人。

團的支部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書記、副書記,由團員大會從新當選的委員會委員中選舉產生。團的基層委員會書記、副書記和常務委員,由團的基層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如是召開團員大會選舉產生團的基層委員會,書記、副書記可以召開基層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也可以由團員大會從新當選的委員中直接選舉產生。

團的基層委員會書記、副書記、常務委員候選人必須是本屆委員會委員,設立常務委員會的團的基層委員會書記、副書記候選人必須是本屆委員會常務委員。

2.基層團組織換屆選舉的會議程序

基層團組織換屆選舉的會議程序如下:

(1)執行主席團報告團員人數,說明本單位團員總數,受留團察看處分無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團員數,參加會議的有選舉權的團員人數,選舉是否有效。

(2)宣布下一屆委員會應選人數和候選人初步名單,提交大會通過,產生正式候選人名單。

(3)推舉並通過監票人、計票人。

(4)按出席大會有選舉權的人數發選票,核對無誤後,報告實到有選舉權的人數和實發選票是否相符。

(5)說明填寫選票時的注意事項,例如,選票中所選人數必須等於或少於應選人數,否則選票作廢等。

(6)宣布投票次序,先由選舉工作人員投票,然後依次投票。

(7)由選舉工作人員開箱驗票,如果收到的選票等於或少於實發選票,則選舉有效,如果收到的選票多於實發選票,則選舉無效,需重新進行選舉。

(8)宣布選舉結果,得票超過實際參加選舉半數者當選,並把新選出的委員會名單報上級團委批準。

3.選舉結果報告與批複

(1)選舉結束後選票的處理

選舉結束後,應將團員大會、團代表大會和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所用的各種選票分別整理封存,並用大會秘書處或團委印章加封。未經組織允許,任何個人不得私自查閱選票。選票應保留半年以上,超過時間即可由團委組織部門監督銷毀。計票結果和選舉結果應交檔案部門永久保存。

(2)選舉結果的報批

團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常務委員、書記、副書記選舉產生後,應及時報同級黨的委員會發文公布。上一級團的委員會接到下一級團的委員會的選舉結果報告後,應及時研究批複,並將批件抄送下一級黨的委員會。

團的基層組織的選舉結果須報上一級團委批準,並由上一級團委發文公布。屬於同級黨的委員會管理的幹部,應按幹部管理權限由同級黨的組織部門辦理任職手續。

(3)對違反選舉製度的處理

對於違反《團章》和團內民主製度規定的選舉,應由上級團組織查明情況,認真處理,根據問題的性質和情節輕重,對責任者進行批評教育,直至給予組織處理。對於嚴重違反團內民主選舉製度規定的選舉,上級團組織可以作出選舉無效的決定。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