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考察將表明,對夢的內容進行潤飾作用的精神功能很可能與清醒的思維活動是同一碼事。
我們清醒的(前意識的[235])思維活動對它所接受到的感知材料的作用方式,與潤飾作用對夢內容的作用方式完全相同。我們的清醒思維,其本質在於為感知材料建立秩序和關係,並使之符合我們對一個可理解的整體的期待[參見第28頁以下及第46頁]。事實上,我們這樣做時往往做過了頭,一個變戲法能手就能利用我們的這一理智習慣來欺騙我們。在我們試圖使呈現給我們的感覺印象變成一個可理解的模式時,我們經常陷入種種奇怪的謬誤之中,甚至歪曲材料事實的真相。
這一過程的證據盡人皆知,無需進一步強調。對於閱讀過程中的印刷錯誤,我們總是給予忽視,並認為自己的閱讀是正確的。據說,一位法國通俗雜誌的編輯打賭說,如果讓排字工人把“之前”或“之後”這兩個字插入一長篇論文的每個句子,那麽任何讀者都不會有所覺察,結果他贏了。多年以前,我在報紙上讀到一個錯誤聯係的滑稽實例。有一次,在法國議院開會期間,一位無政府主義者扔進一顆炸彈,並在議院引起爆炸。杜普伊富有勇氣地說:“會議繼續進行。”並由此平息了慌亂。有人向邊座上的來賓問他們對這一事件的印象。他們中有兩個人來自外省,其中一個說,他在一篇講演結束後確實聽到了爆炸聲,但同時又說,每個人講演結束後都鳴炮是議會的慣例。另一個人可能已聽了好幾次講演,他也得出同樣的結論,隻是他認為鳴炮大概是對特別成功的講演表示敬意。
因此,毫無疑問,正是我們正常的思維活動,才是對夢的內容提出必須是可以理解這個要求的精神動因,這使夢的內容服從於最初的一種解釋,並因而導致了對夢的內容的徹底誤解[見第490頁]。對我們的解釋目的而言,必須堅持一個不變的原則,即不把夢的表麵連續性視做可疑性的起因,而是沿著同樣的途徑追溯到夢念材料,不管夢本身是清晰還是混亂。
順便說一句,我們在第330頁以下討論過夢的清晰度問題,現在便知道其基礎是什麽了。對一個夢而言,凡潤飾作用影響所及的部分是清晰的,不及的部分則是混亂的。由於夢的混亂部分同時也不那麽生動,我們可以認為,潤飾作用也影響到夢的不同成分在強度上的變化。
對於經受過正常思維過濾的夢的最後形式,如果我要為之找一個對照物,那麽最好的對照莫過於扉頁上那些長久以來吸引著讀者的謎一般的銘言了。這些銘言旨在使讀者相信,某一句子——為對照起見,這種句子是盡可能低俗的方言——是一句拉丁文銘言。為此,單詞中的字母被分開,而按音節重新加以組織。其中還不時出現一兩個真正的拉丁文字或拉丁文字的縮寫形式。
銘文中還有些地方字母不清或留有空隙,致使我們受騙而看不出被分離的字母之無意義。如果我們想不受騙,就必須看破所有使之看似一句銘言的那些因素,將注意力放在字母本身而不是其表麵結構,並將這些字母組合成我們母語的單詞。[236]
有關夢論題的大多數作者論及夢的工作中的潤飾作用,並評價了它的重要意義[237]。哈夫洛克·靄理士(1911,第10~11頁)對它的作用進行了有趣的描述:“我們甚至可以把睡眠中的意識想象為是在對它自己說,‘我們的主人清醒意識來了。因為它太重視理性和邏輯的重要性,所以在它進來之前,快把一切按秩序整理好——什麽秩序都可以。’”
關於潤飾作用和清醒思維在作用方式上的一致性,狄拉克羅伊克斯(Delacroix,1904,第926頁)做出了特別清晰的論述:“這一解釋功能並非為夢所特有,我們在清醒時對感覺材料所做的邏輯協調工作亦如此。”詹姆士·薩利[James Sully,1893,第355~356頁]亦持同樣觀點。托波沃爾斯卡[1900,第93頁]也持同樣的看法:“心靈試圖對這些散亂的幻覺加以邏輯的協調,正如它在白天時對各種感覺加以邏輯協調一樣。它用想象的環節把所有這些分離的意象聯結起來,並填補其間的巨大裂隙。”
根據某些作者的說法,這種整理與解釋的過程從夢中開始,並在醒後持續。例如保爾漢(Paulhan,1894,第546頁)說:“但我總認為,在一定程度上,夢在記憶中被誤構了,或更確切地說,是被重構了。……想象具有係統化傾向,在睡眠過程中產生的係統化,很可能在醒來時已經完成了。這樣,思維的真實速度,可能就因醒後想象的改善而表現為夢中的表麵加速。”伯納德-列羅伊和托波沃爾斯卡(1910,第592頁)也說:“相反,夢中的解釋與協調工作不僅要借助於夢中呈現的材料,而且也要借助於清醒生活中的材料。”
於是,夢的形成過程中的潤飾作用,其重要性不可避免地被誇大了,以致有人認為,整個夢都是潤飾作用的結果。戈布洛特[Goblot,1896,第288頁以下],甚至福柯(Foucault,1906)都認為,夢的形成活動是在覺醒的那一刻完成的,因為這兩位作者都相信,清醒思維能夠從在睡眠過程中所發生的思想中建構出一個夢來。伯納德-列羅伊和托波沃爾斯卡(1901)對此做出評述:“有人認為,夢可能發生於覺醒的那一刻,[這些作者]賦予清醒思維以一種功能,即能夠從在睡眠過程中所呈現的意象中建構出夢。”
關於潤飾作用的這一討論,要求我繼續進一步考察夢的工作的另一個因素。近年來,這一因素已因赫伯特·西爾伯勒的敏銳觀察而有所闡明。如前所述(第344頁以下),西爾伯勒在疲困狀態下強製自己進行理智活動,這正好體現了將思維轉變為意象的活動過程。此時,他正從事的思想消失了,並被視像所代替,而這種視像總是作為抽象思維的替代品而出現的(參見上述引頁段落中的例證)。現在看來,在這些實驗中所引起的似可視為夢的一個成分的意象,其表現的內容有時並不是正在進行的思想,而是疲倦本身,以及工作中的困難和不快。或者也可以說,它表現的是主體的主觀狀態及其機能狀況,而不是主體的對象。西爾伯勒經常把這種情況稱為“機能現象”,以與所謂“物質現象”相對照。
例如,“一天下午,我躺在沙發上,感到十分疲倦,但卻強迫自己思考一個哲學問題,想對康德和叔本華的時間觀點加以比較。由於疲倦,我無法同時思考他們兩人的論證,因而也就無法進行比較。在數次努力的失敗後,我又盡力記住康德的推論,以期能夠將之應用於叔本華的論述。
於是,我又開始思考叔本華的觀點,但康德的論述卻怎麽也想不起來了。突然間,遁失於腦海某處的康德的觀點,以一種具體而可變的符號形象浮現在我緊閉的雙眼之前,就像是一幅夢境:我正向一個不那麽和藹的秘書打聽一些信息,他伏在寫字台上,不想因我的追問而幹擾他自己。他半直起腰來,不滿地瞥了我一眼。”(西爾伯勒,1909年,第513頁)
西爾伯勒還提供了如下幾個在睡眠與覺醒之間搖擺不定的實例:
“例2——環境條件:早晨散步。當我在某種程度的睡意(一種恍惚狀態)中回想前一天做的一個夢並以某種方式繼續這個夢時,我覺得正在一步步趨近清醒意識,但我卻想繼續保持那種恍惚狀態。
“夢境:我正要涉過一條小河,一隻腳已跨進河水,但立即又縮了回來,想繼續留在河的這一邊。(西爾伯勒,1911年第625頁)
“例6——環境條件:同例4”(“他想在**多躺一會兒,但不要睡得太深”),我想再睡一會兒。
“夢境:我正和某人告別,並約定不久再見。”(同上,第627頁)
西爾伯勒主要是在入睡和覺醒兩種情況下觀察到所謂“機能”(functional)現象的,亦即“是狀態而不是對象的表現”。顯然,與釋夢有關的是後一種情況。西爾伯勒提供的例證有力地表明,對多數夢而言,顯夢的最後一幕所表現的正是覺醒的意向或過程,隨後便是從睡夢中醒來。
這種表現可以有多種意象實現,如跨門檻(“門檻象征”)、從一個房間出來進入另一個房間、離別、回家、向朋友告別、潛入水中等等。但我必須指出,在我自己的夢和我分析過的別人的夢中,我所碰到的與門檻兒象征有關的夢的成分,遠比西爾伯勒所說的要少。
門檻象征有助於理解夢的結構中的某些因素,這並非不可思議或是不可能的,例如關於睡眠深度的波動問題以及夢的中斷傾向等。然而,在這方麵尚未發現令人信服的證據。[238]更為常見的似乎是多因素決定的夢例,其中夢的某一部分來源於夢念範圍內的材料,但此外也被用以表達精神活動的某些狀態。
西爾伯勒的這種非常有趣的功能現象在很多方麵引起了濫用,雖然這不是西爾伯勒自己造成的。因為,這被當成是為一個古老的傾向提供了證據,即對夢做出抽象的和象征的解釋。有些人如此熱衷於“功能類型”,以至於隻要夢念中出現理智活動和情感過程,便稱之為功能現象,但實際上,和其他任何材料一樣,這種材料也完全可以是前一天的經驗殘跡在夢中的呈現。[參見第244頁注4及第412頁注]這裏可以看出,西爾伯勒現象構成了清醒思想影響夢的建構的第二個方麵,雖然與我們稱之為“潤飾作用”的第一個方麵相比,它的出現不那麽規則,其意義亦不那麽重要。現已證明,白天的注意活動部分地在睡眠狀態中持續著,並指向於夢,對夢實行監督和批評,並能阻斷夢的進行。看來有必要在精神動因中分辨出一種力量,它促使稽查員[239]保持覺醒。關於稽查員,我們已認為,它對夢所采取的形式具有強大的約束力。西爾伯勒對此做出的貢獻是觀察到,在某些情況下,自我觀察在其中起著作用並影響到夢的內容。這種自我觀察動因也許在哲學家的心靈中尤為突出,它與精神的內部知覺、被監視妄想良心以及夢的稽查員等之間的關係,更適合於在別處加以討論。[240]
現在我將嚐試對上麵關於夢的工作的長篇論述做一總結。我們麵對的問題是,在建構夢的過程中,我們的心靈是毫無保留地動用了其全部官能還是僅有限地用其某一部分的官能。我們的研究結果完全否定了這種提問方式,因為這一問題不適合所研究的事實。如果我們必須對這個問題就它本身的意義又做出回答,那麽我們隻能肯定兩種方式都是對的,雖然兩種方式看起來相互對立,在夢的建構過程中,我們可以區分出兩種不同的精神活動,即產生夢念的精神活動和將夢念轉換為顯夢的精神活動。夢念完全是合理的,其建構使用於我們能夠使用的所有精神能量。它們處於潛意識思維過程一我們的意識的思維正是通過某種變化產生於其中。不管夢念可能會含有多少有趣而令人不解的問題,這些問題總的來說都與夢沒有什麽特別的關係,而且不需要在有關夢的問題中加以解決。[241]從另一方麵講,夢的建構過程中的第二種精神功能,即將潛意識思想轉換為顯夢的活動,是夢生活所獨有的特性。夢的工作與我們的清醒思維之間的分歧遠比我們所想象得要大,即使對夢的形成中的精神功能做最低估價亦如此。與清醒的思維相比,夢的工作並不隻是更粗心、更不合理、更健忘、更不完善,它們在性質上根本就完全不同並因而不可比。它並不做任何形式的思考、計算或判斷,它隻是給事物以新的形式。對於它要達到其結果必須滿足的各種條件,我們已給出充分的說明。它的結果就是夢,首先必須逃脫稽查作用,還要利用各種精神強度的移置作用,達到了對所有精神價值加以轉換的程度。夢念必須完全地或主要地以作為視聽記憶痕跡的材料加以再現,這就要求夢的工作在進行新的置換時做出具有表現力的考慮。夜間也許需要產生比夢念所能提供的更大的強度,對夢念各成分廣泛的凝縮作用正服務於這一目的。我們無需注意夢念的邏輯關係,這些關係最終以夢的某些形式特征而得到偽裝的表現。與其觀念內容相比,夢念中的情感較少變化。這種情感往往都是被控製著的,而當它們得到表現時,就與其原屬的觀念相分離,並與性質類似的情感結合起來。夢的工作隻有一個其活動不甚規則的部分,即以半清醒的思維對材料加以修正,才在某種程度上與其他一些作者試圖用於夢的建構的全部活動的觀點相吻合。[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