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463頁記錄的那個夢中,深藍色的水麵、船上煙囪冒出的濃煙以及深褐色和紅色的建築物等,隨後都給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這個夢應產生於某一視覺興奮,但究竟是什麽使我的視覺器官進入這種興奮狀態呢?那是一個近期產生的印象,它又與一些早期印象發生聯係。夢中看到的顏色首先來自於一堆玩具積木塊。就在做夢前一天,我的孩子們用這些積木塊搭起一座漂亮的房屋,並向我炫耀不已。大積木塊均為深紅色,小積木塊或為藍色,或為褐色。這還與我最近幾次觀光意大利時的顏色印象相關:環礁湖和伊桑佐的美麗藍色以及卡索[272]高原的深褐色。夢中的美麗色彩隻是記憶中的某些事物的複現而已。
下麵,我們就有關夢傾向於用感性形象重構其觀念內容的特性的研究發現做一總結。我們雖然尚未解釋夢的工作的這一特征,也未把它回溯到任何已知的心理學定律,但已把它揭示出來,認為它對我們理解未知富有啟發,並用“回歸”(regression)一詞來描述其特征。
我們已提出一個觀點,認為不管它發生於何處,這種回歸都是反對某一思想沿著正常道路進入意識的抵抗的產物,同時也是具有強烈感性力量的記憶對這一思想的吸引結果。[273]對夢而言,回歸還可能因白天產生於感覺器官的感覺流在夜間的終止而更易於發生;對其他形式的回歸而言,這一輔助因素的缺失必然被回歸的它種動機的巨大強度所代償。我們切不可忘記,無論是回歸的這些病理情況還是在夢中,能量的轉換過程均不同於正常心理生活中產生回歸作用的能量轉換,因為在前兩種情況下,能量轉換過程能夠造成知覺係統完全幻覺性的精力貫注(cathexis)。我們在分析夢的工作時所說的“表現力問題”可能與由夢念觸發的感性回憶景象所產生的選擇性吸引有關。
我們還應該指出[274],和在有關夢的理論中一樣,回歸在有關神經症症狀形成理論中也起著同等重要的作用。因此,我們可以區分出三種回歸現象:(1)地形學回歸作用(topographicalregression),係就上述φ係統示意圖意義而言;(2)時間回歸作用(temporal regression),係指向舊的精神結構的倒退;(3)形式回歸作用(formal regression),係指表達或表現的正常方法被原始方法所取代。但從根本上講,這三種回歸作用是同一的,而且總是同時發生,因為時間上的舊就是形式上的原始,在心理地形學(psychical topography)上也就更靠近感覺末端[參見弗洛伊德,1917d]。
在結束夢中回歸作用這一論題之前[275],不能不確定一個觀點,這一觀點我們已多次碰到,而且當我們更深入地研究精神神經症時,它還會給我們留下更深刻的印象。這就是:從總體上看,做夢是夢者回歸到早期狀態之一例,是他童年期的一種複現,是支配夢的本能衝動及其在童年期得以表現的方法的複現。在個體童年期的背後,我們可以發現一個發生學意義的童年期,即人類的發展曆程,個體的發展不過是在生活的偶然條件影響下對人類發展的一個簡化的複演。我們可以猜想,尼采的話是多麽的正確,他說在夢中“殘留著某種我們現在怎麽也不能直接達到的原始人性”;而且,我們也可以設想,夢的分析將有助於我們理解人類的遠古遺風,理解人的精神本質。夢和神經症對人類精神痕跡的保留,也許比我們所能想象得更多;所以,在所有試圖重構人類起源最古老、最昏暗的曆史時期的學科中,精神分析應獲得一個更高的地位。
我們關於夢的心理的這初步研究也許不能令人滿意,但可以聊以**的是,我們已經在黑暗中摸索出一條道路。如果我們沒有完全陷入謬誤的話,那麽其他的研究必將和我們殊途同歸,那時我們將感到更加踏實了。
三、願望滿足
本章開頭那個小孩燃燒的夢,為我們體會願望滿足理論(theory of wish-fulfilment)所麵臨的困難,提供了一個極好的機會。若說夢無非是願望的滿足,這不免使人感到吃驚,而且這還不僅是因為焦慮夢對此提供了一個矛盾。當分析初次向我們揭示,在夢的背後潛隱著一種意義或精神價值時,這種意義在性質上如此單一,肯定為我們所始料不及。根據亞裏士多德準確而簡單的定義,夢是在睡眠狀態中進行的思維[參見第2頁]。那麽,既然思維在白天能夠產生如此種類繁多的精神活動——如判斷、推理、否定、預期、意向活動等等,它為什麽在夜間隻能產生願望呢?不是有許多夢也表明,其他精神活動如擔憂亦轉換為夢的形式嗎?本章開頭的那個夢不正屬於這一類嗎?在那位父親睡著時,火光照到他眼瞼上,於是便得出一個擔憂的結論,即可能有一支蠟燭倒下來燒著屍體了。通過賦予以感性情境和現在時態,他將這一結論轉化為夢。願望滿足又在這裏起了什麽作用呢?難道我們看不出在夢中,有一個從清醒生活持續而來或是由某種新的感覺印象所激起的思想在起著主導影響嗎?所有這些考慮都是有道理的,並迫使我們更深入地考察願望滿足在夢中所起的作用以及持續入夢的清醒思想的重要性。
我們已根據願望滿足把夢分為兩大類。我們已經發現,有些夢直接呈現為願望滿足,也有些夢看不出是願望滿足,並借各種可能的手段加以偽裝。我們已經知道,在後一類夢中存在著稽查作用。我們也發現,雖然成人似乎(對這個條件,我要加以強調)也做短暫的、直接表現願望的夢,但不偽裝的願望主要發生於兒童。
我們現在可以問,夢中實現的願望起源於何處?在提出這個問題時,我們又想到了何種對比的可能性或選擇呢?我想,這就是在有意識地感知到的白天生活與那種處於潛意識中、而且隻有在夜晚才能被意識的精神活動之間的對比。對這種願望,我可以分出3種可能的來源:(1)在白天被喚起、但由於種種外部原因而未得到滿足的願望,在這種情況下,一個願望已被認識到但未加處理而留待夜間處理;(2)可能在白天已經產生但卻遭到貶抑的願望,這種情況下的願望不是被滿足而是被壓製了;(3)與白天生活無關,而是產生於心靈的被壓製處並在夜間變得活躍起來的願望。若參照前述精神機構示意圖,那麽我們可把第一種願望歸入前意識係統;第二種願望由前意識係統被逐入潛意識係統並在潛意識係統繼續存在;關於第三種願望衝動,我們必須假定,它們永遠也突破不了潛意識係統。於是這裏又產生一個問題,即由這些不同來源所產生的願望,對夢是否具有同等的重要性和激發力?
如果我們為回答這個問題而檢驗所有已知的夢,那麽我們立即就會感到,我們得為夢的願望補上第4個來源,即夜間產生的當前願望衝動(如那些由口渴或性的需要所引起的衝動)。於是我們便可認為,夢的願望產生於何處,這對於它激發夢的能力也許沒有什麽影響。這裏我可以引證那個女孩因白天中斷而在夢中繼續劃船的夢以及其他孩子做的夢[參見第127頁以下],這些夢被解釋為起因於前一天未實現卻遭受壓抑的願望。一個願望在白天遭到壓抑,夜間卻在夢中尋求實現,這樣的夢例俯拾皆是。關於這種夢,我想補述極簡單的一例。夢者是一位喜歡戲弄人的女士,她的一位比她年輕的女性朋友剛訂完婚。一天來,她的熟人們總是向她打聽,她是否認識那個年輕人,以及她認為他怎麽樣。對此,她隻是以大加讚賞作答,並由此掩蓋她的真實看法,因為她倒想說出實話,即他是個“Dutzendmensch”[字麵解為“一打人”,意為極平常的人——這種人可以成打地數出]。當天晚上她做了一個夢,夢見被人問及同樣的問題,並一律答道:“在以後訂貨時,隻需說出號碼足矣。”通過大量的分析,我們終於明白,凡經受偽裝的夢,其願望均產生於潛意識,而且這種願望在白天是無法感受到的。所以初看起來,似乎所有的願望在夢中都具有同等的重要性的誘發力。
這裏,我提不出任何證據表明事實與此相反,但我可以說明,我堅定地認為,夢的願望的決定是更加嚴格的。雖然兒童的夢確實毋庸置疑地證明,白天沒實現的願望在夜間可以作為夢的誘發因素起作用,但不要忘記,那隻是一個兒童的願望,是一種其衝動力量適合於兒童的願望。我想,在成人而言,白天未實現的願望,其力量是否強大到足以產生夢,那是很值得懷疑的。相反,隨著我們的思維活動對本能生活的控製的不斷成熟,我們越來越傾向於認為,形成或保持類如兒童的那種強烈願望是不妥的。在這方麵可能存在著個體差異,某些人對幼兒式精神過程比另一些人保持更長一段時間,就像在視覺意象的減弱方麵存在著類似的個體差異一樣,而視覺意象在生活的早期是十分鮮明的。總而言之,我認為,對成人而言,前一天未實現的願望是不足以產生夢的。當然,我承認,起源於意識的願望衝動有助於激發夢的形成,但僅此而已。如果前意識願望不從別處獲得強化,那麽夢是很難實現的。
在事實上,這種強化來自潛意識。我的假設是,一個意識的願望,隻有當它成功地喚醒一個與它具有同樣意旨的願望並從中獲得強化時,方能成為夢的激發因素。從對神經症的精神分析的發現來看,我覺得這些潛意識欲望總是十分活躍,隨時都在尋找表達的出路,一有機會就和來自意識的衝動結成同盟,並將自己的巨大強度傳遞給較弱的後者[276]。所以看起來好像僅有意識的願望在夢中得到實現;隻是夢的構成中的某些細微特征,才使我們看出來自潛意識的強大聯盟的蛛絲馬跡。這些潛意識願望永遠是活躍的,並且可以說是永生不滅的,它們令人想起一個有關泰坦人的傳說。自遠古時代起,這些泰坦人就被勝利諸神鎮壓於群山之下,而他們的肢體仍不時地抽搐並震撼著鎮壓他們的群山。但是,正如我們關於神經症的心理學研究所表明的那樣,這些被壓抑著的願望本身都起源於幼兒期。所以,我想取消剛才[第551頁]所做的那個論斷,認為夢的願望起源於何處是無關緊要的,而代之以如下說法:夢中表現的願望必然是幼兒期願望。這種願望對成人而言,起源於潛意識,對兒童而言,它就是清醒生活中未得到滿足、且未遭受壓抑的願望,因為兒童尚未形成前意識與潛意識的區分或其間的稽查作用,或者說這一區分正處於形成之中。我知道,這一論斷不可能得到普遍的證實;但即使對於未知夢例,它也經常是正確的,而且,作為一個普遍命題,我們也很難提出對立的例證。
因此我認為,對夢的形成而言,由意識的清醒生活遺留下來的願望衝動,必須被降居次要地位。作為夢的內容的影響因素,它們隻能作為其他因素的作用中介,如睡眠中使感覺材料活躍起來等[參見第228~229頁],除願望以外,對於其他從清醒生活中遺留下來的夢的誘發因素,我們下麵以同樣的思路進行研究。當我們決定睡覺時,我們能夠成功地暫時中斷對清醒思維的能量貫注。凡能輕易做到這一點的人,其睡眠都非常好,拿破侖一世可算是這種人的一個典範。但我們往往不能夠成功地或完全成功地做到這一點,未解決的問題、折磨人的擔憂、深刻難忘的印象等,所有這一切都將思維活動帶入睡眠之中,並保持著發生於我們稱為前意識的那個係統內的心理過程。如果我們要對睡眠中持續著的思想衝動做出分類,我們可以分出5種類型:(1)那些在白天因某種原因未得出結論的思想;(2)因我們的心智能力的不足而未解決的問題;(3)在白天被排擠和壓抑的思想;(4)由白天的前意識活動在潛意識所激起的強烈思想;(5)白天發生的無關緊要並因而未做處理的印象。
關於介入睡眠中的白天生活中的思想殘餘,特別是那些尚未解決的問題,我們不可低估其精神強度的重要性。這些興奮在夜間肯定繼續鬥爭以求表達,而且,同樣可以肯定,睡眠狀態致使這種興奮不可能以在前意識中的慣常方式加以處理,並因進入意識而終止。如果思維過程在夜間以通常的方式變成意識,那麽其時的狀態便不是睡眠。雖然我不知道睡眠狀態會在前意識係統中造成什麽變化[277],但可以肯定的是,睡眠的心理特征主要地隻能表現在這個係統的能量貫注的變化方麵——這個係統也控製著運動能力,而運動在睡眠狀態中是處於癱瘓狀態的。另一方麵,有關夢的心理學研究表明,我們不能認為,除了繼發性變化外,睡眠能對潛意識中發生的事件造成其他變化。因此在夢中,除了產生於潛意識的願望興奮外,不可能有前意識的興奮產生;前意識的興奮必須從潛意識中獲得強化並且是伴隨著潛意識興奮,才能出現於夢中。但前一天的前意識興奮殘餘與夢有什麽關係呢?毫無疑問,它們具有大量的途徑進入夢,並利用夢的內容,即使在夜間也要探入意識之中,它們有時也確實支配著夢的內容,使其表現白天的活動。和願望一樣,白天的活動殘餘也可以以其他性質出現;就此而言,考察白天活動殘餘必須經受什麽條件才能被夢接受,必將對我們極富啟發性,並對願望滿足理論具有正麵的決定性意義。
我們可以從所記錄的夢中選取一例,如關於我的朋友奧托顯示出格羅夫氏病的症狀的那個夢[第269頁以下]。做夢前一天,奧托的病態麵容就引起了我的擔憂,而且,和任何有關他的事情一樣,這一擔憂密切地影響了我。我可以認為,這一擔憂一直持續到睡眠中,很可能我是急於要發現,他究竟生什麽病了。夜間,這一擔憂在我所描述的這個夢中得到表達,而夢的內容既無意義,又與願望滿足無關。我於是想研究白天所感到的擔憂在夢中的這種不適當的表達方式緣起何處。通過分析,我發現了一個聯係,即我在夢中把他等同於某一位L男爵,而把我自己等同於R教授。關於我用這一細節來代替白天的思想,隻能有一個解釋,即我必須是在潛意識中一直想把自己等同於R教授,因為通過這一等同,我童年期的一個永久的願望,即自大狂願望,得到了實現。我敵視朋友的醜惡思想在白天自然遭到貶抑,卻在夜間抓住這一機會與願望一同在夢中得到表達。但是,我白天的擔憂還通過夢的內容的一個替代而得到一定程度的表達[參見第267頁]。
白天的思想本身不是一個願望,而是一個擔憂,它不得不與一個童年期願望發生某種關聯。這個願望現在是潛意識的,而且遭受壓製,正是它使這一擔憂——當然經受了適當的偽裝——“產生”於意識之中。擔憂的支配性越強,它所要建立的聯係就該越牽強。因此,在願望的內容和擔憂的內容之間無需任何必然的聯係;事實上,在我們的夢例中並不存在這種聯係。
當夢念向夢提供一些與願望滿足完全相反的材料時[278],如正當的憂慮,痛苦的反思或令人沮喪的現實等,夢將如何活動?從這一角度繼續研究上述問題或許是有益的。其可能產生的多種結果可分為以下兩類:(1)夢的工作可能成功地用相反的觀念來代替所有的痛苦觀念,同時壓製與之相連的痛苦情感,結果便產生一個直接滿意的夢,即一個明顯的“願望滿足”,此外別無其他;(2)痛苦的觀念經過或多或少的改變而進入夢境,但仍然可以分辨出來。這種情況引起對夢的願望理論的懷疑而需進一步研究。這種帶有痛苦內容的夢既可以以無所謂的態度加以體驗,也可以伴有依其觀念內容而合理的全部痛苦情感,甚至也可以導致產生焦慮和驚醒。
分析可以證明,這種不愉快的夢也都是願望的滿足。被壓抑的潛意識願望,由於其實現被夢者自我體驗為痛苦的事情,便抓住因前一天痛苦殘餘而持續存在的精力貫注所提供的機會,支持這些精力貫注並由此使之進入夢。但是,在第一類夢中,潛意識願望與意識的願望是相互吻合的,而在第二類夢中,潛意識和意識之間(被壓抑的內容與自我之間)的差距被揭示出來,從而實現了那個關於三個願望的神話故事中的情境[參見下文第580頁注]。由被壓抑的願望的實現所帶來的滿意感,其強度足以抵消白天殘餘的痛苦情感[參見第470頁]。在這種情況下,夢的情感基調是無所謂的,盡管願望和恐懼都得到了實現。或者,睡著了的自我在夢的建構過程中也可能起著更大的作用,即對被壓抑願望的滿足表示強烈的憤怒,並以焦慮的爆發而終止夢。因此不難看出,在我們的理論中,和直接表示願望滿足的夢一樣,那些不愉快的夢和焦慮夢也都是願望的滿足。
不愉快的夢也可以是“懲罰夢”[參見第473頁以下]。我們必須承認,認識這些夢在某種意義上也為夢的理論增添了新意。在這種夢中實現的同樣是潛意識願望,即夢者因某種被壓抑並被禁止的願望衝動而應遭到懲罰的願望。因此,這種夢也符合上述條件,即建構夢的動機力量必然是由屬於潛意識的某一願望提供的。但是,進一步進行心理學分析表明,這種夢與其他表示願望的夢是不同的,因為在形成第二種夢中,建構夢的潛意識願望屬於被壓抑的願望,而在懲罰夢中,雖然建構夢的願望同樣是潛意識的,但我們必須認為它屬於“自我”而不屬於被壓抑的材料。
因此,懲罰夢表明,自我在夢的形成過程中所起的作用比我們想象得要大。如果我們把“意識”與“潛意識”之間的對立換成“自我”與“被壓抑的材料”之間的對立,那麽夢的形成機製便在總體上得到進一步的闡明。然而,如果不考慮隱藏於精神神經症內部的過程,我們便無法做到這一點。正因為如此,本書未做此探討。我隻想補充一點,即一般而言,懲罰夢不屬於白天痛苦殘餘的那種情況,反而在相反的情況下最容易產生,即白天殘餘的思想在性質上是滿意的,隻是其所表達的滿意是被禁止的。在顯夢中產生的這些思想的唯一痕跡正好是其反麵,就像在第一類夢中那樣。因此,懲罰夢的基本特征在於,其中建構夢的願望不是來自被壓抑的材料(潛意識係統)的潛意識願望,而是反對這一願望並屬於自我的一種懲罰性願望,雖然它自身同時也是一種潛意識(即前意識)的願望。[279]
對此,我想引證我自己的一個夢加以說明[280],特別是想說明夢的工作用以處理前一天痛苦預想殘餘的方式。
“夢的開頭不甚清晰。我對妻子說有一條很特別的消息要告訴她。她很吃驚並表示不聽。我向她保證,這一定是她樂於聽的事,並告訴她,我們兒子的兵團寄來一筆錢(5000克朗?)……
還提到獎章……分配……同時我和她一起走進一間像儲藏室的小屋要找什麽東西。突然間我看到了兒子,他未穿製服而穿了一套緊身運動衫(像一隻海豹?),還戴著一頂小帽。他爬上櫥櫃邊的一隻籃子上,好像是要把什麽東西放到櫥櫃上。我喊了他一聲,他卻沒有應答。他的臉上或前額上好像紮著繃帶。他好像往嘴裏放了什麽東西並塞了進去。他的頭發閃著灰光。我想道:‘他怎麽這麽疲憊不堪?難道他鑲了假牙了?’我尚未來得及再叫他,便醒了。我醒來並未感到焦慮,但心跳卻加快了許多。床邊的鬧鍾正指向兩點半。”
對這個夢我不可能做出全麵解釋,而隻限於指出幾個重點。此夢是由前一天的痛苦預想引起的:我們又有一個多星期沒接到前線兒子的消息了。很容易看出,夢的內容表達了一個信念,即他受傷了或是犧牲了。夢的開頭顯然是努力用對立麵來表達這一痛苦的想法:即找有一些非常好的消息要說,還有關於寄錢……獎章……分配之類的事情。(錢的數目來自我行醫實踐中的一件令人愉快的事情,出現在這裏完全是為了顛倒話題。)但這些努力都失敗了,因為我妻子在懷疑某些可怕的事情且不希望聽我的消息。夢的偽裝非常單薄,它所要表達的思想從各處穿破偽裝。如果我兒子已戰死沙場,他的同僚自然就會把他的遺物寄回來,而我又自然要把這些遺物分給他的兄弟姐妹以及其他人作為紀念。對於陣亡軍官,通常都要頒發“獎章”。
這樣,夢便開始對它最初企圖否認的思想給予直接的表達,雖然願望滿足的傾向仍然以偽裝的方式在起作用。(夢中地點轉移顯然可以理解為西爾伯勒[1912]所謂的“閾限象征作用”[參見第504頁以下])。確實,我們無法知道是什麽為夢提供了以這種方式表達我的痛苦思想的動機力量。在夢中,我兒子並不是表現為“倒下”,而是表現為“爬上”。事實上,他是一個迷戀登山運動的人。他沒有穿製服而穿著運動衫,這表明我現在所擔心的事件的地點被先前擔心的事件的地點即運動地點所代替;因為他曾在滑雪運動中摔倒並跌斷了大腿骨。
另一方麵,他衣著的方式像一隻海豹,這立即使我想起另一個更年輕的人,即我們那位淘氣的小外孫;而灰白的頭發使我想起後者的父親即我們的女婿,他曾在戰場上受過重傷。這意味著什麽呢?……對此我已說得夠多的了。——儲藏室的地點以及我想從中取出什麽東西的櫥櫃(夢中的“他想把什麽東西放上去”)——所有這些線索明白無誤地使我想起我自己在二三歲時發生的一次事故。[281]有一次,我爬上儲藏室裏的一條板凳上,想夠取放在櫥櫃或桌子上的某種好吃的東西,結果板凳翹翻了,正好砸著了我的下頜。後來回想,我差點兒把牙都磕掉了。
這一回憶還伴有一種懲罰的想法:“你活該。”而這似乎又像是針對勇敢士兵的一種敵意衝動。
我通過深入的分析,最終發現了在我兒子的可怕事故中尋求滿足的潛意識衝動是什麽:那就是老人對年輕人的嫉妒,而老年人則以為這種嫉妒已變得完全僵死了。而且毫無疑問,如果這種不幸真的發生了,那麽正是由此所產生的痛苦情感的力量,才引起了那種尋求這類被壓抑欲望滿足的情緒,以求得某種慰藉。[282]
關於潛意識願望在夢中所起的作用,我現在便可以給出一個準確的論述了。我完全承認,有一大類夢,其誘發因素主要地、甚至完全地產生於白天生活的殘餘;而且我想,如果我前一天對朋友健康的擔憂不持續存在的話,那麽,即使是我最終成為一名天才教授的厚望也不能使我安然入睡[第271頁]。但擔憂不可能單獨地形成夢,夢所需要的動機力量還必須由一個願望來提供;
擔憂要成為夢的動機力量就在於必須抓住一個願望。
我們可以用一個比喻來解釋這一觀點。白天思想對夢所執行的是企業家的作用,但企業家雖然具有某一想法以及實現這一想法的創造力,如果沒有資本,他也無能為力。因此,他需要一個資本家為他提供資本,而為夢提供精神資本的這個資本家,不管前一天的思想是什麽,都不可避免地和無可爭辯地是源於潛意識的某一願望。[283]
有時,這個資本家自己就是一個企業家,而且在夢中,下列情況也確實更常見:某一潛意識願望受到白天的活動激發並進而建構一個夢。同樣,在上述比喻中,經濟條件的各種可能變化在夢過程中都有其對應物。企業家自己可以拿出部分資本;幾個企業家可能向同一個資本家申請資本;幾個資本家也可能共同支付同一個企業家所需要的資本。同樣,在夢中,有些夢是由幾個願望共同支撐的;其他情況亦不難一一列舉,但對我們已沒有意義。關於夢的願望,我們留待後文論述。
上述比喻中的第三個比較成分,即企業家所能支配的適當資本的量[284],能夠在更精細的水平上有助於闡釋夢的結構。我在第305頁已指出[又見第329頁注],在大多數夢中,我們都可以發現一個具有特別感性強度的中心點。這個中心點通常就是願望滿足的直接表現,因為,如果我們剔除由夢的工作造成的種種移置作用,我們就會發現,夢念中各成分的精神強度已被夢的實際內容的各成分的感覺強度所替代。願望滿足的周圍區域的成分往往與願望滿足的意義無關,它們實際上是與願望相對立的各種痛苦思想的派生產物。但是,正由於它們往往以某種人為的關係與中心成分相聯,因而獲得了足夠的強度而能夠在夢中得以表現。所以,願望滿足所具有的表現力量便在一定程度上擴散到周圍區域,使其中各成分獲得表現的力量——甚至包括那些本身沒有表現手段的成分,在那些由多個願望促成的夢中,我們不難劃出不同願望滿足所具有的領域,因而夢中的空白地帶就可以理解為不同願望領域之間的邊界。[285]
盡管上述討論降低了白天殘餘在夢中作用的重要性,但白天殘餘仍值得多加注意。它們一定是形成夢的主要成分,因為經驗向我們揭示了驚人的事實,即在每一個夢的內容中,都可以發現與當天印象——往往是最不重要者——的某些聯係。我們至今尚不能解釋這一附加內容對夢的構成的必要性[參見第181頁]。為了對此做出解釋,我們必須牢記潛意識願望所起的作用,並從神經症心理學中尋求有關知識。我們從後者知道,潛意識觀念本身是無法進入前意識的,它隻有與已經屬於前意識的觀念建立某種關聯,將自身的強度移置這一觀念之上並以之為“掩飾”,才能在前意識中施加某種影響。這裏我們就碰到了“移情”[286]事實,它為神經症患者的心理生活的許多驚人現象提供了一個解釋。由此而獲得不應有的強度的前意識觀念,既可以不受移情作用的影響,也可以經受一個強加其上的改變!這一改變產生於引起移情的那個觀念的內容。雖然我希望讀者能諒解我用日常生活作類比,但我還是要打比方說,被壓抑的觀念的處境恰似置身奧地利的美國牙醫:除非他找到一位法律認可的醫生作為擔保,否則便不能開業行醫。但與醫生結成聯盟的恰恰不是那些業務最繁忙的醫生,同樣,為被壓抑的觀念選作掩飾的,往往也不是在前意識中非常活躍且吸引了大量注意的那些前意識的或意識的觀念。潛意識更願意與這樣一些前意識的印象和觀念建立聯係,它們或者是無關緊要因而不受注意,或者是遭受排斥因而暫時不受注意。聯想理論有一條法則是眾所周知的,而且已受到經驗的完全證實,即一個觀念如果已經在某一方麵形成了密切的聯係,那麽它就傾向於排斥所有其他的聯係。我曾一度想以這一命題為基礎來建立一種關於癔症性麻痹的理論。[287]
如果我們假定,我們在分析神經症時所發現的一個事實對夢同樣適用,即被壓抑的觀念同樣需要發生移情作用,那麽有關夢的兩個難題便立即得到解決:一是對每個夢的分析都表明有某些新近的印象被編入其中,二是這種新近成分在性質上往往都是最微不足道的[第180頁]。我們還可以補充一點,即(正如我們在別處已發現[第177頁])這些新近且不重要的成分能夠頻繁地進入夢中代替最古老的夢念,其原因是它們最不怕抵抗所施加的稽查作用。但是,雖然不重要成分的出現可以解釋為它們不受稽查作用的影響,但新近因素的出現則經常表明需要有移情作用的存在。這兩組印象都滿足了被壓抑觀念對尚未形成任何聯想的材料的需要——其中不重要成分是因為它們沒有機會形成多少聯想,而新近成分則是因為它們尚未來得及形成聯想。
因此我們應該看到,作為微不足道的白天殘餘在成功地影響到夢的形成時,不僅從潛意識中借用某種東西,即由被壓抑願望所支配的本能力量,而且也為潛意識提供著某些不可缺少的東西,即為移情作用所必需的依戀點。其中,上述所謂不重要印象即屬白天殘餘類。如果我們想就這一問題更深入地研究心靈過程,我們就必須進一步地理解前意識興奮與潛意識興奮之間的相互作用關係。但這是精神神經症研究所必須解決的一個課題,而與夢的研究無甚關係。
關於白天殘餘,我最後想再補充一點。毫無疑問,真正幹擾睡眠的正是白天殘餘而不是夢,夢相反地是要保護睡眠。這一點,我將在下文做出論述[第577頁以下]。
至此,我們一直在研究夢的願望:我們已考察了夢的願望的潛意識起源,並分析了它們與白天殘餘之間的關係,而白天殘餘既可以是願望,也可以是他種精神衝動,或者也可隻是新近的印象。
同時我們還充分考察了各種清醒思維活動在夢的形成過程中所起的作用。我們的研究甚至也能為各種極端的夢例提供解釋,如夢在執行白天活動的過程中,卻意外地解釋了清醒生活中尚未解決的問題。[288]我們所需要的就是發現這樣的夢例,以便對之加以分析,找出其幼兒期的或被壓抑的願望源泉,前意識活動正是借助於這種願望的支持與強化,才獲得如此成功的。但所有這一切仍未能使我們解決下列難題,即為什麽在睡眠中,除了滿足一個願望的動機力量外,潛意識不能提供其他任何東西。要回答這一問題,就必須研究願望的精神本質。對此,我想參照我們關於精神機構的示意圖來進行。
毫無疑問,精神機構隻是在經曆了一個漫長的發展過程之後,才達到了現在這種完善程度。
我們可以回溯到它的機能發展的某一早期階段。一些在其他領域被證實了的假設告訴我們,精神結構的最初形式是為了盡可能免受刺激而保存自身,[289]因此,它的結構最初遵循著反射規律,從而使任何作用於它的感覺興奮能夠迅速地傳至這運動末端加以釋放。但生活環境的各種變化對這一簡單機能發生著幹預作用,而且,正是這種幹預作用為精神機構的進一步發展提供了動力。
生活環境的變化最初是以基本的軀體需要的形式向它提出挑戰的。由內部需要引起的興奮,試圖在運動中尋求釋放,這可以稱為“內部交換”或“情緒表達”。一個饑餓的嬰兒會無助地哭叫或掙紮,但情況不會因此而有所變化,因為由內部需要產生的興奮並不是因為某一暫時性的影響力量,而是一種持續作用著的力量。隻有通過某種方式(如對嬰兒而言是外部的幫助)獲得“滿足體驗”時,情況才有所變化,因為這種體驗使內部刺激告終。滿足體驗的核心成分之一是某種特殊的知覺(如上例中為營養知覺),這種知覺的記憶形象隨後便與由需要引起的興奮的記憶痕跡發生聯係。作為這一聯係的結果,在這種需要再次產生時,便立即出現一種精神衝動,以對知覺的記憶形象重新進行精力貫注,並重新喚起知覺本身,亦即重新建立當初的滿足情境。
這種衝動就是我們所謂的願望,知覺的複現就是願望的滿足,而願望滿足最便捷的途徑,就是從由需要引起的興奮直接達到對知覺的完全精力貫注。我們完全可以假設,精神機構確曾有過一種原始狀態,其中願望終止於幻覺。所以,這種最初的精神活動的目標,就是建立起“知覺同一性(perceptual identity)”[290]——即與需要滿足相聯的知覺重現。
生活的苦難經曆必定將這種原發性的思維活動改變為更適用的繼發性思維。精神機構內由回歸作用的捷徑建立起來的知覺同一性,與同知覺在產生於外部時的精力貫注相比,其結果是不同的。對後者而言,不產生滿足,但需要卻持續著。內部的貫注隻有在持續不斷時才能具有與外部貫注同樣的價值,如在幻覺型精神病和饑餓幻想中,它們將其精神活動全部耗盡於其願望的對象。
為了更有效地利用精神力量,就必須在回歸作用完成以前加以製止,從而使之不超過記憶形象,並能夠尋求其他途徑達到所願望的知覺同一性。[291]對於這種阻抑以及隨後的興奮轉向,就構成第二個係統的任務,它控製著隨意運動,並以事先的方式為記憶的目標而利用運動。但是,從記憶形象一直到知覺同一性由外部世界的建立這全部的複雜思維活動,僅僅構成因經驗而必需的願望滿足的一條迂回通路。[292]思維終究不過是幻覺性願望的替代而已,而夢顯然是願望的滿足,因為隻有願望才能製動我們的精神機構。夢通過退行的捷徑來滿足其願望,它不過是對精神機構的原始工作方法,就這一方麵而言,為我們提供了一個樣本,這一方麵已因不適用而被放棄了。過去在心靈仍然幼稚不成熟時支配著清醒生活的方法,現在則被貶棄到夜間——正如弓、箭之類的武器現已被成人拋棄,卻在幼兒園中被兒童們玩著一樣。做夢正是已被取代了的幼兒期心理生活的一個片斷。精神機構的這些工作方法在清醒生活中通常都是被壓製著的,但卻在精神病患者中盛行起來,由此表明了它們不能滿足我們對外部世界關係的需要。[293]
潛意識願望衝動顯然也試圖在白天產生作用,而且,移情現象和精神病表明,它們主要是通過前意識係統而進入意識並獲得對運動的控製力量的。因此,處於潛意識與前意識之間的稽查作用可以看成是我們精神健康的守護者,而夢則表明了稽查作用的存在。但是,我們能否認為,正是這一守護者在夜間放鬆了它的活動,才使被壓製的潛意識衝動得以進入意識,並又使幻覺性回歸成為可能呢?我認為不能,因為即使這個嚴厲的守護者去休息了——而且我們已經證明,它的睡眠不深——它也關閉了運動的能量之門。不管從通常被抑製的潛意識中有什麽衝動闖入意識,我們都無須擔心;它們是無害的,因為它們不能使運動機構運作起來,而它們隻有通過運動機構才能改變外部世界。睡眠狀態保證了必須加以守衛的城堡的安全。但是,如果導致力量移置的不是因為稽查作用在夜間的放鬆,而是這一力量的病理減弱或潛意識興奮的病理加強,而前意識同時又不斷地獲得能量貫注且運動之門又為之大開時,這時情況就危險了。在這種情況下,守護者被壓倒了,潛意識興奮戰勝了前意識,並因而獲得了對我們言行的控製權;或者,它們迫使幻覺性回歸作用的產生,並通過知覺對我們的精神能量分配的吸引而控製著精神機構的活動過程(精神機構並不是為它們設計的)。這種狀態我們便稱為精神病。現在,我們便可以搭起在介紹潛意識和前意識這兩個係統時所中斷了的心理學骨架了,但在此之前,我們可以就願望是夢的建構的唯一精神動機力量這一結論繼續做些討論。我們已經接受了一種觀點,即夢之所以總是願望滿足,原因在於它們是潛意識係統的產物,而潛意識的活動,除願望滿足之外,不再有其他的目標,而且除了願望衝動外,它也不再需要其他力量。如果我們堅持以夢的解釋作為這種意義深刻的心理學推論的基礎,那麽我們便將夢置於一個可以包括其他精神結構的關係之中。若真存在這樣一個潛意識係統之類的東西(或對我們的討論目的而言,一個類似於它的東西),那麽它的表現就不可能隻有夢;雖然每一個夢都是願望滿足,但除夢之外,必然還存在著他種病態的願望滿足形式。事實上,有關精神神經症症狀的全部理論,可以歸結為一個命題。即這些症狀也必須被看成是潛意識願望的滿足。[294]我們的解釋隻是使夢成為對精神病學家具有重大意義的首要因素之一,理解了夢也就意味著解決了精神病學問題的純心理學的方麵。[295]
但是,這種病態的願望滿足如癔症症狀等,還具有一個為夢所不具有的本質特征。根據本書經常引證的那些研究結果來看,要形成癔症症狀,則必須要求兩股心靈流動的交匯。症狀不僅是對某一實現了的潛意識願望的表現,而且,其中還必然出現從這同樣的症狀中獲得滿足的前意識願望。所以,症狀的形成至少有兩個決定因素,二者各自起源於相互衝突的兩個係統。和夢一樣,其中也可以出現多種決定因素,此即症狀的“多因素決定”。[296]就我所知,其中不產生於潛意識的決定因素是一個反對潛意識願望的思想,如自我懲罰等。因此,我可以做出一個普遍的論斷,隻有當兩個分別起源於不同精神係統、且相互對立的願望能夠複合為同一表現時,癔症症狀才能形成。(參閱我最近關於癔症症狀起源問題的論述,見一篇有關癔症幻想及其與雙重性欲關係的論文[弗洛伊德,1908a]。)[297]此處無須舉出例證,因為隻有對癔症症狀的複雜性做出詳盡說明才具有說服力。所以,我下麵將暫且不作觀點論證,而隻引證一例。這倒不是為了論證,而是為了使觀點更加清晰。我的一位女性患者,當時患有癔症性嘔吐。結果發現,這是對青春期的一個潛意識幻想的滿足——這個願望就是:她能夠不斷地懷孕,並生出無數孩子來。同時,它還伴有另一種後來增加的願望,即這些孩子是因與盡可能多的男人發生關係而生的。針對這一**不羈的願望,產生了一個強有力的防禦衝動。而且,由於嘔吐必然有損她的形象,並因而使之失去對男人的吸引力,所以嘔吐症狀完全能夠被懲罰的思想所接受。又由於它能夠同時被雙方認可,因而便成為現實。這與帕提亞皇後對羅馬執政者克拉蘇所采用的願望滿足方法相同。由於她相信,他是因為貪欲黃金才發動遠征的,於是在他死後,便下令將熔化了的黃金注入他的喉嚨,並說:“現在你可以如願以償了。”但我們在前麵所得出的結論隻是,夢表現的是潛意識願望的滿足,似乎處於支配地位的前意識係統在進行若幹偽裝後便對此加以默許了。一般而言,夢中也不可能有與夢念相對立的思想,並因而不能像夢念那樣在夢中得到實現。我們在夢的分析中隻是偶爾發現有反向形成(reactive creations)的跡象,如在我關於[黃胡子]叔叔的夢[參見第140頁以下]中對朋友R的深厚感情。但是,我們也可以在別處發現前意識所遺漏的成分。當潛意識願望能夠在經曆各種偽裝後在夢中求得表現時,支配係統便退入睡眠的願望之中,並通過改變精神機構內的精力貫注而實現這一願望,使這一願望貫穿於整個睡眠過程的始終。[298]
前意識的這種睡眠願望對夢的形成起著普遍的促進作用。我們可以回顧前麵那個夢,夢者通過從隔壁房間傳來的火光推論,他兒子的屍體可能被燃著了[第509頁以下]。那位父親是從夢中做出這一推論的,而不是被大火驚醒。我們也指出,造成這一結果的精神力量之一,是他想在夢中延長兒子生命的願望。也許還有其他一些產生於被壓抑材料的願望我們沒有發現,因為我們無法對這個夢加以分析。但是我們可以假定,產生這個夢的另一個動機力量是那位父親對睡眠的需要。和他兒子的生命一樣,他的睡眠也因為夢而延長了一會兒。他的動機是:“讓夢繼續進行吧,否則我就得醒過來。”和此夢一樣,在其他各夢中,睡眠的願望也都為某一潛意識願望提供著支持。在第125頁以下,我描述了幾個從表麵看來是方便的夢,但事實上,所有的夢都包含了這一成分。在導致驚醒的夢中,我們最容易發現想繼續睡眠的願望的作用。這種夢以把外部感官刺激改變成能夠與睡眠相適應的形式發生,即將這些感官刺激編織入夢,從而剝奪了它們提示外部世界的可能性。但在所有其他夢中,這種願望必然也產生著同樣的作用,雖然這種願望有可能從內部喚醒夢者。在某些情況下,當夢境內容變得不妙時,前意識就對意識說:“別在意,繼續睡吧,這不過是個夢而已!”[參見第488頁以下]這在總體上反映了我們主導的心理活動對夢的態度,雖然這一態度並不能加以明顯的表達。因此我不得不認為,在整個睡眠狀態中,正如我們知道是在做夢一樣,我們肯定也同樣知道是在睡覺。有一種反對意見認為,意識不可能知道自己是在睡覺,而且隻有在特殊情況下,當稽查作用覺得放鬆了警戒時,意識才知道是在做夢。這種反對意見不值得我們多加注意。
另一方麵[299],有這樣一些人,他們清楚地知道自己是睡著了並在做著夢,甚至因此還能夠對夢加以有意識的指導。例如,假若這樣的夢者不滿意於一個夢的內容,他可以在睡眠中打斷這個夢而不必醒來,並重新開始做另一個夢,就像一個通俗劇作者在觀眾輿論的壓力下將劇作的結局改得更富喜劇性一樣。或者,如果夢的內容使他進入性的興奮狀態,他可以思忖道:“我不能讓這個夢再做下去了,免得因遺精而消耗體力。不如把它留待一次真實情境吧。”
從瓦奇德(Vaschide,1911,第139頁)的引證來看[300],馬奎斯·赫維[1867年,第268頁以下]具有隨意控製他的夢的能力,並能使夢朝向他所選擇的任何方向發展。看來,他的睡眠願望還給另一個前意識願望留有餘地,即觀察並享受他的夢的願望。睡眠能夠與這種願望和諧並存,正如它能夠和某些條件得到滿足時不想醒來的精神狀態相和諧一樣(如那個乳母之夢)[第233頁以下]。而且,一個為人熟知的事實是,任何人隻要對夢發生興趣,便能在醒後對夢有一個更好的記憶。
費倫茨(1911)在討論其他一些關於夢的指導的問題時指出[301],“夢從各個角度對當時占據心靈的思想進行檢查,排除那些阻礙願望實現的夢的意象,並嚐試給出一個新的解決辦法,直到建立起一個願望滿足,能妥協地滿足心靈的兩個動因。”
四、夢中驚醒——夢的功能——焦慮夢
我們已經知道,前意識通宵都關注於睡眠願望,於是,便可以進一步對做夢過程進行研究。
但在此之前,我們先對上述認識做一概括。
做夢的情境是,要麽前一天的清醒活動殘餘仍然持續著,而不能從中撤回對這些活動的全部能量貫注;要麽白天的清醒生活中的活動激活了某一潛意識願望;或者這兩種事件偶然結合到一起。(我們已經討論了所有這些可能性。)被激活的潛意識願望與白天活動聯係起來並對之發生移情,這種情況既可以發生於白天,也可以發生於睡眠之中。這樣,或者是一個願望因對新近材料的移情而產生,或者是一個新近被壓製的願望因受到強化而獲得新生。這種願望試圖通過思維過程的正常途徑經由前意識達到意識。但在此過程中,它卻碰到了仍然活躍著的稽查作用並接受其影響。這時,它就呈現出偽裝的變形,這種偽裝已因願望對新近材料的移情而鋪平道路。至此,它要完成的是轉變為一個強迫觀念或妄想以及諸如此類的東西——即轉變為一種因移情而受到強化、且因稽查的作用而變了形的思想。但它的進一步演進卻因前意識的睡眠狀態而受阻。(這種可能性是,前意識係統由於害怕潛意識的侵入而降低自己的興奮性,以此自我保護。)於是,夢的進程便走上了回歸之路,這條路正是由於睡眠的獨特性質而對夢暢通無阻;而且,夢還接受對它產生的吸引作用的各組記憶的影響,這些記憶有的尚未轉譯成後繼係統的術語,隻以視覺貫注的形式存在著[參見第546頁]。正是在回歸過程中,夢的進程才獲得了可表現的特征。(下文對壓縮問題將有所討論[第595頁]。)至此,夢才完成了其迂回旅程的第二部分。第一部分是前行的過程,即從潛意識景象或幻覺進入前意識;而第二部分則從稽查作用的前沿退回到知覺。
但是,一旦夢的進程內容變為知覺的,那麽它就能夠躲避潛意識之中的稽查作用的障礙和睡眠狀態[參見第526頁]。它於是成功地把注意力引向自身,並被意識所覺察。
我們把意識看成是理解精神性質的一種感官,它在清醒生活中能夠接受兩個方麵的興奮,一為來自整個精神機構的邊緣部分即知覺係統的興奮,此外還能接受快樂與痛苦的興奮。業已證明,快樂和痛苦幾乎是精神機構內部能量所具有的唯一精神性質。φ係統內所有其他過程,包括前意識在內,都不具有任何精神性質,並因而不能成為意識的對象,除非它們能為知覺提供快樂或痛苦。因此,我們必須做出一個結論,即這些快樂和痛苦的釋放自動地調節著精力貫注的過程。但是,為了進行更精細的調節,觀念的進程必須較少受到痛苦的影響。為此目的,前意識係統必須擁有自己的性質以吸引意識的注意;而且,它很可能是通過把前意識過程與語言符號的記憶係統聯係起來才獲得這些性質的,因為語言符號係統具有自己的性質[見第617頁]。意識原來隻是知覺的感官,現在通過前意識係統所擁有的性質,它也成為某些思維過程的感官了。所以,意識現在可以說是有了兩個感覺麵,一個指向知覺,另一個指向前意識的思維過程。
我必須假定,與意識針對知覺係統的感覺麵相比,睡眠狀態使其針對前意識的感覺麵更為遲鈍。而且,夜間放棄對思維過程的興趣還有一個目的:使思想停止,因為前意識需要睡眠。但是,一旦夢變成知覺,就能夠通過它所獲得的性質刺激意識,並進而執行它的主要功能:它使前意識中的能量貫注部分地轉向引起興奮的原因[參見第593頁]。因此我們必須承認,夢具有喚醒功能,使前意識中處於休眠狀態的力量部分地活躍起來。隨後,這種力量便使夢經受我們所謂的潤飾作用的影響,從而保持其連貫性和可理解性。這就是說,這種力量就像對待其他知覺內容一樣地對待夢;在其材料允許的範圍內,夢也要接受預期觀念的影響[第499頁]。一旦夢進程的這第三部分具有了方向性,它就又成為前進性的了。
為了避免誤解,我們還必須對這三種夢進程之間的時間關係略加說明。戈布洛特[1896,第289頁以下]無疑受到了默裏斷頭台夢[第26頁以下]的啟發而提出了一個富有魅力的設想,認為夢所占據的無非隻是從睡眠到覺醒之間的過渡時間。覺醒總要經曆一定時間,夢正發生於其中。我們總認為,夢的最後意象是如此強烈,從而迫使我們驚醒;但事實上,夢的最後意象之所以如此強烈,隻是因為其時我們已經臨近覺醒。他說:“夢就是剛開始的覺醒。”
杜加斯[1897b]已指出,戈布洛特為了對他的理論作普遍論證,竟不惜無視大量事實。夢發生於我們尚未覺醒時,如在某些夢中,我們夢見在做夢。從我們有關夢的工作的知識來看,我們不可能承認,夢隻占據覺醒過程的那一段時間。相反,在白天前意識的控製之下,夢的工作的第一個部分可能已經開始了。毫無疑問,它的第二個部分——即由稽查作用促成的改變、由潛意識產生的吸引、以及趨向知覺的努力——貫穿通宵。就此而言,當我們覺得整夜都在做夢,但卻又什麽也想不起來時,這種感覺可能總是對的[參見第517頁]。
但是,我們沒有必要假設,夢進程在達到意識之前,必須保持上述時間次序,即首先出現夢念,然後接受稽查作用而產生偽裝,再接著是方向上的回歸變化等等。這一次序隻是出於描述的需要,但在實際上無疑是同時探索著這一路徑或那一路徑,是一種搖擺不定的興奮,最後才在某一最適當時刻,由一群在適當的方向上聚集形成一個永久性組合。我的某些個人經驗使我覺得,夢的工作產生它的結果所需要的時間決不是一天或一夜。果真如此,我們就沒有必要對夢的建構的無比巧妙感到不解了。在我看來,要求夢變成一種可理解的知覺事件的這個條件,甚至在夢引起意識的注意之前就已經開始發揮作用了。此後,夢的進程便大為加速,因為,其時夢就和其他任何被知覺到的事物以同樣的方式加以處理。這就像煙火一樣,引火需要很長時間,但燃放起來卻很迅速。
這樣,夢的進程或者通過夢的工作獲得足夠的強度引起意識的注意並喚起前意識,不管睡眠的時間和強度如何;或者它的強度仍然不足以進入意識並喚起前意識而處於準備狀態,直到在覺醒前夕,隨著注意的活躍而注意到它。對大多數夢而言,其精神強度似乎都較低,因為它們往往需要等到覺醒的時候才能實現。這種情況正如在自發覺醒時那樣,我們首先看到的是由夢的工作所建構的知覺內容,其後我們才看到由外部世界向我們提供的知覺內容。
但是那些能在睡眠過程中把我們驚醒的夢具有更大的理論意義。如果我們記得在其他情況下照例存在的權宜之計,我們可以問,為什麽一個夢,即一個潛意識願望,具有幹擾睡眠的能力,亦即能夠幹擾前意識的願望?其原因顯然在於某種我們尚不知的能量關係。如果我們掌握了這種知識,我們就會發現,與在白天對潛意識的嚴格控製相比,允許夢的發生並多少給予注意,乃是能量的一種節約[參見第578頁]。經驗表明,做夢與睡眠是相互協調的,即使它在夜間數次打斷睡眠。我們經常在夜間醒一會兒,然後又立即入睡,就像在睡眠過程中趕走一隻蒼蠅一樣,那是一種特定的覺醒。如果我們醒後又重新入睡,則幹擾就已被排除。就像那個乳母的夢[第223頁以下]所表明的,睡眠欲望的滿足可以與在某些方麵保持一定的注意相協調。
這裏也產生了一個基於對潛意識過程更深入理解的反對意見。我已說過,潛意識願望總是積極活躍的。但盡管如此,它們的強度仍不足以在白天被知覺到。但是,如果在睡眠中,一個潛意識願望的強度足以建構一個夢,並以夢喚醒前意識,那麽為什麽這一力量在夢被知覺到後又失去了呢?難道夢就不能像被趕走的蒼蠅又飛回來一樣繼續不停地發生嗎?我們有什麽理由說夢消除了對睡眠的幹擾呢?
潛意識願望確實總保持著活躍狀態,它們表明,隻要有一定量的興奮對它們加以利用,那麽夢的道路便暢通無阻[參見第553頁注]。潛意識過程的顯著特征之一就是其不可毀滅性。潛意識中的任何事物都不會被終結,都不會有過去或遺忘。對於神經症、特別是癔症的研究者來說,這一特征尤為明顯。其中,導致癔症發作的潛意識思想,隻要其興奮積累到足夠的水平,便立即重又暢行起來。30年前體驗到的一次受辱,在這整個30年中,一旦它獲得與潛意識情緒源泉接近的機會,便和一個新鮮的感受一樣地起作用。若它的記憶被喚起,它便再度複活,並表現於興奮對它的貫注而導致運動發作的釋放。這正是心理治療的幹預點。心理治療的目標就是使這一潛意識過程得到最終解決並被遺忘。至於不久以前的印象在情緒方麵的減弱和記憶的淡忘,雖然我們總認為是自然的,並解釋主要是時間對心理記憶痕跡的效應,但實際上卻隻能是辛勤工作所造成的次生變化。執行這一工作的就是前意識,心理治療所能做的無非隻是把潛意識置於前意識的控製之下。
因此,任一具體的潛意識興奮過程,都有兩種可能的結果。一是潛意識過程不受觸發,但在某一點上卻自我突破,從而在運動中尋得興奮的釋放;二是它接受前意識的影響,從而其興奮不是被釋放,而是被前意識所束縛。做夢過程中所發生的正是這第二種可能性[參見第601頁注]。
在夢變成知覺的過程中,已經由潛意識興奮引向夢的前意識貫注開始起作用,從而束縛夢的潛意識興奮,使之失去幹擾睡眠的能力。如果夢者果真醒來片刻,那麽他就已經趕走了那隻幹擾睡眠的蒼蠅。於是我們便明白了,允許潛意識願望的發展並進行回歸作用,從而建構一個夢,然後由前意識的稍許努力來中斷夢,這是一種更便利、更節約的方式。我們可以預言,盡管夢在一開始是一個漫無目的的過程,但卻在各種精神力量的相互作用中獲得某些功能,而且,現在我們知道這個功能是什麽了。做夢過程將原先自由的潛意識興奮帶回前意識的控製之中,由此釋放潛意識興奮,使之成為一個安全閥,隻需花費少量的清醒活動就能保證前意識的睡眠。因此,與精神結構的所有其他部分一樣,做夢構成一種妥協,同時服務於兩個係統,因為隻要它能使兩個係統的願望相協調,便能同時實現這兩個願望。如果我們回過頭來考察羅伯特[1886年]關於夢所提出的“排泄論”[參見第78頁以下],那麽我們一眼便可看出,他關於夢的功能的論述在本質上是正確的,雖然在理論前提和對夢過程本身的理解上,我們與他的觀點有所不同[參見第171頁]。[302]
“隻要這兩個願望可以相互協調”這一條件也隱含著一個可能的情況,即做夢功能的失敗。
做夢過程是作為對一個潛意識願望的滿足而得以開始的;但是,如果這個企圖實現的願望對前意識產生了過於強烈的刺激,以致睡眠無法繼續,那麽夢就破壞了妥協關係而不能繼續執行其下一步任務。在這種情況下,夢立即被打斷並被一個完全清醒的狀態所取代。此處,夢不得不表現為睡眠的幹擾者而不是在正常情況下所承擔的守護者的角色,這並不是夢的過錯;而且,這一事實也不應導致我們對夢具有某種有用的目的產生任何偏見。對有機體而言,由於條件的變化而使原先有用的某種手段變得無用並產生幹擾的現象,決非隻此一例;而且,就幹擾而言,它至少也具有一個新的目的,即引起有機體對條件變化的注意並發動有機體對這一變化的調節功能。這裏,我指的當然是焦慮夢。為了不至於引起對我的誤解,認為我是在回避與願望滿足理論相衝突的證據,隻要我遇到它,我必須對焦慮夢的解釋提供某些線索。
任何一個導致焦慮的精神過程,最終也是對某一願望的滿足。對我們的這一觀點,已不再有什麽衝突意見了。我們已經知道,這種情況可以解釋為,願望屬於一個係統,即潛意識係統,而排斥並壓製它的則是另一個係統,即前意識係統。[303]即使對於精神完全健康的人而言,前意識對潛意識的控製也不是完全徹底的;壓抑措施可以標誌我們精神健康的程度。神經症症狀表明了兩個係統之間的相互衝突,它們正是暫時平息這一衝突的妥協措施的產物。神經症症狀一方麵允許潛意識有一個釋放興奮的出口,另一方麵又使前意識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控製潛意識。這裏,我們可以考察一下癔症恐怖症或廣場恐怖症的意義。假設有一個神經症患者不敢單獨穿越馬路——我們可以正確地把這種情況看成是一個“症狀”。如果我們強迫患者單獨過馬路以消除症狀,其結果自然是焦慮發作;
而在街上發生的焦慮發作,往往正是產生廣場恐怖症的誘因。所以我們可以看出,症狀的形成正是為了避免焦慮的發作,而恐怖就像是抵禦焦慮的前哨。
如果不考察情感在這些過程中的作用,我們的討論便無法進行下去。但就眼前而言,我們隻能對情感做一粗略的考察。我們可以假設,對潛意識的壓抑是完全必要的,因為,如果讓潛意識中的觀念自由發展,那麽它必將引起一種原來屬於快樂的情感,但在“壓抑”過程發生之後卻變成痛苦。壓抑的目的及其結果,便是阻止這一痛苦的釋放。由於痛苦的釋放開始於潛意識內容,因此壓抑便擴展到潛意識的觀念內容。這就要求對情感產生的性質提出一個相當特殊的假設[304],這種假設把情感看成是運動功能或分泌功能,其神經傳導的關鍵在潛意識觀念。由於前意識所行使的支配作用,這些觀念便不能發出可以產生情感的衝動。因此,如果來自前意識的精力貫注中斷的話,就可能導致一種危險,即(作為已經發生的壓抑作用的結果)潛意識興奮釋放出一種隻能被體驗為與焦慮一樣痛苦的情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