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學校紀檢監察部門堅持不懈地探索有效、規範的工作方法,以《教育法》賦予的高校自主權為依據,嚐試用嚴格的規範性程序來彌補實體法方麵的不足,逐步摸索建立了監察建議製。所謂監察建議製,簡言之即在學校監察工作中將監察建議函的運用固定化、程式化、規範化。所謂監察建議函是指:學校紀檢監察部門在信訪工作和其他招生、招標等學校教育管理方麵監察工作中,發現學校內部在製度與管理等方麵存在問題與漏洞時,以書麵形式提出的監察建議。監察建議製是學校紀檢監察部門履行監察監督權的具體形式,是開展預防腐敗工作的有效途徑。
一、創新高校監察工作模式勢在必行
1.高校監察工作法律依據不足
1997年5月9日頒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係至今為止我國唯一一部規範監察機關及監察行為的法律,其適用範圍僅為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並不包括作為事業單位的高校。因此,高校內設的紀檢監察部門在行使監察職能中存在著法律依據不足的問題。
2.高校監察工作規範管理不夠
由於缺乏法律法規及規章的剛性規範,總體上高校的監察工作規範性較差,紀檢監察工作人員職責不清、工作隨意性較大。
3.常規監察模式易產生教育、製度及監督三者工作相脫節狀況
高校現行的監察工作模式不能有效約束具體工作經辦人,特別是信訪工作的經辦人,未能從教育、製度及監督三者結合的高度審視和處理問題,以致頭痛醫頭、腳痛醫腳,不能充分發揮案件查辦的綜合效用及治本功能。
二、建立監察建議製的基本思路與做法
建立監察建議製應堅持專人負責、程序規範、內容具體可行、務求實效的原則,將常規監察與重點監察有機結合,將普遍教育與重點教育有機結合,將監察建議的及時性、可行性與單位整改的有效性有機結合,將預防教育、製度建設與監督查處有機結合,從而提高高校監察工作的質量與水平。
1.確立承辦人負責,堅持日常監督工作和擬定監察建議同步進行
學校紀檢監察部門明確要求信訪件和其他方麵監察工作的承辦人是監察建議函的草擬者,從崗位職能層麵明確職責,將監察建議工作同日常監督工作緊密結合起來,圍繞紀檢監察職能,把監察建議工作落實到紀檢監察工作的各個環節。為此,承辦人逐步養成發現學校管理漏洞的意識和習慣。以信訪處理為例,信訪承辦人除調查核實與違紀違規有關的事實、證據之外,還注意發現相關部門、單位管理和製度中的不足之處,一並查明違規行為的深層原因。比如在受理匿名舉報某部門發放供暖費不規範的信訪件時,承辦人發現學校供暖費支付管理方麵存在漏洞的原因之一是人事調離信息溝通不暢,學校紀檢監察部門分別向相關職能部門發監察建議函,從管理製度及程序、追款訴訟時效等方麵提出具體的整改建議。
2.執行規範的工作流程
一是領導審核。承辦人草擬的監察建議函須經學校紀檢監察部門負責人審核簽發,必要時由紀委書記審核簽發,嚴格把好監察建議質量關;二是規範登記。學校紀檢監察部門製發的“監察建議函”有發文號並一一登記在冊,發文後留存歸檔管理,所發出的監察建議有據可查,增強承辦人的責任心;三是建立送達製。發文時采取了當麵送達方式,即委派承辦人員或由紀檢監察部門負責人當麵送達至被建議單位負責人簽收。在送達時,積極聽取被建議單位的意見,交換看法,盡量求得對問題的一致認識。
3.側重監督的執行力度,以求令行禁止
一是規定限期回複。為增強監察建議函的可操作性,學校紀檢監察部門的監察建議函均明確被建議單位落實整改意見的具體期限。被建議單位收到監察建議函後,按照要求進行改正,並將改正情況在規定期限內以書麵形式反饋給學校紀檢監察部門。二是執行回訪製。對逾期不回複的被建議單位,承辦人員負責回訪,向被建議單位了解整改進度,查找逾期回複原因,督促整改。通過督促檢查,製度執行力有所提高,學校紀檢監察部門所發的監察建議函回複率達96%,有的單位還在回函中附加了修訂完善的本單位規章製度。
4.加大工作的針對性與實效性,不斷提高監察建議的質量
監察建議的質量如何,關鍵是看它的內容是否有針對性、可行性。學校紀檢監察部門在開展監察建議工作中,注重透過表麵現象找出問題的實質和根源,抓住要害,對症下藥。
例如:在受理實名舉報某中心財務人員貪汙公款的信訪件時,承報人發現雖然舉報不實,但該中心確實存在財務管理方麵的風險。在此基礎上,學校紀檢監察部門從教育、製度等層麵提出監察建議:一是加強法律知識、財經法規製度的宣傳教育,增強單位員工遵紀守法的自覺性和工作責任感;二是規範財務管理,對單位內部業務活動涉及的經濟行為和事項進行全麵梳理,對違紀違規的財經行為及時整改;三是注重加強對財會人員的業務培訓,提高財會人員的業務能力;四是認真執行學校財務製度,製定和完善單位管理製度和措施,加強單位財務內部控製機製,切實做到“嚴格手續、賬目清楚、賬證相符”,使財務支出具有真實性、必要性、合理性。該中心在收到監察建議後高度重視,針對存在問題積極研究,查找漏洞,調換了財務人員,並在回函中表示:已及時向全體員工宣讀了《監察建議函》,對本單位的經濟行為和事項進行了全麵梳理,製定和完善了“財務公示製度”、“固定資產管理辦法”、“800元以下固定資產登記製度”等一係列內部製度。要求財務人員和工作人員樹立正確的權利觀、利益觀,從根源上堅決杜絕各類違紀違規行為的發生。
三、監察建議製的基本功能
2006年至今,學校紀檢監察部門針對違規違紀問題向相關領導及單位發出監察建議函30餘件,建議範圍全麵涵蓋人、財、物、招生、基建等重點職能部門,內容涉及招標、經費使用、資產管理等關鍵環節。
我們認為,在監察工作實踐中廣泛運用監察建議函的效果較好,得到基層單位的普遍認可,改變了以往隻注重實體而輕視程序的觀念,強化了基層單位的責任意識,促使學校領導及相關單位及時強化內部管理,排除廉政風險隱患,鏟除犯罪土壤。
1.創新監察模式,規範監督工作
對於教育監察工作中發現的學校內部製度與管理等方麵存在問題與漏洞,以監察建議函的方式提出整改意見,有利於監督工作的規範化、法製化、時效化。與口頭提出整改意見相比,監察建議函減少了監察工作的隨意性,增強了教育監察的嚴肅性,提高了被建議單位對存在問題的重視程度,促進其認真整改、及時建立健全預防腐敗和違法情況發生的自律機製;同時,完善了學校教育管理的糾錯機製。
2.強化組織協調,提高工作實效
“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紀委組織協調,部門各負其責,依靠群眾的支持和參與”是反腐倡廉建設的領導體製和工作機製。但在工作實踐中,學校紀委的組織協調作用發揮得並不充分,究其原因紀委的組織協調方式往往過於單一,基本局限於會議協調的方式。
學校紀檢監察部門在工作中運用監察建議函形式,可直接就一個案件中反映出來的多個單位管理漏洞向所涉部門提出整改意見,要求部門各負其責,更好地發揮了組織協調功能。監察建議函與通常的開會協調方式相比,其有利之處在於:一是方便易行、能及時向有關單位發出警示教育和整改意見,提高工作效率;二是監管到位不越位,學校紀檢監察部門與校內其他職能部門或學院屬平級單位,以監察建議函的方式進行協調,既無命令之嫌,又有指導性要求之實,被建議單位易於接受;三是可將常規性工作(信訪、對招標、招生的監督)與對重點部門及環節的監督有機結合起來。
例如:學校通過信訪舉報查處的某學院領導幹部挪用公款案,暴露出有關職能部門和學院對合作辦班缺乏規範有效的管理和監督問題,學校紀檢監察部門分別向相關單位發出監察建議函,提出重點教育要求和整改建議。根據監察建議函的建議,相關單位均就挪用公款一案所反映出來的本單位問題進行了整改。某職能部門召開了全校各院(係、所)負責人專門會議,修改完善了合作辦班協議書,修訂和完善了研究生課程進修班管理規定;某學院分黨委召開全院教職工大會,結合案件宣講學校財經紀律,主管領導作了自我批評,重新核查、清理了現有研究生課程班賬目,加強了對學費的收繳和管理,由學院指派專人負責收費工作。
3.促使教育、製度、監督三位一體的懲防工作常態化
監察建議函需要針對有關部門和單位在機製、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環節和廉政風險“有的放矢”,提出防範措施和整改意見,這些對策主要包括警示教育和製度建設兩大類。因此,監察建議函本身就是預防教育、製度建設及依法監督工作三位一體的載體。監察建議函的廣泛運用,可使高校紀檢監察部門在處理常規性事務中做到將預防和懲治腐敗的教育、製度、監督三者工作有機結合,懲防體係建設工作呈現出常態化。
4.促進紀檢監察從業人員專業化
監察建議的內容一般包括問題、原因及對策三個層次,其中問題是否有據可證、定性是否準確、舉措是否切實可行,這不僅影響到教育領域廉政風險防範、預防違法犯罪的直接效果,同時,也體現了紀檢監察工作人員的執紀能力和水平。近年來,學校實行監察建議函承辦人負責製,促使紀檢監察工作人員苦練基本功,從業者的調查取證能力、法規政策水平、分析問題及撰寫公文能力、執紀能力有了長足進步,學校紀檢監察部門的整體監督執法水平也得到較大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