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2月30日
為了切實加強和改善黨對學校工作的領導,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提高科學決策能力和工作效率,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普通高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在原《中共北京師範大學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條例》的基礎上,特製定本工作規則。
第一條 北京師範大學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製。黨委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
第二條 黨委對學校的整體工作具有最高決策權。黨委常委會堅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開展工作。
第三條 參加黨委常委會的正式成員為全體黨委常委。黨委辦公室主任列席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副校長、校長助理和有關部門負責人可列席會議。列席會議人員由黨委書記確定。列席會議人員可以發表意見,但不參加表決。
第四條 黨委常委會主要職責
黨委常委會在黨委全委會閉會期間,行使黨委職權。主要職責為:
1.學習、貫徹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中央及上級領導部門的重要會議精神、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結合本單位實際,研究製定貫徹執行的意見和措施。
2.研究決定學校辦學目標、發展戰略規劃、重大改革方案、年度工作計劃、年度財務預算方案等重大問題。
3.研究決定學校黨的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和安全穩定工作方麵的重大問題。
4.研究決定學校學科建設、教學、科研管理及有關學校發展建設的重大問題。
5.研究決定學校幹部隊伍建設的重要原則和規章製度,處級機構設置和調整方案,副處級以上幹部的任免、調動,校級後備幹部的選拔、培養和使用。
6.審定全校性各種委員會、領導小組的設置和組成人員。
7.審定校級以上先進模範稱號的授予和省、部級以上先進模範稱號的審查、推薦。研究確定學校重大獎懲事項。
8.研究決定紀委、校工會、團委以及教代會報請黨委決定的重大問題,以及統戰工作和老幹部工作的重大問題。
9.研究決定由校長提請會議研究決定的重要事項。
10.研究決定各基層黨委、黨總支、直屬黨支部、黨委各部門的重要請示事項。
11.研究審定校黨委重要工作、重要會議報告,黨委領導的重要講話和擬報、發的重要黨政文件。
12.討論決定需向黨委全委會匯報的重大事項。
13.討論決定需由黨委常委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 會議議題的確定
1.常委會議題由黨委書記確定,必要時可與校長和主管校領導商議確定。黨委常委需提交常委會討論的問題,要報黨委書記審定;凡部門需提交常委會研究的議題,應先報送主管校領導審閱同意後,交黨委辦公室匯總。
2.會議議題確定後,由主管校領導組織有關部門做好充分準備。除通報事項外,每項議題一般要提交書麵材料,內容應全麵,準確,文字應簡明扼要。
材料內容一般包括:議題及議題的意義和作用,議題的可行性論證結果,解決問題和方案,複雜事項應準備兩個以上方案及各種方案的利弊比較,並列出需會議決定的若幹問題的參考資料,注明匯報人及匯報所需時間。
3.黨委常委會召開前,黨委書記要主動與校長溝通情況,交換意見。
4.黨委辦公室負責黨委常委會的具體籌備與組織工作。
第六條 會議規則
1.黨委常委會原則上每兩周召開一次,如遇重大突發性事件或緊急情況,可隨時召開。
2.黨委常委會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如黨委書記因故不能出席,可由書記委托一位常委主持會議。
3.常委會召開的時間、地點、議題,除特殊情況外,一般應提前兩天通知黨委常委和列席人員,會議討論文件一般應同時送達。
4.黨委常委會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委到會方能召開。討論幹部問題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出席。常委會與會成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應提前向黨委書記請假。不能出席會議的與會成員,對會議議題如有意見或建議,應在會議召開前提出。
5.會議在討論與黨委常委會成員本人及其家屬有關的議題時,本人應予以回避。
6.黨委常委會對重要事項進行表決時,讚成票需超過應到委員數的半數方為通過。未到會委員的書麵意見不能計入票數。
7.會議在討論有關議題和工作時,應先由主管領導或有關部門負責人對議題進行說明和報告,未受委托的其他與會人員不能越權代替。
8.會議發言應簡明扼要,重點突出,觀點明確,不得提出或議論與議題無關的問題。
9.經討論意見基本達成一致的議題,由黨委書記進行歸納總結,形成決議。決議內容包括:討論通過的各種決定、需要落實和辦理的事項、責任單位或責任人、要求完成的時限,以及決議事項的督辦。
對意見不夠集中或有較大意見分歧,一般應暫緩作出決定,待進一步調查研究、交換意見後,提交下一次常委會討論決定。特殊情況必須馬上作出決定的,可采取無記名投票、有記名投票、舉手、口頭等方式進行表決,以讚成票超過應到會常委半數為通過。
10.會議堅持集體領導與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原則。凡常委職權範圍內能決定的問題,一般不提交常委會議。常委個人不便做出決定,經與其他常委協商或請示黨委書記決定的,原則上也不提交常委會。
11.黨委常委會議要嚴格按照預定議題進行,不能臨時提議或表決事項,特別是不能臨時決定重大議題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項。
12.常委會形成的決議,必須嚴格遵守,堅決執行,任何人不得私下改變。如有不同意見允許保留,但在行動上要與常委會決定保持一致,決議在執行過程中發現確有不妥之處或出現新的情況,應及時提出複議,經書記同意後,可在常委會上複議。但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常委個人不得有任何與常委會決議、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動。
第七條 常委會成員應按時參加會議,因故不能參加會議者,需提前向黨委書記請假。未經會議批準傳達公布的會議內容、過程情況,與會人員不得向任何人泄露。對雖已作出決定,但尚未正式公布的幹部任免等重要事項,也不得向外泄露。
第八條 會議決定事項的落實與督辦
1.黨委辦公室負責完整準確地做好常委會記錄,並編發會議紀要。常委會議紀要由書記審核簽發。
2.常委會議決定的事項,按照分工負責的原則,由主管校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按照會議要求及時組織落實。
3.責任單位將會議決定事項辦理完畢後,要及時將辦理結果及有關情況向黨委辦公室反饋。因故不能按時完成任務的單位要及時向黨委辦公室書麵說明情況。
4.黨委辦公室負責落實常委會決議的督辦和檢查工作,並及時向黨委書記匯報決議執行情況。
第九條 本工作規則經黨委常委會審定後施行,最終解釋權在黨委常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