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2月30日

為了貫徹落實科學的發展觀,加強依法治校、科學管理、民主決策,完善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相結合的工作製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北京市的有關規定,結合北京師範大學工作實際,特製定本議事規則。

第一條 北京師範大學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製。黨委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

第二條 校長辦公會是學校最高級別的行政會議。會議堅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麵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的辦學方向,緊密圍繞學校的辦學目標、中心任務和發展戰略規劃,堅持依法治校,民主科學決策,努力做到務實、高效。

第三條 參加校長辦公會的正式成員為校長、黨委書記、副校長和校長助理。校長辦公室主任列席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可邀請有關黨委副書記、黨委常委以及職能部處、院係所、工會等部門的負責同誌列席會議。

第四條 校長辦公會的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傳達落實上級部門召開的會議精神和重要指示;

2.研究落實學校黨委作出的需要校長辦公會貫徹執行的各種決策事項;

3.擬訂學校發展戰略規劃,製訂年度和學期行政工作的總體計劃並組織實施;

4.擬訂和執行學校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保護、管理和統籌使用學校資源,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5.擬訂學校教學、科研和行政管理機構的設置方案;研究人員聘任及學生學籍管理等事項;

6.研究討論學校學科建設、人事、教學、科研、資產、後勤、基建、產業等方麵工作,答複相關職能部門請示的重要事項;

7.討論決定學校對外合作交流、辦學等事項;

8.製定、修訂或廢止學校有關行政管理的規章、製度和辦法;

9.討論決定授予北京師範大學榮譽稱號和對師生員工的重大行政獎懲事項;

10.討論決定校長認為需要研究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 會議議題的確定

1.校長辦公會的議題由主管副校長、校長助理向校長辦公室提出,並提供相關的文字材料;

2.校長辦公室負責對議題進行匯總、歸類,並及時向校長報告;

3.會議議題由校長確定。

第六條 會議規則

1.校長辦公會原則上每兩周召開一次,如工作需要,校長可隨時召開校長辦公會議;

2.校長辦公會由校長召集並主持,如校長因故不能出席會議,可由校長委托一位副校長召集並主持;

3.校長辦公會召開前,校長要主動與黨委書記溝通情況,交換意見;

4.出席人數達到或超過應出席人數的2/3,會議方可舉行;

5.會議在討論有關議題和工作時,提議人應報告全麵情況,提供相關政策依據和可供選擇的建議方案;

6.會議應嚴格按照預定議題進行,一般不能臨時提出議題,特別是不能臨時提出重大議題並倉促決策;

7.會議議題經充分討論後,由校長作出最後決定;

8.會議形成決議後,要明確落實具體的執行工作部門和負責人;

9.會議在討論與校長辦公會成員本人及其家屬有關的議題時,本人應予以回避;

10.對尚未公布的會議決策、需要保密的會議內容以及議題討論過程,與會人員不得外泄,否則要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七條 出席、列席會議的同誌應自覺遵守會議紀律,按時參加會議,因故不能到會,應事先向校長請假,並通知校長辦公室。

第八條 校長辦公室負責會議的具體組織工作。會後要及時整理會議紀要,送校長審定簽發;並負責督辦和檢查會議決定的各種事項,及時向校長和主管副校長或校長助理匯報工作落實的進展情況。

第九條 本規則由校長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