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19日

一、目的

根據中共中央關於凡屬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運作(以下簡稱“三重一大”)事項必須由領導班子集體研究作出決定的要求,為進一步規範學校領導班子的決策行為,建立健全科學民主決策製度,參照《教育部關於進一步推進直屬高校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製度的意見》(教監\[2011\]7號)的具體規定,結合我校實際,特製定本實施辦法。

二、決策內容

(一)重大決策事項,是指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全局和廣大師生員工切身利益,依據有關規定應當由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的重要事項。主要包括:

1.學校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上級重要決定的重大措施;

2.黨的建設、黨風廉政建設和意識形態等重要工作;

3.學校發展、校園建設、學科與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以及年度工作計劃;

4.學校重要規章製度的“立、改、廢”;

5.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和重要調整;

6.教職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獎勵和關係學生權益的重要事項;

7.學校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情況的審定和預算執行與決算審計;

8.學校重要資產處置、重要辦學資源配置;

9.校級以上重大表彰;

10.校園安全穩定和重大突發事件的處理;

11.其他重大決策事項。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項,是指學校中層及以上幹部的任免和需要報送上級機關審批的重要人事事項。主要包括:

1.學校黨政機構、學院(部、係)、校級科研機構和附屬單位的領導班子成員以及享受相應待遇的非領導職務人員的任免、黨政紀處分;

2.學校全資、控股企業校方董事、監事及經理人選的確定;

3.推薦後備幹部、黨代會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人選;

4.其他重要幹部人事任免事項。

(三)重大項目安排事項,是指對學校規模條件、辦學質量等產生重要影響的項目設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1.“985工程”、“211工程”等國家各類重點建設項目;

2.國內國(境)外科學技術文化交流與合作重要項目;

3.重大合資合作項目;

4.未列入學校年度預算50萬元(含)以上的基本建設項目、不動產購置、修繕項目、大宗物資、設備采購等;

5.其他重大項目安排事項。

(四)大額度資金使用事項,是指超過學校所規定的黨政領導人員有權調動、使用的資金限額的資金調動和使用。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未列入學校年度預算50萬元(含)以上的資金款項的追加或支出;

2.其他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

三、基本程序

(一)“三重一大”事項提交集體決策前,應進行深入細致的研究論證,廣泛聽取並充分吸收各方麵的意見。

1.選拔任免重要幹部,應按照有關規定,在研究決定前書麵征求紀監部門的意見。

2.與師生員工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要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聽取廣大師生員工意見和建議。

3.對專業性、技術性強的重要事項,應事先進行專家評估論證,技術、政策法規谘詢,提交論證報告或立項報告。

(二)“三重一大”事項應以會議形式由學校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策。具體程序參照《中共北京師範大學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規則》和《北京師範大學校長辦公會議事規則》執行。

(三)“三重一大”事項決策除情況緊急外,不得臨時動議;緊急情況下由個人或少數人臨時決定的,決定人應對決策負責,事後應及時報告並按程序予以追認。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三重一大”決策回避製度。如有涉及本人或親屬利害關係,或其他可能影響公正決策的情形,參與“三重一大”決策或列席人員應當回避。

(二)建立“三重一大”決策公開與查詢製度。除涉密事項外,“三重一大”決策事項按照《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等有關規定予以公開。

(三)建立“三重一大”決策責任追究製度。學校領導班子成員違反規定,有以下情況之一者將依紀依法追究當事人責任。

1.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三重一大”決策製度;

2.不執行或擅自改變集體決定;

3.未經集體討論而個人決策;

4.未提供全麵真實情況而直接造成決策失誤;

5.執行決策後發現可能造成失誤或損失而不及時采取措施糾正,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嚴重後果的。

五、附則

學校黨政機構、學院(部、係)、校級科研機構和附屬單位的“三重一大”事項應由領導班子集體研究作出決定。各學院(部、係、所)、部門和附屬單位應當根據本實施辦法,結合各單位工作的實際,製定本單位關於“三重一大”決策製度的實施細則,報學校黨委辦公室備案。

本辦法於2012年6月19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