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26日

為進一步加強我校幹部隊伍建設,健全幹部管理製度,規範幹部管理,推動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共中央、教育部黨組和北京市委關於領導幹部勤政為民和廉潔從政的有關要求,結合學校實際情況製定本規定。本規定適用於現任校級領導幹部和處級領導幹部。

第一條 領導幹部要加強學習。認真學習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深刻領會和牢固樹立科學發展觀;認真學習現代經濟、科技、管理、文化和法律等知識及相關政策,不斷提高自身思想理論水平、管理水平和領導能力;認真遵守上級和校黨委關於幹部培訓的有關規定,每學期至少應參加兩次學校組織的幹部學習培訓活動。

第二條 院係(所)黨政一把手必須嚴格執行民主集中製。建立健全黨政聯席會議製度,分黨委(黨總支)書記、副書記、正副院長為黨政聯席會議主要成員。召開黨政聯席會議之前,黨政主要負責人應充分交換意見,根據議題內容分別主持會議。院係(所)工作中的重要事項、重要人事安排、大額經費使用等,要經過黨政聯席會議,按照民主集中製的原則集體研究決定。

第三條 領導幹部應嚴格自律,加強自身思想道德修養,認真學習並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黨紀、政紀,嚴格遵守國家和學校經濟政策和財務製度。如經查實有違法違紀行為者要依法進行嚴肅處理,在提拔、任用上實行一票否決。

第四條 領導幹部應認真貫徹執行中共中央、國務院有關厲行節約、製止奢侈浪費行為的規定,保持艱苦奮鬥、勤儉節約的作風,嚴禁鋪張浪費,校內各單位不能用公款相互吃請、送禮。

第五條 領導幹部任職期間應保證將主要精力用於黨政管理工作。在機關和直屬中心擔任領導職務的幹部,每周工作日內從事教學、科研工作不能超過半天。

第六條 領導幹部任職期間,按照任職崗位職責進行年度考核。聘期結束並考核合格,不再擔任機關部處領導職務,回院係(所)從事教學科研工作的幹部,根據實際情況給予不超過一年的學術假或科研經費支持。

第七條 領導幹部任職期間不能受聘校外帶薪的實職性職務。如因工作需要在校外兼職的,須報學校批準。

第八條 領導幹部不能兼任學校在校外辦學單位的黨政領導職務,特殊情況需經學校批準。

第九條 領導幹部經學校批準在珠海分校、北京師範大學―香港浸會大學聯合國際學院和北京師大資產經營有限責任公司等單位兼職,不能領取報酬。特殊情況需經學校批準。

第十條 機關處級以上領導幹部作為學校“985工程”等國家重大項目團隊成員,不享受“985工程”等項目津貼。凡進入學校“985工程”等團隊的新任機關副處級及以上幹部,自職務任命的下月起,停發校內“985工程”等項目津貼。

第十一條 學校機構調整後,如原機構撤銷,原任領導幹部自動免職,所任職務崗位津貼保留半年。因年齡原因不再擔任領導職務者(距退休不滿一屆),保留原崗位待遇。

第十二條 進一步完善領導幹部請假製度。除節假日外,領導幹部因公因私離京、出國(出境)應按規定履行請假手續,返校後,需向批準出差的領導銷假。

第十三條 副校級幹部因公或因私離京須事先向黨委書記、校長請假。機關部處長因公、因私離京,須事先向分管校領導請假,一周及以上需書麵報分管校領導批準;院係(所)黨政正職因公、因私離京一周及以上須事先報學校辦公室,經有關校領導批準。各單位副職因公、因私離京須經正職批準。

第十四條 各單位黨政正職因公或因私離京、出國(出境)一周以上,應明確一位班子成員代理其工作,以保證工作的正常運行。一般情況下,各單位黨政正職不得同時離京,特殊情況須經校黨委書記、校長批準。

第十五條 除學校派出掛職、援疆、援藏等幹部按有關規定執行外,離開崗位半年或一年內累計半年及以上的幹部應免去其職務。

第十六條 各單位行政正職和負有經濟責任的領導幹部任期屆滿,或任期內調動崗位、免職、辭職、退休等之前,須接受學校經濟責任審計。幹部接到審計通知書後,應在規定時間內認真做好接受審計的相關資料準備工作。

第十七條 領導幹部離任或調整崗位時,必須認真做好工作交接。現任幹部應向接任幹部說明正在進行或亟須完成的工作、經費使用情況等,移交重要的工作文件、基本數據、固定資產等。幹部交接工作必須履行交接手續並簽字,因未妥善交接工作而產生嚴重後果的,要追究相關幹部的責任。

第十八條 領導幹部應嚴格執行《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和《領導幹部收入申報的規定》,如實填報《領導幹部收入申報表》、《領導幹部有關事項報告表》。

第十九條 領導幹部退休年齡按照國家政策和學校有關規定執行,已到退休年齡的領導幹部如因工作需要延聘,由組織部與人事處研究後,報黨委常委會批準。

第二十條 領導幹部執行本規定的情況,作為校黨委考核幹部的依據之一。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黨委常委會通過之日起執行,由黨委組織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