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7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執行黨的幹部路線、方針、政策,建立健全符合科學發展觀要求的幹部選拔任用製度和監督管理機製,根據中共中央《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簡稱《幹部選拔任用條例》)、《公開選拔黨政領導幹部工作暫行規定》、《黨政機關競爭上崗工作暫行規定》和《黨政領導職務任期製暫行規定》,結合我校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選拔任用幹部的原則。
(一)黨管幹部原則;
(二)任人唯賢、德才兼備原則;
(三)群眾公認、注重實績原則;
(四)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原則;
(五)民主集中製原則;
(六)依法辦事原則。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選拔任用機關部處、直屬單位和院、係、所(以下簡稱“學院”)的處級幹部,附屬單位幹部的選拔任用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條 黨委履行選拔任用處級幹部的職責,組織部依據本辦法負責選拔任用幹部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 選拔任用條件
第五條 處級幹部任職條件。
(一)具有履行職責所需要的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
(二)工作思路清晰,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具備大局觀念、開拓創新精神和奉獻精神強,具有較強的組織管理、協調能力和較強的事業心、責任感,能夠把黨的教育方針政策同本單位、本部門的實際相結合,工作勤奮投入,實績顯著。
(三)堅持和維護民主集中製原則,作風民主,密切聯係群眾,正確行使職權,團結合作,公道正派,嚴格自律,清正廉潔。
(四)具有崗位任職所需要的專業背景、業務知識和相關技能。
第六條 處級幹部任職資格。
(一)任學院分黨委、黨總支、直屬黨支部(以下簡稱“分黨委”)書記,應具有副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具有副處級崗位3年及以上任職經曆;副書記應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研究生畢業在校工作3年及以上,或為7級職員。
(二)任學院或其他教學、科研單位行政正職,應具有教學科研係列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副職一般應具有教學科研係列副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
(三)任機關部處、直屬單位和附屬單位正處級領導職務,應具有正處級崗位任職經曆或副處級崗位3年及以上任職經曆。
根據工作需要,機關部分職能部門正職需由具有教學科研係列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且在本校工作3年及以上的教師擔任。
(四)任機關部處、直屬單位和附屬單位副處級領導職務,應具備副處級及以上崗位任職經曆,或研究生畢業在校工作3年及以上,或為7級職員。提任機關教學、科研、學科建設等管理職能部門的專職副處級幹部,應優先考慮具有學院等基層單位相關工作經曆者。
根據工作需要,機關部分職能部門副職,可由具有教師係列副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且在本校工作3年及以上的教師擔任。
(五)身體健康。
(六)處級幹部任職最高年齡,應在國家幹部人事政策規定的退休年齡之前能任滿一屆。
(七)提任處級黨務領導職務應具有5年及以上黨齡。
(八)因工作需要且特別優秀者,經校黨委研究,可以破格提拔任用。
第三章 任期
第七條 實行處級領導班子和處級幹部任期製。
(一)分黨委和學院行政領導班子每屆任期4年;機關部處和直屬單位處級幹部崗位任期4年。
(二)處級幹部在任期內應當保持相對穩定,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所任崗位任滿一個任期:
1.由於健康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繼續擔任現職務的;
2.不稱職需調整職務的;
3.自願辭職或者引咎辭職、責令辭職的;
4.因受處分需變動職務或罷免職務的;
5.因工作需要調整職務的。
(三)處級幹部在同一崗位任職一般不超過兩個任期,確因工作需要的可以繼續連任;在涉及人、財、物等崗位任滿兩個任期須換崗。
(四)選任製處級幹部在新一屆領導班子選舉產生時,原任領導職務自然解除。聘任製處級幹部任期屆滿不再連任的,免去其所擔任的領導職務。
第四章 選拔任用程序
第八條 根據學校工作需要,選拔任用處級幹部采取公開選拔、競爭上崗或黨委直接任命的方式。
第九條 分黨委和學院行政領導班子換屆工作,按照黨委工作計劃組織實施。
第十條 分黨委和學院行政領導班子任期屆滿前2個月,組織部應就領導班子換屆問題與黨政正職交換意見。提前或延期換屆,需經黨委常委會批準。行政領導班子任期屆滿前2個月,組織部應按照程序組織屆滿考核、民主推薦新一屆行政領導班子成員工作。
第十一條 分黨委換屆程序。
(一)分黨委在任期屆滿前2個月將本屆委員會工作總結、黨費收支使用情況書麵報組織部,並向組織部提交換屆申請。組織部報請校黨委同意後,通知啟動換屆工作。
(二)現任書記召開分黨委會或委員會擴大會議,布置下屆委員會委員人選推薦提名工作。以支部為單位醞釀推薦分黨委委員人選,推薦新一屆委員人選須經黨內充分醞釀,廣泛聽取黨員群眾的意見。
(三)分黨委集中各支部黨員提名情況,研究確定委員候選人建議名單並明確書記、副書記人選。黨員院長應作為委員候選人建議人選。
(四)分黨委將推薦委員候選人建議人選基本情況,包括姓名、年齡、民族、職稱、入黨時間、主要工作經曆、工作實績等和書記、副書記推薦人選書麵報組織部。
(五)經校黨委審查同意,組織部對書記、副書記人選進行考察,並將考察結果、有關分黨委換屆準備情況報校黨委研究。
(六)經校黨委同意,組織部通知分黨委召開黨員大會。分黨委與組織部協調確定換屆選舉大會的時間、地點,同時準備票箱、製作選票、布置會場,並按時召開黨員大會。
(七)分黨委將換屆選舉結果(包括到會黨員情況、選舉結果、新一屆分黨委正、副書記和委員分工情況)報組織部後,由校黨委常委會討論審批。
(八)分黨委換屆選舉結果經黨委常委會討論審批後,由校黨委書記簽發黨委批複文件,學校分管領導或組織部部長到有關分黨委宣布黨委批複結果。
第十二條 學院行政領導班子換屆程序。
(一)述職。召開學院全體教職工大會,領導班子成員結合分管工作述職,報告本人工作和履行職責情況。
(二)屆滿考核和民意測驗。領導班子成員述職後,組織部下發學院領導班子和班子成員屆滿考核表,進行屆滿考核測評;按照規定的幹部職數,下發民主推薦表,到會教職工無記名民主推薦新一屆學院正、副職人選。
(三)公開招聘。需公開在校內進行招聘的職位,按照學校機關處級幹部招聘程序進行招聘;需麵向海內外公開招聘的學院院長職位,學校將招聘公告通過媒體向社會發布後,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招聘。
(四)考察。校黨委對幹部招聘小組推薦的人選進行研究後,確定院長考察人選,由組織部按照程序對有關人選進行考察。
(五)討論決定和公示。組織部將考察結果、有關領導醞釀情況報請校黨委常委會討論。校黨委常委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的方式確定擬任人選。擬任幹部任前公示7天。公示結果不影響任職的,辦理任職手續。
(六)任命。公示結束後,組織部將公示有關情況向校黨委常委會報告。公示結果不影響任職的,由黨委書記審簽、校長簽發幹部任命文件,分管校領導和組織部負責人到有關單位宣布任命決定。
(七)學院副院長的選拔任用,由學院黨政領導班子推薦提名,組織部向黨委匯報同意後,按照本條(四)、(五)、(六)規定程序進行。
第十三條 機關部處、直屬單位處級幹部選拔任用程序。
(一)製訂方案。學校研究製定處級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方案,經校黨委常委會討論通過後,予以公布。
(二)推薦和報名。通過組織推薦、群眾舉薦、個人自薦等形式報名,由組織部對競聘人員進行資格審查。
(三)公開招聘。成立由校領導、專家學者、職能部門和學院負責人組成的幹部招聘小組,負責討論推薦人選。
(四)組織考察。黨委組織部在廣泛聽取各方麵意見的基礎上,對推薦人選進行考察。
(五)確定擬任人選。黨委組織部將考察結果報黨委常委會討論,黨委常委會采取無記名表決方式確定擬任人選。
(六)公示並任命。擬任人選公示結束後,黨委組織部將公示結果向學校黨委匯報。公示結果不影響任職的,由黨委書記審簽、校長簽發行政幹部任命文件,校領導到有關單位宣布任命決定。公示結果影響任職的,校黨委另行研究決定有關幹部人選。
機關部處、直屬單位處級幹部原則上麵向校內招聘,根據學校管理工作需要,由校黨委決定,個別崗位可麵向校外招聘。
第十四條 新建或合並單位處級幹部任免。
新建或合並單位籌備工作領導小組將處級幹部建議人選、原領導班子有關成員安排意見書麵報黨委組織部,組織部審查後將有關情況報請學校黨委研究決定。
第十五條 學院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或機關部門、直屬單位處級幹部出現不稱職或缺額等情況,應及時進行調整和補充。調整補充幹部按照幹部任免程序進行。
第五章 考察
第十六條 處級幹部考察包括任前考察和經常性考察。
(一)考察方法。主要采取個別談話、發放征求意見表、民主測評、查閱資料、專項調查等方法。
(二)考察範圍。主要包括幹部所在單位黨政領導班子成員、黨支部書記和行政負責人、群眾代表、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和相關人員、與考察對象長期共事的人員。
(三)考察內容。全麵考察幹部的德、能、勤、績、廉的表現和主要優點、缺點與不足,以及民主推薦和民主測評情況。
(四)考察材料。幹部考察結束後,考察組寫出書麵考察材料,紀監委辦公室出具其是否存在違紀、違規情況意見。
第十七條 組織部在對擬任幹部進行考察時,應廣泛征求對被考察人的意見,並聽取分管校領導和有關職能部門的意見。考察材料應經紀檢監察部門簽署意見,非黨人士應征求黨委統戰部意見。
第六章 任職
第十八條 實行幹部任前公示製度。
黨委常委會確定擬任人選後,在校內公示7天。組織部和紀監委辦公室受理群眾意見,並調查核實問題,調查結果上報學校黨委。
第十九條 實行幹部試用期製度。
非選舉產生的新任和提任處級幹部試用期為1年。試用期滿後,經考核勝任現職的,正式任職,試用期計入任職時間;不能勝任的,免去試任職務。
連任處級幹部不實行試用期。
第二十條 實行新任職處級幹部談話製度。
處級領導班子換屆和幹部任免後,由組織部、紀監委辦公室安排,校黨委書記、校長和紀委書記或委托其他領導與新任職幹部談話。
第二十一條 選拔任用處級幹部工作中出現的問題,由組織部提出解決方案,報校黨委常委會研究決定後實行。
第七章 交流和回避
第二十二條 實行處級幹部交流製度。
(一)處級幹部交流工作,結合分黨委和學院行政領導班子換屆及機關幹部招聘工作進行。
(二)為增強幹部隊伍的生機與活力,應積極向校外推薦幹部,推進幹部的校內外交流。
第二十三條 實行處級幹部任職回避製度。
(一)凡有夫妻關係、直係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係血親以及近姻親關係的,不得擔任雙方隸屬於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不得在同一單位擔任領導職務;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單位從事組織、人事、紀檢、審計和財務工作。
(二)討論處級幹部任免問題涉及與會人員本人及其親屬的,本人必須回避。
(三)幹部考察組成員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親屬時,本人必須回避。
第八章 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四條 職數。
(一)分黨委設正職1名,根據黨員人數設置副職職數。
(二)學院行政領導班子設正職1名,根據師生規模設副職1—3名。學院黨政領導班子成員可以相互兼職,幹部兼職不占職數。
(三)機關各部處設正職1名,根據職能需要設置副職職數。
在選拔任用處級幹部工作中須嚴格控製幹部職數。
第二十五條 處級幹部管理按照《北京師範大學關於加強領導幹部管理的若幹規定》(師黨發[2007]12號)執行。
第二十六條 實行學院行政領導班子任期目標責任製和機關處級幹部崗位責任製。
新任學院行政領導班子任命後2個月內須填寫《學院行政領導班子任期目標責任書》,機關新任正處級幹部任命後2個月內須填寫《機關處級幹部崗位責任書》。
學院屆中調整正職,新任正職應繼續履行班子任期目標任務,同時可根據工作需要對任期目標進行調整、補充。
第二十七條 實行處級領導班子和處級幹部考核製度。
(一)機關部處、直屬單位處級幹部實行年度考核。新任處級幹部試用期考核如與年度考核時間相近,結合年度考核進行。幹部年度考核作為考核幹部履行崗位職責情況的依據。
(二)學院黨政領導班子及班子成員實行年度考核、屆中考核和屆滿考核。屆中考核和屆滿考核結合年度考核進行,並作為考核學院行政領導班子任期目標實施進展情況的依據。
(三)分黨委的工作考核按照《北京普通高等學校黨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基本標準》進行。
第二十八條 處級幹部應嚴格執行《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和《領導幹部收入申報的規定》,如實填報《領導幹部收入申報表》和《領導幹部有關事項報告表》。
第二十九條 實行處級幹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製度。
處級行政正職和負有經濟責任的處級幹部任期屆滿,或任期內調動崗位、免職、辭職、退休等,須按照《北京師範大學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辦法》對其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第三十條 工作交接。
處級幹部離任或調整崗位時,必須認真做好工作交接。現任幹部應向接任幹部說明正在進行或亟須完成的工作、經費使用情況等,移交重要的工作文件、基本數據、固定資產等。幹部交接工作必須履行交接手續並簽字,因未妥善交接工作而產生嚴重後果的,要追究有關幹部的責任。
第九章 免職、辭職、降職
第三十一條 處級幹部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免去其職務:
(一)達到任職年齡界限或者退休年齡界限的。
(二)處級幹部考核中民主測評不稱職票超過1/3,並經組織考察認定為不稱職的。
(三)除學校派出掛職、援疆、援藏等處級幹部按有關規定執行外,離開崗位半年或1年內累計半年及以上的。
(四)機構調整或新建機構時,原相關機構所屬處級幹部自動免職。
(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的。
第三十二條 實行處級幹部辭職製度。
辭職包括自願辭職、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
(一)自願辭職,是指處級幹部因個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辭去現任領導職務,並經校黨委常委會批準。
(二)引咎辭職,是指幹部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重大領導責任,不宜再擔任現職,由本人主動提出辭去現任領導職務。
(三)責令辭職,是指組織部門根據處級幹部任職期間的表現,認定其已不再適合擔任現職的,責令其辭去現任領導職務。拒不辭職的,應按程序免去其現職。
第三十三條 實行處級幹部降職使用製度。
因工作能力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適宜擔任現職務的,應當降職使用。降職使用的幹部,其待遇按照新職務的標準執行。
幹部免職、辭職、降職須由組織部報請黨委常委會討論批準。
第十章 學習和培訓
第三十四條 實行處級幹部學習和培訓製度。
(一)處級幹部要認真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牢固樹立科學發展觀,應結合工作實際,自覺學習相關業務和法律法規知識。
(二)處級幹部應根據不同要求積極參加上級和學校組織安排的在職期間的各類崗位培訓、晉升領導職務的任職培訓、新任處級幹部或到新崗位任職的幹部培訓。
(三)處級幹部每年參加培訓的時間不能少於規定的學時。
第三十五條 學習、培訓情況作為幹部考核的重要內容,並作為任職、晉升的重要依據之一。
處級幹部學習、培訓考核辦法另行製定。
第十一章 紀律和監督
第三十六條 選拔任用處級幹部必須嚴格執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學校校級領導幹部應加強對分管單位工作的檢查、指導,加強對有關單位主要負責人的教育、督導。
第三十七條 實行處級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製度。
紀委負責對貫徹執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本辦法的有關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受理有關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舉報、申訴,有權製止、糾正違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本辦法的行為,並對有關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或建議。
第三十八條 實行黨委組織部與紀監委辦公室等部門聯席會議製度。定期溝通幹部信息,交流情況,加強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
第三十九條 實行處級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製度。
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後果的,應根據具體情況,追究主要責任人以及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四十條 實行處級幹部誡勉談話和函詢製度。
發現幹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職責、工作作風、道德品行、廉潔自律等方麵出現問題,按照《中共北京師範大學委員會關於對黨員領導幹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的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黨員、幹部和群眾有權向上級和校黨委、紀委舉報、申訴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違紀、違規行為,紀監委辦公室專設舉報電話,受理幹部群眾反映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和處級幹部存在的問題。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此前印發的試行文件同時廢止。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黨委組織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