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2月16日經學校黨委常委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國共產黨黨校工作暫行條例》、《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中共中央關於麵向21世紀加強和改進黨校工作的決定》、《北京普通高等學校黨校工作規則》和十五大通過的《黨章》的有關規定,充分發揮黨校的重要作用,結合我校實際,特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北京師範大學黨校是在校黨委直接領導下培訓黨員、幹部、入黨積極分子和其他積極分子的學校;是學習、研究、宣傳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的重要陣地;是黨員、幹部和入黨積極分子增強黨性鍛煉的熔爐。
第三條 黨校的工作方針是: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為指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貫徹理論聯係實際的原則,努力為學校培養、建設一支黨性強、作風正的黨員隊伍,德才兼備的幹部隊伍和德智體美等方麵全麵發展的學生骨幹隊伍服務。
第四條 黨校的主要任務是:認真學習和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把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特別是鄧小平理論的活動不斷引向深入;有領導、有組織、有計劃地培訓高校黨員、幹部、入黨積極分子和其他先進分子;結合學校改革和發展的實際,結合學校理論教育、思想政治工作、幹部工作和黨建等項工作的實際,積極開展理論研究,提高培訓水平,當好黨委的參謀和助手。
第二章 黨校的設置和領導體製
第五條 學校黨委在思想上、政治上、組織上加強對黨校工作的全麵領導,圍繞全校黨的工作大局和全校工作重心,把握黨校工作的重心和正確的辦學方向。
第六條 黨校校長由黨委書記兼任,設常務副校長主持日常工作。根據實際情況,配備專(兼)職副校長,設黨校顧問若幹名。
第七條 黨校設立校務委員會(簡稱校委會)。校委會委員由校黨委任命,由黨委和行政有關部門負責人及有關專家組成。校委會建立會議製度,定期研究黨校工作的重要事項。校委會會議由黨校校長或副校長主持,黨校的建設、教學、培訓、科研工作等重大問題由校委會集體討論決定。
第八條 黨校下設辦公室,負責黨校的日常工作。黨校辦公室設在黨委組織部。
第九條 校黨委把黨校工作列入黨委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每學期至少專門研究一次黨校工作,聽取黨校工作的匯報,研究解決黨校工作和建設中存在的問題,指導黨校工作。黨委負責同誌定期到黨校講課,每學期不少於一次。
第三章 教學與科研
第十條 黨校的教學以舉辦各種形式的非學曆教育的短期培訓班為主。黨校製定課程規劃,作為黨校各班次教學的指導。黨校各班次的教學要依據課程規劃結合形勢任務的要求製訂教學計劃,對教學目的、教學內容、教學時間、教學方法、教學要求以及閱讀書目等做出具體規定,並由黨校辦公室備案。每期教學工作結束,要及時做出總結。
第十一條 黨校的教學內容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特別是鄧小平理論為中心,弘揚理論聯係實際的馬克思主義學風,把理論培訓和業務培訓結合起來,把學習鄧小平理論與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的基本原理結合起來;與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結合起來,把學習理論與學習黨的基礎知識、增強黨性鍛煉結合起來。貫徹“學馬列要精,要管用”的原則。
第十二條 黨校的教學形式要靈活多樣,注重改革創新,做到講授與研討相結合,講授與自學相結合,校內學習與社會實踐相結合。充分利用現代教育手段進行教育培訓,努力提高培訓教育的科學性、思想性,使黨校培訓教育具有吸引力、說服力、感染力,增強實效性。
第十三條 黨校的主體班次是幹部培訓班、黨員培訓班和入黨積極分子培訓班。幹部培訓班主要培訓處級幹部和後備幹部,黨員培訓班的對象是教職工和學生中的黨員、預備黨員,入黨積極分子培訓班的對象是教職工和學生中提交入黨申請書的人員。
第十四條 黨校注重理論研究和理論創新,教學和管理人員要結合工作實際,積極開展理論研究。對於一些重大課題的研究,必要時可以與其他部門和單位的教學科研人員聯合攻關。在申報、審批科研立項及經費方麵,校黨委和行政領導給予大力支持和保證。
第四章 隊伍建設
第十五條 黨校要建立一支高素質的教師隊伍。這支隊伍以校內兼職為主,采取公開教學課目、麵向全校公開招聘的方法組建,綜合考查應聘教師的政治思想素質、黨性觀念、政治理論水平、教學水平等方麵情況,由黨校校務委員會決定聘用。同時,聘請校外有較高理論水平和工作經驗的黨政領導幹部和企事業單位的專家到黨校講課或做兼職教師。
第十六條 校內教師應聘黨校教師後,其在黨校的教學工作計入本人教學工作量,並按教學津貼規定給予相應報酬。黨校從政治上、業務上、生活上關心黨校兼職教師,為他們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安排他們閱讀有關文件,參加必要的進修、考察和學術交流。
第十七條 黨校教師必須具備以下素質:有比較堅實的馬克思主義理論基礎,黨性強,社會主義、共產主義理想信念堅定;具有研究、探索理論領域和社會實踐中新情況、新問題的能力;勝任教學、科研工作;作風嚴謹,言傳身教,教書育人,為人師表。
第五章 經費保障和基本設施建設
第十八條 學校黨委和行政部門保證黨校每年經費納入預算計劃,保證日常活動經費和專項經費及時落實到位。學校根據校內財務情況,對黨校的經費投入力爭逐年有所增加。黨校經費專款專用。
第十九條 黨校應有必要的辦公教學場所,配備必要的教學設備。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條例由校黨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