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18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發揮黨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黨代表)作用,堅持和完善黨代表大會製度,推進學校黨內民主建設,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北京高校黨代表大會代表任期製實施細則(試行)》和《北京高校黨代表大會代表提案製實施辦法(試行)》,結合我校工作實際,製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學校黨代表按照黨內選舉的有關規定選舉產生。嚴格代表資格審查,保證代表的先進性。

第三條 學校實行黨代表任期製。學校黨代表每屆任期與學校黨代表大會當屆屆期相同。如下一屆黨代表大會提前或者延期舉行,其代表任期相應地改變。黨代表在黨代表大會召開和閉會期間,享有代表資格,行使代表權利,履行代表職責,發揮代表作用。

第四條 實行黨代表任期製,必須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從實際出發,解放思想,改革創新,大膽探索,積極推進黨內民主建設,尊重黨代表主體地位,保障黨代表充分行使民主權利,進一步增強黨組織的創造力、凝聚力和戰鬥力,為我校各項事業發展和世界一流大學建設提供堅強保證。

第二章 黨代表的權利與職責

第五條 黨代表要認真學習貫徹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模範遵守黨的章程、黨內各項規定和國家法律法規,維護黨的團結和統一,認真學習貫徹學校黨代表大會精神,密切聯係黨員和群眾,在各方麵發揮表率作用,認真行使職權,自覺接受黨員和群眾的監督,不得利用代表身份謀求任何私利和特權。

第六條 學校黨代表有下列權利與職責:

(一)在學校黨代表大會召開期間,參與聽取和審查學校黨的委員會(以下簡稱校黨委)、紀律檢查委員會(簡稱校紀委)的報告;參與討論和決定有關重大問題;在黨代表大會上行使表決權、選舉權,有被選舉權。

(二)了解學校黨委、紀委以及所在選舉單位黨組織貫徹執行黨的決議、決定的情況。

(三)向學校黨代表大會或者學校黨委就學校事業發展和黨的建設等方麵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對學校黨委、紀委及其成員進行監督。

(五)參加學校黨代表大會或者學校黨委組織的活動。

(六)受學校黨代表大會或者學校黨委的委托,完成有關工作。

第三章 黨代表開展工作的主要製度

第七條 學校黨代表履行職責的方式,主要是參加學校黨代表大會和學校黨委組織的活動。學校黨委建立健全相應製度,確保黨代表正常參加活動,有序開展工作。

第八條 黨代表提案製度。黨代表大會召開期間,黨代表可以聯名(一人提出,五人以上附議)以書麵形式向大會提出屬於學校黨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提案。

(一)提案應圍繞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黨的建設中的重大問題,在廣泛聽取黨員、群眾意見的基礎上,深入調查研究後提出。應當有案由、案據和具體解決方案或具體建議方案,一事一案,主題突出,內容充實,簡明扼要。

(二)代表提案應當在學校黨代表大會規定時間內經黨代表聯絡與提案工作辦公室送交提案工作委員會。提案工作委員會負責提案的受理、審查、立案和督辦。對於確定立案的提案,提案工作委員會提出立案建議,向學校黨委報告。學校黨委召開專門會議進行部署,責成有關部門、單位承辦。提案內容涉及兩個以上部門、單位的,應明確主辦單位和協辦單位。提案內容相同或相近的,提案工作委員會可以進行並案處理,原提案人作為共同提案人。

(三)承辦單位接到交辦的代表提案後,應及時研究辦理,並在3個月內將辦理結果書麵答複代表;個別情況複雜、3個月內確實不能辦理完畢、需要延期的,承辦單位應在期限內說明情況。代表對辦理結果有不同意見,經提案工作委員會研究需再次辦理的,承辦單位應再作研究辦理,並負責答複。

(四)提出提案的代表可以要求撤回提案。對經審核不予立案的,視情況可作為意見建議或代表來信處理,由黨代表聯絡與提案工作辦公室書麵告知代表。

(五)所有提案辦理完畢後,提案工作委員會應將提案辦理情況向學校黨委報告,及時向黨代表通報,並在下一次學校黨代表大會上報告。

第九條 黨代表提議製度。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黨代表可以通過個人或聯名的方式,采用書麵形式向學校黨委提出屬於學校黨代表大會和學校黨委職權範圍內的提議。提議應一事一議,內容應明確具體。

對黨代表提議的處理,可參照本辦法第三章第八條黨代表提案的有關辦法執行。

第十條 向黨代表通報情況製度。

(一)學校黨委可根據工作需要召開會議,向黨代表報告校黨委、校紀委有關工作,通報學校改革發展及黨的建設等方麵的重要決策。

(二)通報也可采取印**況通報、簡報、工作通訊等方式,必要時還可以召集有關代表召開情況通報會。

第十一條 向黨代表征求意見製度。

(一)學校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到基層檢查工作和調查研究,應當注意聽取黨代表的意見。

(二)學校黨代表大會召開前,應當就黨委、紀委報告稿征求黨代表意見。學校領導班子召開民主生活會或者對有關重大問題進行決策前,應當征求黨代表的意見。

(三)學校黨委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邀請黨代表列席學校黨委全體會議等會議,對學校黨的建設和事業發展等方麵的重大決策和黨內重要文件的製定,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黨代表根據學校黨委安排,可以參加對重要幹部的民主推薦、考核和對學校黨委、紀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民主評議,參加對學校黨委會(常委會)工作的評議。

(五)黨代表所在單位的黨委(黨總支、直屬黨支部)定期召開黨代表座談會,就本單位發展的重大問題征求意見。

(六)黨代表所在單位邀請黨代表參加領導班子及成員的德、能、勤、績、廉述職考核會,列席民主生活會,向黨代表征求意見。

第十二條 黨代表聯係黨員和群眾製度。黨代表應在學校黨委安排下,聯係一定數量的黨員和群眾,通過適當方式,宣傳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和黨代會精神,了解黨的決議、決定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將所聯係黨員和群眾的意見和建議及時向學校黨委反映。

黨代表所在單位的黨員,可以通過一定方式,向代表反映情況並了解代表開展工作的情況。

第十三條 黨代表調研製度。黨代表受學校黨代表大會和學校黨委的委托,可以對涉及學校黨代表大會和學校黨委職權範圍內的有關重大決策和重要事項開展調研。

(一)知情調研:組織代表對黨和國家方針政策貫徹執行情況和學校各項事業發展情況進行調研,了解學校黨代會和學校黨委各項重大決策的落實情況,對發現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督辦調研:組織代表對學校黨委重要工作的落實情況進行調研,總結經驗、發現問題、督促落實,並向學校黨委和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應邀調研:接受部門或單位的邀請,組織代表對落實黨代會重要決議的有關工作,該單位重大項目的立項、規劃、實施等進行調研,集思廣益,達成共識,為科學決策提供依據。

代表調研活動可根據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進行。調研活動應根據內容和範圍,由學校黨委統一組織,每次調研可組織一個或若幹個代表小組,調研後應形成書麵報告報學校黨委。代表調研時,有關部門、單位應積極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材料,回答有關問題。代表在調研時不直接處理問題。

第四章 黨代表履行職責的保障

第十四條 設立提案工作委員會。提案工作委員會是負責黨代表提案工作的專門機構,其組成人員由學校黨委提名,經黨代表大會通過。提案工作委員會由黨委領導班子成員擔任主任,具備黨代表資格的部分黨委職能部門和院(係)黨組織負責人、一線教師等作為成員。

提案工作委員會職責包括:製定有關提案工作製度;負責對黨代表進行相關培訓;負責提案的征集、審查和立案;檢查、督促承辦單位對提案的處理情況;向黨代表大會報告提案征集情況和辦理情況。

第十五條 設立黨代表聯絡與提案工作辦公室。辦公室掛靠學校黨委組織部,配備專職工作人員,負責黨代表的聯絡、服務和提案處理的具體工作,主要職責包括:負責黨代表提案、提議的收集和督辦工作;負責組織學校黨代表開展調研、向代表征求意見建議和通報情況等工作;製定黨代表任期製相關工作製度;組織黨代表培訓;負責學校黨代表日常聯絡等工作;指導基層黨組織做好黨代表任期製的相關工作;做好學校黨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學校黨委委員、紀委委員采取適當方式,加強與學校黨代表的聯係。原則上每位委員都應聯係黨代表,聯係名單在黨代表聯絡與提案工作辦公室備案。

第十七條 學校黨委要采取多種形式,有計劃地組織學校黨代表參加學習培訓,增強代表意識,提高代表政治理論水平和履行職責的能力。

第十八條 提供經費支持和時間保證。學校黨委為黨代表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經費支持。黨代表參加學校黨代表大會和學校黨委安排的活動,所在單位應當給予時間保障,按正常出勤對待。

第十九條 學校各級黨組織必須尊重和保障黨代表的權利。為便於黨代表開展工作,為黨代表製發代表證。對有義務協助黨代表開展工作而拒絕履行義務的黨組織和黨員,學校黨委予以批評教育,並責令改正。對妨礙代表開展工作或者對代表開展工作打擊報複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五章 黨代表資格的終止和停止

第二十條 黨代表在任期內,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其代表資格終止:

(一)受黨內外處分的。

(二)被停止黨籍,或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

(三)辭去代表職務並被接受的。

(四)因其他原因需要終止代表資格的。

第二十一條 黨代表因組織關係遷出或者因工作調動、畢業等原因調離學校黨代表大會所屬範圍的,或因其他原因需要停止代表職務的,停止執行代表職務。

第二十二條 黨代表資格終止,由所在選舉單位或基層黨組織提出,校黨委討論決定,報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員會備案。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學校黨委組織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