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黨的十六大“注意在生產、工作第一線和高知識群體、青年中發展黨員”的精神,進一步落實校黨委加強在中青年教師中發展黨員工作的要求,進一步加強基層黨組織建設,根據中共中央有關文件精神和《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經學校黨委研究,決定建立組織員製度。

一、黨委組織員的職責

在校黨委領導下,協助分黨委、黨總支(直屬黨支部)做好入黨積極分子隊伍建設和發展黨員工作。

1.參與製定分黨委、黨總支(直屬黨支部)入黨積極分子的培養、教育計劃。

2.協助基層黨組織做好入黨積極分子的培養教育、考察及督促檢查工作。

3.指導黨支部、黨員班主任按照《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試行)》規範發展黨員工作程序,保證發展黨員的質量。

4.協助各分黨委、黨總支(直屬黨支部)組織委員對發展對象填寫的《入黨誌願書》和有關材料進行預審。

5.受黨組織委派,在黨組織審批預備黨員前同發展對象談話,作進一步的考察,提出對申請人能否入黨的意見。

6.指導黨支部做好預備黨員的教育和轉正工作。

7.參與基層黨組織建設和黨員發展工作調研,列席基層黨組織的有關工作會議,對改進和加強基層黨建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8.受校黨委委托,承擔其他有關黨建工作。

二、黨委組織員的條件

1.具有較高的黨建理論水平和黨性修養,公道正派,工作認真負責,善於聯係群眾,有黨務工作實踐經驗,身體狀況良好。

2.本人自願。

三、黨委組織員的聘任與管理

1.根據學校黨建工作需要,黨委組織部同分黨委、黨總支(直屬黨支部)協商提出擬聘人選,或由分黨委、黨總支(直屬黨支部)推薦,經校黨委審批同意後聘任。

2.黨委組織部負責黨委組織員製度的實施,承擔組織員隊伍的建設、管理與培訓。

3.黨委組織員實行聘任製,一般應聘請組織關係在校內的離退休黨員擔任,聘期原則上為兩年,可以續聘。被聘為黨委組織員期間,其黨組織關係和行政關係不變。

4.學校劃撥專項經費用於實施黨委組織員製度。在職人員擔任黨委組織員計算相應的工作量。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