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21日
第一條 為加強和改進對黨員領導幹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落實中央關於從嚴治黨、立足教育、著眼防範的要求,依據《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和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關於對黨員領導幹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的暫行辦法》,結合我校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黨委任命的正、副處級黨員領導幹部(含擔任同級非領導職務人員)。
第三條 根據黨委的要求,紀委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對黨員領導幹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對非機關部處的領導班子成員,根據具體情況,可以委托其所在分黨委、黨總支的正職負責人進行誡勉談話。
第四條 學校黨員領導幹部有下列情況之一,應當對其進行誡勉談話:
(一)不能嚴格遵守黨的政治紀律,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決議、決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的;
(二)不認真執行民主集中製,作風專斷,或者在領導班子中鬧無原則糾紛的;
(三)不認真履行職責,給工作造成一定損失的;
(四)不嚴格執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相關規定,用人失察失誤的;
(五)不嚴格執行廉潔自律規定,造成不良影響的;
(六)在述職述廉過程中隱瞞、回避重大問題的;
(七)其他需要進行誡勉談話的情況。
第五條 紀委針對群眾反映的黨員領導幹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質、廉政勤政、選人用人等方麵的問題,可以用書麵形式對被反映的黨員領導幹部進行函詢。
第六條 對黨員領導幹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要嚴格履行審批程序。一般應當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由紀監委辦公室提出意見與黨委組織部會商,報紀委領導批準。
第七條 誡勉談話意見經紀委領導批準後,由紀監委辦公室向誡勉談話對象及其所在單位黨組織發出《幹部誡勉談話通知書》。《幹部誡勉談話通知書》應於談話前5至7天送達誡勉談話對象及其所在單位黨組織。
第八條 誡勉談話時,談話人應當向談話對象說明談話原因,認真聽取其對有關問題的解釋和說明,指出需要注意的問題,並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第九條 誡勉談話對象應在談話後10個工作日內,向紀監委辦公室提交對違紀違規問題的認識及改正措施的書麵報告,並在誡勉談話後3個月內,將書麵整改總結報紀監委辦公室。
第十條 誡勉談話後,紀委應對誡勉談話對象存在的主要問題的改正情況進行了解。對於沒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顯的,應當根據黨委的意見,予以批評教育並督促改正,或者作出組織處理。
第十一條 黨員領導幹部在收到函詢的15個工作日內,應當實事求是地作出書麵回複。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如期回複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說明理由。
對函詢問題未講清楚的,紀監委辦公室可再次對其進行函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進行了解。對無故不回複的,應當責令其盡快回複。
第十二條 黨員領導幹部接受組織誡勉談話和函詢,要如實回答問題,不得隱瞞、編造、歪曲事實和回避問題,不得無故不回複組織函詢,不得對反映問題的人進行追查,更不得打擊報複。對違反者,應當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
第十三條 黨員領導幹部的誡勉談話記錄(需經本人核實)、回複組織函詢的材料和整改報告由紀監委辦公室留存。
第十四條 有關人員對黨員領導幹部進行的誡勉談話和函詢內容應嚴格保密。對失密、泄密者,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非中共黨員正、副處級領導幹部,需要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的,適用本辦法。
第十六條 校級副職領導需要進行誡勉談話的,由黨委書記或紀委書記作為談話人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學校資產經營有限責任公司、出版集團、後勤服務集團等單位所聘管理幹部,需要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紀監委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