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在中國民權保障同盟北平分會的席上,楊杏佛先生說了一句很沉痛的話:“爭民權的保障是十八世紀的事;不幸我們中國人活在二十世紀裏還不能不做這種十八世紀的工作。”
先進的民族得著的民權,不是君主欽賜的,也不是法律授予的;是無數的先知先覺奮鬥力爭來的,是用血寫在法律條文上去的,是時時刻刻靠著無數人的監督才保障得住的。沒有長期的自覺的奮鬥,決不會有法律規定的權利;有了法律授予的權利,若沒有養成嚴重監護自己的權利的習慣,那些權利還不過是法律上的空文。法律隻能規定我們的權利,決不能保障我們的權利。權利的保障全靠個人自己養成不肯放棄權利的好習慣。
(《民權的保障》[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