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一個名詞是近三十多年來漸漸通用的一個新名詞。當這個名詞初輸入的時代,梁任公先生等屢作論文,指出中國人向來缺乏權利思想,指出中國人必須提倡這種權利思想。其實“權利”的本義隻是一個人所應有,其正確的翻譯應該是“義權”,後來才變成法律給予個人所應享有的“權利”。中國古代思想也未嚐沒有這種“義權”的觀念。孟子說的最明白:

非其義也,非其道也,一介不以與人,一介不以取諸人。

這正是“權利”的意義。“一介不以與人”是尊重自己所應有;“一介不以取諸人”是尊重他人所應有。推而廣之,孟子所謂“富貴不能**,貧賤不能移,威武不能屈”也正是個人自尊其所應有,自行其所謂是。孔墨兩家都還有這種氣概。但柔道之教訓,以隨順不爭“犯而不校”為處世之道,以“吃虧”為積德之基,風氣既成,就無人肯自衛其所應有,亦無人肯與強有力者爭持其所謂是。梁先生們所謂中國人無權利思想,隻是這種不爭不校的風氣造成的習慣。在這種習慣支配之下,就有了法律規定的人權民權,人民也不會享用,不會愛護的。

(《民權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