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恩”即欠債,所以必須要還,而日本人的報“恩”行為卻不在我們理解的範疇之內。在美國人的道德觀以及平日使用的詞語中,人們經常會把obligation(責任)與duty(義務)這兩個範疇混在一起,這就好像好多美國人對一些小地方的財務交易狀況感到不可理解一樣,因為這些地方的人在講“債主”和“債務人”的時候總是容易混淆。在他們日本人看來,施恩與報恩完全是兩碼事,前者就像是一種一勞永逸的長期行為,後者則必須是積極的、刻不容緩的。施恩不是美德,報恩才是美德。為報恩而做的積極行動本身就是一種美德。
如果我們與金融交易多作一些比較,想到這種美德也像美國人的金融交易一樣,處處都有對違規行為強有力的製裁手段,這就會有助於美國人理解日本人的這種美德。在美國,經濟行為中的任何一個人都有義務履行契約,如果一個人拿了並不屬於他自己的東西,任何理由都不可能使他逃脫製裁。向銀行貸款是一種謹慎的雙方行為,不僅銀行會綜合考慮申請人的還貸能力,申請人也會認真考慮銀行貸款利息的高低,以及能夠貸款金額的大小。關於錢的問題,是與愛國愛家這些感情完全不同的。對我們來說,愛是一種心靈的事情,自由給予的愛是最高尚的愛。如果愛國主義意味著國家利益高於一切,那麽這一意義上的愛國主義隻是一種空談,除非是在美國受到侵略的時候。因為這與人類的邪惡本性是如此對立。與日本人與生俱來的負恩報恩觀念不同,美國人認為憐憫和幫助其貧苦的雙親,不毆打自己的妻子,撫養自己的孩子們這些事情是不能像金錢往來那樣錙銖必較的,更不會像事業上的成功那樣能獲得酬勞。日本人的報恩思想非常強烈,就像美國人關於債務清償及違約製裁的邏輯一樣。這並不是在諸如正式宣戰或父母病重這樣的危急時刻才須留意的事情;它是如影隨形的,就像一個紐約小農時刻擔心著自己的抵押物,或者像一個華爾街上股票剛剛出手的金融家看著股市瘋漲一樣。
日本人把對“恩”的報答按其規則給予不同分類,一種是永世難報的,另一種是與所受之恩相等並有時間限製的。永世難報之恩被稱為“義務”,對此他們日本人說“人們永遠都無法報答那種恩情的萬分之一”。“義務”分為兩種不同的類型:對父母之“恩”的報答為“孝”,對天皇之“恩”的報答為“忠”。這兩種“義務”都是必須履行的,任何人不得逃避。確實,日本的初等教育被稱為“義務教育”,因為沒有其他詞如此恰當地表達“必修”的意思。人生中的突發事件可能會改變人的“義務”細節,但是“義務”無視任何突發狀況而對所有人有強製作用。
這兩種形式的“義務”都是無條件的。日本人把這些美德絕對化,從而與中國的忠於國家和孝敬父母的觀念分離開來。自7世紀以來日本不斷反複地吸收中國的倫理體係,“忠”和“孝”都來自於漢語,但是中國人並沒有把這些德視為無條件的。在中國,比“忠”和“孝”這兩種美德更崇高的是“仁”,通常被譯成“benevolence”,它幾乎意味著西方人在說良好的人際關係時所意指的一切。父母必須有仁。如果統治者不仁,人民就可以揭竿而起。效忠與否,完全取決於仁與不仁。皇位以及百官職位的穩固與否均取決於他們是否施行仁政。在中國人的倫理關係中,這是對所有品德和行為進行評判的最高標準。
中國倫理觀點的核心一直未被日本所接受。著名的日本學者朝河貫一在論及中世紀時期兩國的這種差別時說:“在日本,這些觀點是觸犯天皇製的。因此,即使作為學說也從來沒有被完全接受過。”事實上在日本“仁”是被排斥在倫理體係之外的道德,不可與在中國倫理體係中所占的地位同日而語。它在日文中的發音是“jin”(書寫時用中國人使用的同一個字),而“行仁”或其另一種表達形式“行仁義”即使在社會的最上層也不是必須具備的品德。“仁”被徹底地剔除於日本的道德體係,因此它僅是指在法律範圍之外做的某種事兒。比如熱衷慈善事業或者為犯人求情,但這些都是分外之事,而非必履行的義務。
“行仁義”還在“法律範圍之外”的另一種意義上使用,它被用來形容地痞流氓之間的感情。德川時代,“行仁義”就是指那些佩帶單刀的家夥進行的殺人越貨的行為,這些家夥不同於武士,武士為了表示威武,是配雙刀的。當某個歹徒遭受追捕而要求另外一個歹徒提供藏身之所,為了免遭報複而援助他的這種行為就是所謂的“行仁義”。在現在的說法中,“行仁義”的地位降得更低了。人們通常把它與違法行為聯係在一起。比如報紙上曾說過,“下等工人現在仍在行仁義,他們該被嚴懲。警察必須鏟除日本各個角落裏盛行的‘仁義’。”顯然,它所指的完全就是坑蒙拐騙巧取豪奪的“強盜的榮譽”。現代日本的小包工頭像19世紀末與20世紀初美國碼頭上的意大利包工頭一樣,同非熟練工人簽訂非法合同,然後將其轉包,以此牟利,這種行為也被說成是“行仁義”。至此,日本人已經把中國“仁”的概念糟踐到了極點。日本人完全篡改並貶低了中國價值體係的核心內容,並且不用任何東西取而代之以使“義務”成為有條件的,因此孝行在日本成了必須履行的責任,即使是父母的惡行也要無條件的寬恕。隻有與對天皇的義務發生衝突時才可廢棄。此外,無論父母是否值得子女尊敬,也無論父母是否破壞兒女的幸福,子女都要竭盡所能地盡“孝”。
在日本的近代電影中有這樣一個故事:一個遭遇天災的農村家庭為了生存將自己的女兒賣到妓院。這個女孩的老師知道這件事情後就向村民籌款想要救她出來。而這個教師的母親發現並偷走了這筆錢。這個教師雖然知道是母親幹的但卻不得不為母親背黑鍋。他的妻子發現了這件事的真相,為保全丈夫的名譽,她留下了一份遺書,承認是她丟失這筆錢的,然後就帶著嬰兒投河自盡。事情曝光後,對那個母親的應負責任無人過問。兒子盡完孝道之後隻身前往北海道,去磨煉人格,以求將來接受同類考驗的時候能更堅強。這個兒子是品德完美的英雄。我認為那個母親應為這個悲劇負全部責任,而我的日本朋友卻強烈反對我這種美國式的判斷。我的這位朋友說,孝道常常會同其他的道德相衝突。如果主人公足夠賢明的話,就能找到一個兩全其美的方法。但是,哪怕僅僅是在心裏譴責母親,名譽和自尊心都會受損。
在小說和現實生活裏隨處都可看到青年人在完婚後都必須嚴格履行“盡孝”的義務。除了少數有現代觀念的家庭,大多數家庭還是認為應該通過媒人介紹並由父母為兒子選定妻子。父母為此喧賓奪主並非僅是考慮門當戶對的問題,而是因為兒媳有為家庭延續香火的義務而要被載入家譜。慣例是由介紹人安排一個非正式的見麵,雙方父母也在場,但是兩人並不交談。有的父母是希望自己的兒子能夠通過婚姻與名門望族連上關係,在這種情況下女方的父親獲得錢財,男方的父母則通過攀名門姻親而獲得好處。也有的父母挑選兒媳時以人品為最先考慮條件。礙於“孝道”,兒子不能對父母的決定提出絲毫異議。婚後他的報恩義務繼續存在。尤其是長子,由於要和父母生活在一起,而婆媳矛盾又無處不在,所以由父母挑選兒媳至關重要。婆婆總是對兒媳橫挑鼻子豎挑眼,夫妻間再恩愛,如果婆婆看不順眼,她也隨時可以讓他們離婚並讓兒媳掃地出門。在日本的小說和個人自傳中,很多都描寫了做他人妻子的艱難,而且也對丈夫的痛苦作了充分的描述。當然,離婚的事,都是“孝道”逼的。
一位現住在美國的比較“現代”的日本婦女給我們講述了一個她自己的親身經曆:在東京時她曾經收留過一個被婆婆趕出家門的年輕孕婦,這個孕婦被婆婆逼著離開丈夫。這位年輕的妻子身心交瘁,但她沒有責備自己的丈夫,而是把全部的感情都傾注到即將出生的孩子身上。但是孩子生下來以後,婆婆帶著她孝順的兒子領走了嬰兒,孩子自然是屬於丈夫家的。但是婆婆卻把帶走的嬰兒扔進了孤兒院。
這一切都是那不得不還的“孝道”。在美國,這都被看作外界侵犯個人幸福的行為。在日本,這些侵犯卻從不被認為是“外來的”,因為他們從心底就認定“孝道”就應該這樣。就如同美國的故事中都是描寫一個特別正直誠實的人是在付出了多大的努力之後才還清欠債一樣,上麵的這些例子實際反映了日本人將什麽視為美德;反映了日本人是如何在證明自己的意誌力足夠堅強,以致可以承受任何磨難贏回自己的尊嚴。但是,這種個人挫折不管多麽合乎道德,都不可避免地讓人感到一絲怨恨。在亞洲,提到什麽東西最可恨,緬甸人會說“火災、洪水、盜賊、官府和惡人”,日本人則說“地震、打雷、老東西”。
與中國不一樣,中國的孝是上至遠祖下至全族的,而日本人隻對眼前的人盡孝。墓碑必須年年重寫,以便使人知道這是誰的墓,但當活著的人不再記得某位祖先時,他的墳墓就會無人問津,神龕裏的靈位也會被撤走。日本人的盡孝對象僅限於還存在於記憶中的人。許多作家都說過日本人沒有抽象思維能力,對構思非現實形象缺乏興趣,與中國的孝道相比,日本孝道恰好體現了這一點。但是,日本孝道最主要的實際意義就是孝的義務僅限活人。
孝道遠不限於對父母、祖先的尊敬和服從,這一點無論中日都是一樣的。對孩子的照顧,西方人認為是出於母親的本能和父親的責任感,東方人卻認為是對祖先盡孝。日本人確信,把先人對自己的照顧轉到孩子身上就是對先人報恩。日語中沒有特指“父親對子女的義務”的專門詞匯。所有這些責任都包含在對父母和祖父母的“孝”中。家長要為孝道履行很多責任,如撫養孩子,教育兒子和弟弟,管理財產,保護需要保護的親戚以及其他上千種類似的責任。在日本,家庭的製度化為每個人明確地限定了盡此種“義務”的對象與人數。按照日本的這種規定,兒子死後,要由父母來撫養兒子的遺孀和子女。同樣,萬一女兒喪夫,父母們也要收養自己的女兒及其子女。但收養守寡的侄女或外甥女就不屬於盡孝的義務,而是另外的義務。撫養和教育自己的孩子是“義務”。但是如果一個人要教育侄子或外甥,習慣的做法是合法地把他收為自己的養子;否則就不是“義務”。
孝道並不要求一個人在對貧困的直係親屬給予幫助時必須懷著尊敬與慈愛之心。寄人籬下的年輕寡婦常被叫作“冷飯親戚”,意思是她們吃的是冷飯剩菜,她們得聽從家庭內每一個人的使喚,對於決定她命運的任何事情她都必須唯命是從。她們同她們的孩子一起都是可憐的窮親戚。在特殊情況下,她的待遇會稍好一點兒,但這可不是因為“義務”。兄弟間也沒有義務互相關愛。即使兩兄弟仇深似海,做哥哥的往往還是會因完全履行了對弟弟的責任而受到人們的讚揚。
婆媳矛盾是最大的矛盾。作為一個外來者,媳婦必須熟悉婆婆的喜好並按她的喜好辦事。在許多情況下婆婆直言不諱地認為媳婦配不上自己的兒子,我們可以由此推測,婆婆可能有很強的妒忌心。但是,正如日本俗話所說的那樣,“可惡的媳婦生下可愛的孫子”,因此婆媳之間的“孝”總是存在的。年輕媳婦表麵上無比溫順,但隨著時光流逝到她變成婆婆的時候她一樣會對她的兒媳處處苛責、挑剔。媳婦年輕時不跋扈並不意味著溫順賢良。到晚年,她們就把積壓多年的怨恨發泄到她的兒媳身上,開始作威作福。今天,大多數的日本姑娘公開討論說還是跟不是長子的男人結婚好,因為這樣就不必和霸道的婆婆一起生活。
“盡孝”並不意味著一定要得到家人的好感。在某些文化中這些好感是大家族道德法則的基礎。日本卻不是這樣。就像一位日本作家所說的那樣,“日本人非常尊重家庭,正因為如此,不太尊重家族的個別成員或成員相互間的家族紐帶。”當然實際情況不會都是這樣,但大體上都是如此。日本人所強調的是義務和還債,長者本身承擔了重大的責任,責任之一就是務必使他們下麵的那些人付出必要的犧牲,哪怕他們有所抵觸。他們必須服從長者的決定,否則他們就是沒有履行“義務”。
日本孝道的一個顯著特點就是,家庭成員之間存在露骨的怨恨,這種怨恨在對另一種類似孝道一樣的重大“義務”即對天皇盡忠中是看不到的。日本的政治家們精心策劃,使天皇脫離俗世,作為聖人存在;非如此,天皇不能調動全國為國效命。僅僅把天皇樹為國父是不夠的,因為在家庭裏盡管要向父親盡所有的義務,但他未必是一個“備受尊敬的人”。天皇必須是遠離一切世俗雜慮的聖父。對天皇盡忠已經被神話成一種對品性高潔、一塵不染的聖父的崇拜。明治初年的政治家們在考察了西方諸國之後寫道,西方的曆史就是統治者與人民之間衝突的曆史,這是與日本精神不相符的。他們回國後,在憲法裏寫上了這樣的話,天皇是“神聖不可侵犯的”,而且不必為國務大臣的任何行為負責。天皇應作為日本國民團結統一的最高象征,而不是擁有管理權力的國家元首。因為天皇在過去大約7個世紀裏沒有行使過行政權,所以一如既往地永久讓天皇充當幕後角色是理所當然的。明治政治家們唯一要做的事情是讓所有的日本人認為天皇是至高無上的,並且無條件地對天皇奉獻全部的忠心。在封建時代的日本,“忠”是對世俗首領和將軍盡義務。這一段漫長的曆史告誡了明治政治家們,想要達到精神上的統一需要在新體製下做些什麽。在那些世紀中,將軍既是大元帥又是最高行政官,雖然所有的人都對他表示盡忠,但謀反和暗殺仍屢見不鮮。對將軍的忠誠常常與對自己的封建領主的忠誠相衝突,低層次的忠義往往比較高層次的忠義更有強製力。畢竟天天都要與自己的君主見麵,相較之下,對將軍的忠誠就比較淡薄了。動亂年代中,武士們甚至圖謀擁護自己的領主取將軍而代之。明治維新的先驅們打著“忠於天皇、推翻幕府”的口號進行了激烈的鬥爭,因為天皇長居深宮,所以每個人都可以按自己的想象加以構想。也就是從那時起,即1868年,“盡忠”的對象才從將軍轉到具有象征性意義的“天皇”身上。天皇仍然一如既往地保持超脫的地位。他仍將權力下放,他自己並不管理政府或軍隊,也不親自製定政策。仍然由一批精挑細選的顧問來幫助處理政務。變革的根本在精神領域,即盡忠的根本已經轉移到了天皇身上——這個日本統一與永恒的象征、神聖首領和精神首領。
“忠”如此容易地被轉向天皇,肯定與這一古老民間傳說有關係,即天皇是天照大神的後裔。但是這一傳說的一些神學觀點並不像西方人想象的那麽重要。其實持無神論觀點的日本知識分子也並不對“忠”於天皇表示異議,即使真心相信天皇是神的後裔的大多數平民百姓,他們對神的後裔的解釋也同西方人的解釋不一樣。日文中的“神”,即被譯成“god”的那個詞,字麵意思是“頭”,即等級製度的頂點。日本人不像西方人那樣,認為人與神之間存在巨大的鴻溝,而是認為人死後都能成“神”。在封建時代,人們盡忠的對象都是等級製中的首領,與神沒有半點兒關係。把“忠”轉向天皇並不是最重要的事,比此更為重要的是日本整個曆史上皇室傳承的唯一性從未中斷和改變。就算西方人因為日本的王位傳承與德國、英國不一樣而認定這是欺騙的話,這對日本人來說也是毫無意義的。日本的規則隻是日本的規則,按照這個規則,皇室是永恒不變的。日本不像中國一樣經曆過曆史上三十六個朝代的改朝換代。日本這個國家,雖然經曆過一些變遷,但他的主體結構從未破壞,所以整個輪廓基本沒變。反德川勢力在維新以前的百年間利用的就是這個論據,而不是天皇神裔說。他們說,“忠”應歸於站在等級製度頂端的人,故應奉獻給天皇一人。他們把天皇尊為國民的最高祭司,而並不一定意味著是把他看作神。其實這比神的後裔的理論要強大得多。
近代日本作了各種努力,使這種“盡忠”的對象慢慢轉向具體的人並且在這裏特指天皇本人。維新以後的第一位天皇是一位傑出而威嚴的人物,在其漫長的統治期間,他在其臣民眼中很容易就成了日本的國體象征。他偶然地公開露麵都有隆重的安排。人們跪在地上鴉雀無聲,也沒有人敢抬頭看一眼。任何人都不得俯視天皇,所以一樓以上的窗戶要全部關閉。天皇同某高級顧問的接觸同樣帶有等級製的特點。不能說天皇召見參政者,而是少數擁有特別權限的“閣下”們“奉賜拜謁”。絕不對有爭議的政治問題發布詔書,一般隻發布道德、節儉、安撫民心的詔書。當天皇快死時,日本儼然成了一個國家寺院,所有人虔誠地為他祈禱。
通過這種種方式天皇變成了一個超脫於國內爭端的象征。就像美國對星條旗的忠誠超出一切政黨政治一樣,天皇是“不可侵犯的”。我們為國旗設定了某種儀製,而這種儀製是不適用於個人的。但是日本人徹底地利用了其最高象征的人性。國民可以敬仰,天皇能回報。因為天皇“關懷國民”,他們就感動得熱淚盈眶。為了“寬慰陛下”,他們毫不吝惜自己的生命。在日本這個以人際關係為紐帶的國家,天皇作為忠誠的象征,其意義遠遠超過國旗。實習老師如果對學生們說人的最高職責是愛國,他就會受到指責,因為必須說成是報天皇之恩。
“忠”在臣民與天皇之間構築了雙重體係。臣民對上可不經中間人而直接麵對天皇,他通過自己的行動直接“寬慰陛下之心”。但是,天皇的命令又是經過天皇和大臣之間的很多人一層層傳達的。“這是天皇禦旨”這句話體現的強製力和感召力,喚起人們忠誠的能力恐怕是任何其他近代國家的強製力都無法比擬的。羅裏描寫過和平時期軍隊演習的一個事例,當時一位軍官帶著一個聯隊出去行軍,他下了命令,沒有命令任何人不得喝水壺中的水。日本軍隊的訓練非常強調培養在困難的條件下不停頓地持續行軍五六十英裏的能力。這一天由於口渴和疲勞,二十個人倒下了,其中五個死了。檢查他們的水壺時,發現其中的水都沒有喝過。“軍官的命令就是天皇的命令。”
在民政管理方麵,從死亡到稅收的每一件事情也都受到“忠”的約束。稅務官、警官、地方征兵官是臣民效“忠”的媒介。日本人的觀點是:遵紀守法就是對最高恩典——“皇恩”的最好報答。這一點與美國習俗形成鮮明對比。在美國人看來,任何新的法律——從有關停車的尾燈標誌到個人所得稅,都受到舉國上下的抱怨,被視為對個人自由的幹涉。聯邦法律更是因為它對各州立法自由的幹涉而受到雙重懷疑。人們覺得聯邦法規是華盛頓的官僚們強加在國民身上的。很多人認為,無論怎麽反對那些法律,都難以維護自己的自尊心。日本人認為美國人無法無天,美國人則認為他們是沒有民主觀念的奴隸。也許這樣說更接近事實:在這兩個國家裏,公民的自尊心是與不同的態度聯在一起的;在西方國家自尊心是與自己的行為聯係在一起的,在日本自尊心是與“對施恩者報恩”這一觀念聯係在一起的。這兩種安排都各有其困難之處,我們的難處是即使某些法規對整個國家有利,人們也難以接受;日本人的困難是,人的一生都處於負恩的重壓之下。也許每一個日本人在某種範圍內都能找到既不觸犯法律又能規避一些苛求的辦法。他們還很讚賞直接行動和了結私仇等一係列美國人絕不會讚同的暴力行為。但無論如何,“忠”對日本人的控製依然是居於統治地位的。
1945年8月14日,日本宣布投降時,“忠”發揮了令人瞠目結舌的巨大作用。許多自認為很了解日本熟悉日本的西方人士都認為日本絕對不會投降。他們說,要散布在亞洲和太平洋諸島上的日軍和平地放下武器,那純粹是天真的幻想。許多日軍在當地沒有遭到過失敗,而且他們還認為他們的戰爭是正義的。日本本土各島到處都是頑抗到底的人。占領軍的先頭部隊必定是小規模的,因此當它推進到艦隊炮火射程以外時就會被全殲。戰爭中的日本人無所不做,這是一個嗜血的民族。這些美國分析家沒有把“忠”的作用考慮在內。天皇一句話,戰爭也就結束了。在無線電播放天皇的聲音之前,頑固的反對者們曾在皇宮四周布置了一條封鎖線,企圖阻止停戰詔書的發布。但是詔書一經宣布,它就被接受了。滿洲(中國東北)或爪哇的戰地司令官也好,日本國內的東條也好。沒有反對的。盟軍的部隊在機場著陸,受到彬彬有禮地接待。正如一位記者所寫的那樣,早晨著陸時還槍不離手,到中午就放下了,傍晚時候甚至上街買日用品了。日本人現在以遵循和平道路的方式來“體察陛下之心”,而一星期以前,他們還認為“體察陛下之心”就是即使用竹槍、即使不惜捐軀也要擊退來犯之夷狄。
這事沒什麽不可思議,隻有那些不相信是感情支配著人類而感情又是隨時可以變化的人,才會覺得不可思議。有人宣布日本隻有死路一條。有人聲稱日本想要存活的唯一辦法就是推翻現有政府,由自由主義者掌權。如果講的是正在動員全民皆兵進行總體戰的一個西方國家,這兩種見解都還可以理解。但是,他們都錯了,因為它們把本質上屬於西方式的行動方針加到了日本頭上。在和平占領日本幾個月以後,一些西方預言家還是認為,日本終究要完蛋,因為沒有發生西方式的革命,或者說“日本人並沒有意識到他們已經戰敗”。這是依據西方標準來判斷是非曲直的優秀的西方式社會哲學。但是日本並非西方。日本沒有使用西方諸國的最後力量:革命。日本也沒有以激烈的破壞行動對抗占領軍。日本運用了日本自己的獨特能力:在戰鬥力被摧毀以前把接受無條件投降的沉重代價作為“忠”來要求自己。從日本人的觀點來看,這種代價雖然沉重。但卻換回了某種它極為珍視的東西:即日本有權利說,這是天皇的命令,即使這是投降的命令。也就是說,國家的戰敗並沒有讓法製崩潰,“忠”仍然作為終極的法律存在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