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以法治國,凡事皆決於法,但在倫理思想上,又雜糅儒家,提出了具有法製思想觀念的倫理規定。

早在秦統一以前,韓非就以法家思想為主幹,吸收儒、墨思想中有利於自己的一麵,提出了具有法製思想的忠孝倫理觀。他說:“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三者順則天下治;三者逆則天下亂,此天下之常道也。”[1]這與儒家“三綱”思想極其相似。而且,韓非還將這種忠孝觀推到極端,宣揚臣子對君父的絕對無條件的服從,他說:“所謂明君者,能蓄其臣者也;所謂賢臣者,能明法辟、治官職,以戴其君者也。”這就是說,明君的標準是能控製其臣,賢臣的標準是能擁戴其君,二者是絕對服從的統治和被統治關係。“倍主強諫,臣不謂忠”[2],連臣下諍諫都被視為不忠的一個方麵,反映出韓非高度集權的思想。韓非的忠孝倫理觀是沒有民主成分的,他同意儒家等級觀念之說,但認為儒家“父而讓子,君而讓父”的賢人禪讓政治是反君臣之義的,不是“定位一教之道”。他所謂的忠孝,必須是“孝子之事父也,非競取父之家也;忠臣之事君也,非競取君之國也”,隻有這樣,才能使“人主雖不肖,臣不敢侵也”[3]。

由於秦始皇對韓非思想的極端服膺,因此秦統一以後,韓非的這些政治倫理觀念就轉變為現實,成了秦始皇製定一整套專製措施的理論依據。同時,我們還要看到,由於韓非、李斯諸人對家庭倫理沒有過多論述,儒家綱常觀念對秦有影響但較輕,因此秦的家庭倫理具有區別於漢的特殊風貌。

秦始皇翦滅六國,一統天下後,馬上就製定了顯示君主無上權威的尊君抑臣的朝儀。據史書記載:“至秦有天下,悉內六國禮儀,采擇其善,雖不合聖製,其尊君抑臣,朝廷濟濟,依古以來。”[4]這就是說秦采擇六國禮儀,尊君抑臣,依照六國典製施行。可惜秦禮焚於火,已難評述。後來叔孫通在漢代製朝儀,曾參考過“秦儀”,大概保留了一些內容。為了強化這種尊君抑臣的政治倫理觀念。秦始皇議定帝王稱號,君主稱皇帝,命曰製,令曰詔,書曰奏,天子自稱朕,並規定了母號及妻妾之號,帝母稱皇太後,帝妻稱皇後,妾皆稱夫人、美人、良人等等。這套稱號所反映的實質就是君主的絕對權威。

祭祖是封建時代重要的盡孝方法,也是倫理文化的中心。而祭祖禮製又主要反映在宗廟製度上。秦人建國於周王畿故地,因此在宗廟祭祀方麵,又有繼承周人習俗的方麵。秦重視宗廟祭祀,秦始皇在世時,命李斯“修宗廟”[5],秦始皇死後,秦二世於公元前209年“令群臣議尊始皇廟”[6]。群臣依《禮記·王製》所講“天子七廟”“諸侯五廟”“大夫三廟”的規定,置七廟,尊始皇帝為“帝者祖廟”。可見,秦雖以法治國,然議定宗廟製度,卻是儒家的做法。

官吏是國家政策的直接執行者,為保證新建立的一統國家千萬世地統治下去,秦代對官吏的道德規範和行為標準進行了規定。睡虎地秦簡中的《為吏之道》為我們提供了這方麵的材料,“凡為吏之道”,“嚴剛毋暴”,“寬裕忠信,和平毋怨”,“慈下勿陵,敬上勿犯”,“施而喜之,敬而起之,惠以聚之,寬以治之”,“有嚴不治”。這當中有慈下敬上,對最高統治者絕對服從的要求,又有寬以臨下的規定。是一種德刑並施,寬猛相濟的吏治之道。這些倫理規定與法家嚴刑重罰的思想很不一致。而且,簡文還要求官吏“剛能柔、仁能忍”,“毋喜富,毋惡貧,正行修身”,這簡直就與孔子安貧樂道、儒家修身言論如出一轍了。之所以出現這種情況,大約有兩個原因,一是秦始皇初年,儒生博士能夠參與議政,如議禪儀、議分封等等,這就勢必將儒家的一些學說帶入到秦的政治倫理觀念中,二是任何一種學說也不可能是鐵板一塊,不受其他學說的影響,秦固然是以法治國,提倡嚴刑重罰,但儒、墨思想對法治都有滲透。這就勢必使這些思想在某些方麵過多地顯露出來。

對於家庭倫理,秦有更加詳盡的規定,甚至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頗有一些特色。

從睡虎地秦墓竹簡來看,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是不同等的,妻子在家庭中處於被統治地位,但因秦受儒家思想影響較少,加之商鞅變法後在家庭中實行連坐法,妻與夫有同等的告奸權利,這就使秦的婦女有相對的獨立性,不像後來夫妻關係中完全處於被宰製的地位。在夫妻糾紛上,秦法保證妻子的人身權利,即使“妻悍”,丈夫也無權任意“毆笞之”,如果毆妻致傷,就要與毆傷常人同等論罪,處以耐刑。在夫妻婚姻關係方麵,秦律規定,凡是履行了登記手續、經官府承認的合法婚姻中,妻子不能拋棄丈夫,否則要承擔法律責任,而未經官府認可的非法婚姻,妻子有權私自離去。妻子在丈夫死後,如原生有子女,則必須撫養,不得改嫁。所謂“有子而嫁,背死不貞”[7]。而那些沒有生兒育女的寡婦則有權改嫁。丈夫有拋棄妻子的權利,但必須經過官府同意,否則要以違法論處,《法律答問》規定:“棄妻不書,貲二甲。”意思是說,男子未申報官方而擅自去妻,要受懲處。在家財所有權上,如妻子事先告發犯罪的丈夫,妻才能保住自己的“媵臣妾、衣器”不被沒收。如果妻子犯罪,丈夫與此無涉,則“妻媵臣妾、衣器”要被視為丈夫的財產而“畀夫”。如果丈夫犯罪,妻子雖未參與,甚或事先進行告發,也要負一定責任。

從秦律規定可以看出,秦代夫權思想較為濃厚,但妻子仍有一定的家庭地位,和後來“三綱”規定下的絕對服從是有差別的。盡管這些都是法律條文,但所體現的卻是秦代人們心目中的夫妻倫理觀念。

另外,由於秦時社會風俗落後,父子無別,同室而居,男女關係較為自由。為了純化社會風俗,商鞅變法時就曾“為男女之別”。到秦始皇統一六國以後,又由夫妻倫理規範擴大為社會倫理規範,借以革除落後習俗,純化世風。秦律規定,在夫妻關係上,“禁止**泆”,提倡互相忠誠。“女子去夫亡”而與他人“相夫妻”,要受“黥為城旦”的處罰。同時,“夫為寄豭,殺之無罪,男秉義程。妻為逃嫁,子不得母,鹹化廉清”[8]。“寄豭”,比喻入別人家中**的男子。豭為牡豬。因此,男女通奸被認為是犯罪。而女子逃婚,做兒子的就可以不認母親。秦簡中還規定,“同母異父相與奸,棄市”,“臣強與主奸”,比照毆主處死刑。目的都是為了純化社會風氣。秦始皇還將這種社會倫理的純化與確立中央集權的專製主義統治聯係起來看,認為“大治濯俗,天下承風,蒙被休輕。皆遵度軌,和安敦勉,莫不順令。黔首修潔,人樂同則,嘉保太平”[9]。把社會倫理規範的確立看成是國家太平的重要因素,有一定的見識。

秦在提倡“貴賤分明,男女體(禮)順”時,還提倡孝。這是因為忠孝相連,父權與君權相通的緣故。秦簡中有一案例:父母要求官府將其不孝子遷蜀,官府立即照辦,連同其妻一並遷蜀郡。此外,毆打祖父母及曾祖父母者,“黥為城旦舂”。秦代對不孝之罪的處罰比漢代要輕,也沒有把孝提高到不可企及的地位,說明這一時期統治思想領域中儒家綱常觀念確實比較薄弱。

從以上所列秦代的倫理規定可以看出,秦時家國一體,君權、父權、夫權完全一致的觀念還沒有真正建立起來。秦對君權的至高無上以及臣對君的絕對服從是完全認可的。至於父子、夫妻之間的倫常卻不像君臣倫常那樣沒有回旋餘地。這也反映出法家思想中重視宰製臣民,而較少對父為子綱、夫為妻綱進行理論說明的方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