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古代宗法倫理的社會結構中,婦女總是處在這種結構的最下層。兩漢時期,適應大一統皇朝需要的禮製建設尚處在由理論向實踐的轉變時期。這一時期,人們對婦女社會地位、道德禮教、自身修養等的認識還沒有達到完全統一。宗法倫理枷鎖對婦女的束縛尚不如後世嚴厲,婦女在社會上尚有一定的社會地位。但是,這一時期的婦女觀已相當明顯地表現出對婦女的鄙視,並逐漸形成了一套壓抑束縛婦女的理論,對後世產生了惡劣影響。

在兩性觀念及家庭倫理方麵,男尊女卑的觀念得以確立。董仲舒的“三綱五常”論,於夫婦之道論證了“夫為妻綱”的絕對性。他將陽尊陰卑的陰陽五行學說灌輸到夫妻人倫之中,認為“丈夫雖賤皆為陽,婦女雖貴皆為陰”[86]。再高貴的婦女也得受卑賤的丈夫的管束,把性別差異、性別奴役淩駕於階級的差異和奴役之上,使之具有了普遍的意義。兩漢以讖緯迷信與陰陽五行相結合的各種理論,於夫婦之道上都主張夫為陽、婦為陰,妻之事夫乃“天道”支配,是不可逆轉的。《白虎通義》則對婦女地位作了更進一步的貶抑,它說:“男女謂男者任也,任功業也。女者如也,從如人也。在家從父母,既嫁從夫,夫沒從子也。《傳》曰:‘婦人有三從之義也。’夫有惡行,妻不得去者,地無去天之義也。”[87]“婦人無專製之義、禦眾之任、交接辭讓之禮,職在供養饋食之間,其義一也。”[88]婦女永遠是男人的附庸,“三從”之論實際上就是順從男人。妻子不能拋棄丈夫,猶如地不能去天。婦女在社會交往中沒有地位,其職責就在“供養饋食之間”。

從漢代一些法規上也可看出,夫婦雙方在家庭中的權利和義務是不平等的。丈夫對絕大多數家產都有支配權,而妻子支配的財產隻有若幹陪嫁品而已。一些禮法還單方麵規定了男子“去妻”的七種情況:“婦有七去:不順父母,去;無子,去;**,去;妒,去;有惡疾,去;多言,去;盜竊,去。”[89]當然,漢代夫權還未達到登峰造極的程度,故而在給予了男子更多的權力的同時,也允許婦女在一定條件下有與男子離婚的自由,如丈夫品行不良;丈夫患有惡疾;丈夫家中貧苦,無法生活;女方家庭與男方家庭發生激烈矛盾。婦女都可提出離婚。盡管法律給予婦女的權利極其有限,但總還沒有達到沒有任何自由權的地步。這說明盡管當時在理論上反複闡說婦女的極端服從,但實際操作中仍有可以回旋的餘地。

春秋戰國時代,男女之間關係比較寬鬆。秦始皇統一中國後,開始用法律維護貞節。漢承秦製,繼續提倡貞節,並大力予以表彰,開始將節烈與否當作評價婦女個人品質的重要標尺,把毀滅人性的所謂“貞操帶”套在了婦女身上。漢宣帝神爵四年(前58年)詔賜“貞婦順女帛”[90]。東漢安帝元初六年(119年)詔賜“貞婦節義十斛,甄表門閭,旌顯厥行”[91]。用名利引誘女性作貞婦、節婦。這一行動在當時雖然收效甚微,如漢代婦女改嫁、再嫁有相當的自由等。但它對後世影響甚大,後世帝王多效仿這一辦法,力表旌節,使之成為殘害婦女的重要手段。

劉向之後約百年,班昭著《女誡》一書,對婦女的言行舉止、倫理地位都做了規定,這部《女誡》是中國古代女教上的經典之作。它對婦女所應遵循的準則的規定,反映了漢代人由對婦女的多元化評價向一元化評價的轉變。

《女誡》特別強調女性的卑弱,認為卑弱乃“女人之常道,禮法之典教”。所謂“謙讓恭敬,先人後己,有善莫名,有惡莫辭,忍辱含垢,常若畏懼,是謂卑弱下人也”[92]。“陰陽殊性,男女異行。陽以剛為德,陰以柔為用,男以強為貴,女以弱為美。”[93]自此以後,在人們的心目中,婦女就是柔弱的同義語,女子在社會與家庭中扮演的一直是弱者的角色。

在兩性關係上,《女誡》強調婦女對男子的依賴與順從,男子可以再娶,而女子卻不能二嫁,“夫有再娶之義,婦無二適之文。故曰夫者天也。天固不可逃,夫固不可離也,行違神祇,天則罰之;禮義有愆,夫則薄之”[94]。這與董仲舒及《白虎通義》中的言論同聲一氣,都強調兩性的不平等。由於兩性的不平等,對於男子對婦女的淩辱,也隻能是“曲不能爭,直不能訟”[95]。

對於婦女的修養,《女誡·婦行》還提出“四行”,也即“四德”:

女有四行,一曰婦德,二曰婦言,三曰婦容,四曰婦功。夫雲婦德,不必才明絕異也;婦言,不必辯口利辭也;婦容,不必顏色美麗也;婦功,不必工巧過人也。清閑貞靜,守節整齊,行己有恥,動靜有法,是謂婦德;擇詞而說,不道惡語,時然後言,不厭於人,是謂婦言;盥浣塵穢,服飾鮮潔,沐浴以時,身不垢辱,是謂婦容;專心紡績,不好戲笑,潔齊酒食,以奉賓客,是謂婦功。此四者,女人之大德,而不可乏之者也。

四德所體現的主要精神就是女子的專貞柔順,這種看法,實際上反映了封建禮法製度下人們對婦女的普遍要求。自此以後,四德就成了封建時代人們評價女人好壞的四項標準了。

班昭《女誡》處處宣揚提倡婦女在家庭生活中的忍讓謙退,專事丈夫,屈從舅姑,調和叔妹,等等。有著欺辱婦女的一麵,但也反映了婦女在家庭中擔當著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

在對女性美的認識上,漢代存在著德與色的矛盾。兩漢帝王、皇族、官僚都極其好色,美色是女子能否得幸於男人的決定因素。高祖劉邦、武帝劉徹以及漢代其他帝王、貴族,都嗜色成性,美色藝妓,充填室屋。而且,對女子特別重修飾之美,貴族階層以他們奢靡的生活和喜豪華炫耀的審美趣味來修飾婦女。婦女以綺羅華琚、珠光寶氣為美。當這種重美色的風氣在社會上蔓延時,儒家正統思想在理論上提出德重於色的女性美標準。董仲舒“借天製欲”,指出“好色而無禮則流”,必須用“禮”來限製好色之欲。班固的祖父班伯更用正統儒家“戒色”思想來勸諫漢成帝,隨著陰陽讖緯迷信的盛行,美色而無德的女子被比附為“禍水”,日蝕月蝕,地震山崩,水旱災害等都與女子聯係起來,女色被看成萬惡之源。女子的美貌、修飾、冶容都遭到排斥。班昭在《女誡》中就極力反對窈窕作態,冶容輕浮,狐媚惑夫,認為婦容不必求美麗,隻要清潔事夫就足夠了。可是,道德的說教並不能阻止統治階層一浪高過一浪的好色之風,一方麵是女色為禍水的喋喋不休的說教,另一方麵是統治者荒**糜爛的腐朽生活。而最終受害的,還是廣大婦女。

婚姻是直接反映婦女倫理地位的重要形式,人們的婚姻觀在某種程度上也反映了人們的婦女觀。兩漢時期,男尊女卑的婚姻觀普遍為人們接受,但不同的人對這一問題的看法的側重麵不同,反映出人們對婦女地位的多種認識。

賈誼認為,在家庭生活內部,應以道德的力量加以規範,以保持融洽、和睦。在擇偶標準上,他主張男女雙方都應以“道德”為最高標準,其他一切都可不必考慮。董仲舒則認為在家庭婚姻關係中應保持“上下有別”、“尊卑有差”的等級狀況,夫尊妻卑應是萬世不變之恒則。但他又認為妻子在丈夫死後改嫁是正當行為,傾向於用道德去調整家族內部的關係。劉向主張用禮來規範婚姻關係,並係統而明確地提出了女子不事二夫,從一而終的觀點。班昭雖然於《女誡》中宣揚男尊女卑、夫為妻綱、三從四德等,但她認為“為夫婦者,義以和親,恩以好合”,有重視夫妻“恩義”的一麵,流露與反映出封建社會中被壓抑、被扭曲的夫妻恩愛情感。王符除主張女子恪守“貞節”,不事二夫之外,在夫妻關係上還提出了“平”、“恭”兩個範疇。“平”、“恭”雖然不是現代意義上的平等觀念,但其中有平等的因素,這是很可貴的觀點。

從上麵的論述可以看出,漢人的婦女觀在男尊女卑基礎上又呈現出多樣性的一麵。這是與漢代婦女在實際生活中的社會地位緊密聯係的。漢代,男女之防尚未建立,婦女還是有一定社會地位的。女子可以和男子一起宴飲,這在當時社會中較為普遍。如西漢初,高祖劉邦還於沛,置酒於沛宮,沛地男子和女子“日東飲極歡”[96]。文帝和竇皇後、慎夫人在上林苑中飲酒,也要讓袁盎於旁作陪。在一些出土的畫像磚石上,男女雜坐宴飲的場麵也有不少。如果丈夫外出,妻子在家就可以自立門戶,送往迎來,參加社會交往。《漢樂府·隴西行》雲:“健婦持門戶,亦勝一丈夫”,就是這種情況的真實寫照。

漢代婦女不僅在家庭可以自立門戶,而且參與國家外交、政治、文化等活動的也大有人在。淳於緹縈諫言廢肉刑;劉細君、王昭君出塞和親;馮嫽三次出使烏孫建奇功;班昭續《漢書》、授經馬融;蔡文姬創作《悲憤詩》、《胡笳十八拍》,唱和曹操,授書王粲等等。均傳為千古佳話。

而且,婦女在婚姻上較為自由,在一定程度上能按照自己的意願擇偶,不像後世那樣專由父母包辦。如卓文君私奔;外黃富人女先嫁庸奴,後嫁賢者張耳;朱買臣妻因家貧求去更嫁。均為顯例。不僅如此,當時人們的節烈觀念比較淡薄,婦女改嫁、再嫁都司空見慣,男子也不以娶離婚女或寡婦為恥,如蔡文姬曾三次改嫁,陳平娶六次改嫁之張負孫女,等等。

現實生活中婦女的這種社會地位,反映在人們的婦女觀上,也就表現出多樣性的特點。同時也可看出,儒家所構建的一套男尊女卑的婦女觀還未能真正滲透到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理論的說教與實際的生活存在一定距離。

注釋

[1] 《韓非子·忠孝》。

[2] 同上。

[3] 《韓非子·忠孝》。

[4] 《史記·禮書》。

[5] 《史記·李斯列傳》。

[6] 《史記·秦始皇本紀》。

[7] 《史記·秦始皇本紀》。

[8] 《史記·秦始皇本紀》。

[9] 同上。

[10] 《史記·劉敬叔孫通列傳》。

[11] 《史記·劉敬叔孫通列傳》。

[12] 《漢書·韋賢傳》。

[13] 《禮記·曲禮下》。

[14] 《漢書·韋賢傳》。

[15] 《漢書·韋賢傳》。

[16] 王充:《論衡·四諱》。

[17] 《漢書·韋賢傳讚》。

[18] 陸賈:《新語·至德》。

[19] 《漢書·嚴助傳》。

[20] 《漢書·賈山傳》。

[21] 《漢書·高帝紀》。

[22] 《漢書·文帝紀》。

[23] 《後漢書·光武帝紀》。

[24] 《漢書·高帝紀》。

[25] 《後漢書·百官誌》。

[26] 《漢書·宣帝紀》。

[27] 《後漢書·申屠蟠傳》。

[28] 《後漢書·張敏傳》。

[29] 《論語·學而》。

[30] 《孝經·卿大夫章》。

[31] 董仲舒:《春秋繁露·基義》。

[32] 董仲舒:《春秋繁露·基義》。

[33] 董仲舒:《春秋繁露·陽尊陰卑》。

[34] 董仲舒:《春秋繁露·順命》。

[35] 董仲舒:《春秋繁露·陽尊陰卑》。

[36] 董仲舒:《春秋繁露·順命》。

[37] 董仲舒:《春秋繁露·五行對》。

[38] 董仲舒:《春秋繁露·為人者天》。

[39] 《孝經·廣揚名》。

[40] 《白虎通義·三綱六紀》。

[41] 《白虎通義·五行》。

[42] 《白虎通義·嫁娶》。

[43] 《白虎通義·三綱六紀》。

[44] 《白虎通義·嫁娶》。

[45] 《白虎通義·諫諍》。

[46] 《漢書·董仲舒傳》。

[47] 《孟子·告子上》。

[48] 《孟子·盡心上》。

[49] 董仲舒:《春秋繁露·必仁且智》。

[50] 董仲舒:《春秋繁露·仁義法》。

[51] 同上。

[52] 同上。

[53] 董仲舒:《春秋繁露·奉本》。

[54] 《荀子·勸學》。

[55] 董仲舒:《春秋繁露·玉杯》。

[56] 董仲舒:《春秋繁露·必仁且智》。

[57] 董仲舒:《春秋繁露·竹林》。

[58] 董仲舒:《春秋繁露·天地之行》。

[59] 董仲舒:《春秋繁露·對膠西王越大夫不得為仁》。

[60] 同上。

[61] 《呂氏春秋·適威》。

[62] 陸賈:《新語·本行》。

[63] 陸賈:《新語·道基》。

[64] 董仲舒:《春秋繁露·身之養莫重於義》。

[65] 同上。

[66] 同上。

[67] 《漢書·董仲舒傳》。

[68] 董仲舒:《春秋繁露·度製》。

[69] 董仲舒:《春秋繁露·度製》。

[70] 董仲舒:《春秋繁露·考功名》。

[71] 董仲舒:《春秋繁露·王道通三》。

[72] 《史記·貨殖列傳》。

[73] 同上。

[74] 《史記·平準書》。

[75] 同上。

[76] 《史記·貨殖列傳》。

[77] 《鹽鐵論·本議》。

[78] 《鹽鐵論·本議》。

[79] 劉向:《說苑·貴德》。

[80] 《漢書·貨殖傳》。

[81] 王符:《潛夫論·遏利》。

[82] 同上。

[83] 王充:《論衡·治期》。

[84] 王充:《論衡·答佞》。

[85] 《後漢書·仲長統傳》。

[86] 董仲舒:《春秋繁露·陽尊陰卑》。

[87] 《白虎通義·嫁娶》。

[88] 《白虎通義·文質》。

[89] 《大戴禮記·本命》。

[90] 《漢書·宣帝紀》。

[91] 《後漢書·安帝紀》。

[92] 班昭:《女誡·卑弱第一》。

[93] 班昭:《女誡·敬慎第三》。

[94] 班昭:《女誡·專心第五》。

[95] 班昭:《女誡·敬慎第三》。

[96] 《漢書·高帝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