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在統一六國之前,就有崇尚法刑、輕視禮樂的傳統。戰國中期,商鞅變法,獎勵耕戰,倡導刑名之學,強調以法治取代禮製,認為“明主忠民產於今世,而散領其國者,不可以須臾忘於法”,“任法而國治矣”[1]。同時提出設官置吏為天下師的主張,認為“聖人必為法令,置官也,置吏也,為天下師,所以定名分也”[2]。秦滅六國之前,韓非著《五蠹》、《說難》、《孤憤》,承襲商鞅的思想,薄禮義之教,斥私學“亂上反世”,明確將“以法為教,以吏為師”並提,說:“明主之國,無書簡之文,以法為教;無先王之語,以吏為師。”[3]這樣,“以法為教,以吏為師”作為相互依存的一項與秦國基本國策相一致的文教政策,逐漸被提到秦國的議事日程上來。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兼並六國,一統天下,實施法教、吏師製度的條件逐漸成熟,加之六國舊族對自己的失勢不滿,儒生又喜歡談古論今,危害統一。這就更加快了秦始皇將商鞅、韓非所提出的“以法為教,以吏為師”的思想言論變為現實的速度。秦始皇三十四年(前213年),置酒鹹陽宮,博士七十人前為之賀壽,儒學博士淳於越借機向秦始皇提出“師古”、“分封”的主張,結果引發了一場討論,丞相李斯繼承商鞅、韓非的思想,指出製度應隨時而變,春秋時期諸侯並爭、遊宦盛行,而今天下一統,法令一出,要扭轉“人聞令下,則各以其學議之,入則心非,出則巷議,誇主以為名,異取以為高,率群下以造謗”的局麵,必須“禁私學”,因為“私學相與而非法教”,並提出焚燒詩書,以杜絕儒士借《詩》、《書》以非當世,同時指出,凡“欲有學法令,以吏為師”[4]。秦始皇對此大為欣賞,遂頒布“挾書令”,“史官非《秦紀》,皆燒之;非博士官所職,天下敢有藏《詩》、《書》,百家語者,悉詣守尉雜燒之;有敢偶語《詩》、《書》者,棄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見知不舉者,與同罪;令下三十日不燒,黥為城旦;所不去者,醫藥卜筮種樹之書”[5]。焚書使絕大部分民間藏書毀於一炬,實為學術文化的一大浩劫,充分反映了秦廢黜百家、以法治國的專製集權政治的殘酷。

就在“焚書”後第二年,秦始皇又製造了駭人聽聞的“坑儒”事件。方士侯生、盧生指責秦始皇為人剛愎自用,狂妄暴戾,專意任用刑獄之吏,施行重刑殺戮政策,使滿朝文武百官畏威而不敢直言進諫。侯生、盧生的抨擊使秦始皇大為惱怒,於是下令禦史審問,以致羅織罪名者達460多人,皆坑殺於鹹陽。“坑儒”與“焚書”本沒有直接聯係,也不具有政策性意義,但由於是發生在焚書禁學之後,而且又是針對讀書之人,故而人們往往將其聯係在一起,客觀上成為秦代文化專製政策的重要體現。

隨著“焚書”“坑儒”一係列政治事件的發生,教育領域內“以法為教,以吏為師”的政策也逐步達到了登峰造極的地步。

“以法為教”是秦國以法家思想治國這一基本國策在教育領域的具體反映,它由商鞅、韓非提出,經李斯宣揚而正式實施。秦依仗嚴酷刑法治國,立法與執法的任務繁重,因此就將皇朝的法令條文作為教育的內容,使教育直接為秦皇朝的政治統治服務,使人們明白和遵守法令,這對於鞏固剛建立的政治是有利的。但“以法為教”不僅將矛頭指向儒學,還指向諸子百家。其直接結果是取締了戰國時期按照學術自由原則建立起來的私學,並嚴禁“遊宦”,防止任何形式的求師訪友等教育、學術活動,將春秋戰國時期遊說講學之風徹底扼殺。這對學術發展與文化交流極為不利。而且,“以法為教”使秦皇朝的教育內容基本限於學習法令條文,忽視甚至有意地排斥其他知識的學習。這樣的教育,不利於一個國家和民族的文化科學的發展,也是秦皇朝文化專製主義與蒙昧主義的表現。

與“以法為教”相輔相成的是“以吏為師”,焚書坑儒,禁百家之言,隻學法令。所謂“以吏為師”,就是直接向官吏做私從學徒,學習法律。從文獻記載看,秦代“以吏為師”製度還是比較完備的,比如漢初河南守吳公,就曾師事李斯。[6]秦二世胡亥幼時,趙高就以“通於獄法”而被秦始皇委任為中車府令,專門教授胡亥有關法令、刑律及訴訟斷案之類的知識。而且,政府還設有專門訓練從事文書工作的學校,稱“學室”。從《雲夢秦簡》所提供的材料看,“學室”規定嚴格,“非史子”則“毋敢學學室”[7],即不是從事文書事務的小吏的兒子,不準在學室內學習,違者判罪。從這裏可以看出,大概當時以文書為職務的人每每世代相傳,要從小入學室,受書寫文字的教育。而且,秦代一般吏師的弟子均有名籍著錄在冊,學習期間要受吏師的役使,學業完成後按規定錄用為吏。

由此可見,“以吏為師”與“以法為教”相輔相成,為秦皇朝專製集權的政治統治推波助瀾,使春秋末葉以來自由探索學術的精神,遭受了致命打擊,窒息了文化教育的發展,成為秦短命的因素之一。

需要說明的是,秦雖實行吏師製度,但官吏並不一定都能為師,在這種情況下,秦往往又以博士充任吏師,進行教授。早在秦之前,博士就有設置,“六國往往有博士”[8]。秦沿襲六國之製,置各種博士達70人。他們或議政事,或備谘詢,或掌故籍,充當統治者顧問。在推行吏師製度的過程中,一部分博學的博士以吏師的名義擔任教授,傳習律令及其他文化知識,補充了吏師製度。例如叔孫通,就是秦博士,在降漢時,“從弟子百餘人”[9],秦是明令禁私學的,作為博士的叔孫通不可能像戰國士人那樣公然聚徒講學,他擔任的可能就是吏師。由於秦燔滅詩書,凡博士專職所藏者不焚,而博士所傳習的多是《詩》、《書》,所以一部分博士充任吏師,除教授法令外,《詩》、《書》等其他知識也必然會被言及。所以,盡管秦皇朝焚滅詩書、坑殺儒士、“以法為教”、“以吏為師”,實行文化高壓政策,但六學雖缺卻仍能不絕如縷,這恐怕也是一個重要原因。

不管怎樣,秦代教育與其前的戰國時期的教育及其後的漢代教育均有所不同,它以穩固中央集權的統一皇朝為前提,貫徹法家教育思想,“以法為教,以吏為師”,不允許其他教育思想存在,嚴禁私學與遊宦,戰國時期百家爭鳴的局麵被徹底打破,教育被納入到崇尚法刑、專製統治的軌道上。秦代教育存在的弊端很多,但它對後世的影響也是顯而易見的,中國封建教育的一個重要特點:教育為封建統治服務,在秦代教育中有充分的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