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才德之士進入統治階層,是維護封建專製統治的一項重要手段。對此,曆代統治者都給予了極大關注。春秋以前,官吏的任用是和分封製、宗法製緊密相連的“世卿世祿”製,“士大夫以上皆世族,不在選舉也,選舉使鄉主之”[40],士大夫以上是世官,不由選舉,選舉隻限於士以下。具體情況雖已不詳,但大略如此。春秋以降,禮賢下士之風甚盛,選拔人才的形式也開始多樣化。秦漢時期,選舉製度開始逐步發展和完備起來,這不但對後世選舉製度產生了深遠的影響,也深深地影響了這一時期的教育。

一、秦朝選舉製度

秦朝是一個短命皇朝,由於資料缺乏,有關這個皇朝的不少製度,都難得其詳。對於秦的選舉製度,我們通過深入發掘研究,仍能窺其崖略。

綜合現有資料,秦朝選舉途徑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任舉

春秋時期,王室衰微,諸侯力政,世官製逐步衰落,各國紛紛用新的方法選官,以期通過賢能之士的幫助成就功業。秦國也不例外,自穆公時就實行薦舉之法。據《左傳》記載:“君子是以知秦穆之為君也,舉人之周也,與人之壹也;孟明之臣也,其不解(懈)也,能懼思也;子桑之忠也,其知人也,能舉善也”[41],清楚地反映出薦舉選士的情況。商鞅變法以後,薦舉製發展為“任舉”製,一直實行到秦亡,“任舉”,實際上就是保舉,這是一種自下而上舉薦賢才的方法。從文獻記載看,秦朝的“任舉”已較普遍和完備,如“昭王十三年,穰侯相秦,舉任鄙以為漢中守”[42]。再如“白起拔楚之郢,秦置南郡,乃封白起為武安君。白起者,穰侯之所任舉也”[43]。又如“李斯至秦,乃求為秦相文信侯呂不韋舍人,不韋賢之,任以為郎”[44]。大臣保舉,可以發現更多的人才進入統治階層,但由於種種原因,也可能會出現薦舉不實的情況,對此,秦代法律有規定,凡被保舉者不能勝任或犯罪,保舉者要連坐,反之,保舉者犯罪,被保舉者也要受株連,隻有被保舉者遷官之後,才不再追究保舉者的責任。如《史記·範雎列傳》載:“秦之法,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雲夢秦簡》也有這方麵的材料:“任人為丞,丞已免,後為令,令初任者有罪,令當免不當?不當免。”[45]也就是說,保舉他人為丞,丞已免職,事後本人為令,如原來保舉過的那個人有罪,令應否免職?不應免職。這樣的法律規定,可以使保舉者在薦舉人才時更加慎重,有效杜絕徇私舞弊等情況,但同時也束縛了保舉者的手腳,把很多人才拒斥在統治圈之外。

(二)征召

“征召”是由上而下求賢的辦法,這種辦法見於史實的,全在秦統一後,足見這種辦法在秦統一後最為盛行。如“叔孫通,薛人也。秦時以文學征”[46]。“(蕭)何乃給泗水卒史事,第一。秦禦史欲入言征何,何因請,得毋行。”[47]“周貞實,零陵人也,居淡山石室中。始皇下詔征之,三征,皆不就。”[48]“王次仲少有異誌,年及弱冠,變倉頡舊文為今隸書。秦始皇時,官務煩多,以次仲所易文,簡便於事要,奇而召之。三征而輒不至。”[49]“秦末,沈逞征為丞相,不就。”[50]可見,秦在征召方麵已有征召為丞相、征召為博士、征一般處士等多種形式。

(三)考試

秦之取吏,除以上辦法外,還有考試之法,這主要是針對17歲以上學僮的。許慎《說文·敘》引漢《尉律》雲:“學僮十七已上,始試,諷籀書九千字,乃得為吏。又以八體試之郡,移太史並課最者以為尚書史。”關於“始試”,段玉裁注:“謂始應考試也。”反映了秦以考試取官的情況,從《睡虎地秦墓竹簡》中也可找到這方麵的佐證,如“今(指秦始皇)……三年……八月,喜揄史”[51],據解釋,“揄史”當為進用為史之意,該年喜19歲,被進用為史,與《尉律》“學僮十七已上始試”的規定完全吻合。由於從學僮裏選拔的主要是從事文書職務的員吏,所以其考試主要是“諷”和“寫”。《說文》將“諷”與“誦”互釋,故“諷”即“誦”。《戰國策·秦策五》記異人見秦王後,“王使子誦,子曰:‘少棄捐在外,嚐無師傅所教學,不習於誦。’”足見“諷”乃秦時進行人事考察之常法。“寫”就是試寫各種字體,一般需會八體之書才有可能為吏。經過以上考試,成績優異者即可為官。

(四)軍功和辟田

秦在商鞅變法後,即實行獎勵耕戰的政策,這一政策影響選舉製度,就是重視軍功和辟田,以此作為入仕之途。從文獻記載看,秦因軍功而受爵者很多,確實體現了《史記·商君列傳》中所說“有軍功者,各以率受上爵”的基本精神。秦代官爵合一,爵大於官,受爵即為受官。秦因辟田而被推舉的記載不多,但納粟拜爵的現象在《史記·秦始皇本紀》中有記載。

(五)通法

秦以法治國,凡事皆斷於法,因此通曉法令者便極受重用,成為選舉製度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項。據《史記·蒙恬列傳》,趙高就是因為“通於獄法”,被秦王舉為中車府令的。秦這種在選舉中重法的思想,到秦始皇時則直接演變為“以法為教”,“以吏為師”,幾乎壟斷了整個選舉製度。

(六)世官

秦是較早打破“世卿世祿”製而量功選舉的國家,但是,新的選舉製度的產生並沒有使原來的世官製得以徹底根除。有秦一代,一直存在世官製。這主要表現在這麽幾個方麵:其一,“葆子”的存在。“葆子”是雲夢秦簡中的一個詞,據釋為“任子”,與漢代的任子製原則相同。其二,有些特殊官職,如史官、太卜官等始終是世襲的。其三,有不少人因家世而得官,如“蒙恬因家世得為秦將”[52],王翦之子王賁、孫子王離,亦“因家世”而世代為官[53],等等。

另外,秦在選舉方麵還有一些限製條件,如家產、操行、年齡等。韓信“始為布衣時,貧無行,不得推擇為吏”[54]。韓信因家貧、操行不佳而得不到推舉。《睡虎地秦墓竹簡》則規定“除佐必當壯以上”[55],不到壯年者不能薦舉。

從以上考察可以看出,秦在選舉製度上雖還比較原始,但它已經具有了兩漢選舉的各種雛形,並對兩漢選舉製度產生了重大影響。

二、兩漢選舉製度的主要內容和利弊得失

兩漢選舉製度較之秦朝更為完備和嚴密,其主要內容有察舉、征辟、考試、任子、納貲等。

(一)察舉

漢高祖劉邦是一位有作為的皇帝,他在建立漢朝不久,就把選拔人才提到了議事日程上,於公元前196年下求賢詔,希望諸侯王、大臣推薦具有治國才能的“賢士大夫”,雖然這種做法仍舊帶有戰國時期“親士”的色彩,但就令郡國薦舉人才這一點而論,實際上是開了西漢察舉製的先河。

真正嚴格意義上的察舉之產生,是從漢文帝開始的。文帝曾兩次下詔,要求諸侯王、公卿、郡守推舉“賢良能直言極諫者”,並親自策問,評定高下,區別授官。這些步驟正體現了察舉製的最基本特征,而且還包含著後來科舉取士的雛形。

但是,察舉製度完全確立,並成為兩漢選舉製度的主體,還是漢武帝時的事情。首先,這時對於察舉人才的標準有了明確的新規定。《漢書·武帝紀》載:“建元元年冬十月,詔丞相、禦史、列侯、中二千石、二千石、諸侯相舉賢良方正直言極諫之士。丞相(衛)綰奏‘所舉賢良或治申、商、韓非、蘇秦、張儀之言,亂國政,請皆罷’,奏可。”明確罷去治申、商、韓非、蘇秦、張儀之言者,不僅樹立了儒家在中國學術思想史上的正統地位,而且也開創了主要以儒術取士的察舉製度。其次,察舉的範圍擴大,科目增加。除“賢良”外,又增加了“孝廉”、“秀才”等新科目。最後,也是特別重要的,這時產生了歲舉性的科目,即“歲舉孝廉”。這樣,察舉就以選官常製的姿態登上了漢代選舉的舞台。

漢代察舉的科目很多,主要有孝廉、茂才、賢良方正與文學以及明經、明法、尤異、治劇、兵法等特科。察舉的標準主要有四條,一曰“德行高妙,誌節清白”,二曰“學通行修,經中博士”,三曰“明達法令,足以決疑,能按章覆問”,四曰“剛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以決”[56]。四科取士,起西漢迄東漢,大體未改。下麵我們看一下察舉各主要科目的情況。

孝廉 孝廉即孝子廉吏,原為察舉二科,武帝元光元年(前134年)初令郡國舉孝廉各一人,即舉孝舉廉各一人。然而在通常情況下,孝廉則是連稱而混為一科的,這樣的記載在兩《漢書》中不下百餘人。從孝廉的資曆看,多是州郡屬吏或通曉經書的儒生,從任用情況看,在中央以郎署為主,再遷為尚書、侍禦史、侍中、中郎將等。在地方則為令、長、丞,再遷為太守、刺史。足見孝廉乃清流之目,為官吏進身的正途。孝廉為歲舉,各郡國每年都要向中央推薦人才,而且有人數限定。東漢和帝時,還對邊郡少數民族地區實行優惠政策。

茂才 西漢稱秀才,東漢時避光武帝劉秀諱改為茂才,或寫作茂材。西漢時察舉茂才,為特舉而非歲舉,東漢後才變為歲舉常製。茂才與孝廉同為兩漢重要的察舉科目,所不同者,孝廉多屬於郡舉,而茂才多是州舉。茂才的數量較孝廉要少,而且多為已仕官吏和孝廉。從任用上看,茂才多被任用為縣令或相當於縣令一級的官職,而孝廉則多拜為郎。東漢官製,縣令為千石官,三署郎最高不過600石,所以茂才比孝廉任用為重。

賢良方正與文學 和孝廉與茂才不同,賢良方正與賢良文學屬於察舉的常見特科。賢良指才幹出眾、德高望重,方正指正直無私,作風淳正,文學在當時與經學為同一概念。兩漢諸帝都曾頒布過推舉賢良方正的詔令,而且大多是在遇到日食、地震以及各種自然災害後,因為當時有一種觀念,認為災異是上天對人間帝王的譴告,一旦上天降災,皇帝就得下詔罪己,並招納賢才,廣開直言之路,以匡正過失。賢良方正作為舉目,形式變化較多,後麵常連言“直言極諫”、“可親民者”、“有道術達於政化”等詞。賢良方正及文學經過對策,高第者所授官職基本都秩比六百石以上,如縣令、中大夫、諫大夫、議郎等,個別特殊者,起家即為九卿。

其他特科 上述賢良、文學雖非歲舉,但較為常見。另外,還有一些偶爾一舉或數舉的科目,如明經,即通曉經學;明法,即通曉法律;尤異、治劇,即治績甚好;勇猛知兵法,陰陽災異等,這些都是臨時特定的科目,隨形勢變化及人主好惡而變動。

由上可知,兩漢察舉名目繁多,除歲舉常製外,還有特舉,使各方麵的人才都能不斷遷升,為鞏固封建專製統治提供了基本保證。

(二)征辟

征辟是一種自上而下的選舉製度,即采取特征和聘召的方式,選拔品學兼優的人士,或備顧問,或委以政事。漢代征辟主要有皇帝征聘與公府、州郡辟除兩種方式。

漢代皇帝征聘沿襲了秦朝征召的成例,並有所發展。對於德高望重的老年學者,特予優待,安車蒲輪,迎入朝廷。如申公、枚乘、韓康等,都是這樣迎征的。而一般被征之士,赴朝廷就職須自備車馬。如元帝征貢禹就是如此。皇帝征聘為漢代最尊榮的仕途。被征者去就自由,朝廷不能強製。東西漢相較,東漢征聘之風更盛,由於當時崇尚名節,許多人也競相以不應征召為榮,以至在東漢曆史上出現了許多“節士”。當然,皇帝征聘是針對個別人而言的,故而不如察舉範圍廣泛。

公府和州郡辟除是高級官員選用屬吏的一種製度。公府指丞相(或司徒)、禦史大夫(司空)、太尉(司馬)三公府,公府可以自辟掾屬,又須遵敕令辟召。西漢時,辟除之權以丞相為最大,東漢時,相權削弱,情況變得複雜。從兩《漢書》的記載看,被公府辟除者的成分比較複雜,有處士、有州郡吏、有郎等。其被辟後出仕大約有二:一是由辟主私人薦舉,一是經各種察舉科目,進而出補中央官或外主州郡。州郡辟除掾屬,在西漢時已成通製,西漢的王尊、東漢的任文公、李郃等,都曾為州郡辟除。州郡辟除後的升途也主要有二:一是察舉,一是再辟公府。

公府州郡辟除選舉了一些人才,同時,由於公卿牧守可以自行辟除,他們為發展個人勢力,競相籠絡士人;士人為了做官,也不得不依托權門。所謂“名公巨卿,以能致賢才為高;而英才俊士,以得所依秉為重”[57],這樣便發展為一種私恩的結合,用人之權更多地轉移到私人之手,成了中央集權的離心力量。東漢末年分裂割據局麵的形成,與此不無關係。

(三)考試

考試是漢代選舉製度的一個重要方麵。這主要包括兩類,一類是察舉征辟以後,所選是否得人,要進行考試。另一類是先經學校育才,然後通過考試而選舉賢能,主要是博士弟子的考試。第一類中,凡屬詔令特舉的,皇帝往往親加策試,如漢武帝時公孫弘、嚴助、董仲舒等,都以善對策拜官。凡是郡國歲舉的孝廉、茂才,到京師後,由公府加以考試,考試內容主要是“諸生試家法,文吏課箋奏”[58]。後來又“增孝悌及能從政者為四科”[59]。東漢中葉以後,公府州郡辟除不實現象嚴重,清濁混淆,良莠不齊。左雄為尚書令,為革除其弊,奏請舉吏皆先試之公府,又覆之於端門,創複試製度,效果甚佳,“十餘年間,稱為得人”[60]。

博士弟子考試是經由學校培育,然後從中選才的一個重要手段。秦時有試學僮之製,這在前麵已有探討,漢時將這一方法擴大,在各級學校,尤其是太學中普遍使用,選取了很多人才。有關博士弟子的課試情況,我們在本章第二節中已有介紹,此不贅述。需要說明的是,博士弟子課試進一步將培養人才與選拔人才結合起來,開了後世選舉與教育相結合的先河。但它與察舉相比,畢竟沒有在漢代選舉中居於主體地位,因此它對整個兩漢選舉製度的影響,也就不像察舉那樣具有決定性意義。

(四)任子、納貲及其他

任子就是依靠前輩的地位(官位)、功勞保任後代為官的製度。漢之任子製是沿襲秦之葆子製而來的,是世官製的一種遺存形式。兩漢任子製的基本形式有父任、兄任、外戚任、宗家任等多種,任子有一定條件限製,即必須是“二千石以上”的官吏和“視事滿三年”者,任子的數目為“一人”,而實際上,很多人都衝破了這種限製,秩不滿二千石,任子二人、多人都屢見不鮮。由於任子不是德選,全由父兄蔭庇而得官,故隨著漢代察舉製的不斷發展,越來越遭到人們的反對。可以說,兩漢任子製度,是一種照顧大官僚利益的變態世襲製,後世種種庇蔭製度,從某種角度講,可以說都是任子製的繼續和發展。

納貲是用資財和金錢買官,西漢武帝時廣泛運用,東漢靈帝時達到漢朝的高峰。納貲進仕嚴重敗壞了吏治,為識者所不齒。

此外,兩漢選舉製度中還有幾種較特殊的選舉辦法,即上書拜官,以材力為官,以方伎為官等形式。

從上述內容看,兩漢選舉製度主要以察舉和征辟為主,其餘均為補充手段。另外,兩漢在選舉製度上還有比較嚴格的規章可以遵循:首先,它繼承了秦朝選舉不實,選舉人應治罪的方法,規定選舉不實,舉者坐罪,選舉得人,舉者嘉獎。從兩《漢書》的記載看,因選舉不實而被治罪的不在少數。其次,對被選舉人的家庭出身、秩位、年齡、資曆、才能、學識、體格等也都有具體規定。如“市井子孫不得仕宦為吏”[61],“視事三歲以上,皆得察舉”[62],等等。最後,對選舉人的資曆和地位,也有一些規定。當然,這些規定並非一成不變,在很多情況下是不斷變化的。

漢代選舉製度實行400年之久,可以說利弊並存,得失兼有。有漢一代,選舉製度在大部分時間內都起了積極作用,促進了兩漢人才輩出、功業興盛的局麵。可以說漢皇朝能夠作為中國曆史上的一個十分強盛皇朝,在當時的世界上占有相當重要的地位,是與兩漢統治者重視選用人才並有一套比較完整的選舉製度分不開的。漢代選舉製度的成功之處在於對人才高度重視;適時改變人才觀念,由重軍功、法吏改為重儒生;建立了較嚴格的察舉法規。當然,漢代選舉製度也存在不少弊端,選拔人才的大權為少數權要所把持,在選舉製度實施的過程中,始終存在著權門請托、貴戚書命、行賄作弊等腐敗現象,雖多次明令禁止,但仍層出不窮,到東漢後期愈演愈烈。兩漢提倡孝道,故而選舉時不能做到德才兼備,而是重德輕才。另外,在察舉諸科外,漢代選舉還有公府州郡辟除、任子、納貲等形式。這就保留了高級官吏可以任用屬員的特權,也使士人養成依托權門的惡習。察舉的目的是任人唯賢,但任人唯親,直到終漢之世也沒有得到解決。

三、兩漢選舉製度和教育

選舉製度與教育是密不可分的。國家通過選士來確定人才的標準,並以功名利祿獎勵學有所成者,對教育產生積極的影響。

兩漢選舉製度的日益完善,在太學有一套較完整的考試選拔製度,而地方官學、私學的學生也可以通過各科察舉的途徑獲得做官的機會,這就勢必激發士人學習的積極性。張霸為會稽太守,選拔擢用有學業和德行者,於是郡中習經者達上千人,到處都可聽到誦經之聲。這種踴躍學習的風氣正是在功名利祿的誘導下發展起來的。班固曾說:“一經說至百餘萬言,大師眾至千餘人,蓋祿利之路然也。”[63]漢代廣為流傳著這樣的俗諺:“遺子黃金滿籝,不如一經。”[64]十分形象地刻畫出讀經的巨大功利價值。察舉製對漢代經學教育的昌盛起了促進作用,而大批經術人才被培養出來,又勢必會擴大選士的社會基礎,使選舉製度也得到進一步發展。

察舉有明確的考察選拔標準,其中的一些內容成為教育活動所遵循的準則。漢代經學重視師法家法的繼承性,舉孝廉也要考察家法,因此一些學生株守家法而不敢他徙,嚴重限製了自己的發展。另外,兩漢在察舉征辟中存在著嚴重的營私舞弊、趨炎附勢現象,士人受此影響,為獲得主舉者的推薦,弄虛作假、請托賄賂,從而嚴重敗壞了學風和士風。

盡管兩漢選舉製度會對教育產生重大影響,但也不能不看到,它和唐宋以後相比,兩漢選舉與學校教育的結合並不緊密。例如西漢一代,在任丞相或相當這一職務的47人之中,經由官府學校教育者隻有4人,僅占8.5%。由此可見,當時選用人才,不像後世那樣,絕大多數都經過學校的培養。當然,東漢時太學規模之大、人數之多,都蔚然可觀,但不難看到,博士弟子課試之途,畢竟隻是當時選舉方式之一,而非唯一,與察舉相比,它顯然不算是最重要的仕途,因此它對整個兩漢選舉製度的影響,就不像察舉那樣具有決定性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