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喪是人類活動中普遍受到重視的大事。秦漢時期,無論是封建國家的法律,還是社會禮儀,都對婚姻和喪葬有一係列嚴格的規定,具有鮮明的時代特色。
一、婚姻禮俗
中國古代對於婚姻製度向來十分重視,常常將其與政治、經濟、軍事等相聯係。古老的《周禮》就對婚姻製度有嚴格的規定。春秋戰國時期,“禮崩樂壞”,社會製度發生劇烈的變革,婚禮也受到猛烈的衝擊。秦漢時期,隨著統一的封建帝國的建立與鞏固,婚禮也得到了較大的修整。
秦漢時期的婚姻製度,大體包括議婚、婚儀、婚年等方麵的具體規定。
議婚是婚姻的前奏。當時議婚的形式,一般多由男家向女家提出,或由介紹人從中撮合,但也有女家向男家請議,還有女子本人自主婚姻的。當時擇偶的標準,一般要求門庭相當,但也重視才賢或美貌。值得一提的是,當事人對女方能否生育很關心,將其作為擇妻的一個重要條件。議婚的特例是“指腹婚”,即子女尚在母胎,就由父母為其聯姻的。如《史記·項羽本紀》載:“張良出,要項伯,項伯即入見沛公,沛公奉卮酒為壽,約為婚姻。”後世也有類似情況。
關於婚儀,秦漢多遵古禮,即按所謂“六禮”進行的。“六禮”即“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歸納起來,“六禮”包含了婚儀的三個階段,“納采”和“問名”相當於相親;“納吉”“納征”相當於定親;“請期”和“親迎”則為成親。一般來說,這三個階段都是必不可少的,但完全嚴格按此禮規定去做的,恐怕也隻有皇族及講究禮儀的官宦之家。就普通人的婚姻來說,不可能“六禮”皆備,但在成親前,相親和定親還是必要的。
對於結婚的年齡,周禮規定男子二十而冠,冠而娶妻;女子十五而筓,筓而許嫁。在秦代,人們不以年齡而以身高作為成年與否的標準,一般男子身高6尺5寸(合今1.50米)、女子身高6尺2寸(合今1.40米)作為成年的標誌,可以嫁娶。秦漢之際,由於連年戰亂,社會人口銳減,因而漢初婚姻年齡普遍提前,如漢惠帝六年(前189年)詔會:“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14]即以法定的形式規定女子15為最高的結婚年齡。至於最低年限,則無明文規定。古人以男年16、女年14為道通,顯然,也對古禮有所突破。大體說來,秦漢人早婚現象較為普遍,由此也帶來不少弊端。西漢宣帝時,諫議大夫王吉批評這種現象說:“夫婦,人倫大綱,夭壽之萌也。世俗嫁娶太早,未知為人父之道而有子,是以教化不明而民多夭。”[15]
秦漢時期,雖然一夫一妻製已占主導地位,但媵妾製仍廣為流行。對於權貴、富豪來說,實際上是一夫多妻製。秦漢帝王的嬪妃製則是其最集中的反映。據《後漢書·皇後紀序》載:“秦並天下,多自驕大,宮備七國,爵列八品;漢興,因循其號……自武、元之後,世增**費,至乃掖庭三千,增級十四……及光武中興……六宮稱號,唯皇後、貴人……又置美人、宮人、采女三等。”顯然,封建帝王把治下所有的女子,都視為自己的媵妾,可以隨時隨意**。帝王以下的統治者,也都妻妾成群。諸凡太子、皇子、諸侯及官宦富豪,無不如此。在當時,男子於正妻之外,還有小妻、小婦、少婦、傍妻、下妻等,這些稱謂相當於後世的“小老婆”。此外,還有妾、侍婢、禦婢等,這些人既是主人的奴仆,又是小老婆。另外還有不為社會所承認的“外婦”,相當於西方所說的情婦。媵妾的來源,一是買賣,二是掠奪。
在當時,一些豪富吏民們還常蓄養歌舞者。這種歌舞者又稱“倡伎”,實際上是特殊的媵妾。有的還堂而皇之地進入宮廷,進入統治階級的行列。
從文獻記載看,秦漢時男人在家庭生活中擁有特殊的權力。這一點,在漢代人規定的離婚條件中就有反映。雖然根據當時的法律,夫妻雙方均可提出離婚,但實際上丈夫的權力明顯超過了妻子。漢代關於離婚的基本原則是“七棄”、“三不去”。所謂“七棄”是指:“不順父母;無子;**;妒;有惡疾;多言;竊盜。”隻要妻子犯有其中一條,丈夫即可與妻子離婚。所謂“三不去”是指:“有所取而無所歸不去”;“與更三年喪不去”;“前貧賤而後富貴不去。”[16]這裏講的是對男子隨便提出離婚的一種約束。但實際上,對於實際實行一夫多妻製的統治階級來說,這些規定沒有多少實際意義。
一般來說,秦漢人的婚姻必須征得父母的同意,或幹脆由父母作主。但是,比起後來的封建皇朝,當時還算是比較尊重女子的個人意願的,不像後世專由父母包辦。如西漢時陽信長公主改嫁大將軍衛青,光武帝姐湖陽公主自擇嫁於宋弘,均是自主的。另一方麵,秦漢時期的節烈觀也比較淡薄。從史書記載看,當時婚外性關係及婦女再嫁現象都較為普遍。這些,可以說是秦漢時婚姻習俗的特點。
此外,當時貴族婚姻中重親現象也較為嚴重。所謂“重親”,就是婚姻之家複結婚姻。有的甚至發生**現象。
二、喪葬禮俗
人們對於死者的善後處理,謂之喪葬。我國古代對於喪葬之禮十分講究,並因死者身份的不同而有一整套嚴格的規定,不得擅越。秦漢時期,喪葬之禮大體繼承古製,而又有新的發展。一般說來,當時的喪葬之禮分為三個階段:一是葬前的喪禮,包括招魂、哭喪停屍等;二是葬禮,包括告別祭典、送葬、屍體處理(葬法),這是喪葬禮儀中最重要的一環;三是葬後服喪之禮。無論是天子還是平民,其喪葬之禮一般都具備以上內容。
人初死,則沐浴飯含。飯含之物以玉石珠貝為常見。對於某些高爵大官,皇帝往往親賜飯含珠玉。裹屍的衣衾,有金縷玉衣、銀縷玉衣、銅縷玉衣三種。據《後漢書·禮儀誌》記載,皇帝用金縷玉衣,諸侯王、列侯、始封貴人、公主用銀縷玉衣,大貴人、長公主用銅縷玉衣。東漢時的諸侯王也有用銅縷玉衣的。至於一般的平民,則用布帛之類裹屍,甚至有**而葬的。
人死後,其家屬往往要向親友宣布死訊,謂之發喪。聞喪訊後,不論親友出遊於外者,抑或子女已嫁者,均要歸來赴喪;不能親赴者,則寄物以吊。喪家對吊唁者,不僅饗以酒肉,而且還娛之以音樂。如《漢書·周勃傳》載,勃“常以吹簫給喪事”。顏師古注:“吹簫以樂喪賓,若樂人也。”若死者為王侯公卿,皇帝或遣使持節吊唁,或親臨其喪;若死者為朝廷重臣或元老,天子往往罷朝三日,以示哀悼。
天子之喪,乃一國之大事。天子死後,往往要召集男女哭臨宮殿,奔喪者望見國都即哭。漢文帝臨死遺詔:“無發民哭臨宮殿中”,“令天下吏民,令到出臨三日,皆釋服”[17]。其後諸帝,遵以為故事。喪服一般為白色。對於參加會喪人員,也有一定的限製。如東漢桓帝時,曾有“藩國諸侯不得奔吊”的禁令;安帝崩後,廢太子外保(即順帝)“以廢黜,不得上殿親臨梓宮,悲號不食”[18]。
關於停屍時間,秦漢較之先秦大為縮短。《禮記·王製》雲:“天子七日而殯,七月而葬。”但是,由於秦漢諸帝往往預作壽陵,所以停屍時間大為縮短。如漢文帝自死至葬僅七日,景帝十日,武帝十八日,明帝十一日,章帝十二日。一般人則更短。
送葬時,帝王用轀輬車,具黃屋左纛,大駕鹵薄,禮儀甚重。喪車所過,沿路有祭。重臣之喪,國家或遣羽林孤兒挽送,或派軍士列陣以送。東漢以後,常有皇帝或帝、後共同送葬之舉。
秦漢時期的墓葬中,往往還有大量的隨葬品。隨葬品的種類十分繁雜。由於當時人迷信冥間死人和活人一樣生活,故凡生人所用之器,如金銀財物、飲食用具、日常用器(銅鏡、鐙、杖之類)、樂器、兵器等,無不被列為隨葬之物。富貴人家,常用珠玉珍寶為隨葬品。與先秦時不同的是,秦漢時以活人殉葬的現象已極為罕見。這不能說不是時代的進步。
從考古發掘材料看,秦漢時帝王陵墓的隨葬品都十分豐富。如秦始皇驪山墓,“宮室百官奇器珍怪徙藏滿之……以水銀為百川江河大海,機相灌輸,上具天文,下具地理。以人膏為燭,度不滅者久之”[20]。在陵墓東麵,埋藏著陣容整齊、兵強馬壯的兵馬俑。兩漢諸帝隨葬物品雖比秦始皇有所減損,但也十分可觀。武帝茂陵隨葬物品多至“百九十物”[21]。晉建興年間,有人盜掘了霸陵和杜陵,得珍寶極多,以至於當時的晉湣帝都大為驚歎:“漢陵中物何乃多邪!”[22]建國後在長沙馬王堆漢墓出土的大量文物,也是一個典型的例子。這是秦漢時厚葬風俗的一個反映。
秦漢葬禮的隆重化,還反映在陵墓的建築上。首先,秦漢人有生前預修陵墓的習俗。凡帝王無不如此。這種預修的陵墓稱為“初陵”,東漢時稱為“壽陵”。一般臣民也生前自營塚塋。其次,墓地的營建日趨複雜化。在當時,墳墓的大小規模有嚴格的等級規定。凡帝陵封土,皆如山似陵。秦始皇陵現殘存的封土就高達76米,底邊周長485×515米。昔日的驪山陵,其規模當比現在還大。西漢諸帝陵墓封土麵積一般方120(漢)步,高12(漢)丈。東漢帝陵封土一般方300(漢)步,高15(漢)丈,較矮的高為4.6(漢)丈。“列侯墳高四丈,關內以下至庶人各有差。”[23]對於一些特殊人物,還建以特殊的墓塚,如霍去病起塚像祁連山,衛青墓像廬山(在塞外,非江西九江之廬山)等。墓旁建有祠堂,多以石築,壁間往往雕刻人物畫像。墓前又起闕,一般為“雙闕”,也有“三出闕”。墓旁還起樓,築池,墓前築神道。神道之外,又列石人,設石獸,樹石柱。墓前刊立石碑。這些風俗一直流傳到後世。
針對當時的厚葬之風,也有不少人提出反對意見。如漢武帝時黃老之徒楊王孫,曾提出布袋盛屍、入地七尺的薄葬。東漢光武帝劉秀也提出“薄葬送終”,不過他自己沒有做到。東漢思想家王充在《論衡》一書中,也力主“聖賢之業,皆以薄葬省用為務”。而與達官貴人們的喪葬奢靡之風形成鮮明對比的,則是平民百姓生時啼饑號寒、死後拋屍原野。據《後漢書·獨行傳》載,暢為河南尹,收葬洛陽城旁客死骸骨萬餘人,這是京師平時死後不得葬者的數字。一旦遇上災荒,或是兵荒馬亂之際,百姓死後無以為葬者更不知有多少人!當時,盜墓事件時有發生,以至於像董卓、曹操這樣的軍閥首領都曾側於盜墓者之列。
秦漢時,凡客死他鄉者,一般都要將其屍運歸故裏安葬。夫婦之間則盛行合葬。當時不僅帝王貴族講究合葬,一般吏民同樣如此。如古詩《孔雀東南飛》中,就有“兩家求合葬,合葬華山旁”之句。此外,秦漢時還有附葬的風俗。所謂附葬,即子孫從其父祖而葬,亦稱“歸舊堂”,實際就是聚族而葬。
凡遇喪事,親戚故友以財物送喪家,謂之賻禮。貧家不能具賻者,則助之以力。喪家貧者,往往待賻而發喪。如西漢朱建,其母死,貧未有以發喪,後陸賈說辟陽侯奉百金,列侯貴人也賻贈,凡五百金,始得舉喪。兩漢時,凡中都官死者,官屬有送;郡縣長吏死者,不僅吏民有送,國家且有法賻;貴臣死,天子及其親屬均有賻送。在當時,還有一些人專門以幫助喪家經營喪事活動,稱為護喪。如諸侯王、貴戚、重臣等死,國家往往還派使節護喪。
對於死者的親屬來說,在將死者安葬後,還得遵守一定的喪期,並有守塚的習俗。西漢初年,一般喪期較短,但後來實行三年喪製。《漢書·揚雄傳》應劭注雲:“漢律不為親行三年喪不得選舉。”在守喪期間,居官者要離職,封官者暫不得任職,平時不得飲酒食肉,不近婦人。唯有軍人“遭喪不服”。至於守塚的習俗,至少春秋時就已出現。如孔子死後,他的弟子就在其墓旁結廬守喪,有的守喪長達三年之久。西漢建立之初,漢高祖劉邦下令20家為始皇帝守塚。漢武帝的茂陵,就專門有5000人為其守塚。一般的吏民,也各有其親屬為其守塚。當時人推崇的至孝行為是“焦毀過禮,草廬土席,衰杖在身,頭不批沐,體生瘡腫”[24]。不過,其中也不乏沽名釣譽者。
按照當時的習俗,秦漢人對死者還定期舉行祭祀活動。王充《論衡·四諱篇》說:“古禮廟祭,今俗墓祀。”秦漢人重墓祀,主要是從東漢開始的。這也是有別於先秦廟祭的地方。自東漢明帝始,由天子率百官特祭於陵,垂為永製。當時官吏在外任職需上塚者,必須先上書請準,或受特詔以行。墓祀時,往往召集宗族、會賓客、期故人,饗以酒食,惠以金帛。墓祭之人不僅限於死者後代,還有弟子上師塚者,故臣上舊塚者,故吏上長吏之墓者,故仆上舊主之塚者,地方長吏祠鄉賢墓者,士大夫奠知己之墓者。凡被刑為徒之人,不得上墓參加祭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