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世紀,天主教再次進入中國。

按照天主教羅馬教廷的規定,聖禮都必須用拉丁文舉辦。要想用當地語言來做彌撒,必須得到羅馬教廷的特別批準。為了培養中國本地神職人員,耶穌會請求羅馬教廷批準用漢文學習神學,舉辦彌撒,舉行聖禮。這一請求最初遭到意大利耶穌會士範禮安(Alexandro Valignano,1539—1606)的拒絕。作為耶穌會遠東教區的領導人,範禮安決定著這裏的主要傳教策略和方針。[8]意大利耶穌會士利瑪竇(Matteo Ricci,1552—1610)去世後,中國教區的負責人龍華民(Nicolo Longobardi,1559—1654)推翻了這一決定。他派遣法國耶穌會士金尼閣(Nicolas Trigault,1577—1628)赴羅馬請求獲準用漢文學習神學,舉辦彌撒,背誦祈禱書,並用中文安排聖禮。

1615年(明萬曆四十三年),教宗保祿五世在一封信中準許將漢文文言用於聖務日課和彌撒,設置本地神職班,亦準許把《聖經》譯成漢文[9],但不是方言土語,而是要譯成“適合於士大夫的學者語言”[10]。雖然獲得了教宗準許,但耶穌會士卻沒有著手翻譯《聖經》,原因是當地的耶穌會教務負責人不準許做這項工作。因為翻譯《聖經》是一項艱難、危險、漫長的工作,而且還很難說是必要的。在當時的曆史條件下,不要說在即將開辟的新傳教區域,即便在歐洲,普通的天主教教士手中也沒有一本《聖經》,人們基本上都通過彌撒書這類書籍才得以接近《聖經》的。

但傳教的急迫性需求讓傳教士們有了自己的變通措施。先期入華的天主教傳教士們,如利瑪竇與意大利耶穌會士羅明堅(Michaele Ruggieri,1543—1607)合作翻譯了《祖傳天主十誡》,收入利瑪竇1584年出版的中文教理問答書《畸人十規》中。這是《梅瑟五書》的早期漢文譯本。[11]正是這些原因,明末清初的天主教傳教士一直都停留在對《聖經》的詮釋和聖經史實的敘述上,已有的翻譯《聖經》的嚐試,大多是按彌撒書或祈禱書的形式來編譯的。

1584年(明萬曆十二年),羅明堅刻印了《天主實錄》一卷。它是“歐羅巴人最初用華語寫成之教義綱領”[12],意義非常重大。1595年(明萬曆二十三年),利瑪竇刻印了《天主實義》[13],雖然有《聖經》的經文,卻是教義綱領,不能稱之為正式的《聖經》翻譯。1607年(明萬曆三十五年),意大利耶穌會士利類思(Ludovico Buglio,1606—1682)翻譯了《彌撒經典》五卷[14],由葡萄牙耶穌會士安文思(Gabriel de Magalhāes,1609—1677)、比利時耶穌會士柏應理(Philippe Couplet,1624—1692)、魯日滿(Franciscus de Rougemont,1624—1676)等修訂了《天主降生》四卷、《司鐸日課》和《已亡日課經》等[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