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日升譯本隻有《新約》的大部分,而沒有《舊約》。在沒有參照基礎的前提下,“二馬”是如何進行翻譯工作的呢?是互相溝通、參照,還是獨立翻譯呢?
1813年,馬禮遜的《耶穌基利士督我主救者新遺詔書》出版完畢。1813年7月,米憐到達中國,協助馬禮遜翻譯舊約,米憐翻譯了《申命記》《約書亞記》《士師記》《撒母耳記》《列王記》《曆代記》《以斯貼記》《尼米希記》《約伯記》等,均經過馬禮遜的校閱。1814年,馬禮遜出版了《舊遺詔書第一章》(《創世記》第1章)的單張。1819年11月25日,舊約全部譯成。[52]1819—1823年,馬禮遜陸續刊印了木刻雕版的《舊約》。1823年,馬禮遜以《神天聖書》為名,一次性刊印了《新約》和《舊約》,共21冊。
1816年,馬士曼的舊約譯文完成,1816—1822年陸續刊印了活版鉛字的《舊約》,1816年刊印《創世記》,1817年刊印《摩西五經》,1818年刊印《約伯記》至《雅歌》,1819年刊印《以賽亞書》至《瑪拉基書》,1822年刊印《約書亞記》至《以斯貼記》。[53]
現抄錄馬禮遜1814年版、馬禮遜1819—1823年版、馬士曼1816年版《創世記》第1章第1—13節對比。
馬禮遜《厄尼西士之書》第1章第1—13節(1814年)[54]
1神當始原創造天地者。2且地無模而虛暗。在深者而上。而神之風搖動於水麵上。3神曰。為光者即有光者也。4且神視光者為好也。神乃分別光暗也。5光者神曰日。暗者其曰夜。且夕旦為首日子也。6神曰申開者在水之中則分別水於水。7神成申開者而分別水在申開者之上於水在申開者之下而已。8申開者神名之天。且夕旦為次日也。9又神曰。天下之水集一處。且幹上發現而已。10幹土者神名之地。集水者其名洋。而神視之為好也。11神曰地萌芽菜草發種隨其類。樹在地有種在自之內結實隨其類而已。12則地萌芽又菜發種隨其類。樹亦有種在自之內結實隨其類。而神視之為好。13且夕旦為第三日也。
馬禮遜《創世曆代傳》第1章第1—13節(1819—1823年)[55]
1神當始創造天地也。2時地無模且虛。又暗在深之麵上。而神之風搖動於水麵也。3神曰。由得光而即有光者也。4且神視光者為好也。神乃分別光暗也。5光者神名之為日。暗者其名之為夜。且夕旦為首日子也。6神曰。在水之中由得天空致分別水於水。7且神成天空而分別水在天空者之上於水在天空之下而即有之。8其空神名之為天。且夕旦為次日也。9又神曰。由天下之水得集一處。且幹土發現而即有之。10幹土者神名之為地。集水者其名為洋。而神視之為好也。11神曰。由地萌芽菜草發種隨其類。樹在地有種在自之內結實隨其類而即有之。12則地萌芽又菜發種隨其類。樹亦有種在自之內結實隨其類。而神視之為好。13且夕旦為第三日也。
馬士曼《神造萬物書》第1章第1—13節(1816年)[56]
1原始神創造天地。2地未成形。陰氣蘊於空虛幽邃之內。神風運行水上。3神曰光。而遂光焉。4神見光好。以暗分之。5神呼光為晝。呼暗為夜。斯朝暮乃首日之朝暮也。6神命水中之元氣分水。7而元氣輒分上下。8爰號清氣為天。此朝夕乃第二日之朝夕也。9神曰。天下之水。注於一處。以顯陸地。果遂顯焉。10神呼陸為地。水注處為海。神見此美。11曰。地生草。樹生果。各從其類而結實。果如其囑。12凡地中植物各依類而生種。樹亦因之而結實。實在果中。神見美之。13此晨昏乃第三日之晨昏也。
通過文本對照,我們可以發現,馬禮遜譯本和馬士曼譯本相差很大,互相借鑒參考的可能性很小。馬士曼譯文更為通達順暢,甚至可見漢語修辭和韻律的端倪。馬禮遜的翻譯除篇名從音譯的《厄尼西士之書》修改為意譯的《創世曆代傳》並增加了句讀外,在內容上基本沒有變化。這或許可以從馬禮遜此時正忙於編纂《英華字典》和《通用漢言之法》中得到解釋。
《創世記》乃敘述性文體,下麵再選錄更具文學性的《詩篇》來比照,應該更具有說服力。
馬禮遜《神詩書傳》第1卷第1篇(1819—1823年)
1人不行無敬神之謀、不立在罪者之路、不坐戲侮者之椅、則有福矣。2其人即喜於神主之誡、且日夜念之。3其似栽河傍之樹、當時結實、而葉永不落也。其凡所行即幸得成矣。4惡人不如此、乃如幹草風所吹去。5且惡者不能當審時。罪者亦不能在善之會也。6蓋神明知義人所行、乃無畏神者所行必被全壞矣。
馬士曼《大五得詩》第1卷第1篇(1818年)
1福矣其人不行惡者之謀。不立於罪輩之道。不坐於誚輩之位。2乃悅於耶賀華之律而於厥律晝夜想度。3必得如植近河漘之樹。依時結實。葉亦不枯。其之所行必遂。4而惡者則不然。乃如被風吹去之糠。5故惡者不敢立於審判之際。罪輩不敢立於義者之會。6蓋耶賀華認義者之道。而惡者之道必敗。
除“大五得”(大衛)這個在新約出現過的人名相同外,整個篇章中沒有相同的譯名,語句順序也完全不同。尤其對重要專名“耶賀華”(馬士曼版)和“神主”(馬禮遜版)的不同譯法,反映出他們的獨立翻譯性。筆者還對“二馬譯本”的《箴言》第1章第1—8節、《阿摩司書》第1章、《民數記》第1章進行了對比,結論依然如此。
在《舊約》翻譯上,“二馬”之間為什麽不再互相溝通、參考了呢?這從他們圍繞《通用漢言之法》發生的公開爭執中可以找到答案。
“二馬”之間的關係,並非像我們今天想象的那樣,因為一個在印度、一個在澳門而存在溝通和交流的困難。對當時交通困難的想象,經常成為人們日後對事實進行判斷的邏輯前提。雖然交通有困難,但每年兩次貿易季節時,總有從歐洲出發的商船經印度到廣州,二人實際上通過這個渠道可以進行一些交流。這種方式的溝通從馬禮遜剛到中國就開始了。馬禮遜初抵中國後,為打開傳教局麵和獲取信息,主動聯係在亞洲各地的傳教士。在他發出的眾多信件中,就有寄給馬士曼的信件。1809年,他還主動抄錄白日升譯本給馬士曼,以幫助他提高翻譯聖經的水平。但由於溝通渠道不穩定,馬禮遜在陸續收到別人的回複之時,卻未收到馬士曼的任何消息。這使他逐漸懷疑對方是故意不理,因而心中不悅。直到1810年1月,馬士曼一封“友善而誠懇”的信才解除了他心中的疑惑。作為代表傳教團體利益、力爭實現“最早最先”的競爭對手,此後“二馬”盡管保持聯係,但在實際行動中卻都有所保留,互信程度也很低,並沒有給對方提供切實有份量的幫助,如代購中文圖書、紙張等。雙方基本上都處於克製自己心態,努力加強自身的中文能力和拓展其他教務的狀態下。從蘇精先生基於倫敦會檔案資料的論文分析可知,實際上這是倫敦會和浸禮會兩個傳教團體長達20年的競爭所致。[57]
1809年,馬禮遜完成了他的第一部有關漢語語法的書籍《通用漢言之法》(A Grammar of the Chinese Language)的初稿。1811年,經過當時英國公認漢語水平最高、曾隨馬嘎爾尼使團來過中國的斯當東爵士(George Staunton,1781—1859)的審查,該書準備出版。東印度公司駐廣州辦事處1812年初將文稿送到加爾各答,建議印度總督出版。這是塞蘭坡印刷業發達和清政府嚴禁外國人在中國出版印刷導致的結果。將近兩年半後,即1814年,馬禮遜收到了決定由塞蘭坡教會印刷站出版該書的通知。[58]不料書還沒有出版,馬禮遜卻在1815年收到了馬士曼寄來的內容、功能類似的《中國言法》。它是1814年由塞蘭坡教會印刷站出版的馬士曼撰寫的研究漢語的字形、發音、語法的書籍。
1815年7月,盛怒之下的馬禮遜寫信公開指責馬士曼抄襲他的《通用漢言之法》,言辭激烈地要求教會給予公開說法。[59]這些公開指責信,經過“二馬”所屬的差會——倫敦會和浸禮會——的傳遞,終於到達馬士曼的耳朵裏。一石擊起千重浪,憤怒之中的馬士曼撰寫了長篇辯駁信,在否認自己抄襲馬禮遜《通用漢言之法》的同時,反控馬禮遜在聖經翻譯上抄襲了白日升譯本,指責馬禮遜的聖經翻譯根本沒有注明是在他人譯本基礎上進行的修訂。既然如此,他又如何能指責別人的抄襲呢?[60]為了證明自己所言不虛,馬士曼詳細對照了白日升譯本和馬禮遜1810年出版的《耶穌救世使徒傳真本》,發現全書共70葉,21 500餘字,而馬禮遜隻更動了1 113字,其中還包括重複出現的人名、地名。[61]1815—1817年,雙方都多次向各自差會撰寫了長篇申辯信,以示自己的清白、無辜。這成為當時教會內頗為著名的一段公案。
1817年後,馬禮遜和馬士曼不再進行公開爭論,而是急於完成聖經翻譯和其他事工,領先出版第一部漢語聖經。同時,兩人也沒有溝通聯係的客觀必要了。馬士曼除了忙於漢語和其他語言的聖經翻譯外,還要主持當地教會學校等多項事務;馬禮遜也忙於《英華字典》的編輯和其他教務工作的開展。這時東印度公司已在澳門建立了印刷所,倫敦會則在馬六甲建立了包括印刷所在內的布道站,馬禮遜的著作也不必到塞蘭坡請人幫忙出版印刷了。經過10餘年的經營,“二馬”在印度和中國的傳教事業都有了相當的基礎和發展,對對方的需求和依賴程度已經大大降低了。
自從1815年發生公開爭執之後,兩人出版的書籍、譯稿等都不再寄給對方。馬士曼和馬禮遜的《舊約》分別於1816年和1819年11月譯成,印刷於1816—1822年和1819—1823年,彼此已經沒有參考的可能。這就是“二馬”《舊約》翻譯相對獨立的原因。雖然最後馬禮遜也獲得了馬士曼譯的聖經,但這已經是1822年之後的事情了,馬禮遜的《舊約》也早已譯成並在印刷之中,不再需要或不願意參考馬士曼譯本了。
“二馬”為《通用漢言之法》發生的公開爭執後來引發了馬士曼抄襲馬禮遜聖經譯本的說法,而事件當事人馬禮遜始終隻指責馬士曼抄襲了他的語法書,卻沒有指責過馬士曼抄襲他的聖經譯文。這或許可以從馬禮遜的聖經譯本是基於白日升譯本而成,從某種角度來說,馬禮遜譯本也可被稱為“抄襲”了白日升譯本,因此指責理由不甚充足中找到答案。19世紀早期,人們對所謂的“抄襲”還是“引用”“參照”,還沒有建立起今天這麽嚴格的學術規範。